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交會上公司專利產品被其他公司侵權展覽,如何應對?
今年春季廣交會上,本公司專利產品被其他公司侵權展覽,與其交涉,對方拒絕下架侵權產品,向廣交會委員會投訴,但侵權方公司竟然通過黑客偽造與客戶來往郵件,證明他們開發此產品時間早於我司專利產品申請專利時間,廣交會官方給的解釋是無法判定侵權方是否侵權,後面就踢皮球。各位如何應對此等流氓手段?
本人多次參與過廣交會維權,下面文章是本人根據實踐經驗撰寫的,文字有些多,不過希望對你有些幫助。
展會專利維權,你準備好了嗎
廣州,展會之都,一年四季上演著「永不落幕的交易會」,其中以廣交會(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最為著名。各地同行業參展商雲集於此,不但帶來了品種新穎的展品,也帶來競爭企業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隨著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也逐漸引起各參展商的重視。
據以往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展會之中發生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投訴以專利案件為最多。作為身在廣州的專利律師,會時常接到客戶從展會現場打來的電話,不是發現有其他參展商侵犯他的專利權,請我儘快到現場幫其維權的,就是其參展產品被其他專利權人投訴,懇求馬上前去助其應對的。面對客戶提出的種種要求,應也不是,不應也不是,關鍵是因為客戶眼中的專利侵權與專利律師眼中的專利侵權多數情況下不是一個概念,客戶認為你是專業人士,你一來問題就好解決了,可實際上,即使我們很專業,也是需要一定時間進行有針對性地準備的,而我們的專業性恰恰也就體現在這些專業地準備工作上。因此,若想進行展會專利維權,要預先計劃,須充分準備。
那針對計劃中的展會專利維權(下稱「維權」)應如何進行準備呢?
第一步
首先,對所欲參加的展會本身進行情況調查,了解展會的類型、舉辦方、規模以及參展商的來源等情況,其中最為重要的還需了解展會的起始時間,因為這會涉及到對是否適於在該展會上進行維權的判斷。
由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頒布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第六條規定,展會時間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會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展會主辦方應在展會期間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派員進駐,並依法對侵權案件進行處理。在《廣東省展會專利保護辦法》第二十七條和《廣州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第五條也做了類似規定,並且在《廣東省展會專利保護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的時間距離展會結束不足48小時,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也就是說,適於現場辦公處理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投訴的展會舉辦時間不應少於3天。(以下將上述關於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各種規定統稱為「展會保護辦法」)
由此可見,對於舉辦時間少於三日的展會,不宜在展會上開展維權行動,由於時間太短,一是展會現場不一定設有侵權投訴處理機構,你投訴無門,再就是在這麼短時間內有可能連一個投訴簡易程序都走不完就到展會結束了,在這類展會進行維權行動是很難達到權利人預想效果的。
當然,在這類展會上進行侵權線索調查,侵權證據收集或固定,或是對認為構成侵權的參展商提出警告,以利於後續維權,這些都是可以做的。
第二步
