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追蹤駕車逃逸嫌犯,致使嫌犯撞死路人,警方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事情是這樣的:
大概上個月,我家樓下馬路上忽然駛過一輛車速超過120的小轎車,隨後它便撞倒了一輛電動車,然後側翻在路邊。電動車上一位十歲左右的兒童當場死亡。緊隨其後的警車立刻趕到,逮捕肇事司機,救助傷員之類。後來才知道,原來肇事司機之前在甲地撞傷了一位摩的司機,正巧被附近的警方巡邏車發現,於是立刻實施抓捕。肇事司機駕車瘋狂逃逸,行駛十多公里,到達乙地(也就是我家),又撞死一位。而更巧的是,受害人父親是鄰居家的弟弟,我們還在一起吃過飯。前幾天聽鄰居說,肇事司機沒有駕駛證,車也不是他的,是他朋友的。正因為沒有駕駛證,所以在甲地撞人之後,他會選擇逃跑。如今,肇事司機已在獄中自殺。 鄰居昨天說,他們正準備起訴警方,理由是,如果警方追逃過程中車速不那麼快,就不會導致嫌犯急於逃逸而釀成慘劇。還說已經諮詢過律師,據說有勝訴的可能。可是,如果警方不追逃,任由肇事司機逃逸,豈不是很對不起在甲地被撞的摩的司機?當然,這話我沒敢開口說。今天,我聽說摩的司機終因傷勢過重死在醫院裡。這讓我的疑惑更重了,追逃,致使肇事司機又釀成一起車禍;但又不能不追逃,因為他們是警察。所以,我很期待專業人士對此作出解答。 另外多說一句,回答問題需要認真,所有水貨答案和抖機靈,都會點反對+沒有幫助。在這個問題上,至少,應當有一條清晰的邏輯。
侵權法理論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理論是因果關係理論。這個理論簡單說來,就是如果要侵權人承擔責任,那就要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理論在司法實踐當中是很講究自由心證的,這需要法官用日常生活經驗來判斷,與法律條文啊法學理論啊沒有太大關係。所以每一個案例都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判斷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具體講到交通事故,怎樣的原因才算直接的因果關係呢?舉個栗子,我在開車,老婆冷不丁打我一巴掌導致車輛失控撞上行人,這個案例中老婆對事故的發生就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如果我是一個人開車,老婆發了一條簡訊過來,我一邊開車一邊看手機,簡訊上寫著「我知道你在開車,但我想告訴你我在外面有男人了」,我就像被她打了一巴掌一樣,車輛失控撞上了行人。在這個案例中,雖然老婆明知我開車還給我發足以影響我心緒的簡訊,但很難認為老婆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係。兩個案例有什麼不同?我覺得很主要的一點是,第二個案例中我在收到簡訊時,可以選擇不看簡訊等停下車再開(起碼是等紅燈的時候看),但是我選擇了較為冒險的邊開車邊看手機的方式,交通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是我選擇冒險的駕駛方式導致。也就是說,老婆給我發簡訊的行為並不會必然或者極有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反之,坐在副駕駛上打我一巴掌的行為,就會必然或者極有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樓主提及的案例,肇事司機無證駕駛,已經撞了一個人,還跑了十多公里,還嚴重超速駕駛,肇事司機的行為已經是極度具有危險的行為,與樓主鄰居弟弟的死亡是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而在後面追逐的警察,只是給肇事司機不停打電話的老婆而已。
