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人說「流量清零」是不合理的這種現象是否和「74%的網友支持聘用有能力但持假文憑的人」類似?

相關問題:如何評價74%的網友支持聘用有能力但持假文憑的人? - 社會

為什麼不能在流量清零問題上說「屁股決定腦袋」


有能力又怎麼樣,要是個遇到什麼事情就撒謊的人渣怎麼要?連文憑這種東西都能騙。


這兩件事有半毛錢關係么?


有流量不清零,就會有語音通話時間不清零。而實際上XX元=XXXM流量只是一個優惠政策、銷售模式,僅限包月使用,銷售也說得很清楚了啊。然而那些跟風的人並不需要思考。支持假文憑同理,並不需要思考,跟風起鬨就行了。


我反對聘用有能力但持假文憑的人

我認為「流量清零」是合理的


通信服務是管道性的租賃服務,不等同於所有權變更的買賣型服務,租賃服務的特點是有定量定期!舉個簡單的例子,租個房子,租一個月,你只住了七天,難道一個月到期後再給你延期23天?有的朋友說運營商網速慢,壟斷,那是另外一回事,網速慢是服務質量問題,壟斷是國家法律管轄範疇。政府可以要求運營商降資費,可以就壟斷行為立案處罰,但是就是不能要求流量不清零,這是契約精神!


一個是經營方式,一個是誠信問題,有什麼可比性?


因為流量這個問題上99.9%比 0.1%。


自助餐廳規定,

每張券不得食用超過2kg

我飯量小,

請問是否可以打包剩下的1.5kg?

不行?

霸王條款!!!


總理也只能這樣來安撫屌絲的心了。


我理解題主想要問的問題是「大多數人」和「74%」這兩個概念是否類似。

我認為「大多數人」和「74%」這個數字是類似的。

他們都模糊了人群的差異性。

有素質有道德有正確三觀的人,在目前的社會確實是少數。

假設社會總共由100個人組成,其中只有30個人是有素質有道德有正確三觀的人,剩下70個人不是。當這100個人被問到:「是否支持聘用有能力但持假文憑的人?」的時候,前一部分的30人只有5個人支持,後一部分的70人有69個人支持,總體就是74%的人支持。

但是這能說明什麼呢?什麼都說明不了,因為真正有權力決定是否聘用人的,多在前30人之中。

因此「大多數」這樣的概念是一種春秋筆法。是不可信的。


知乎現在已經病成這樣了?

有錢人不在乎錢,順帶著嘲諷在乎錢的人?

談到民主自由口若懸河,一和自己的利益沒多大關係的時候,就立即開啟了嘲諷模式。一個個酸的牙都掉了。三大巨頭給你們多少錢讓你們這麼舔?

對啊,你們有錢,你們不差錢。

今天看到電信說網速全球第二,敢情吾等屌絲的網速全被各位趙太爺平均了?

說到民主自由法制一個個都和國外比,罵起zf歡的不行不行的。一說到能顯示出自己優越的事兒來就是「讀書人的事,能算偷么」。民眾都是煞筆,你們都是jy!有答主自己都說的這麼露骨了,還真以為自己是姓趙的本家了?

可我告訴你們,你們代表的是個人利益,民眾代表的也是他們的利益!犧牲大多數人的利益滿足自己,是一件愚蠢,並且作死的事情!


我在想,如果哪天我們多數人都認為馬雲王健林錢太多不公平,在朋友圈裡大造輿論,國家會不會也正式宣布分了他們的家產?


算不算是基本符合國情。有能力沒人,上不去; 沒能力有人,坐高職位; 什麼都沒有,只能造點假。生活所迫。 畢竟有很多人還是有能力的。


不同,

為什麼這麼講,我們要看一看當我們在反對流量清零的時候,我們反對的是什麼,以及反對的理由,大眾(尤其是法律界人士)認為流量清零是一種對物權的侵害,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南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通過對無線電頻譜資源進行開發、利用,向電信

用戶傳輸以位元組為單位的網路數據,網路數據經資源轉換,以動態方式存在,能夠被電信用

戶利用並支配,具有物的特性,可以成為本案侵權客體。電信用戶通過支付費用,獲得相應

位元組的網路數據的使用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南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

或者合同約定,擅自進行清除,將構成侵權。

via劉明訴中國移動案 判決書

其實司法界對「流量」的認定也是非常的模糊且有爭議的,爭議點主要在於「流量是不是物?」」是什麼物?「」我們這裡所言的物是指流量本體還是對流量的使用權「?

那對照第二個問題,「74%的網友支持聘用有能力但持假文憑的人」類似?

如果說「流量清零與否」是法律問題(而且注意,是法學學術上的爭議),那麼「學歷造假」就是道德問題,需要明確被杜絕的,兩者沒有任何的可比性。


因為不止你國運營商提供流量上網服務啊


問這種問題的人跟74%有什麼區別


看不出有關係是不是很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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