其次,在確定所欲參加的展會適於現場維權的前提下,根據筆者以往參與展會維權的經驗,建議預先製作一個展會專利維權手冊(以下稱「手冊」),將所有準備內容集於手冊一身,即讓材料規整有序,也方便在展會現場用於快速查詢。對於某些專利權人(也可稱「權利人」),展會維權所涉及的專利權不止一項,而且涉嫌侵權者眾多,導致手冊所包含的相關內容就會很多,手冊體量就會較大,有時裝訂成厚厚一本就像一部大詞典。
這本手冊除了應具備最基本的封面、封底及索引目錄外,應包括以下幾個主要部分:
一、權利人基本信息
1.權利人信息簡介
為了使手冊更具通用性,即使事先不了解內情的人也可以憑藉閱讀手冊掌握維權信息及指引,熟知維權策略及維權操作技巧,本部分首先對權利人進行一個簡單介紹是有必要的,一般包括權利人所屬領域,與本次維權有關的產品信息、技術優勢或主要專利技術方案,本行業發展現狀及權利人在行業中的地位等,通過該簡介信息可以給手冊使用者展現一個權利人的大概輪廓,為本次展會維權提供一個背景信息。
2.權利人用於本次展會維權的專利信息
該信息應由權利人提供,也可以委託律師通過對主要維權目標的調查進行整理,最好以表格的形式呈現,應包括的專利信息項目有:專利類型、專利申請號、專利名稱、申請日、公開/公告日等,本部分主要體現用於維權的專利數量、類型等基本信息。
二、委託事項
委託專利律師進行展會維權,需要簽訂委託協議,協議中應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因大多情況下該類協議屬於各自商業秘密範疇,不宜作為手冊的附件。所以,將其中雙方約定好的具體委託事項的細化內容列在該部分中,一是可明確協議具體委託事項,使委託事項更具可操作性;二是界定專利律師展會現場的工作內容,在實際維權過程中降低委託方與受託方因此而可能產生不愉快事件的概率。
因為根據以往經驗,有個別委託人想當然地認為花錢請了律師,不用白不用,便指使現場維權律師做一些不屬於維權範圍的事情,或者不屬於協議約定的展會現場維權範圍的事情。誠然,作為法律工作者,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這無可厚非,但這必須是限定在協議約定的範圍之內並須有相應對價才可以,超出約定範圍強行要求專業律師所做的任何事,都是對專業價值的蔑視,對專利律師個人的不尊重,是及其不專業的行為。
當然,在手冊中明確委託事項,也有利於約束、監督維權律師的工作,保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委託事項越是細化越是具體就越不容易產生糾紛,雙方合作就越愉快。
三、用於維權專利的調查
用於維權的專利是展會維權的權利基礎,對所涉專利權進行全面調查研究是整個維權行動的前提,調查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工作:
1. 熟讀專利說明書,結合具體實施例理解專利技術方案;
2. 核實有無專利證書原件;
3. 有無最近6個月之內作出的專利登記簿副本;
4. 對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有無專利檢索報告或專利權評價報告;
5. 所涉專利有無被請求無效的歷史記錄,有幾次,有無無效決定書,或確權程序處於什麼階段;
6. 有無技術特徵分解表。
將上述調查信息最好也統計在一個表格之中,使各專利信息一目了然。
其中,對於仍處於無效請求處理程序之中的專利權,根據上述展會保護辦法的相關規定,均屬於不予受理的情形。換句話說,所涉專利權一旦在參展前被提起無效並獲受理,且在展會期間仍未結案的,則不宜列入維權專利列表了。
四、權利要求技術特徵劃分表
專利維權是繞不過專利侵權判斷的,而技術特徵比對環節是進行專利侵權判斷的前提,在這個前提之前的步驟就是針對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進行技術特徵劃分了。
至於技術特徵比對和專利侵權判斷,那是要到展會現場對照涉嫌侵權產品要做的事,為了使上述事宜屆時進展地有效率則需事先做好技術特徵的劃分工作。
依然建議採用表格形式,以每項專利權為單位,將所有權利要求都劃分出的技術特徵列為一列,然後對應地將專利產品上相應部分以在圖片或照片上直接標註的形式顯示出與所劃分的技術特徵相應的技術特徵,該種對照列表的形式可圖文並茂地使未事先研究過該專利方案的人迅速理解相應技術特徵的基本含義,有利於在展會現場幫助侵權糾紛處理人員快速地進行侵權判斷,從而有助於快速、有效地維權。
