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時期獲得的他國文物在和平時期是否應當歸還原國?

在聖地亞哥的藝術博物館裡看到了一件來自圓明園的文物。


因為西方各國一直在合理化和自我辯護這些被搶的文物,並通過國際法體系訴諸了文本。

其中比較重要的是2002年19家歐美博物館的《關於環球博物館的重要性和價值的聲明》,按著聲明的調性,基本上屬於被這些博物館無論由任何方式購買收藏後,長時間不被索回,就屬於這個博物館的一部分了,理由列得還是比較冠冕堂皇,說這些全球博物館是為全人類開放和人類文明的保存而生的。

這個聲明被全球各被殖民或侵略過的文化大國痛罵,各國文化學者義憤填膺,但是你暫時沒辦法。

我們現在能夠依賴的索回法理,只有《武裝衝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但是以上三套法理針對的是海外流失文物,對於別人的館藏文物基本是很難起作用,也很難提供任何直接證據和法理訴求。

所以說這是個國際法話語權的問題。對於文物和那段殖民時代的歷史遺留問題,一直是國際法爭端中比較難以處理,規則也不是很明確的部分。


1.從文化心態來說,列強自然想維持殖民時代確立的以西方為文化中心的世界文化格局,主導文化話語權,所以掠奪之物的返還是很難的。前幾日大都會博物館的專家還發言「(掠奪行為)是符合當時時代情況的」

2.從徵集角度講,一般列強的博物館並非直接參与了文物掠奪,多是購買文物販子和掠奪者的掠奪來的文物,所以在「最後一環」上是具備一定合法性。但是這最後一環的合法性不能掩蓋整體行為的不合法,但是博物館又不願承擔文物販子和掠奪者的責任。這裡要注意辨析,合法途徑的海外中國文物收藏,不在此列。

3.從保存角度講,不能否認列強的博物館對於這些掠奪而來的文物進行了一定程度的修復、研究和展示,但是由於列強往往不能掌握被掠奪文物在原生文化下的認知、地位和修復,導致修復過程中修壞的屢見不鮮(大英博物館女史箴圖被修壞,廣勝寺下院壁畫分散在不同的博物館、屢次修復之後呈現出不同的藝術風格),解讀錯誤也時有發生。

4.從文化責任的角度講,列強的博物館提出了「普世性博物館」的概念,認為收藏掠奪文物的博物館的意義是全人類的,服務對象也是全人類的,自然要廣泛收集人類文明的精華而不限於博物館所在國家。但是被掠奪出的文物僅僅能展示原生文明的某些碎片,普世性博物館也無力將碎片解讀為文明整體,甚至會有誤讀,基本上還是以獵奇的心態來對待這些文物。

綜上:列強不認為這種文物掠奪是一種錯誤的行為,也就不會有贖罪心態的」歸還「,這裡特別要提到羅馬傳統中對戰利品的展示,幾大世界性博物館其實都有這種傳統延續的意味。此外,掠奪文物中質量最高的一批保存在博物館裡,這部分藏品沒有進入市場,不是有錢就能買得到的。

======================================================================

很多答題的人,恐怕因為對文物行業不熟悉,僅憑個人了解的一些知識碎片來回答題目,未免偏頗。

中國政府對被非法出口的文物,一直在做返還的努力,譬如2007年從丹麥追回156件,2002年從美國追回6件等等。

但是,追索非法出口的文物,空口白牙是不行的,必須要有國際間的法律法規依據,通過國際談判的形式進行追索。

自近代以來,國際社會就開始嘗試通過國際條約的方式來保護文物,防止其遭受盜竊、盜掘和非法跨境交易並促進其返還原屬國。經過幾十年的努力,目前主要有適
用於戰時文物保護及返還的《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簡稱「1954年海牙公約」,共有123個締約國;適用於和平時期文物保護及返
還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簡稱「1970年公約」,共有125個締約國;為補充1970年公約不足而制
訂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簡稱「1995年公約」,共有32個締約國。此外,《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簡稱
「打跨公約」,共有118個締約國,也延伸到文物領域。

