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阿里巴巴被指控抄襲一系列初創公司產品?
多件背景事件:
如何看待阿里巴巴涉嫌抄襲「你今天真好看」?
今天才知道,我們在阿里的遭遇不是個例,是不是真有四十大盜呢?
在我上大學的時候,創業都要準備回答VC如何處理東西被騰訊抄的事情。沒想到才過了幾年,騰訊洗白了,輪到了阿里。
以前大家還可以說,騰訊窮做不到每個公司都去買,所以現在有錢就改正了。那阿里又怎麼說(逃
根據現在公開的信息,基本可以確認這事兒是一起行業巨頭利用市場優勢/壟斷地位、非法竊取創業公司商業機密的事件。雖然創業公司,在沒有簽訂協議的情況下就把核心機密告知對方,有失穩妥,但也不能改變事件的性質。
一、法律對商業秘密的定義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對商業秘密作出了法律上的定義,即:「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所以,如果一條信息要被視為商業秘密,那麼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 不為公眾所知悉:如果世人皆知,那肯定不是秘密了。
-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如果一個秘密不涉及經濟利益,那麼就不是「商業」秘密了,可能是個人隱私。
- 採取保密措施:這條是最關鍵的,如果一個公司將一些信息自認為是保密信息,那麼就必須採取保密措施。如果你沒有採取保密措施,那麼別人肯定就有理由認為這信息不涉密。例如 ,一個文檔放在隱藏文件夾里,又加上了密碼,那這個就算是有一定的保密措施了。但如果放在一台公用電腦的桌面上,電腦還沒有開機密碼,那這個肯定不算有保密措施。而如果一個信息一旦沒有被保密措施保護,那麼這個信息就沒法兒被認定為商業秘密。所以 ,保密措施哪怕再簡陋,也必須得有。
那麼,採取什麼樣的措施才算是合理的保密措施呢?法律其實也給出了清單,也就是《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
-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範圍,只令必要的人知悉;
- 對於涉密信息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
- 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誌;
- 對涉密信息加密碼或代碼等;
- 簽訂保密協議;
- 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限制來訪者或提出保密要求。
二、常見的侵犯商業秘密類型
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規定來看 ,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有4種:
- 以各類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
-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
- 違反保密協議或類似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相關商業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相關信息是前述各類不法行為而來,卻仍然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相關商業秘密。
毫無疑問,在本案中,阿里巴巴把上面的第1款到第3款全部犯了個遍兒,這也是沒誰了。不過先別忙,條文歸條文,我又到法信上去搜了一下相關案例,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嘛……
- 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工作需要不得不讓其部分職員掌握和使用商業秘密時,為了使商業秘密不至於泄露,權利人應對其職員要求無論在職期間,還是調離、離退休以後,在一定合理期限內均有保守權利人商業秘密的義務,不得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在與原單位有直接競爭關係的經營對手中兼職或任職。——北京斯威格一泰德電子工程有限公司訴京市銀蘭科技公司、劉永春、叢偉滋、劉生洪、黨宏哲、婁景濤侵權糾紛案
- 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屬於商業秘密侵權行為。凡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行為獲取商業秘密的,均屬於不正當行為。公司職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將公司技術秘密文件擅自下載並轉存於個人電子設備中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屬於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美國禮來公司、禮來(中國)研發公司訴黃某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 員工違反企業的保密要求,披露並允許他人使用企業依法取得的商業秘密的,已構成商業秘密侵權,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崑山埃索托普化工有限公司等與上海化工研究院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 單位職工未經許可,將設置了密碼的用戶信息用於經營自己的網站,屬侵犯他人商業秘密——周慧民等與浙江省衢州萬聯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 離職員工違反權利人有關商業秘密的要求而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構成侵害商業秘密行為——海鷹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訴無錫祥生醫學影像有限責任公司、莫善珏、吳榮柏、顧愛遠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