五、專利授權許可廠商統計
在眾多參展商中,有一些是獲得專利授權許可的,他們的產品在展會展出是合法的,不會構成相應的專利侵權,也不應是權利人展會專利維權的目標。
所以,所涉專利授權許可情況一定要讓維權律師掌握,否則在展會現場維權過程中會不時出現誤傷友商的情況,這不僅大大降低了權利人的維權效率,還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友商的商譽以致對其參展效果造成負面影響,另外,還會使展會專利侵權投訴處理人員對權利人的其他投訴產生合理的懷疑,以致在對其他侵權行為進行處理時懷有疑慮和顧慮,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會抑制權利人整個展會維權行動計劃地順利推進。
因此,權利人一定要將相關專利授權許可情況都披露給律師,將該許可信息以列表的形式列入手冊,以便在巡展時能及時將該部分參展商排除在準備投訴名單之外。
根據以往經驗,還建議權利人在展會開館之前一段時間(兩周到一個月左右便可)向所有獲得相關專利授權許可的廠商發函詢問參展事宜,包括是否準備參展以及具體的展位號,或者準備以誰的名義去參展等信息,因為有些展會(例如廣交會)對參展商是有資質要求的,沒達到展會設定條件的廠商是沒有資格參展的,所以有些不夠條件但又想去展示產品的廠商就會想盡辦法,例如租借或購買有資格參展商的展位,雖然這種行為不符合展會規定,但這確是現實中大量存在的現象。
由於上述現象的存在,很容易將已獲得授權許可但是租借展位參展的廠商列為維權投訴對象,則又會產生誤傷友商的可能。所以,我的上述建議是有實踐經驗根據的,要在獲得授權許可參展商的名單中加上展位信息和參展名義信息,這樣才能提高維權命中率,做到精確打擊。
六、所涉專利展會外訴訟糾紛已結案件情況統計
將相關訴訟糾紛案件已經結案的情況用表格統計出來,將其中權利人勝訴的案件中對方當事人名稱進行標註,在巡展過程中要多加關注敗訴方是否有來參展以及調查其參展產品是否仍然有侵權的可能,如果是,這應該屬於在展會上重點投訴對象,因為其很可能構成重複侵權,惡性不小,須重點打擊。
七、所涉專利展會外訴訟糾紛未結案件情況統計
根據本文上述展會保護辦法的相關規定,用於展會維權的專利權如果在參展期間仍處於侵權糾紛或權屬糾紛的司法訴訟程序中的,則在展會上不宜用來進行針對訴訟相對人的專利侵權投訴,展會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機構也會因此而不予處理。這條規定的意思是說,有關這個專利權的侵權糾紛或權屬糾紛,孰是孰非在法院尚未有定論,就不要難為這隻有幾天的展會了,畢竟這裡的主業是產品展示,不是侵權糾紛處理。
所以,要將相關訴訟糾紛案件仍處於處理程序中的也用表格統計出來,將相對方的名稱重點標註,在巡展中若發現該類廠商則不宜將其列入投訴對象名單。
八、權利人參展產品過往被訴侵權情況調查
市場如戰場,若想在激烈的廝殺中勝出需攻守兼備,一味地進攻而忽視防禦,則有可能落得出師未捷身先死,即如果權利人自己的產品因為構成侵權而被展會下架或撤展,那其即使展會維權成功又有多大意義呢。所以,在投訴別人侵權的同時,也要做好被別人投訴的應對準備。
調查並評估權利人參展產品的專利侵權風險是做好應對準備的第一步,即收集所涉參展產品過往被起訴、投訴的歷史(包括對網上電商的侵權投訴),整理出風險專利的列表,並針對該風險專利進行研究、分析。
九、專利侵權風險應對預案
找到風險專利並有針對性地進行研究、分析之後,就需要結合權利人參展產品進行應對預案的制定,一般分三個層次進行:
第一層,將參展產品與風險專利進行侵權比對,如發現明顯不符合全面覆蓋原則的,記錄並標註出參展產品上缺少的相應技術特徵或與風險專利相應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術特徵,以便用於在展會現場做不侵權抗辯。
第二層,如果經過侵權比對,發現有些技術特徵比對結果屬於構成等同的邊緣模糊地帶,有較大爭議空間的,則需將不構成等同的理由一一列出,並提供相應法律依據及證據,以使在現場用到時能信手拈來。
第三層,如果經過侵權判斷,結果是構成侵權,則需根據權利人的具體情況準備若干應對方案,一般可供選擇的方案如下:
1. 事先尋求授權許可;
2. 調查風險專利權利人的參展產品是否構成對委託人專利權的侵權,如可能構成,則可尋求交叉許可,也可在展會上形成默契,互不侵犯;