聯大於2009年和2012年也先後通過了第64/78號和第67/80號標題為「文化財產返還或歸還原主國」的決議,「確認各國必須通過法律互助等手段,
包括按照合作國的法律並依據適用的國際法來起訴和引渡參與非法販運和從原主國非法移走文化財產的人,以合作打擊這些活動」。2011年通過了「關於加強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對策以保護文化財產,尤其是防止文化財產被販運」的第66/180號決議,敦促各國和相關機構酌情強化和充分實施加強國際合作包括司法互助的機制,打擊一切形式的文物犯罪活動,並為被盜文物的追回和歸還提供便利;敦促各國考慮在本國立法框架內對一切形式的文物犯罪活動加以刑事定罪,並請各
國根據打跨公約第2條的規定,將文物非法交易,包括在考古遺址和其他文化遺址進行盜竊和搶掠的行為定為嚴重犯罪,以便充分利用打跨公約開展廣泛國際合作,
打擊相關犯罪活動;授權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以下簡稱「毒罪辦」)制定針對文物非法販運問題的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對策準則(以下簡稱「準則」)並開展搜集和分析犯罪趨勢等工作。根據聯大決議,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於2011年通過了「加強保護文化財產尤其使之免遭販運的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對策」的第
2011/42號決議。

而且,這些公約不具溯及力,依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現有國際公約對19世紀中後期至20世紀40年代我國遭受侵略這段時期因戰爭而流失海外的文物不具實際可適用性;二則,除1995年公約外,我國都只是作為後來者加入,而未參加公約的起草,所以我們的國家利益訴求在公約中沒有得到更充分的體現。三則,由於這些公約自身的不足,譬如公約語義含混、普遍缺乏具體的實施機制和約束機制,對和平時期防止文物流失和促進文物返還的實際執行效果自然不彰。——以上三段引自《加強國際合作 促進流失文物返還》,刊於《中國文物報》2014年1月9日

所以,有些文物成功返還歸來,是源於近幾十年來中國外交的努力和文物部門在國際談判席上對話語權的爭取,對於有些東西沒有提出返還的要求,實屬理由尚不充分,時機還不成熟,只能期待未來進一步的努力。

======================================================================

此外,博物館收藏這類被掠奪文物的時候,並非是「最後徵集時合法」就可以。國際博物館協會在《博物館職業道德》要求中提及:

2.3出處和考證

在確定以購買、贈送、借用、遺贈或交換的方式徵集物品和標本之前,必須以各種方式保證其不是從其原物主國或任何該物品可能會被合法擁有(包括博物館所在國)的中間國非法取得或非法進口的。基於上述原因,考證工作應準確了解該物品從發現或製作完成後的全部歷史。

2.4源於非法或非科學田野工作的物品或標本

博物館不能徵集有充分理由證明其涉及非法、非科學或蓄意拆解、破壞紀念物、考古或地質地點、生物和自然棲息地的物品和標本。同樣,當不能準確說明該物品和標本與其原物主、土地佔有者、合法權力機構、政府機構的關係時,也不應對其進行徵集。

當然,職業道德還是提供了一個博物館收藏被掠奪文物的理由

2.11作為最後手段的存放所

本職業道德的任何規定將不禁止博物館作為合法的存放所保存那些來自其應被合法保護區域的出處不清、非法收藏或非法取得的標本和物品。

但是很遺憾對後續事項和處置措施則沒有要求。

======================================================================

又有人提到文物返還後的歸屬和保護問題,我是覺得,幸而國家文物局有一些文物返還的先例還在,回來的文物基本都得到了妥善的保護,王處直墓的石雕收藏在國博,海南省館的韃帽俑也出來亮過像,通過國家渠道追索回來的文物,基本上都移交給了比較有實力的博物館。這次肉身佛倒是可以關注一下後續處理,也許會確立返還文物處理的新範式來。

基層的文博工作問題依然嚴重,但是我想這和文物返還扯不上關係。看保護做的好不好,既要看展廳文物,也要看庫房文物;既要看大城市博物館,也要看縣一級博物館或者文管所;既要看研究論文而是也要看修復報告;既要看移動保護實驗室有幾輛,也要看技工工資和修復培訓的數量和質量。把本來不應對立起來的元素對立起來,這是要幹什麼呢?

建議那些情緒激動、關注基層的專業工作者們,不要「總」站在基層角度體會來了解這個國家的現狀,應該建立起一個體系論的認知,學會整體的看問題,不要被一個問題、一個局部所糾纏,過於強調專業化、技術化、基層角度,則很難對一個需要宏觀思考的問題作出正確評價。.