肇事司機跑了十多公里,肯定得花好一段時間,這段時間內的每一分每一秒,他都在做選擇,選擇是否繼續逃,選擇是否繼續踩下油門,選擇是否乾脆束手就擒,選擇是否棄車逃跑,選擇是開往人多密集的路段還是開往無人的山路。正是肇事司機選擇一意孤行,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所以警察的追逐必然導致事故發生么?當然不是必然。所以我認為,警察的追逐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警察無須承擔侵權責任。在這個世界上,會有很多人把事情的結果歸咎於間接原因上。譬如把考試考不好歸咎於某人拒絕提供聽課筆記給你複印,把上班遲到歸咎於上班路上都遇到紅燈等太久,把少年愛手淫歸咎於性學專家開辦講座,把被潑熱水被燙傷歸咎於批評學生不來上課考不上研。樓主的案例中的鄰居家也是這樣的人,雖然被撞死值得可憐,但也不應讓無辜的警察承擔賠償責任。多說一句,律師說勝訴的幾率比較大,聽聽就好了。律師這麼說,就相當於賣瓜的人說包甜,淘寶賣家說絕對正品一樣,當真你就輸了。
應該告罪犯他媽的,如果當初不把罪犯生下來。……很多人邏輯關係錯誤,就是遇到問題的時候,把必要條件當做充分條件去處理。(如果不……那麼就不會……)同學,高中數學就講了這是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的表述啊。
在中國會怎麼判,不同時期,不同環境,不同人,不同關注,都可能不同。
不過,以我的法律淺見,警察不應該收到任何懲罰,也就是說,全部由犯罪嫌疑人承擔。
其理由是:聽從警察命令,停止行為,是公民的法律義務。違反法律義務而傷人,從而負責,這無爭議。那麼警察是否有責任呢?主要是看公民作為犯罪嫌疑人有無履行前邊所述的義務的期待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則作為正犯的犯罪嫌疑人的可選擇性可以阻卻警察的因果。而警察無主觀惡性,從而也不存在片面教唆幫助。另一個極端的例子,匪徒劫持人質,人質傷亡,我們會因為警察的不妥協而讓警察承擔責任嗎?就是因為,犯罪嫌疑人可以選擇,我們對他停止違法犯罪行為有期待可能性,他是傷害的直接原因,不存在其他人利用他的行為。只是愛好法學,語言思路不嚴謹,請見諒。不能簡單地說絕對能或者絕對不能,但據我所知類似案例有過不利警方的判決,理由很簡單,警方的行為與肇事結果之間存在著相當的或然性,也即「無A即無B」。
但是仍應注意,此案中警方行為也不必然導致結果的發生,所以不能想當然地認為警方就是導致結果發生的過錯方。一般法官會根據具體情況和當事人鬧的程度來決定怎麼賠,賠多少。結論:顯然不承擔責任。理由如下:首先,警察追捕犯罪分子是正當職務行為,刑法上是把這一情形歸類為正當化事由的,即執行公務期間造成他人損害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樓主的描述,行為人已經交通肇事逃逸,而且還是現行犯,警察追捕行為人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樓主鄰居兒子的死亡跟行為人的超速駕駛行為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而警察的行為顯然與受害人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不承擔刑事責任。從民法角度,即使警察主觀上有過錯,也輪不到警察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執行公務期間,單位承擔無過錯替代責任的好嗎?這是當今民法學界的通說,即執行職務說。私以為單純的起訴警察局已經是行政訴訟的領域了,應該申請國家賠償吧?利益相關——法學院學生一枚,請各位專業前輩斧正。
看到目前大部分的答案,頓時大清早的就醉了。本例中警察有責任嗎?沒有。為啥有警察賠錢的案例?除非警察的追捕行為過於激進,如為了追捕一名賭博犯罪嫌疑人,開槍致使犯罪嫌疑人驚慌撞傷其他人。否則一般都是為了「胃,穩」 ,是通過調解方式,以補償的名義,而不是判決形式。如果你發現不同的的判決,請私信我,讓我增長下見識。
警察不追,不就不會有人受傷,為啥警察沒責任?