3. 在展會開始前針對風險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並獲得受理通知書,根據上文所說的法律規定,使其不能在展會上進行維權;
4. 事先對參展產品方案進行改動,使其不落入風險專利保護範圍,例如:在不影響參展產品整體外觀的前提下,拿掉或改掉一個相應的必要技術特徵,先保證產品展出順利,不受干擾。
十、展會維權投訴材料
每個展會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投訴立案材料的要求略有不同,大抵需包括以下材料:
1. 權利基礎證明,如:專利證書;
2. 專利權人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是利害關係人的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副本,另需有證明屬於可單獨進行投訴的利害關係人的證明材料,如:專利權獨佔許可協議;
3. 專利權法律狀態證明材料(一般為專利登記簿副本);
4. 現場維權律師的授權委託書、所函或介紹信;
5. 投訴人或投訴代理人的展會證件;
6. 展會投訴書或投訴表格(事先在展會官網下載或直接向展會舉辦方索取)。
同樣,還是建議以表格的形式將上述材料進行統計,列明序號、材料名稱、是否有原件及材料份數等信息。
另外,特別建議預先準備好一些類似於「專利侵權糾紛協商承諾書」這樣的格式文本,因為在展會上也同樣可以進行自力救濟維權,如果一些涉嫌侵權的參展商在接到權利人口頭侵權警告或通知後,不能馬上判斷自己的展品是否真的構成侵權,但為了能順利參展,答應展會後一定時間內主動聯繫權利人進行相關專利侵權的交涉或溝通的,可以在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將該類涉嫌侵權廠商從投訴名單中刪除,允許其繼續參展,將雙方可能的侵權糾紛留待展會後進行處理。如此不僅可減輕展會維權負擔,還可能為以後同行間的合作拉開序幕,當然,這更是展會舉辦方最希望看到的處理結果。
十一、展會侵權投訴及投訴應對工作程序
為了高效地推進展會維權工作進行及最大限度地降低每個環節的出錯幾率,建議分別針對主動維權投訴和被動投訴應對這兩項主要工作預先制定工作流程。即將這兩項工作各自分解為若干個工作環節,將每個環節以流程圖的形式直觀地展示出來,使具體操作者在進行這兩項工作時有章可循,井然有序。
十二、展會現場維權律師列表及聯繫方式
有些情況下,進行現場維權工作的是一個團隊,團隊成員有著不同的工作分工,考慮到有些展會場館面積很大,為方便維權律師之間的工作溝通以及權利人與各律師之間的溝通,將現場每位律師的聯繫方式列入手冊也是有必要的。
十三、附件
為了便於現場查找及參照相關資料,將本文上述準備內容中篇幅比較大的文件資料作為附件列在手冊最後,既使得手冊正文部分結構緊湊,又顯得整個手冊完整且內容詳實。
一般如下文件應列入附件:
1. 上文中所提到的所涉專利文獻列印件;
2. 所涉專利檢索報告或專利權評價報告;
3. 所涉專利無效決定書或受理通知書;
4. 已結維權訴訟糾紛案件的判決書或裁定書;
5. 權利人參展產品被起訴或被投訴侵權糾紛案件未結案件證明材料(起訴書,案件受理通知書等);
6. 投訴材料複印件;
7. 所涉專利授權許可協議格式文本(主要是看授權範圍);
8. 有關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或專利保護的法律法規;
9. 展會維權工作流程圖(為了時刻方便查看,放在最後)。
根據維權計劃規模及參與維權的人數,合理確定所需裝訂的手冊數量和所需投訴材料的份數。
第三步
最後,展會維權負責人應在每天展會結束時匯總、總結當日維權進展情況信息,以根據現實情況布置或調整接下來的維權行動。在展會臨近結束時應向展會負責侵權糾紛處理的機構索要投訴案件立案及處理的證明材料,為後續維權行動收集證據。
此外,在展會結束後,維權律師應出一份展會維權總結及建議,既總結維權成果,也指出不足,並分別分析出原因,以利於下次展會維權進行經驗借鑒,同時根據展會維權情況提供後續維權建議。
寫到這裡,我們也須明確,展會現場不是專利維權的主戰場,展會舉辦方亦不願權利人將同行業間的專利戰火大規模地燒到展會上來,因此,在籌劃展會維權時要充分考慮到這一點,不能妄圖將專利維權這項需要長期進行的工作在展會現場畢其功於一役。
