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回購項目上,項目公司融資有哪些地方存在風險?
最近項目公司違規融資的比較多,聽說這是個話題,求教!
謝邀?初判題主是資金方
資金方最關注的就是投資收益與資金回收,需要在這些地方避開坑。
一、關於投資收益
一般項目看收益分析,政府方提供的收益率就是個坑,一定要自己算。
1?在缺口補助項目中,政府方往往接大現金流入,將收益分成都算進去,在放小現金流出的情況下,故意放大IRR。
2?政府方把現金流入的項目資本流出縮小,只計算社會資本方投入的資金,不計政府方投入的資金,這種設置下,現金流出變小,放大了IRR。項目公司的項目資本金現金流出,應包括所有股東的項目資本金投入。
3?把對銀行還本付息的年限拉長。通常情況下,在與大多數銀行對接中可以發現,雖然目前有財政部的政策鼓勵金融機構按項目全生命周期進行融資,但是對於大於20年合作期的項目,金融機構往往只能提供15年的項目貸款期,最長不超過20年。因此,政府方在20年以上的項目中,將還本付息的年限拉長了,限低了現金流出,放大了IRR。
4?把對銀行的還本付息方式設置為等額本金還款法。通常情況下,在與銀行對接中可以發現,對於中長期貸款,往往採用的是等額本息還款法,而採用等額本金還款方式時,其利息少於等額本息,可以降低現金流出,達到接大IRR的目的。作為投資人,為保守起見,一般採用等額本息進行計算。
5?在經營成本的計算方式上,不按實際計算。通常情況下,對於可研中沒有成本估算的項目,往往採用的是經營成本估演算法,按總投資的1.5%?3%進行估算,政府方往往按1.5%進行估算,拉低了經營成本,同時也關聯著拉低了總成本費用,此時提高了所得稅估值。最保守的方式是,據實估算經營成本,把每一項都列出來,儘可能降低誤差。
6?關於增值稅。一般稅率取值不對或者不計運營期的進項稅。關於稅率中,通常地,一般收費公路進項銷項稅率均按11%計,但往往把銷項計成6%,縮小了銷項稅額。關於運營期的進項稅,往往不計,縮小了進項稅額。在審查時,為得到更符合實際的IRR,需要注意這些情況。
把征拆費納入總投資時,未把稅務成本納入現金流出。
7?關於所得稅。注意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是否正確地彌補虧損,一般彌補的時間跨度為五年。
二、關於資金回收
1?付費公式
通常的,付費公式包括等額本金、等額本息和21號文財政部公式。在現金流入一定的情況下:
(1)等額本金政府付費公式對社會資本方較為有利,因此可以提前收回投資,但是政府方前期財政壓力大,往往很少採用;
(2)等額本息政府付費公式對雙方都有利,對社會資本方而言,可以每年都獲得等額的收入,項目公司運營平穩,收穩定;對於政府而言,每年支付的額度一樣,可以平滑財政支出。一般為雙方接受的方式。
(3)財政部公式對政府方有利。因此該政府付費公式下,政府方支出責任為前少後金,且與財政的預測增長率相一致,能夠保證政府方的支付能力,財政壓力不大;但對於社會資本方,前期資金回收少,大部分的資金得在未來十多年中逐年收回,可能受到政府換屆的影響,也可能受到未來政府財力的影響,因為目前的測算都是基於近五年財政一般支出平均增長率與平均支出額計算,數據不可靠。
2?償債備付率與利率備付率
除了關注以上的投資收益外,還應關注償債備付率與利息備付率。一般而言,雖然投資收益IRR上去了,但是由於政府方採用的付費公式不同,導致償債備付率或利息備付率低於1,則在運營過程中的前幾年,則需要進行短期貸款彌補虧損,無形中增大項目公司運營成本,導致IRR隱性降低。
3?是否進入了財政部PPP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
因為若項目未在該項目庫,根據規定,政府是不能安排財政預算的,也就是說,無論項目收益是多少,若不在項目庫中,也是白搭。
不過也不必擔心,一般只要是PPP項目,當地財政部門就可以登錄進行PPP項目信息錄入,方便快捷。但實踐中,政府方往往基於各種原因沒有將項目錄入,即使合同簽署了,也在推脫著不錄入,需要睜大眼睛了。
4?警惕「融資+EPC」模式的政府回購項目
通過法律分析,該類項目(關於該類項目的架構設計可見我的專欄《天庭法室》的文章)本質上屬BT項目,為國家明令禁止的。即使拿下了該項目,也面臨無法融資的風險。現實例子中就有,政府要打款給社會資本了,可銀行一查認定為BT模式,是拒絕放款的(因為財政部政策對於金融機構違規放款行為也是重罰的)。