更何況,文博基層問題是基層問題,文物返還問題是返還問題,非要對立起來,這是要表達什麼呢?在「摸著胸口問問自己對回歸後的文化遺產能付出些什麼」之前,有沒有考慮到自己能為文物返還做些什麼呢?

憤怒也好,情緒發泄也罷,關鍵是要明確問題與討論的邊界。對文物返還的努力,不是一人一時的問題,而是幾代人幾十年的事業,要是崩在當下,每一個文博工作者能不感到羞愧么?


在西方文化眼裡,這些我們所珍視的文物,能稱得上是藝術品嗎?

不見得。

圓明園的水龍頭、金字塔的木乃伊、日本的名刀、伊斯蘭的金飾,西方人不會視作藝術,這只是一些道具,用來幫助他們在自己的腦海里描繪一幅古老東方的幻想罷了。西方人眼中的藝術,是大衛像,是蒙娜麗莎,是星夜,是歐洲教堂的尖頂。

西方觀眾喜歡《盧浮魅影》,不是緣於對古埃及文明的敬仰,而是滿足於蘇菲瑪索被附身後那淫蕩的肉體,以及法老恐怖的面目所組成的一副,神秘的東方景象,其充滿了異域、肉慾、殘暴和血腥。

這一切,都只是東方主義的一個註腳罷了,其背後是西方文化的自大和神化。


我記得《哈利波特》這本書里有一段描寫妖精對寶物的態度,大意是妖精們認為只要妖精做的寶物,妖精們就會認為是妖精的。幾百年前的寶物,儘管經歷了很多所有人,交易和買賣,只要是妖精做的,妖精們就會認為它是妖精們的,並且仇視擁有它的巫師們。

一開始看這段的時候,覺得妖精們的財寶觀真奇怪啊。後來過了幾年,才意識到這是羅阿姨在影射中國等東方國家。當然,這是羅阿姨從一個英國人的角度看問題,單純的看寶物所有權。而我們從我們的角度看,我國的文物感情上當然屬於我國。一旦涉及到這種問題還會自然和中國近現代屈辱史聯繫起來。

從「妖精」們的角度看,「巫師」們獲得「妖精」寶物的方式大多不太光彩。「巫師」們擁有很多「妖精」的寶物,而「妖精」卻極少擁有「巫師」的寶物。從「巫師」的角度看當然是合理買賣,但從「妖精」的角度看代表著屈辱和痛苦。

以上,我已經說的很清楚,不想給沒看懂的解釋了。


按照國際法應當歸還無疑,國際條約禁止交戰國對藝術品以及歷史紀念物的「一切掠奪」

以上資料為王鐵崖翻譯的國際法經典著作《奧本海國際法》下卷第一分冊,說得非常明白,奪藝術科學作品和歷史紀念物(相當於我們說的「文物」)構成戰爭罪。

除此以外,以保護文物為由進行掠奪也不能免責

上述實踐發生在20世紀中葉,是圓明園被劫以後近百年的事情。但是在19世紀早期的歐洲,被掠奪的藝術品同樣要歸還原有國:

當然這只是「應然」的情況,在實踐中會複雜很多。像圓明園文物遺失這一類年代久遠的事,首先證明具體的某件文物是在戰爭中被英法聯軍掠奪就很困難。及時解決了事實問題,還會面臨時效或者善意第三人等法律問題。而即使把這一切技術上的問題都解決了,能否順利歸還還涉及到國際關係的一系列因素,包括實力對比、兩國關係等等。

最後做一個總結:戰爭時期獲得的他國文物在和平時期是否應當歸還原國?應當。那為什麼不歸還?這就涉及到法律的抽象概括跟現實的具體複雜之間的矛盾了。


整天看到知乎上這種爭論,咱們就不提文化遺產的歸還問題了,儘管這是個值得文物保存國和原址所在國的專業人士和普通民眾坐下來心平氣和說一說的事。

該不該歸還,應該。可是還回來以後呢,你們誰關心?