- 新用人單位使用了離職員工非法披露、提供的原企業的商業秘密,則應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承擔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責任,並且應對離職員工承擔連帶責任。——快達農化訴陳愛東等競業限制糾紛案
- 新公司如果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職員的行為侵害了原公司的商業秘密,而仍然使用該商業秘密的,成立侵犯商業秘密——江漢石油鑽頭股份有限公司訴天津立林鑽頭有限公司、幸發芬侵犯商業秘密案
- 職工違反競業限制和保密協議約定將商業秘密披露使用,第三人明知該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均構成侵害他人商業秘密行為——蘭州正豐石油化工技術裝備有限責任公司與無錫奮圖過濾材料有限公司、王京良、無錫奮圖網業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包括高薪聘請『挖人才』獲取商業秘密,也包括重金收買,誘使企業技術人員披露商業秘密等情況。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四川省農業科學院生物技術核技術研究所行政處罰決定再審案
三、本次事件的初步分析及維權途徑
說句老實話,阿里的這次侵權行為堪稱教科書級典範 ,因為阿里把能觸犯的法律,基本上都觸犯了一遍兒…………解剖一下這個案例,基本上大家也就知道侵犯商業秘密要承擔什麼責任,以及怎麼懟丫的了。
首先,對被侵權人來講,成本最低的維權方式就是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5條的規定,阿里侵犯他人商業秘密 ,應當被處以1-20萬元的罰款。當然啦,阿里肯定看不上這點兒小錢。但如果背上了一個行政處罰,那就麻煩了。因為很多政府、國企背景的招投標,都要求投標人三年內無被行政處罰記錄。而阿里現在不正在跟地方政府展開深入合作么?這一來嘛,騰訊恐成最大贏家……
其次,民事訴訟,這是我的老本行,相關的法律規定也有很多。前面已經貼了不少,基本上大家也都了解得差不多了。這官司要是打起來,法律上是比較穩的,能獲得的賠償也比較可觀。但考慮到創業公司資金緊張,不一定拿得出這麼大一筆法律預算來,所以這條路子走不走,得看當事人自個兒。
最後,刑事途徑,把人送進局子里去。這個是最暴力的,而成本也不高,理論上只需要去公安局報案就可以了,這也是吃瓜群眾最喜聞樂見的一場大戲:你沒看錯,侵犯商業秘密真的是犯罪。我貼兩個法律條文吧:
《刑法》第219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刑法》第31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而實際上阿里的處理是:「嚴重警告」、「影響晉陞、股權激勵、年終獎勵」、「均予以警告」。
意思是少發點獎金就OK咯???
難道這個時候不應該是調查、開除、移送司法機關???
所以我可不可以理解為,阿里價值觀就是包庇犯罪嫌疑人咯???
所以,一旦真的走上最暴力的這一條路,這兩位哥們兒……我只能祝你們好運了。
人家不叫抄襲,人家叫做「跟上了這個業務」。
其實 「抄襲」 這件事本身並不惡劣,商業社會大家相互競爭很正常。
兩個能力相當的對手互相 PK,還可催化行業的發展。
如美麗說/蘑菇街,滴滴/快滴,美團/大眾,摩拜 / 小黃車,百度外賣/美團外賣等。
做產品要學習競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這種最多就是沒那麼道德。
但是你覺得 A 的業務不錯,然後佯裝跟 A 合作套取商業機密。
結果在 A 沒有任何過分要求的情況下,你隨便找個理由甩開 A 自己去搞,這種就屬於喪盡天良了。
商業社會,利用一些手段是正常的。
小米生態鏈可以利用資源優勢,只出其他機構一半的價格,不行也可以自己搞。
騰訊也可以第一名談不攏就換第二名,到時候流量送過去照樣直接幹掉對面。
這些都覺得都是可以被接受的。
為什麼小米、騰訊可以被接受,而阿里巴巴這種不行?
打個比方有一家跨國公司 A,主要業務是做商業地產的。平時主要做做商場,偶爾做個酒店、電影院什麼的,免不了要跟別人學學。
某部門 B 負責商場的招商,有小店幾家做的還不錯就是規模太小,要是到商場來營業額肯定翻幾番,於是部門 B 派人去跟小店談合作。小店聽聞都欣喜若狂,雖然有所擔心,但是轉念一想,人家家大業大,肯定不會看上自己這點小生意。於是就快快樂樂合作,差不多祖傳秘方都交代了。
結果萬萬沒想到,部門 B 為了業績,自己搞了一套。誰能想到他們干這種損人利己不利公司的事情。
「食祿之家,不得與民爭利」,國內做平台的很多不懂這一點,或者內心不願懂這一點。
你想想如果微博覺得段子手的生意好,自己做一堆號,流量只給自己不給別人。
你想想如果騰訊網易瞧什麼遊戲好,不去談合作就直接組人抄。
你想想如果小米不管量級多大,什麼智能硬體都自己做。
上游不與下游爭利,平台不與開發者爭利,才是正道。
希望上面那家商場的跨國公司 A 不會傻到,有一天把賺錢的店鋪都換成自己來做。
所以騰訊姜還是老的辣,你看看王者榮耀,抄了多少東西,愣是卵事沒有。
阿里內心:何止初創,小程序我都抄
抄襲也就算了,還打著合作的名義要東西???這算啥???社會工程學???