三、解決方案
基礎設施項目架構設計需謹慎、投資收益談判需謹慎、投資回收條款談判需謹慎。總之,要參與項目實施方案的制定,要重視PPP項目合同的簽署。最後,項目投資決策前,一定要自己算賬,為項目投資作科學的決策依據。
謝謝邀請。
項目公司您指的是SPV公司么?如果是的話,SPV融資是一個蠻大的課題,感覺能說好多。
從違規融資角度來看的話,基本有以下幾個特點:
1、SPV公司充當了某些政府平台的融資白手套,資金通過SPV流入了不應該流入的地方;
2、某些會計師利用會計准側的模糊性,通過SPV公司為後端資金需求方變相融資,使負債表的負債轉嫁;
3、項目公司都是高負債的公司,是毋庸置疑的。而且SPV只為了某一個或幾個項目而單獨設立,資金應該實現閉環,有可能會出現資金監管不嚴導致違規的情況出現,尤其是融資結構中套用了金融工具的;
4、通過某些「技術手段」,規避掉了某些「敏感字眼」,使限定性的融資行為變得「合規」,穿透、看本質,還是套了馬甲;
5、利用地方政府政策背書,增加剛性債務,名PPP,真債,並將融資主體由平台公司轉嫁到項目公司層面;
6、騰挪政府資產,通過類似於買入返售、租賃等形式變相融資;
7、製造政府應付賬款的或應付賬款重複質押融資的(不在中人登登記的);
8、等等。。。。
謝邀,不清楚具體項目情況,只能泛泛而談。
先談項目融資和公司融資:
項目融資是近年來出現的新型融資方式,它與傳統公司融資有很大的區別。 公司融資是指依賴一家現有企業的資產負債及總體信用狀況(通常企業涉及多種業務及資產),為企業(包括項目)籌措資金,屬於完全追索權融資。項目融資,與公司融資不同,通常是無追索或有限追索的籌資方式。
項目融資有兩個基本內容:
其一,項目融資是以項目為主體安排的融資,項目的導向決定了項目融資的最基本的方法。
其二,項目融資的貸款償還來源僅限於融資項目本身。也就是說,融資項目能否取得貸款完全取決於項目的經濟強度。項目的經濟強度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衡量:一是項目未來可用於償還貸款的凈現金流量;二是項目本身的資產價值。再說文件:
一、根據113號文規定:
1、項目融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負責。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及時開展融資方案設計、機構接洽、合同簽訂和融資交割等工作。這方面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做好監督管理工作,防止企業債務向政府轉移。
· 2、遇系統性金融風險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可根據項目合同約定協商修訂合同中相關融資條款。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未按照項目合同約定完成融資的,政府可提取履約保函直至終止項目合同。
3、當項目出現重大經營或財務風險,威脅或侵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依據與政府、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簽訂的直接介入協議或條款,要求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改善管理等。在直接介入協議或條款約定期限內,重大風險已解除的,債權人應停止介入。
二、156號文:出於貸款安全性的考慮,融資方往往要求項目公司以其財產或其他權益作為抵押或質押,或由其母公司提供某種形式的擔保或由政府作出某種承諾。
題主是政府方的話這一切都可以由相關諮詢公司代理解決的。
這個問題屬於沒頭沒尾式的問題。
首先,融資對於融資實體有何風險,和對融資實體的各方股東有何風險屬於兩個問題。公司因融資風險爆發破產,並不代表某一特定股東實現不了其投資收益。看你站在哪個角度考慮風險,誰的風險
其次,項目公司融資本質上屬於項目融資,能實現項目公司預期的現金流那就沒風險了。那麼,什麼情況下會產生對於的什麼風險,這個問題發改委財政部有直接的回答。轉一個看的文章:
PPP項目的風險分擔原則包括:原則一,風險由最適宜的一方來承擔,要合理分配項目風險,項目設計、建設、財務、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原則上由社會資本承擔,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風險等由政府承擔;原則二,承擔的風險程度與所得的回報大小相匹配,要綜合考慮政府風險轉移意向、支付方式和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等要素,量力而行,減少政府不必要的財政負擔。原則三,私營部門承擔的風險要有上限,超過上限,啟動補貼或調節/調價機制。對項目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和收益,但社會效益較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給予適當補貼。財政補貼要以項目運營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綜合考慮產品或服務價格、建造成本、運營費用、實際收益率、財政中長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
根據這些原則,可以將PPP項目的風險分擔劃分為三個階段:一是風險的初步分擔階段(可行性研究階段),公共部門初步判斷哪些風險是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可以控制的,對於雙方控制力之外的風險,留待下一階段分擔。公共部門最優控制力的風險(如稅收和匯率等法規變化等)是公共部門應當承擔的,其他風險(如設計、建設等技術風險和通脹、利率等商業風險)則轉移給私營部門。二是風險的全面分擔階段(投標與談判階段),私營部門就第一階段的風險初步分擔結果進行自我評估,主要評估其擁有的資源和能力(包括經驗、技術、人才等),據此判斷其對第一階段分擔的風險是否具有控制力。對於雙方控制力之外的風險(如自然災害等),則經過談判確定風險分擔機制,之後私營部門計算風險價值並進行自我評估,提出風險補償價格。風險分擔達成一致意見後,雙方將簽訂合同。三是風險的跟蹤和再分擔階段(建設和運營階段),跟蹤已分擔的風險是否發生協議各方意料之外的變化或者出現未曾識別的風險,再根據風險分擔原則進行談判,進行風險的再分擔。(財政部PPP中心)
那麼目前政府購買類ppp項目,所發生的融資違規導致的問題該怎麼辦。搞明白了風險是怎麼產生的,其實相應的解決方案不言自喻。但是目前絕大多數參與方並沒有搞明白有什麼風險,也沒打算搞明白。地方政府迫在眉睫的是要解決高企的地方債,又要按部就班的推進公共工程建設,不管什麼途徑來錢來多少錢才最關心。施工企業是沒項目做,ppp不做就沒得做。國有資金方,黨叫我做就得做,我做到形式要件依法合規,其他的不是我應該考慮的,私募民企,在傳統行業一向只能做做國有挑剩下的項目,抓住這一波行情先賺一筆,其他的也沒考慮太長遠,後期真有問題了甩鍋走人就是了。從根本上講此類項目錢最終來源於財政收入,而無人對此負最終責任,這就是一切風險失控的根源。
回款方式 是分階段還是一次性驗收付款 回購資金來源 是否到位何時到位 應收能否確權 結構上鎖定地方政府 我還是比較保守 沒足額抵押和賬戶監管不敢做
財政部87號文和54號文有
現在好像已經不允許地方政府給PPP項目提供劣後了?如果是的話可真要擦亮眼睛了,至少不能相信政府提供的收益數據,得自己核一核。
等一等,回購?抱歉,至少我見過的靠譜的PPP項目的移交方案都是無條件移交,即合資公司運營若干年後無條件移交給地方政府,沒見過回購的。PPP領域,有政府回購的基本都是坑。都是下一步整改/退庫的對象。
剛開始接觸這個行業,培訓講師說,所有的融資ppp項目在http://www.cpppc.org網站上是可以查詢到進行到哪一個步驟的,查詢不到的一句都是假的,正規的融資還是找專業人員。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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