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的不開心了,如何下定決心辭職?

入職2年,從事總裝工藝開發工作。

公司是合資公司,有商用車(輕卡,皮卡),乘用車(SUV和MPV)

輕卡和皮卡在老基地,利潤低,銷量好。

SUV和MPV在新基地,利潤高,銷量一般。

公司領導十分重視新基地的SUV,MPV。

公司領導十分不重視老基地的輕卡,皮卡。

我從入職到現在,一直在做老廠項目。

工資待遇一般,扣去五險一金到手不多。

還沒買房,沒買車。

做總裝工藝開發工程師的兩年里,學的都是皮毛。

還沒有學到家。

良禽擇木而棲,賢臣擇主而侍。

目前想辭職,但是害怕找不到比現在更好的單位。

辭職的去向和領域:離老家近一點,整車或者零部件開發

下定不了決心怎麼辦


思考三個問題。

第一,現在這份工作是否能給你帶來很多錢

第二,現在這份工作是否能給你帶來很大的對未來的期望

第三,現在這份工作是否能讓你不斷學習。

這三點如果一點都沒有的話,那麼趕緊辭了吧,這年頭餓不死人,你拿出生命中不算很長的一年去旅個行,去做點想做的事,其實沒什麼的。

何必那麼著急去找下一份工作,你的勞動力值錢著的,也被剝削著的,有些事情改變不了也是矛盾著的,所以更應該做自己。

祝順利。


第一次回答問題,希望能給到你幫助

先談談我自己,工作到兩年左右,也產生了想辭職的念頭,並且第一次下定決心要辭職了,辭職報告也交上去了,然後愉快的休了個長假,找了份自己以為喜歡的工作,工資剛好能養活自己,但是幹了半個多月就發現自己對新的工作也不喜歡,那個時候真的很心慌,這是好恰好原單位的領導也希望我回去,我就又厚顏無恥的回去,還做的是HR,再回過頭來反思以及結合自己做HR的這段經歷,我談談如何下定決心辭職,之所以下不定決心,是因為你對目前的這份工作持有一份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雞肋心態,如果說你想下定決心,最好的辦法無疑是有更好的選擇在等著你,人總是往高處走的,如果你能找到一份薪水更高發展空間更大的工作,辭職的決定就很好做了,但是如果你現在沒找到又該怎麼辦呢?我很喜歡一句話,說工作是生活的手段,絕不是生活的目的,我建議你調整一下生活的狀態或生活的方式,體型不好可以開始健身,技能不夠可以考考證,學學做飯做菜,出去旅個游,多和朋友組織些活動,很多時候我們想辭職更多是想換一種生活狀態,如果沒下定決定,你可以多關注一下提高自己的生活品質,或者說轉移一下自己的注意力,做一些能讓自己感覺到自己在某一方面在進步的事,這些都能影響的到你心態的變化,到一定程度,你會更加的自信,自信這個因素在做決定的時候是很重要的,當你自信起來了,你做決定就會更加從容和堅定,一旦你自信,你會相信自己能找到更合適的工作而輕鬆的下定決心辭職,也能自信的認為自己在目前這個公司也會有很大的發展而不辭職,所以不管如何,先努力讓自己自信起來才是最為重要的事情。加油!


我覺得每個人都有屬於自己的最佳選擇。對於我來說從銀行辭職是正確選擇,至少從收入上看是正確的,一邊考研,並且一年內買了車,這在以前看來是不能實現的。我覺得行萬里路後擇木而棲與擇木而棲後行萬里路是有區別的,而前者的決定更具價值。


勞動者如果想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挂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現在我也是這種情況,但是感覺先找到工作再換會比較好


裸辭的前提:一年沒收入 你也能過得很瀟洒 我指的是心理上;

找好下家再辭職,這種事在有的行業是不太好操作的,不會那麼嚴絲合縫的。

辭還是不辭,最終還是看你想要的是什麼。

祝你好運。


不一定辭職了再找啊,先找好下家再辭不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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