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 Oculus 因侵權被判罰 5 億美元?

Oculus惹事兒了!剽竊他人技術被罰了5億美元_科技_騰訊網

Oculus被判剽竊VR技術 需賠償5億美


各位有志於跳槽單幹的,為了把手洗乾淨,看看這個吧

Defcon 21 - Forensic Fails - Shift + Delete Won"t Help You Here

https://youtu.be/NG9Cg_vBKOg

這是個非常有意思的視頻。兩個人講解一些他們職業生涯里取證的一些實例。非常值得一看。非常搞笑/驚悚的是,裡面一個案例當事人的名字。。。 John!!!!

庭審宣判書:90頁

Ruling in Zenimax vs Facebook"s Oculus

------------------------------------------------混個縣-------------------------

這件事嘛,我的主要興趣點在事後ZENIMAX的聲明上,其中公布了一些細節,讓人看了以後覺得很狗血。

前面5條沒啥意思。

第六條: 卡馬克在收到警告後google 搜索了如何銷毀硬碟數據,後故意銷毀了在OCULUS 的電腦的數據(他自己,還有其他同事的)。-- 法庭指定的鑒證專家的結論

卡馬克銷毀數據前還GOOGLE了怎麼弄?還讓人抓到了證據 。。。。。反觀卡馬克自己在FACEBOOK上的辯解,只是一句話他沒銷毀數據。這就很蛋疼了,面對陪審團,如果數據不見了,並且你在被起訴後搜索了如何銷毀數據,要洗脫懷疑恐怕就不容易了

第七條: 卡馬克承認自己從ID 離職的時候秘密下載了大量郵件到自己的U盤上。同時考走了所有RAGE和ID TECH5引擎代碼,然後拷到自己在OCULUS的電腦上

離職前帶走大量代碼和郵件。這個其實是赤裸裸的違反NDA了,貌似這是違法職業道德的。雖說ID是你自己一手帶大的,可是幾年前不就賣給ZENIMAX了嗎?所有的東西都歸ZENIMAX了,你這麼偷偷拿走,是有點說不過去

第八條:卡馬克做了一份書面宣誓,否認自己銷毀證據。法庭認為不真實。

見第六條,如果ZENIMAX沒扯淡(到這個份上我覺得ZENIMAX也沒必要捏造法庭細節了吧),你說你沒銷毀數據沒啥用,數據不見了,而且人家有懷疑你的理由。

第九條:OCULUS聲稱自己自己沒有使用任何來自ZENIMAX的代碼或幫助。這和法庭上證人供詞矛盾,包括OCULUS自己的程序員的證言(他承認從ZENIMAX的代碼庫里剪切粘貼代碼到OCULUS 的SDK里。

如果ZENIMAX沒捏造庭審細節,這條也夠喝一壺的。

當然這些都是ZENIMAX那邊的故事,可是反觀卡馬克自己在FB上的吐槽,大量篇幅都在糾纏是不是「non literal copy"和如何認定是不是剽竊,對這幾個狗血的細節似乎沒有啥有力正面回應。

個人感覺,陪審團可能沒發現啥實質的剽竊證據,但是有這些小細節讓他們對OCULUS產生了負面映象。看這些賠款的名目,貌似都是跟NDA有點關係。

整件事看來,我們應該吸取一些教訓:

  • 不要讓別人複製粘貼跟NDA有關的代碼,如果一定要這樣,事後要滅口!

  • 上面一條其實應該是:不要把跟NDA相關的代碼給別人當參考去讓他實現類似的功能 -你不知道他是讀懂了自己再寫一份還是就直接複製貼過去了。
  • 敏感的東西用自己的手機GOOGLE
  • 不要覺得是自己寫的代碼就在離職的時候帶走留念,至少別承認你這麼幹了
  • 如果你簽了NDA,翻出來好好看看都有些啥內容。。。。。
  • 我絲毫不懷疑卡馬克的能力,就算你讓他一絲不掛光屁股離開ID他應該也能很快再把他做過的事情重現出來。但是他可能太不把規則和法律當回事了。這件事情看起來就像是《DOOM啟示錄》里提到的他們當年周末把公司的386搬走去開發DOOM的重演。那一次SOFTDISK沒有拿他們怎麼樣,但是這一次他們的對手是ZENIMAX。看起來,這一次他們沒那麼容易脫罪了。