這些還回來的文物放哪,是放大城市博物館還是回原址所在地博物館還是原址複位?文物不是家用電器,隨便騰個地方擠一擠放著就行了,到底是回原址還是放庫房還是擺展廳,地方夠不夠,展廳要不要改進,庫房要不要改造,誰來修誰來維護,錢從哪來。

人工從哪出,要不要增加技術口編製。編製下來了,又有多少人願意去新疆,青海,西藏,甘肅這些省份的文博單位,有多少人願意一輩子待在敦煌研究院修壁畫,而不是到知乎問到底要追求我愛的文博事業還是應該過更好的生活,我就不提市縣一級的為難你了。

說國外技術不行,難道咱們技術就沒問題?我們年年開培訓班,和國外研究機構合作是圖啥呢。看保護做的好不好,不是看展廳文物,而是看庫房文物;不是看大城市博物館,而是看縣一級博物館或者文管所;不是看研究論文而是看修復報告;不是看移動保護實驗室有幾輛,而是看技工工資和修復培訓的數量和質量。

我們現在還有很多項目是在處理過去不當修復所造成的病害,環氧,石膏,木龍骨水泥砂漿都有,因為那個時候沒別的材料可用,有大量的博物館庫房需要改造,有的連空調都沒有,有些省份上千平米的壁畫在庫房裡急需處理,更不要說還要對已保護過的文物進行維護了。

所以我還是那句話,應該歸還,可回來以後呢。錢,人,地方、技術這些具體的問題該怎麼解決。

建議那些情緒激動的少年少女們,不要總待在繁華之地去體會這個國家的現狀,多到縣鄉一級文博單位和偏遠地區的文保單位看一看,實際的了解一下這個國家文化遺產保護的現實問題,然後摸著胸口問問自己對回歸後的文化遺產能付出些什麼。

當然我說這麼多也沒啥用,畢竟對有些人來說,重要的是肉要爛在鍋里,其他的都是幌子。

我覺得知乎早該改口號了,憤怒的跳入更小的世界。


打仗的時候搶來的東西,不打仗了再還回去,那當初這個仗豈不是白打了?

打仗的時候被搶了走的文物,和平時期再拿錢去買回來,豈不是相當於被搶了兩次?

我覺得有的東西就應該永遠放在盧浮宮、大都會、大英博物館,這並不是因為他們的保管研究水平更高,就算他們把汝窯瓷器放在博物館廁所里當煙灰缸,也是有意義的。這個意義就是,以後我們帶著我們的子孫去看的時候,告訴他們:這就是「落後就要挨打」的證據。

我認為,讓國人世世代代記住自強的道理,比擁有連城寶物要有價值的多。


這種問題都能扯到皿煮文革,厲害。期待好答案出現

拋塊磚先:文物掠奪畢竟發生在國際政治屬於幾個老牌「帝國主義」說了算的時代

1、人家搶你沒覺得哪裡過不去(本大爺的話就是秩序,這是看得起你,幫你保管一下,你還不滿意)

2、後來德意志又沒有把我們被搶走的文物給搶過去,客觀上我們也就沒了直接索要文物的機會

3、無論建國前後,被搶文物的重要性遠遠排不上號,如何保家護院、吃飯不餓肚子、工業建設······

4、現在國際政治秩序已經重新確立並且逐漸穩定,不論是為了鞏固關係還是低調做人還是扮豬吃老虎,都沒必要為已經失去的文物大動干戈。(都是熟人,張不了口)

5、人家在等你掏錢啊,當年花了點運費,現在轉手一賣賺大了,這麼傻速來的國家不狠狠咬下兩口大肥肉都對不起自己。

6、是時候開放心態了,過去固然屈辱,但大國氣度可沒有那麼小家子氣。先人不爭氣,把先人的先人的臉給丟盡了,哥現在發憤圖強,你們看好自己家別丟東西,不對,是哥家裡還有更好的,也不對,是哥勞資有錢但就是不上你的當。缺錢吧,看哥錢羨慕嫉妒恨吧,跟哥混有肉吃,要跟哥混你不表示表示意思意思,別問我什麼意思,你自己看著意思吧(開個玩笑)


澄清一下吧,不然新一代叢林法則的信奉者又誕生了。這裡的法律問題很複雜,甚至已經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哲學問題了。在流失文物問題上,設置一個追溯期是有道理的,談不上西方人蠻不講理。

還可以問類似的問題:

1,考古從墓里挖出上百年前的文物,是不是應該測個DNA,將其歸還給墓主的後代?政府憑什麼挖出來並奪走?私有財產埋到地里,過了上百年就不是私有財產了?如果不承認本國國民的這類財產權,外國人又如何承認一百多年前中國皇帝的私有財產權呢?何況政府組織的考古是第一手「挖墳掘墓」,而文物在進入外國博物館前,往往經歷多次轉手,只是最初來源可能不正當。第一手盜挖他人祖墳,當然比購買轉手多次的贓物更惡劣。

2,故宮及其文物是否應該歸還給清朝皇帝的後裔?如果本國政府不承認一百年前皇帝的私有財產權,又如何要求外國人承認一百年前中國皇帝的私有財產權?故宮才轉手兩次,而流失文物的轉手次數顯然更多,轉手十次的贓物和轉手兩次的贓物,哪個更合法?

