從法律專業的角度來說,景區小孩溺水身亡,誰該負主要責任?

5月11日下午,桂林市民李女士帶著5歲多的兒子在桂林七星景區遊玩時,兒子不慎走失。幾天來,親友們印製4000多份尋人啟事,懸賞10萬元在桂林市尋找失蹤的兒子。5月15日下午,一條不幸消息傳來,在景區距離孩子失蹤不到百米的池塘(無可靠安全防護)里,一具屍體浮出來,這正是11日走失的男孩。警方初步認定男孩系意外落水溺亡。現孩子家屬要求七星景區賠償100萬。也有人認為家屬看管不嚴,在景區和別人聊天,沒看好小孩子造成小孩子誤入池塘,應該為此負主要責任,你怎麼看?


要求景區承擔責任,依據只可能是《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即: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景區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我認為應當從以下方面判斷:

  • 該危險是否需要明確提示——也即如果沒有提示,普通遊客是否有不能識別該危險的高度可能性。
  • 該池塘是否具有高度危險性——如果不採取護欄措施,一個普通遊客是否在注意的情況下,仍然極有可能發生危險(例如狹窄濕滑的山道)。
  • 依照相關規範性文件及習慣,就該池塘是否應該採取安全保障措施。

在此例中,如果一個普通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預見到該池塘的風險,並且完全可以避免該風險的發生,那麼,責任應該完全在監護人一方。應該在景區看護好自己的未成年子女,並知道池塘、河邊、邊坡等可能對未成年人造成危險,這是不需要專門提示的。

另外,即使在池塘邊未設立警告標識,通常景區也會在門票背面或檢票入口處設立一些警示的。


1. 【定性】這屬於典型的不作為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旅遊法》、《人身賠償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

2. 【定量】

(1)侵權法上的公式是「侵權行為+因果關係+損害後果」。首先因果關係和損害後果在本案中是比較明確的,關鍵在於侵權行為。

(2)李女士作為受害人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本案中李女士帶受害人到事故景區,這一行為本身就直接將受害人置於危險狀態,李女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3)景區在本案中是否存在不作為和過錯,是其承擔責任的主要依據。假設景區確實未妥善盡到《旅遊法》、《侵權責任法》上的注意義務,可以認定這種不作為與李女士的行為間接結合,從而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根據人身賠償司法解釋,間接結合的侵權行為,由於在時間與空間上不存在一致性,因此承擔按份責任。景區應當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般在實務中,責任範圍不會超過40%。


看情況吧,看經營者是否具有相關措施比如提醒的告示、護欄等。

按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一些藉以從事社會活動的特定場所,經營者、所有者對其他進入該場所的人具有安全保障義務。違反此義務導致他人損害的,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且應由受害人一方承擔義務人具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李女士想要獲得賠償,必須證明景區在保障安全方面有過錯;否則估計很難獲得100萬如此高的賠償,加上李女士自身也存在照看不周的過錯,景區最多也就補償吧,應該不會賠償(補償和賠償區別很大的)。

不知說的對不對,歡迎指正。


謝邀。

家長。


家長負主要責任,景區次要責任。具體分擔看情況而定


家長應該取消監護權(逃


家長。如果在危險區域景區沒有相關安全措施景區有一定責任,但主要的看管監督責任在家長。


都說了是走丟了,當然是他媽媽的責任了,如果說是被砸死了、一不小心滑進了池塘里淹死了那就可能是景區的責任了,存疑的是他媽媽是否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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