  • 出來混,遲早要還的

先寫這些,想起來再補充吧


我覺得上面一堆說了很多的其實沒有把這裡面的灰色地帶說清楚,糾結在現在爆出來的表層消息上。

其實特別簡單,就兩件事,一件事是 Palmer Luckey 當年和 ZeniMax 有簽 NDA,而這個 NDA 其實主要是關於用 Oculus Rift 原型機展示 Doom 的一個 VR 版本。當然,作為大公司,這個 NDA 肯定會比較寬泛,Palmer Luckey 當時簽這種 NDA 肯定不會太當回事,有個大公司給你內容作展示當然願意了;但這也為這場官司埋下了伏筆。

然後就是 Carmack。很多人在拿 Carmack 拷「資料」說事,但完全沒有考慮到 Carmack 這個 case 的特殊性。其實他拷的核心,在於自己的郵件。你想一下,從創建 id Software(91年2月)到離職(2013年)22年的時候,比他創建id時21歲不到的年齡還要大的,真真正正的半輩子;而可以想像的是,所有的電子郵件都在他 id 的郵箱里,從他的經歷、性格來看,幾乎可能肯定這半輩子的記憶都在這些郵件里了,而不可能還分什麼「個人郵箱」「工作郵箱」,因為這就是他第一個公司,也是大半輩子的公司,是工作場所,但更是他的生活場所。

如果是你,你會不拷走這些郵件嗎?你對你半輩子的經歷就這麼拂袖而去?

當然,從法理上來講,這些郵件算作 ZeniMax 資產(估計從 Carmack 開始收發郵件時還沒這麼個說法)。不過這個情節,非常坑爹就是了。

至於到底有沒有用 ZeniMax 的「資產」來打造 Rift,Carmack 在 Facebook 上發的帖子其實已經非常清楚了:

不服!John Carmack憤起反懟ZeniMax

早在對方在法庭上做證詞時,我就想站起來說:「先生!作為倡導(計算機)科學的人,我挑戰你用數據來論證你方法的有效性,包括誤報率和假陰性率。」而當他說他「絕對肯定有非直接的複製」時,我只想喊:「撒謊!」到最後,他說了七次荒謬的「絕對肯定」,我真想知道是不是有歹徒綁票了他的孫子來要挾贖金。


如果,他說的只是「這些結果導致了XX的可能性」,或幾十個其它可能的話語,那麼它還是切合語境的;但我非常討厭一個至少有些名望的學者會聲稱,他的特設文本分析能使他「絕對確定「任何東西。這種話不是在科學探究時說得出口的。


「非直接複製」的概念對許多律師來說可能非常鮮美可口,因為經過足夠多的抽象和過濾,你可以把你爺爺和希特勒都聯繫在一起。在有些情況下,它確實有用,例如當你把一本書翻譯成另一種語言的時候。但版權明確不適用於概念或演算法,所以你不能在進行對比之前,就抽象到祖宗那一輩去了。與許多法律問題一樣,並沒有一條明確的線,告訴你只能到這兒了。


那位專家給陪審團的比喻是,如果有人寫了一本基本上是哈利波特的情節的書,不過把名字給改了,它仍然侵犯版權。我同意這個觀點;基本上這和你在複製源代碼後只是改改變數名是一個意思。然而,如果你把哈利波特的故事情節抽象出來,就是坎貝爾的『英雄之旅』,而這本書適用於你看到過的任何描寫英雄的故事。這些怎麼能算侵犯版權呢?


並不是沒有可以被引用的測量代碼相似性的客觀度量方式,比如抽象語法樹之間的編輯距離,但是在這裡,專家直接人為地把代碼片段的執行步驟給抽象了出來,做成一個完全不適合在法庭上閱覽的幻燈片,布滿了彩色的方框,裡面描述了每種情況下的大致代碼。有的時候他提出的抽象比抽象對象的實際代碼還要長。

我不認為 Carmack 能夠也有必要去複製代碼,實際上他早期適配 rift 的關於陀螺儀之類的代碼,是他玩火箭剩下的,屬於 Armadillo 的資產。而 ZeniMax 的證明採用了如此不堪的抽象法,並完全不把證詞公開的行徑,也說明他們自己擺明了就是在玩弄法律定義耍黑手。而 Carmack 的特殊性又導致他在這方面容易吃虧。

順便,可以看看五年前,John Carmack 對 Oculus Rift 的一次評測,看個情境。


卡馬克這種大佬,只有我們抄他的份...

