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曝光的被女友從大腿注射水銀的那個人,目前的生還概率如何?
消息來源:……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來自路過的god
圖片資料:
(3月7日更新,補充更多汞單質中毒病例,以及汞中毒機理)
本人專業為化學,非醫學專業,不為下述言論的針對性、精確性負責:
文獻記載,存在較多注射汞單質,及時治療並生還的病例[1][2]。跟吸入/攝入汞鹽相比,靜脈注射汞單質導致的危害會相對更小。Winker, R.於2002年研究的78宗靜脈注射與經口服用汞單質病例認為靜脈注射或經口服用汞在毒理學意義下罕見存在致命性風險[3]。文章認為,治療後殘留組織內的汞單質會導致局部炎症與胸痛、心律過速,但中樞神經與腎臟毒性並不常見。這是由於因為汞單質的化學活性較弱,而不像汞離子在生物體內容易形成反應活性高的配合物,而是沉積在體內並隨著時間流動轉移至周圍器官內。並且,急性汞中毒主要由吸入汞蒸氣而非靜脈注射或經口服用導致。汞蒸氣中毒的特徵與流感癥狀相似,表現為流涎、吞咽困難、乾咳、牙齦紅腫,乾燥咳嗽,呼吸困難,發燒,腹痛,噁心,嘔吐,和腹瀉等。[4]若非檢驗血液、尿液中的汞含量,較難根據病徵判斷汞蒸氣中毒的原因。該文章提及三個病例均為確診汞蒸氣中毒後通過螯合療法成功控制病情。[5]Winker, R所著論文甚至提及到有一名22歲患者持續6個月於上臂靜脈注射汞單質,並經口服用100ml汞,該患者通過長期治療仍然能夠控制病情。根據上文所述的治療經驗,靜脈注射的汞單質可以通過切開引流術移除,殘餘汞可以通過口服或注射2,3-二巰基丙磺酸(DMPS)或二巰基丁二酸(DMSA),形成汞螯合物並移出體外。據文獻了解,涉及到汞單質注射的病例大多由患者自身注射[1]~[6],理由為自殺、替代醫學、毒癮等導致;極少部分為他人故意投毒。以往經驗認為汞中毒的致命風險較低,經積極治療後通常能夠控制病情,但仍有文獻闡明部分病例在被靜脈注射汞單質後,經治療,患者尿液中汞含量仍然長期超標,X射線檢查依然可能於肺部毛細血管長期檢出汞單質,並導致一系列的慢性汞中毒的病徵,如慢性肺炎、周圍神經病變與精子無力症等。[6][7]下面節選部分病例:病例1:
40歲男性患者企圖自殺,於靜脈注射3ml汞單質,再同時服用3ml汞單質。24小時內,患者體征為呼吸困難、發熱、心律過速、腸胃輕度不適。胸透X光顯示汞單質進入肺葉兩端,肺通氣/血流灌注掃描灌注發現局部栓塞,腎功能下降,尿素氮、肌酸酐和尿酸升高。
治療方式:注射二巰基丁二酸(DMSA)螯合汞單質,並靜脈補液。36小時後患者病情穩定,肺、腎功能改善,心律趨於正常,出院時表徵為輕度運動性呼吸困難。A 40-year-old male injected 3 mL of elemental mercury intravenously and ingested 3 mL as a suicide attempt. Within 24 hours, he became dyspneic, febrile, tachycardic, and voiced mild gastrointestinal complaints. Chest X-ray revealed scattered pulmonary infiltrates and embolized mercury bilaterally. A ventilation/perfusion scan demonstrated ventilation/ perfusion deficits. Additionally, his renal function declined, as manifest by minor elevations in blood urea nitrogen and creatinine and decreased urine output. Pulmonary therapy, intravenous hydration, and chelation using 2,3-dimercaptoscuccinic acid (DMSA/Succimer) were started. Over the next 36 hours, the patient"s pulmonary and renal functions improved. Temperature and heart rate subsequently normalized, and symptoms at discharge were mild exertional dyspnea.