警察追捕時,法律要求嫌疑人不得逃逸,所以嫌疑人違法律的逃逸行為才是本案的原因。舉個極端栗子:警察追捕一犯罪嫌疑人,嫌疑人駕駛一輛150噸的超重型大卡,突然前方出現一輛10億元的沙特王子專用版黃金勞斯萊斯,犯罪嫌疑人對警察說:「你再追我就撞那輛車啦」。警察一聽,這車一撞,未來十年工資通通泡湯(公安局的經費由地方每年定額撥款的,是定額的),遂停止追捕,向上級報告因車輛損壞原因,無法追捕。(舉個承擔責任判決對社會的影響栗子,大家別忘了南京彭宇案判決的影響)所以,警方追蹤駕車逃逸嫌犯,致使嫌犯撞死路人,只有警方採取的措施是相適應的措施,警方不承擔責任,無論是補充責任還是連帶責任。好問題,但非專業人士,所以不會有乾貨,只是基於個人經驗與所學作答。
對於警察的職能來說,追捕逃犯既是基於法律上的要求,也是出於工作上義務要求,所以警察追捕逃犯這一行為是合法的,無可指摘。但是法律對於追捕所實施的警力、追捕力度等方面並沒有特別明確要求,因此很難界定警方是不是過度使用警力。
容易判定的,比如小偷偷了個手機,可能警察幫你錄個口供、調個錄像已經是很難得了,不可能成立專案組來幫你找;再比如罪犯殺人放火在逃,那麼警察肯定會立即派出大量警力追捕,如果不這樣那就是有貓膩。但是像交通肇事後逃逸的這類案件,說大不大,說小也不小了。根據題主的描述,犯罪嫌疑人是撞傷人後逃逸,並且在逃逸過程中超速行駛(在鬧市區?),那麼這種行為就很惡劣了。如果當場逃掉了藏了起來,那麼肯定要通緝;而這件事是嫌疑人恰好被巡邏的警察發現,那麼警察不追的話,就是失職,就是對社會公共安全的漠視。雖然具體條文我不清楚,但這樣的行為肯定會受到公安部門內部的處罰,並要接受輿論的聲討。那麼有了警察的追捕,嫌疑人慌不擇路,又釀起一起惡性事故,那麼警察有沒有責任呢?
這點我同意 @老師傅的說法,不能簡單地說絕對有或者絕對沒有。應該是有部分責任,而不是主要責任。首先說為什麼沒有主要責任。
我們要看到「警察追捕→嫌疑人危險駕駛→路人死傷」≠「警察追捕→嫌疑人危險駕駛」或者「警察追捕→路人死傷」。
因為「警察追捕」與「嫌疑人危險駕駛」有直接聯繫,但沒有必然聯繫。如果沒有警察追的話,你能保證嫌疑人就不會由於撞人而恐懼並瘋狂逃竄了?難道警察不追,嫌疑人就會慢悠悠地還是該幹嘛幹嘛而沒有一絲驚慌,然後好好遵守交通規則然後駛到沒人的地方藏起來不再危害社會?相信這點沒有人敢保證。那麼說明了「警察追捕逃犯」,本質上是因為法律認定了犯罪嫌疑人處於「已經危害並仍有可能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狀態,所以才需要儘快追捕歸案,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作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犯罪分子晚一天被繩之以法,外面就多一天有危險,這道理大家都懂。這不單單適用於這個案件,而是適用於所有案件。然後說為什麼有部分責任。
在追捕過程中再次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如果不是警方存在主觀上的故意行為,那麼一般責任主要在犯罪嫌疑人。這個很好理解,因為真正的邏輯——不是警察「不追」,就不會有人被撞死,而是嫌疑人「不逃」!(所以這裡又反對 @老師傅 「無A即無B」的說法) 要是天底下所有違法犯罪的人都不逃而乖乖自首,那警察還費個什麼勁兒冒著誤傷無辜群眾的危險去抓捕?當然如果警察為了追一個偷車的賊,出動大規模警力,派上直升機,抱著火箭筒,到處狂轟濫炸,死傷無數——就算抓到了賊,那責任肯定在警察。警察是國家的暴力機關,擁有合法使用武力的權利,但也要注意執法的力度。這件事在題主的描述中沒有看到警察有過度使用警力的行為,那麼「警察追捕」與「路人死傷」就只有間接聯繫而沒有直接或必然聯繫,所以是部分責任。最後說結論:在警察實施追捕逃犯的過程中,發生了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事件,如果警察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行為,那麼造成事件發生的責任主要並必然由犯罪嫌疑人來承擔,警察只承擔不必要的間接責任。
當然,受害人或家屬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警方做出賠償。具體怎麼判嘛,就看那個地方法律的權威性與威懾力了,嘿嘿嘿嘿。
以上純屬個人理解,求法律專業人士輕噴。否
警方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警方追逃過程中車速不那麼快,就不會導致嫌犯急於逃逸而釀成慘劇」並不能證明警方追捕,與釀成慘劇的因果關係。因為若!p則!q不能證明若p則q,而只有滿足若p則q,我們才能認為p與q存在因果關係。
因此從邏輯上講,警方的追捕和B的死亡並不存在因果關係。僅僅是存在關聯性而已。這個很好舉例,那如果嫌犯的母親不生育嫌犯,也不會導致慘劇的發生,是否意味著嫌犯的母親也有責任呢?
