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執行任務時,對天鳴槍警示,不料打死樓頂看熱鬧的居民,警察應付什麼責任?如何處罰?謝謝
以前看過這麼一條新聞!
1. 警察沒有責任。2. 國家賠償,該賠多少賠多少。
上來就說過失致人死亡的;以及上來就說警察無責任但是需要賠償的,能走點心不...
分情況考慮,即警察鳴槍是否合法,如合法,警察無責任,意外事故,行政機關應改作出相關補償。如不合法,屬違法用槍,警察應承擔相關責任,行政機關應作出賠償。
想了一下把行政機關的應做出補償改成了可以,查了一下資料,還是改回應該吧....謝邀~這是意外,警察沒有責任,應該由所在機關給予相應補償。但是,鳴槍示警根本就不是件好事,面對手持砍刀衝過來的暴徒,浪費一顆子彈就多一分危險,何況警用小手槍的聲音還不如個爆竹聲音大呢。如果非要鳴槍示警,我建議警察裝備一萬響的電光二踢腳,那樣氣勢十足。
說「警察沒有責任,應該國家賠償」的都是胡說八道。我們來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這裡說的啥?說的是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違法行使職權。也就是說,如果在題目所說的情況中,要進行國家賠償,前提必須是警察有責任。所以,不可能存在「警察沒有責任、應該國家賠償」這個情形。
再回到這個問題本身,警察應該承擔什麼責任。首先要考察這個警察的行為是否違法。如果警察的用槍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程序等,那麼是依法用槍;如果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等,那麼是違法用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有明確規定:第十四條 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答案出來了:違法用槍的,警察承擔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警察所屬機關要對受害者給予賠償;依法用槍的,警察不承擔責任,警察所屬機關要對無辜者給予補償。
這裡所說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是指補償的標準、程序之類的,要參照《國家賠償法》。也許有人會說,你這才是胡說八道,你說來說去不還是要按照《國家賠償法》嗎?但是大家要注意用詞。「賠償」是具有懲罰性的,是對犯錯的人進行懲罰;「補償」是不具有懲罰性的,提供補償的一方不是因為過錯而是基於公平原則才提供的補償。至於為什麼國家出錢比較公平,主要是因為國家比較有錢嘛。這也不僅僅適用於老百姓與國家之間,老百姓之間也是這樣的——《侵權責任法》第24條也說了:「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這裡的「根據實際情況」,主要也是根據「誰比較有錢」這個非常實際的情況。《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根據一般人的能力和行為時的客觀條件,行為人能夠預見並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只是因為其疏忽大意才未預見,以致發生嚴重危害結果,他就應當對此結果負法律責任。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已經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由於行為人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進而產生了避免這種結果發生的責任,他卻沒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因此,行為人應對自己因主觀上的過於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輕信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區別於間接故意殺人的界限。本案警察對天鳴槍時明顯對周圍環境缺乏正確的觀察和估量,有明顯的過失,屬於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典型的過失犯罪。
看熱鬧看得賽艇,結果悲劇了。所以說啊,人的命運總是難以預料,你說我一個看熱鬧的路人怎麼就到了地下中央去了呢。(逃
這是名副其實拿著生命看熱鬧。。。
就題目本身來說,直接一點:警察倒霉,領導倒霉,單位倒霉。當然最倒霉的是死者。
沒有責任!我認識的一個人的岳父就做過這事,110處理街頭鬧事搞不下來,於是鳴槍警告,誰知道把樓上伸頭出來看熱鬧的給崩死了,後來國家賠償80多萬,當事警察壓力也很大,還做過心裡疏導,六年前的事情吧。
鳴槍時的槍口方向有沒有相關規定,有沒有相關訓練,有沒有相關完全警示?
辣么寬的天空,還真能打死無辜群眾?俺懷疑是神槍手借事清除深潛敵特……
如果我沒記錯,應該對地鳴槍示警這可以說是過失致人死亡吧?
好多人說這事是過失犯罪,但是警察鳴槍,很可能是職權行為啊。
私以為要看具體的情況。
如果警察鳴槍是 合法 的話(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判斷是否合法),警察不負任何責任。
但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如果鳴槍行為是 違法 的話,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十四條
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另外,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如果是合法的,警察沒責,當時當地公安要出錢賠。
如果違法了,構成犯罪,那就法辦。不構成犯罪,而且不是警察找事,也不是死者自己往槍口上撞的國家出錢賠。這事既然都發生好幾次了,確實該想想怎麼弄了
按照武器警械使用條例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規定有些情況是不能用槍(包括鳴槍,緊急情況除外)如果是那種情況,你鳴槍,把看熱鬧的一槍崩了,肯定要追責。賠償應該是根據國家賠償法
政府應當賠錢
實名反對@呵了個呵的答案。
高票答案答主@吳如翔的答案解釋了賠償與補償的區別,但是感覺有點跑題。我先說下我的觀點,民警有責任。所有地方進入公安系統的都有一個新警培訓,而裡面最重要的一個培訓就是槍械使用。
槍械課第一節,都應該是槍支使用三原則。【一】敬畏槍支,視所有槍支以上膛【二】槍口安全指向原則【三】金手指原則可能與正式文件有區別,但是意思是一樣的讓我們看第二條,槍口安全指向原則,這條是什麼意思呢?在你沒有準備射擊目標前,不得把槍口指向不期望擊中的人或其他目標。我不清楚鳴槍示警相關的技術規定,但是,不應該違反最基本的用槍三原則,你在鳴槍示警時,必須注意槍口前方是否安全!你既然決定鳴槍示警而不是直接射擊,就要確保你示警時無辜群眾的安全!我認為涉事民警鳴槍示警合法使用槍支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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