病例2:
一位22歲的替代醫學(印度巫醫?)實習生於2005年2月8日入院治療,患者自述病史為曾多次於雙臂靜脈注射汞單質。檢查後發現病人發熱、心律過速,雙手至上臂腫脹發炎。該患者稱其曾在別處醫院做過膿腫切開引流術。
放射成像檢查顯示患者雙手均存在存在不透性陰影。左手於無名指橈骨延伸至尺骨左側前端三分之一處,右手則於無名指的近端指間關節至腕關節處。患者沒有接受進一步的診斷或手術治療便自行出院。事後得知患者出院後向某私人護理院尋求醫學幫助,並在48小時內死亡。除了其曾在近兩年內多次自行靜脈注射汞單質與其他物質之外,並沒有其它對患者的可靠病史信息。22 year-old trainee in alternative medicine was admitted in our hospital on 8th February 2005 with a history of intravenous injection of elemental mercury in both hands [Figures [Figures 1 1–4]. On examination, the patient was found to have fever, tachycardia, and inflammation of both hands extending up to the forearm. The patient had had an incision and drainage for a supposed abcess in another hospital. Radiography of both hands showed a radio-opaque shadow extending from the tip of the ring finger to the lower third of the radius and ulna on the left hand, and from the PIP joint of the ring finger to the wrist joint of the right hand. The patient left against medical advice before any further investigations or surgical procedures. He was later admitted to a private nursing home and it was reported that he died within 48 h of admission. No further information was available from the relatives except that he had taken many other injections in addition to the mercury, and that he had been doing this for more than two years.
病例3:
20歲男性患者於2005年2月15日入院,其與其友人認為汞存在春藥效用,便自行靜脈注射汞單質。病人體征為發熱、心律過速、右手(汞注射位置)至上臂腫脹。
檢查發現該患者血流動力學穩定。由於患處膿腫,主治醫師於急診室內嘗試切開引流術。放射成像檢查發現上述檢查完成後,患者在全身麻醉下於手臂處對殘留汞進行清創。由於沾染原因,部分汞必須與周圍軟組織一併切除。放射成像檢查證實手術成功。為避免感染及使得殘餘汞得以流出,術後傷口敞開。
翌日,患者不顧醫生建議執意出院,並於同年3月7日再次於心前區皮下注射汞單質。患者在另一家醫院進行了清創引流術移除汞,術後由放射成像檢查發現汞單質進入胸壁皮下組織,但患者拒絕進一步的手術治療。患者於同年10月因心前區皮膚腫脹發炎而回診,這次患者願意接受手術,去除受沾染的皮下組織,術後傷口癒合正常。20 year-old male was admitted to our hospital on 15th February 2005 with a history of intravenous injection of mercury taken by him and his friend as an aphrodisiac. The patient presented with fever, tachycardia, and swelling of the right hand (which was the primary site of injection) extending up to the forearm [Figures [Figures5–10]. The patient was haemodynamically stable. An attempt had been made for incision and drainage in the emergency room because it was diagnosed as a injection abscess. An X-ray of the hand revealed a radio-opaque shadow overlying the fourth metacarpal, third and fourth intermetacarpal space extending over the carpus, and the wrist joint up to about 1 cm over the distal end of the radius and ulna dorsal to the skeleton. A diagnosis of extravasation of injected mercury was made. After basic investigations, the patient was shifted to the operation theatre where a thorough debridement was performed under general anaesthesia and a large amount of mercury was removed physically from the dorsum of the hand. Some of the mercury could only be removed along with excision of the surrounding soft tissue; the removal of mercury was confirmed by radiography. The wound was left open so that any mercury left behind could find a passage to come out. On the following day, the patient went home against medical advice but came back on the 7th of March with a history of another subcutaneous injection of elemental mercury over the precordium. Once again, an attempt had been made to drain an abscess in another hospital. The patient refused any further surgical procedures although the radiograph showed the deposition of mercury in the subcutaneous plane in the chest wall. The patient turned up in October 2005, with a swelling over the precordium with surrounding inflammation [Figure 10]. This time, he was willing for surgery and the mercury was removed along with surrounding tissue en masse and the wound healed uneventfully.