不過oculus這筆投資看起來fb弄不好要虧啊,看銷量比不上steam扶植的htc vive,更趕不上psvr。


  • 宣判文件的內容是「沒有剽竊」 【裁定無盜竊,但Oculus被判向ZeniMax支付5億美元費用】

  • 5億美元的包括:
    • Oculus公司2億NDA保密違約
    • Oculus公司0.5億商標及著作版權侵權(【Copyright Infringement,參考美國康奈爾大學法學院資料15 U.S. Code § 1125 - False designations of origin, false descriptions, and dilution forbidden】,不是專利侵權【Infringement of patent,參考美國康奈爾大學法學院資料 35 U.S. Code § 271 - Infringement of patent】)
    • Oculus公司0.5億虛假描述(False Designation,美國消費法罪名,指的是公司或者高管對於產品的來源和生產廠家有虛假的描述),Luckey 0.5億虛假描述,Iribe 1.5億虛假描述。

  • 騰訊網引用的BI報道故意用「剽竊(Stolen)」兩個字。該報道引用了最初的Polygon報道【Oculus lawsuit ends with half billion dollar judgment awarded to ZeniMax】,Polygon的原文是說沒有剽竊(misappropriate)。

In awarding ZeniMax $500 million, the jury also said that Oculus did not misappropriate trade secrets as contended by ZeniMax.

    • BI的報道里也提到Oculus發言人所說,他這個案子的核心在於「剽竊(Stolen、misappropriate),而調查結果對他們有利,因為調查結果是「不構成剽竊」。

  • 如果真是「剽竊」,只陪0.5億?(說剽竊的是基於著作版權侵權Copyright Infringement),ZeniMax告Oculus的核心就是「剽竊」,而且要求賠償40億。

  • ZeniMax說Oculus複製粘貼了他們的代碼
    • 卡馬克已經回應說他沒有用【卡馬克髮長文怒向宣判結果:沒抄ZeniMax代碼】
    • ZeniMax指控還有其他Oculus其他程序員用過他們的代碼,但那個都不構成「剽竊」。我不確定法院對這個的宣判,但即使成立,構成犯罪,也是屬於著作版權侵權。


此時此刻,我只想替小扎咋叫冤,花了20億美元買了Oculus。算上相關法律事務的,還有留住員工的成本,最終花費達到30億美元。現在又被判罰了5億美元。一共花了35億美元。我要是小扎,我都哭暈在廁所。

以我的觀點,我覺得這個判罰是合理的。是對整個行業有良好影響的。

首先你一個公司的高管,在競業禁止期間加入另一個相關公司,且不說你帶了前一個公司的幾千分資料,即使你沒帶任何資料,前一個公司對你的技術的培養,也是做出了貢獻的。(經評論區提醒,此話不妥。卡神不是公司培養的,是卡神培養了公司。zenimax買了卡神的公司後,錢付完,卡神跑了。)你帶著自己的技術,帶著自己的經驗,加入了個另一個同行的公司,然後把自己的技術應用在這個產品之上。這就是明目張胆的違反你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而且你們還做了偽證,而且還被法官發現了。罰款五個億真不高。和你們這些高管獲得的30億的利潤相比。

我相信,美國的法官對這件事情的判罰也是有示範效應的。能夠規範相關技術行業技術公司之間的不正當的技術交易。舉一個例子,中國也有一個案例,一個超級大公司的高管離職自己創業。新公司,非常賺錢。但是原來公司的大老闆覺得你這樣做不地道,於是想盡各種辦法把這個人給做掉了。這就是暗著來的,美國是明著來的。那相比之下還是明著整好一點。

上面那個高管的名字,我就不想細說了。應該有人可以猜到。但是下面的中國虛擬現實第一案是有名有姓的。

大家可以百度一下趙山山起訴暴風科技的暴風魔鏡侵權。

相比於美國的高效率,這一個案子已經拖了四年多啦。而且不管是輸是贏,相信賠償額度跟美國的相比也是九牛一毛,不能夠比較的。據律師的樂觀估計能夠賠償50萬人民幣就已經很多啦。且不說目前根本就沒有贏的希望。