是吧
--------------------------------------------------------在 @一笑風雲過 的答案中,提到「應當是警方在依法執行勤務中,因意外造成他人利益受損」,這點本身是錯誤的,因為警方並沒有造成他人利益受損,造成他人利益受損的是嫌犯。這邏輯…… 這要是自己想不通的話,還真是。
看了一些答案後,從法律上來談一下個人贊同的觀點和認為在本案中欠妥的意見。
在本案中,個人比較贊成 @苗憶南的觀點,對於 @一笑風雲過 意見不敢苟同。刑事法律中認定是否具有責任,以犯罪結果和行為人之間是否構成直接的因果關係,此處是直接絕對因果關係,而不包含間接的或者某種誘導因素或主觀臆造的聯繫。
以上,僅供參考。謝謝!
非專業人士,想到了另一個完全虛擬的例子:
假設一名持槍匪徒,綁架了一名人質,已經被警察包圍。綁匪要求警察立刻全部放下武器,否則殺死人質,警察未從,結果綁匪立刻殺死了人質。這個例子中,警察可能有處置不當的情形,但對人質之死完全不負責任吧。能提這樣的問題也是醉了,那犯罪分子也不要抓了,從此不用要警察了,大家自求多福吧。那家人的也是悲傷過度影響了智商吧……算了,不說了
這是個好問題,說一些個人理解,不足之處,歡迎大家指正。首先表明我的觀點,我認為警方是有責任的。這個問題的實質,應當是警方在依法執行勤務中,因意外造成他人利益受損,應該怎麼辦?最基本的觀點是,個人的生命和財產權是受法律保護的,特別是人的生命權,是人的最根本權利,在我國現行法律體制下,除依法判決死刑之外,不存在任何剝奪他人生命權的合法途徑。就這個案例而言,被逃逸嫌犯撞死的摩的司機和孩子,造成其生命權喪失的根本原因,是警方追逐逃逸嫌犯這一客觀事實,這個事實是由警方和逃逸嫌犯這兩個主體共同構成的,那麼對於第三人的意外死亡,雙方都應當負有責任,對第三方的賠償義務,應當由警方和逃逸嫌犯共同承擔,具體到在警方和逃逸嫌犯間的責任劃分,與被害人之間並無聯繫,被害人依法應當獲得賠償。具體到警方和逃逸嫌犯之間如何劃分責任,由於警方是依法執行勤務,而逃逸嫌犯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意外的發生,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警方有過錯的情況下,個人認為這個責任應該是逃逸嫌犯全責,或者說逃逸嫌犯是第一賠償責任人,即使逃逸嫌犯自殺身亡,其合法財產並未滅失,法院判決時應優先使用逃逸嫌犯的合法財產對被害人進行補償,逃逸嫌犯的合法財產不足以賠償被害人的,剩餘部分應由第二責任人,既執行勤務的警方給予行政補償。我認為這種賠償方式,不僅僅適用於逃逸嫌犯撞死被害人,同樣也應適用於警方追捕中撞死被害人的情況,因為這種不可控的意外,是由於嫌犯逃逸所造成的。-----------------------------------------------------------------------------------------------------------------------非常感謝評論區認真回復的各位,下面補充幾點,本人不是法學專業,在法理的學習上就是有很多欠缺的,與大家的討論,也是我本人學習的一個過程。1、我認為法定的責任,是一個中性詞,僅用於描述客觀事實中各方所起的作用,與合法非法是兩個問題,雖然法律上有無過錯即無責任的說法,但是我覺得不能使用於這種狀況。2、法律首先應該判定的,是一個客觀事實,在這一客觀事實中,首先明確權益受損和造成損害的雙方,而造成損害一方的責任劃分,應該是另一個法律關係,不應影響權益受損一方的利益得到合理補償。3、對無過錯而遭受意外的損失一方,實際上這是一個政府或者社會救助的問題,而不是行政賠償的問題,警方即便承擔責任,也是出於人道的救助責任,而不是賠償。--------------------------------------------------------------------------------------------------------------------------繼續補充。個人認為責任即是責任,而過錯是過錯,有責任並不代表有過錯,舉個例子,A請B喝酒,結果由於飲酒引發了B的疾病,導致B身亡,而事先A是不清楚B身患可能因飲酒導致生命危險的疾病的,那麼在這件事上,A就是有責任而無過錯的。