可以說,展會維權是權利人維權戰略中的一個戰場,而不應是決戰場。精心籌劃、充分準備的展會維權行動能給侵權者以震懾,同時在這同行業者集中的時間和地點宣示了權利人維權的決心,有利於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侵權行為,也可為後續維權行動打下堅實的基礎。
說到展會外的後續維權,不得不提一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因為在展會上展示產品屬於專利法上規定的許諾銷售侵權行為,展會所在地即侵權行為地,無論來自哪裡的權利人或參展商,在廣州展會上發生的專利侵權行為,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都有管轄權,所以,權利人在後續維權過程中便有機會選擇更為專業的機構來處理,再加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也位於廣州,即使維權案件打到二審,也只需在廣州便可解決。
從這一點來看,廣州,又是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之都,一年四季上演著「永不落幕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劇集」,而實際上,確實如此。
首先你們公司產品有沒有申請到專利呢?有沒知識技術產權,之後你只能到相關部門投訴,利用法律武器來解決問題。
廣交會是全世界一流的展會,各個行業的參展企業參展之前都有準備企業熱門產品或推出的新產品,廣交會保護知識產權的實踐,始於20世紀90年代對出口產品商標使用的規範。1992年春交會,當時的外經貿部發布了《關於在第71屆廣州交易會上進行商標檢查的通知》,廣交會有針對性地向參展企業宣講了商標法律規定,並查處出口商標侵權案件200餘起。可見廣交會對於知識產權權益保護的重視。
首先你需要品有相關知識產權證明或證書,其次你發現其他公司有侵權則需掌握想對應證據。找到大會負責產權維護的組織,進行合法維權。廣交會知識產權保護和出口產品質量 這裡有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維權的相關流程及聯繫方式。
大會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做出審核 受理 及處理。如確實有侵權,則會責令侵權企業在廣交會期間不再展出和經營相關產品。如證據不足,則會現場調停。
如處理不滿意,或對方企業仍不停止侵權行為,還需要通過法律途徑向法院提出訴訟。
對於此種情況應儘快搜集固定對方侵權的證據,若你公司已經申請專利取得了相關知識產權,對方未經你公司許可進行使用已屬侵權,可直接起訴。
廣交會這不叫踢皮球 廣交會不是判定專利是否侵權的職能機構
只有法院
(沒關心廣交會啥時候開的)去法院起訴才是正經事 緊急的話可以申請訴前臨時禁令
快去找個律所吧 在知乎上問完全浪費了寶貴的時間 給了對方消除/偽造證據的準備時間
另外關於那個黑客的部分 如果你有確實的證據 可以去公安機關報案 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如果你公司已經獲得專利,那麼,直接將侵權公司告上法庭唄
廣交會不是一天兩天的展覽會,也不是辦過一年不辦了的展會,有自己的組織機構,隸屬於外貿中心。你當場不太可能靠辦事效率極差又不懂法律帶有老爺情懷的基層辦事人員維權,但是可以在告對方專利侵權的同時,將其作為【不作為提供侵權平台】的侵權責任方同時起訴。
因為如你所述屬實,廣交會一方是存在明顯管理不力,不作為理由不成立。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
所以如果對方只是提供證明他們在你們申請專利前使用這項專利內容的行為證據的話,他們所擁有的權力僅僅為在原先範圍內繼續使用。而參加展覽會就是要拓寬使用範圍,即便證據成立也是明確的侵權。
所以不要糾結黑客捏造什麼的,直接告訴他證據沒有法律意義。
推薦閱讀:
※如何判定一個演算法侵犯專利?演算法專利侵權如何維權?
※小米的新品會不會遭到聯想外形專利的起訴?
※手機的外觀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嗎?
※實用新型專利是否應該被取消?
※為什麼名字為「鞋」的專利可以被申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