3,是否應該恢復幾百年前的邊界?如果購買轉手了多次的文物都要歸還,那麼歷史上伴隨著戰爭和屠殺而奪得、且轉手次數極少的土地,只會更不合法、更應該歸還,但又有哪個國家會還呢?文明國家還有民族自決之類的,落後國家更別提了。

4,是否應該歸還土改中剝奪的土地和財產?土改中掠奪土地和財產的過程,甚至比上百年前的戰爭更殘忍。本國幾十年前的財產權都是一筆爛賬,都不能追究,卻為一百多年前滿清皇帝的財產操心?

。。。

再者,上述財產權存在的問題更瞭然,但西方博物館的藏品則未必,一百多年前的文物流失,大多很難確定是否合法。如何確定一件文物是被溥儀帶出宮並輾轉賣到國外的、還是戰爭期間流失的、或是非戰爭期間由民間走私的?何況是轉了好多手、轉經多個國家,才被現在的收藏機構購買的。

上面列舉的是非曲直更清晰的事項,都成了不能追溯的法律難題,是非更模糊的文物流失當然更難追溯。這還只是上百年、最多幾百年,再往前追溯呢?無休無止。這就是設置追溯期的必要性。

繼續深究,沒幾件文物的最初來源是合法的,出土文物來自挖墳掘墓,流傳有序的文物歷史上多用於行賄受賄,偷搶矇騙等轉手方式也常見,戰亂年代強權人物威逼利誘的奪得,等等。是不是都要追究?

某種程度上講,重要文物確實應該視為全人類的遺產,這已經成為一種共識。比如塔利班炸掉巴米揚大佛,照理說是阿富汗政府處理阿富汗的文物,如果將大佛視為阿富汗人的財產,就沒什麼問題,但外界一致譴責,甚至要求追究罪責。如果某個人砸了自己的財產,別人不會譴責,之所以譴責甚至追究毀壞重要文物的組織和個人,就是一定程度上否定這些文物是某個人或某個民族的財產。

難以追溯不等於沒有解決辦法。既然聲稱是全人類共同的財產,就應該做出共同財產的樣子。如果只放在某個國家的博物館,世界上絕大多數人沒機會看到,所謂全人類共同財產就成了空話。比方說,博物館可以保留所有權,但使用權交由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使之去國家化,且要在世界各國巡迴借展,或至少轉移到中立小國,甚至為此專門建立一個聯合國下屬的小城邦安置這些文物,真正賦予其全人類共同財產的屬性。如果全人類能從中受益,這些文物的最初來源國也不好意思要了,繼續索要就等同於剝奪其他國家欣賞這些文物的機會。

我只是拋磚引玉,一切都可以深入探討。。。


「 媽,他人挺好的,你看,強姦我之後還給我買了條紅裙子。」


唉,已經吃下去的骨頭,還能在吐出來?!

從最樸素的觀念角度說,這是我爺爺傳給我的,就是我的!

從小市民角度說,我都佔住了的地方,你平白就想讓我讓出去?

從法律角度,先佔先得,而且,承認既有事實,比如某個海島某島國如果能實際管轄幾十年就是他的了。比如某流浪漢在某廣場搭個窩棚住個幾十年,也會擁有一定權利。

從利益角度說,當年我爺爺搶東西,也是腦袋別在褲腰帶上,花了無數精力金錢!今天為什麼要白還回去?!

從西方小心思的角度,現在東西在我手裡,我就不還,有本事你咬我啊!啊啊啊!!!

從最本質的角度,現在西方是既得利益者,是佔了便宜的一方,歸還是損害他們利益的。

從我的角度看,這是西方五百年強盛的紅利,這是他們的榮耀,標誌著他們最輝煌的歷史。

大英博物館裡世界各地的文物,就是大不列顛的勳章。

雖然政治不正確,但我還是很羨慕的。


還是希望埃及的文物繼續留在盧浮宮。

埃及若不靠西方援助,能保護什麼文物?