趙山山2014年帶著自己的技術去找暴風馮鑫。希望能夠和他進行合作。當時雙方聊的非常盡興,當場拍板決定投資2000萬進行合作。在接下來幾個月的時間中,趙山山一面忙著籌備新公司的籌備;一面把自己的技術全部教給暴風科技的副總裁崔天龍和技術總監韋嬋媛。這個技術總裁和技術總監在了解到和掌握了相關的技術之後,覺得這個沒有什麼難的,於是就帶著趙山山第一代的設計推出了暴風魔鏡第一代的產品。然而這個產品只是趙山山用來測試用的。而趙山山是近視眼,375°左右,所以這個產品的設計也是按照375°左右的正常視力的人佩戴,會造成視力傷害。

趙山山發現被騙之後,立刻推出了自己的產品GLASOO,帶有視力的調節裝置,這樣就可以適應不同視力的用戶佩戴了。暴風的人發現了之後立刻抄襲了一款暴風魔鏡二代,也是帶有這樣的視力調節裝置。但是暴風的人沒發現的是,趙山山第一代並沒有參和申請任何專利,但是第二代申請了專利。這就叫吃一塹長一智嘛。而且第一代沒有申請專利的原因是因為不準備推出第一代產品,因為他是有傷害的,是不能夠推出給消費者的。

從那之後,暴風又有多個產品幾乎是全部抄襲和侵權趙山山的專利。被趙山山5次告上法庭。從2014年到現在2017年了,這個案子還沒有結束。可笑的是,暴風魔鏡二代早已經不賣了。可暴風魔鏡一代還在賣。侵權了趙山山設計的暴風魔鏡小d,換了個名字叫做暴風魔鏡小M。

筆者對中國虛擬現實第一案,並不抱樂觀的想法。遙想2005年,暴風科技成立之初暴風影音侵權realplayer,也是耗了四年的時間,最終法院判侵權成立,暴風科技賠付10萬塊錢。而realplayer這個公司在中國所花費的法律成本高達千萬。不知道趙山山花費了多少錢,又能賠付多少錢?

想到現在,o中國的虛擬現實行業,山寨橫行,想必與這兩個案子的對比,也可見一斑。


Oculus最多賠點錢啦,Carmack可是要吃官司啊。在加州Destroying evidence是misdemeanor,Perjury可是felony。搞不好今後幾年就得在牢里寫代碼了。


謝邀!

這個話題其實無關虛擬現實,儘管是春節期間虛擬現實圈裡最大的新聞,但歸根到底,還是一個成熟的商業社會侵權問題。很多東西,其實都值得中國的借鑒,無論是不是虛擬現實,在互聯網的其他領域,也很值得思考。

無可否認,五個億的美金,算是VR領域的大筆款項了,就像當年Oculus被以20多個億賣給Facebook一樣,這次被判罰五個億,也開啟了這個行業最大的一筆侵權賠款,至於箇中原因,目前從外面來看的資料不是很多。

但這件事兒本身是很有意思的。第一對於美國科技圈,尤其是虛擬現實圈而言,即使它是一個新興的行業,但也說明了美國法律的完善度。一個還沒有標準的行業,卻還是要遵循早已有標準的法律,不論你本身有多大,最終都要遵循法律。

這是在國內,目前還需要大力值得學習的。雖然這幾年,VR領域的維權問題估計還不是很多,但一個成熟的行業,始終要面對完善的法律法規。在接下來的發展中,VR也將會遇到很多技術方面的侵權問題,如果確保擁有核心技術的個人或者機構,能夠迅速維權,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這一次Oculus 因侵權被判罰 5 億美元,有很多值得我們參考。比如怎麼樣才不算侵權?侵權之後怎麼處理?面對大公司,小公司如何維權?這些問題,對於剛剛起步的虛擬現實行業來說,都有有借鑒意義。

另一方面,這件事算得上醜聞,OCULUS在圈內被大家捧為神一樣的公司,這次事件之後,相信大家依然認為她是這個行業最牛的公司不假。但也的確是打了一個狠狠的嘴巴,不要盲目崇拜所謂牛逼的公司,VR這個行業,很多高手還散落在民間,各種可能等著我們去開發。


google為什麼連卡馬克使用google搜索了什麼都泄露出去了?


id tech和那個vr是卡馬克自己和一幫子人親手搞出來的,本來他給zenimax打工後來被趕跑了,估計覺得這東西就是自己做的怎麼不能用.話說zenimax老闆狡猾的很,業內出了名的精,還是律師出身,卡馬克想多了


難道後面被OC開源的代碼中就有?


視頻封面TOPACE: VR頭盔—在線播放—優酷網,視頻高清在線觀看視頻據說這個也是抄襲了Zeni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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