病例4:
病例5:A 29-year-old male, a drug addict, injected
metallic mercury into a vein in the elbow region. After 2
weeks, he was hospitalized. In X-rays of the site of
injection, pulmonary fields and abdominal cavity, 「foreign
metallic bodies「 were present. After 1 month, the patient
received 5 days』 chelating treatment – d-penicillamine
(300 mg twice a day) and vitamin B6 (40 mg daily); a
week later a surgical excision was undertaken. Tremors
persisted for 3 years. 88 months after intravenous
injection, the patient was treated with chelating therapy
once again (4 days).
病例6:An 18-year-old male was admitted to hospital
due to elevated fever of over 39°C and hemoptysis. Both
symptoms presented 18 months following intravenous
injection of metallic mercury in the elbow region.
Radiological examination disclosed fine metallic
interstitial shadowing in the lung parenchyma. Metallic
shadows were also present in the subcutaneous region of
the cubital fossa. CT scans and USG examination
revealed similar deposition of metal in the other organs
(liver, kidneys, lymph nodes and heart). The mercury,
blood and urine levels exceeded the reference values by
many times (Nalepa et al., 1996). The patient repeated
the injection a few times. Finally, he committed suicide by
hanging 11 years after the first injection. In the
extraordinary autopsy, metallic mercury deposits within
the cardiac muscle were found (Konopka et al., 2006).
The results of examination for mercury in papers (Nalepa
et al., 1996) and (Konopka et al., 2006) were obtained by
the first authors of this article.
A 17-year-old girl injected metallic mercury into
the vein of both forearms for suicidal purposes. On
admission, vomiting, vertigo, restlessness, and locally, in
the cubital fossa, flare and vesiculation, followed by
necrosis, occurred. After 2.5, 31.5, and 32 months, the
patient was treated with d-penicillamine (4, 6 and 10
days, respectively). Additionally, 31.5 months after the
injection, a surgical excision was undertaken. In the lung
parenchyma (X-ray), as well as at the heart valvula
(echocardiography), metallic droplets were observed.
After 5 years, in a control test, tremors, and after 9 years
– decreased muscle power (muscle of shoulder girdle),
were ascertained.
參考文獻:
1. McFee, R.B., Caraccio, T.R.; Intravenous mercury injection and ingestion: clinical manifestations and management. J. Toxicol. Clin. Toxicol. 2001. 39(7):733-8.2. Gopalakrishna, A., Pavan T.V.K.; Intravenous injection of elemental mercury: A report of two cases. Indian J Plast Surg. 2008. Jul-Dec; 41(2): 214–218.3. Winker, R., Schaffer, A.W., Konnaris, C., Barth, A., Giovanoli, P., Osterode, W., et al.; Health consequences of an intravenous injection of metallic mercury. Int. Arch. Occup. Environ. Health. 2002. 75:581–6.4. Ellenhom M.J., Schonwold,S., Ordag, G.; Metals and related compounds.In: Ellenhorn MJ, editor. Ellenhorn』s medical toxicity. 2nd
ed. Baltimore: Williams and Wilkins; 1997. 1532-813.5. Gul Oz, S., Tozlu, M., Yalcin, S., Sozen, T., Sain Guven, G.; Mercury vapor inhalation and poisoning of a family. Inhalation Toxicology. 2012. 24(10), 652-658.6. Dell"Omo, M., Muzi, G., Bernard, A., Filiberto, S., Lauwerys, R., Abbritti, G.; Long-term pulmonary and systemic toxicity following intravenous mercury injection. Archives of Toxicology. 1997. 72(1), 59-62.7.Teresa, L., Halina G.; Chronic, long-term presence of mercury due to a single injection of elemental mercury in hum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iochemistry and Biotechnology. 2012. 1(2), 19-23.