關於本案有以下幾個爭議點需要明確:1.應該適用什麼法律進行判決?《侵權責任法》還是《國家賠償法》?2.警察的這一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是否屬於警察(國家)應承擔責任的範圍?3.如果需要警察(國家)承擔責任的話,應承擔什麼責任?下面對第一個爭議點予以討論:有觀點認為,本案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但我認為本案中,警察系履行其行政職責之行為,且該行為亦由國家行政法律法規所調整;並非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平等主體之間的侵權行為。因此,本案中對於警察的具體行政行為所引發的賠償糾紛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而非《侵權責任法》。下面對第二個爭議點予以討論:既然前述已明確,本案應適用《國家賠償法》,則在此討論的是否屬於賠償範圍的問題,也即為《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的適用情況。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之規定,對於因其他公民——並不狹義限定為國家賠償申請人,行為造成的損害,不應由國家予以賠償。下面對第三個爭議點予以討論:從上述兩個爭議點中可以確知,國家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相關賠償責任應由犯罪嫌疑人(已身亡)承擔。
個人認為,對一個損害結果的造成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還要分刑事和民事和行政。刑事方面應該大家都懂,這裡不存在犯罪,(對死亡者而言),那麼探討民事責任,要看侵權要件是否都有,然後再具體劃分責任。再看行政,是否需要國家賠償。
初步分析。
稍後做詳細分析。(先惡補一下)恩,手機碼字,各位別介意排版。
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這起事件。首先是事發經過,我們應該把整個事件串聯起來,不可以將某一部分剝離出來單獨看(就像僅僅討論是警車緊逼逃犯導致兩人死亡,這是無視因果關係,對警方不公)。
前因是肇事者無證駕駛他人車輛導致交通事故發生,隨後警方實施抓捕,肇事者瘋狂逃逸,逃逸過程中再致使兩人死亡。
在具體分析之前,為這起事故中去世的人默哀,願天堂再無這種牲畜。
我們先來分析公安方面是否應當負責任。
1主觀上,公安幹警是在執行公務,其對兩死者的死亡沒有任何主觀過錯。 2客觀上,死亡結果與公安幹警的追捕行為沒有因果關係。為什麼這麼說,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並非是我們所看到的簡單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文中有人提到,說是因為公安的車速快,導致逃逸者急於逃逸才造成慘劇。可以說這是明顯的在顛倒因果。是因為嫌犯的犯罪行為在先,引起國家公權力的入手,嫌犯沒有立即停止自己的不法行為反而持續逃逸,逃逸過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所以真正的因是嫌犯的違法行為。 3假使沒有公安的涉入,嫌犯逃跑時慌亂假使致使他人死亡,這個事情就簡單很多。很多人說是因為警察追捕所以嫌犯逃跑很快,請問,你犯罪後想要逃跑,沒有警察追捕,你就慢吞吞的悠閑的逃跑? 4警方假使不追捕,他就是不履行職責,這才是真正的愧對納稅人。 5事故發生後,警方積極救助,這裡沒有任何的不作為,因為也不存在行政責任,更不符合國家賠償的要求。 6兩被害者也是嫌犯的交通肇事行為中的受害者,理應由其擔負賠償責任。 7對於案中的受害者,無法從國家這裡得到賠償我也很惋惜,但是假使這種情況不分對錯皆由國家買單,嫌犯犯罪時會考慮後果嘛?那法律的權威又何在?我同意國家提供救助,也希望通過社會途徑多捐助,這也是整個社會系統運轉互相彌補的。以上是我的回答。上班答題,肯定不足之處很多,待有時間再行彌補。我來介紹下現實是怎麼樣的:公安機關巡邏警察、交通警察(其他警種請注意自己的職權,在事故發生後立即上報並積極救助受害人而不是跑去追擊)對於肇事車輛可以堵,可以截,但是追擊是需要承擔注意安全的義務的,如果在追擊過程中造成嫌疑人乃至第三人受到傷害,那麼處分就來了。所以,在現實中,很少見到如同港片中警匪在大街上大打出手,美劇中為了一個超速行駛動員全州警員的情況,更多的是事故發生後,查明司機身份後上網通緝。
完全看不出來警察要負什麼責任,還有這種事情律師還敢做保證也是醉了,與其去找警察麻煩不如去找那位借車的人更實在
