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遊戲私服違反哪些法律?

最近石器時代的一個人氣極高的私服,螺絲石器,被新的官服,勝思公司,用法律手段倒閉,螺絲管理員被抓。我想知道按照法律事宜,螺絲的管理員會觸發哪些法律問題?預計會被判什麼?


私服的實質是複製了網路遊戲軟體的伺服器端程序,本質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目前網路遊戲公司打擊私服,主要依據的是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權罪的有關規定 ,認定私服服務端軟體侵權遊戲開發者的著作權。

侵犯著作權罪的最高刑罰為7年有期徒刑,外加罰款。


贊同游律師的觀點。補充一下,私服除了侵犯知識產權外,還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去年公安部和國家版權局督辦的重大私服遊戲團伙案件多以侵犯著作權罪或非法經營罪判刑,主犯一般被判4-6年,從犯多被判處緩刑至3年有期徒刑不等。

附:新聞出版總署、信息產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版權局、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關於開展對「私服」、「外掛」專項治理的通知》

「私服」、「外掛」違法行為是指未經許可或授權,破壞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網遊戲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修改作品數據、私自架設伺服器、製作遊戲充值卡(點卡),運營或掛接運營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網遊戲作品,從而謀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私服」、「外掛」違法行為屬於非法互聯網出版活動,應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何謂「私服」

  關於「私服」,目前在我國尚無法律意義上的權威解釋,唯一可循的是我國新聞出版總署等五家單位於2003年12月28日聯合頒布的《關於開展對「私服」、「外掛」專項治理的通知》(以下稱《通知》),其中對「私服」、「外掛」違法行為定義為:是指未經網路遊戲軟體著作權人或其授權的網路遊戲軟體運營商的許可或授權,破壞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網遊戲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修改作品數據、私自架設伺服器、製作遊戲充值卡(點卡),運營或掛接運營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網遊戲作品,從而謀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的行為。根據語意,除去「或掛接運營」五字,該定義已明確列舉了「私服」的具體行為方式和構成要件。通俗而言就是運營盜版網路遊戲。

  二、營利性「私服」所涉及的當事人

  根據辦案實踐,筆者認為,在營利性私服運營的情況下,涉及的當事人主要包括私服運營者、被害方、盜版遊戲軟體的供應者、私設伺服器的提供者、玩家。

  1、私服運營者是利用盜版遊戲軟體,從事與經過合法授權的網路遊戲軟體運營商相競爭的營業者。私服運營者從最初的網吧轉變為相對隱蔽的個人運營,只需租賃一間房屋,置辦二、三台電腦,僱傭一兩個幫手維護網站的正常運行,在電腦上傳入自行製作的宣傳網頁並設置相應的鏈接、下載,其電腦用於管理和維護系統,盜版遊戲軟體則放置在租賃來的伺服器內,從伺服器供應商處取得超級管理許可權後運營。

  2、網路遊戲中的被害人包括網路遊戲軟體的原始著作權人、既受著作權人,通俗講就是網路遊戲的開發商和運營(代理)商。開發、運營合一的情況下,被害人十分明確。開發、運營(代理)分離的,若運營(代理)商獲取的是專有權屬,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4條,運營公司有權排除包括原始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第三人來獨家行使著作權,是當然的被害人;若運營(代理)商取得的是非專有權屬,侵犯的則是原權利人的著作權。日前國內網路遊戲運作模式主要是第二種,即網路遊戲由國外公司開發,國內代理商獲取專有代理權。

  3、盜版遊戲軟體的供應者在私服運營案中主要表現為實際安裝使用運營者。由於盜版軟體獲取途徑十分便捷,因此,私服運營者和盜版軟體的實際安裝使用運營者在大部分情況下重合,亦存在伺服器供應商提供盜版軟體的個別情形。

  4、私設伺服器的提供者主要由一些從電信部門租賃機櫃,再專門對外託管、租賃伺服器、收取租金的中介服務公司組成,這些中介公司以正常業務為主,辟出部分伺服器為私服運營者提供伺服器、收取租金,雖然不直接參与運營私服,但極大程度助長了私服的快速蔓延,嚴重侵害了合法運營商的利益,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5、遊戲玩家在消費中,由於私服收費更便宜、遊戲更有樂趣而受益,但是私服運營商出於利益驅動往往擅自修改遊戲程序,輕易封殺玩家帳號、刪除玩家的虛擬裝備,因私服不具有合法性,玩家的損失不受法律保護,權益得不到保障。因玩家是單機運行不以營利為目的,故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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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個題外,前同事,好幾年前做魔獸還是dota什麼的私服,在燕郊已全款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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