騰訊:辣雞,抄都不會抄,還要連哄帶騙的
創業者真都挺難的,在這個萬眾創業的時代,找到一個獨特的切入點挺不容易的,甚至同樣的點子同時在不同的團隊被各自獨立開啟。其實這我們都不怕,大家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勝者為王。創業者們都是絞盡腦汁,輸贏可能就在那幾個細微的體驗差別上。這時候如果有大佬利用已積累的先發優勢,「高保真」的跟進,就悲劇了,因為那細微的差異往往還沒引起用戶的注意就被海量的使用沖淡了,創業者那可憐兮兮的運營資金往往等不起這一大批用戶的清醒。。。真不是我們怕被抄走那一點皮肉,畢竟底層的核心演算法沒那麼容易抄走,何況有些時候抄的危害還不算太大,圈裡也不會隨便跟大佬翻臉,何況抄襲還是模仿這種事很難說得清。但這事情竟然發生了兩次。。。我們這次可能還能挺住,但下次呢?還有其他創業者呢?都能挺住嗎?大佬,我們跟你不在一個起跑線上,你會遮住用戶的雙眼而讓他們看不到我們的好,這將不再會是一個好的時代!
阿里:小公司算個屁,騰訊我照抄!
阿里學學騰訊吧,看上了把那個公司買下來。豈不是雙贏?
更新
當然,如果抄你的大方承認我確實借鑒了,那心裡還好受一些。可惡的是多的是如前面幾位說「抄都不會抄」甚至死不承認的人,那就真的跟吃蒼蠅一樣。
前面說了我們自己的例子,萬萬沒想到對方還拍著大腿跳了起來,找了所謂的「技術大牛」說我們程序員的抄襲不算抄。求錘得錘,我們只好再亮證據。連變數名都不會改,這真的是打了第一天天使投資人的臉,還有毀了「技術大牛」這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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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真的遇到這種事情,也很想開噴啊!每個創業者都不容易,希望我們的知識產權和勞動成果能被尊重和保護。
說一說我們自己身上的例子:
近日,標榜薛蠻子投資的BP+上線了其BP製作工具。體驗並對照了該產品,我們發現無論是從UI到內容,還是從產品邏輯到用戶體驗,均原樣照抄我們開發的瘋狂BP。
BP+向媒體披露獲得薛蠻子等人投資
鉛筆道報道BP+將在今年8月底上線平台
BP+的公司主體為「北京幹活不累有限公司」,通過微信和百度搜索,其對外的報道和PR文多為「防止投資人前列腺發炎」、「讓投資人有更多性生活」等畫風,這大概是該公司文化和業務風格的一種傳達。
(不知道bp+對投資人是不是有什麼誤解)
講真,我們並沒有接觸過這樣的「投資人」,他們需不需要性生活我們不知道,但我們知道,作為一個創業者,為用戶提供獨特價值的產品才是創業精神的集中體現。
懷著無奈和鄙視的心情貼上幾張對比圖,看看這家幹活不累公司究竟是怎樣「幹活不累」的:
上圖為瘋狂BP(上線時間:2015年12月,最近一次更新2017年3月)
下圖為BP+(上線時間:2017年8月)
- 行業排序幾無二致,創業階段如出一轍
我們從去年12月份開始,就著手設計,並獨創了行業+階段的BP結構形式,諮詢了大量的投資人,花費了將近4個月的時間才將完整的內容製作上線。如今我們的勞動成果被BP+赤裸裸地抄襲,甚至連文案都不修改!