我覺得是不是很多人被問題先入為主了而沒有從法律專業的角度來解答,更多從國情,道德方面考慮了。警察執行公務的行為沒有違反規定是不會承擔因此產生的責任,無論民事還是刑事。另外,有人說因果關係,個人認為警察追逃逸者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是有因果關係的,但是,在刑事上有因果關係不一定要承擔責任。
這個問題關乎一個警察的職業操守問題,如果他們看到肇事司機撞到人,而不去追,那他就不是一個合格的警察。追捕是一個存在危險指數的,不管是對肇事司機,還是警察自身,還是社會人都是有的,這個危險誰也不能一開始就能預測到。我認為警察應該追捕,假如任意讓他們逍遙法外,那這個社會不就亂套了,你個人不就有更高的危險指數,為了人民,我很崇敬他們的精神。
與上述知友相同,看到這個問題時,我同樣想的是用因果關係進行判斷。 但我的看法是,假如該警察在該執行職務行為過程中合乎法律規定,那麼警察是不負責任的。 不能從「要不是警察追逃犯,就不會導致該後果」這樣的角度看,首先,警察追捕的行為是法律規定的職務行為,是被法律所允許的,。然後,在追捕的過程,題中的逃犯對於自己的行為是可以選擇的,他可以選擇最低風險的行為——停止逃逸,也可以做其他,對於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而言,他對自己行為即將造成的後果是有預見可能性的,而對警察而言,此時他對逃犯沒有「影響力」,又怎麼談警察的行為與造成其他人傷亡後果的因果關係,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又無法律的特殊規定,所以,我認為警察是無須負責任的(在前文說明的前提下成立)。 有知友提到可能有行政責任,對於這一點我有些疑問,因為假如說警察要負責任,那麼負的是什麼責任,如果說是行政責任的話,上述的警察執行的是司法職能方面職務而非行政方面,我認為應不屬於行政行為,如果不是行政行為的話,不可歸於行政責任?——僅是個人觀點,不正確請指出。
關於這個問題,個人提出一點看法。
首先,警察享有執法權這一點是勿庸置疑的,警方的執法權是法律賦予警方的,是合法的,因此,警方是沒有過錯的。
但是,警方的行為有沒有合理性呢,我們應該分幾個方面來看。
1,如果肇事車輛是在地廣人稀的道路或者車流輛不多的道路上,那麼警察應該追,同時採取沿路廣播及要求其他警方在前方設置攔截的方式進行抓捕,以免危害其他在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
2,如果肇事車輛是在人多路窄的地方,甚至是鬧市區,那警方就不應該採取這麼一種危險的方式進行執法。由於違法犯罪的嫌疑人天生的逃避心理,一旦開始逃跑,如果警方在後面追的話,絕大多數情況下,只能導致雙方車速越來越快。這就構成了危險駕駛危害公共安全。
因此,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記下車輛的特徵,然後調取監控,集合警力進行查找,再行處罰。
3,我相信大多數走在路上的行人或者正常駕駛的司機,都不願意碰到警方在路上高速追嫌犯,因為高速運行的交通工具發生意外的可能性以及危險性都是極高的。警方採用這種方式是對自己生命的不負責任也是對百姓生命的不負責任。
所以,合法的執法權一定要選擇合理的執法方式。
當然,本案中我的觀點也是警方不用承擔責任,但警方有更好的處理問題的方式。
我說一個真實的案例吧在我們家鄉曾發生過類似的案例小城鎮摩托車很多沒有上牌,交警就會去查,有一次交警大隊查的時候追了一個沒有上牌的A,在一個轉彎處A當場撞死了,交警趕到了按事故處理的時候,A的親戚趕到現場,才知道原來A的母親喝農藥了,A急著開車回去,A的父親聽到了一切,心臟病犯了,一個家庭沒了重要的是交警,當場傻了,現場所有人圍住交警,下跪,然後扔雞蛋啊,什麼都有,畫面很慘,交警車也被燒了,持續了三個小時才散了,至少近幾年在我們那裡沒有都不會有交警追車了。不是特大事故,我不支持交警追車,完全可以記錄下來後期處理真實案例(少數民族地區)ps:原諒理科生文筆
美國政府攻打伊拉克致使油價上漲。對於油價上漲問題,美國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現向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提出賠償要求,要求其賠償戰爭期間的油價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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