若不是能收門票,早就讓穆斯林給砸了。


大家理智一點想想,這個事情還是很複雜的。舉個例子,相信大家現在住的房子如果回到150年前也都是有地主的,也許房子沒有但地總還是有主人的。如果今天他的後人拿出當年的地契,說「這地是我老祖宗的,當年兵荒馬亂的被人搶了的」,你會願意把你現在買的房子還給他嗎?


謝邀。

一般說來,法無溯及力,圓明園被燒的時候還沒有國際法,而且依照文物所在國的法律,有些已經成為私產了,你怎麼再去索要呢,比較難了。

不過話又說回來,這些文物要是沒被搶去,在文革期間能有多少可以獨善其身的


沒什麼為什麼

如果有一天我們洗劫了大英博物館,搬空了大都會博物館。他們也不會叫我們惡魔的

意識到我們和列強本來就是一類人,是很重要的。


將來連本帶利搶回來好了


這是「列強」出於主觀上的現實利益考慮所制定的單方面原則。原因其實也很簡單,如果退還掠奪文物被認可為一項普世標準被普遍執行的話,那這些舉世聞名的博物館基本就剩不下多少展品,比如盧浮宮的埃及館基本就可以直接關門了。另外個人收藏的他國文物很多都無法證實最初的來源是否合法,必然也會被列入退還名單,拍賣所和收藏家也將損失慘重。

另外還有個客觀原因,那就是被「列強」「掠奪」文物的所在國要麼就是不具有獨立主權,要麼就是獨立不久或者不具有強大的國家綜合實力,也沒有和這些原「列強」發生過軍事上徹底勝利的對抗,因此不論在任何方面都無法威懾「列強」做出退還文物的決定。與之相反的例子是一戰二戰結束後德國掠奪的文物都被悉數退還給了戰勝國,因為作為掠奪者的德國在博弈中徹底的失敗了,日本也是同樣的下場。

當然也有國家主動退還過個別文物,比如埃及就要回過某件法老遺物。但這只是個例,並且我也不了解背後是否有什麼隱情。目前的主流現狀是流失文物基本會長久的留存在現所在國的博物館,如果沒有發生國家徹底破產或者兩國全面軍事衝突的慘劇估計也不太會有索回的可能性。


Actually the majority of ancient artefacts are to be seen outside their country of origin. This is a complicated issue. Most of them were in private hands as they were bought or found by private collectors.


歸還?

先問問所謂「文物」屬於誰好吧。圓明園,那是愛新覺羅的,還不是隨便哪個愛新覺羅的,是當了皇

上的那個愛新覺羅的。別的愛新覺羅只能去看看,看完跪(gun)安(cu),皇上呢?死了,溥

儀,還無後。

什麼,新中國,新中國跟大清國皇上有繼承關係嗎?總不能也玩兒特色,挑著繼承吧。

歸還?還給誰,還給「你」?就不是你的東西,憑啥給你!

還有,別動不動就說「掠奪」。就說國子監上了中學歷史課本的那套《永樂大典》,被義和團扔的鋪

天蓋地,一幫傻老外給收收,帶走了,不好說掠奪吧;溥儀親自安排從皇宮弄出許多東西,變賣求

生,人買了,帶走了,不好說掠奪吧;幾個老農民趁著月黑風高割下幾個銅腦袋,回頭賣外國人,

不好說掠奪吧。你想要,當然得買回來,還得看人家賣不賣。

圓明園是人家皇上私人園林的,兩次毀滅,是為了懲戒皇上別再殺人家使節攻打人家使館了,明白

不?別自作多情了。

真服了這些人:上去先佔領道德制高點,然後就開始或洋洋自得或一臉委屈地hu che dan.

匿了


人家的戰利品啊。

我們展出的日本軍刀,日本人如果喊著要我們歸還,你怎麼想?


推薦閱讀:

為什麼很多著名歷史博物館都明目張胆的把從別國非法得到的文物展示出來供人觀看?
为什么商周的鼎上有的纹饕餮,是一种禁止暴饮暴食的警示,还是鼓励多食?
柴窯及柴瓷是否真實存在?抑或只是虛構?
秘色瓷與柴瓷之間的關係?
如果穿越到清代把當時的雍正官窯拿到現代來,會被鑒定為贗品嗎?是否和如今的雍正官窯瓷器具有同樣的價值?

TAG:歷史 | 文物 | 國際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