- 排版有樣學樣;文案一字不換
- 模板預覽的排版和模式完全一致
- 編輯器布局完全一致
- 要多心有靈犀才能撞配色參數
- 內容的組織架構完全一致,這回勤快地換了名字,就差還未完成內容搬運
目前線上的瘋狂BP已經到3.0版本,每個版本里都包含了無數個推翻重建、重建又推翻的思維結晶,為的是創業者能夠真正通過這樣一款工具,又好又快地寫出投資人真正想要的商業計劃書。我們也感謝一直支持我們產品、幫助我們改進的用戶,因為你們才成就了今天這樣一個相對完善的產品。
我們知道在互聯網產品領域,獨立思考、認真創造好產品的公司會贏得同行的讚賞和尊重。但BP+這種畫虎不成的行為,實在是連小偷都不如。這樣一個靠抄襲產品來立足,且功能不完全的產品,讓用戶掏199元才能使用,甚至動輒要價3-8萬的BP製作,「幹活不累」公司的良心就不會痛嗎?
2015年年底,幾個投資人和產品經理、前端極客組成的團隊一起打造了瘋狂BP。從第一個版本至今,我們就始終抱著「讓創業者通過工具,梳理邏輯,寫出投資人真正想要的商業計劃書」的初心創業。我們始終認為,梳理創業邏輯和商業思路,是一個創始人最基礎、也是最不可替代的能力,我們要做的,就是幫助他們做的更好。不管是當前的版本,還是隨後將會上線的4.0全新版本,都凝聚著我們對創業投資、對行業、對BP的思考。
瘋狂BP V3.6.0軟著公示,發表於2017年3月
所以看到這個帖子,真的想擁抱一下這位被抄襲的創業者,非常能理解你的感受,也支持您維護自己的權益。
國慶中秋就要到了,祝願各位創業者能有一個開心愉快的假期,也希望同樣作為創業者的我們,今後能少遭遇一點這樣噁心人的事。
還是這個圖來的傳神
說抄襲的,不是智商與常識有問題,就是刻意給阿里洗地(抓小放大)。
一、這不是抄襲,這是以合作之名,行盜竊之實。
——《在今天這個故事裡,阿里巴巴就是四十大盜》、《今天才知道我們的遭遇不是個例,是不是真有四十大盜呢?》,這兩起事件(假設言辭可靠),阿里相關人員以合作為名,刻意盜取對方的商業秘密(創意、UI、功能、代碼等)為己所用。阿里相關人員違背了公平公正的商業倫理,直接觸發《刑法》第219條,可能觸發《刑法》第31條。
——多數功能上的抄襲是合法的,只能從道德層面譴責。
——盜竊他人商業秘密,觸犯刑法,由國家機器起訴與懲罰。
附:
《刑法》第219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刑法》第31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阿里有犯包庇罪嫌疑。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事件1《在今天這個故事裡,阿里巴巴就是四十大盜》
——事件2《今天才知道我們的遭遇不是個例,是不是真有四十大盜呢?》
——阿里的包庇嫌疑(見紅色框)
——呵呵,大部分互聯網人都是學過概率的。
附:
《刑法》第310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如果一、二能坐實,我們有理由相信——阿里是有組織(跨部門協作)的盜竊他人商業秘密,不是一個人在戰鬥。
阿里:初創公司?naive !我抄騰訊小程序的時候把開發者名字都抄上去了你們還記得嗎?
連續兩年,阿里中秋都沒好過啊,讓我們明年中秋再相見!
你沒有看錯,這才是#阿里價值觀#。
阿里價值觀,不爽不要玩。阿里價值觀,一抄永流傳。晨讀阿里價值觀,百鳥嗝屁葬西山。午讀阿里價值觀,媲美國宴一餐飯。夜讀阿里價值觀,女裝大佬來探班。...阿里價值觀,你,值得擁有。瑟瑟發抖小設計師必看之拓展閱讀:https://zi.com/w/a/69f58tG當年大家都指責騰訊抄襲,於是騰訊變抄襲為投資,給創業者一條路。沒想到阿里巴巴接棒了,還連哄帶騙的。
大家都沒抓住重點。
這叫搶,不叫抄。有個律師朋友認真的回答了關於法律上的問題,感謝他為我們普及了法律常識。接下來,阿里公司將為我們普及『中國特色』,掌聲有情。
騰訊把半條命交給創業者,阿里則要了創業者半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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