還好我沒有女朋友
回答題主問題,男方必死無疑。
汞中毒會導致腎衰竭,還會導致大規模的肺部栓塞。這兩項里任何一項都足夠致命。而且大量汞注射入體內,會造成嚴重的汞殘留。不是說用幾劑DMSA就能好的事。
分析完男方我們再分析下女方的生存概率。女方這種行為已經是故意殺人罪了。在男方睡熟的情況下進行殺人,絕對不可能和防衛扯上關係。而且描述也沒說男方之前施用過暴力什麼,很多都是微博評論區惡意猜測。故意殺人最低判十年有期徒刑,按照這種作案手段惡劣外加作案動機直接故意的,大約有三四成概率判死刑立即執行,最差判個無期也是肯定的。以前投毒的基本都從重處罰了,這個比投毒手段還惡劣些。又因為女權問題吃了知乎一記不友善。不過好在炸出來的魚不少,豐富了我的黑名單。這種真是心太狠了,果然是最毒xx心啊。幸好我沒有女朋友。
——————————————————目測給我點贊的都是單身汪……順帶問下學過法律的,如果這男的死/不死,此女相應的罪名及刑罰謝邀,必死無疑
推測作案人員是醫務工作者,而水銀的來源是水銀血壓計或體溫計。這個患者估計呼吸機是離不了了,就看全身狀況評估下來能不能做肺移植,以及能不能找到肺源吧。
美國之類很多國家禁止使用水銀血壓計和水銀體溫計是有道理的。暫且不談惡意使用,日常使用血壓計也不見得安全。以前實習的時候就看到醫院的血壓計盒子里小水銀珠滾來滾去,很是圓潤可愛,就是不知道自己誤吸了多少汞蒸氣TAT
劇毒物質沒有管控,可以隨便購買是不合理的。希望這個男生能恢復,也呼籲大家日常家用選擇電子血壓計和體溫計。今天跟朋友吃飯時聽到了這個事,回來就發現了這個問題……第一反應是想要查證這個事兒是不是真的,試圖搜一下那個X光的照片的出處,但是奈何校園網抽風上不了google,別的搜圖引擎暫無結果……方便翻牆的朋友可以搜搜看。第二反應是想查一下水銀是否能被注射……高票答案給出了幾個文獻記載的病例,在下就順手百度了一下「水銀 注射」,沒想到也有幾條新聞:昆明「水銀男孩」系被注射 檢察院批捕一男性嫌疑人女孩身體注水銀 水銀中毒到底會如何?之前積累的常識是,汞單質很難造成汞中毒,讓人汞中毒的更多的時候是汞蒸氣。記得是在一篇講莎士比亞作品中「水銀滴耳」的謀殺方法中提到的,說這種方法並不能讓人中毒而死……再就是小的時候在爺爺家打碎了水銀溫度計後趴在地磚上玩兒的不亦樂乎……以上的兩個新聞中的病人最終都沒有生命危險,貌似也沒進icu。問題中的病人病情似乎更加嚴重,可能有兩個原因:1、注射手法專業,直接進入靜脈導致病程更急?(猜的)
但是上面兩個病例雖說沒直接注射進靜脈,水銀最終也是遍布很多重要臟器的……
2、注射水銀的量比較大?從給出的信息無法判斷……所以,在事件塵埃落定之前,先別下結論,且等且看吧……請教了一下當醫生的姐姐,基本無生還可能~
評論炸出好多單身狗。。。幸好單身,安全呀安全,哈哈哈!
(乾貨)評論中有很多人困惑,如果這件事情是真實的(目前還有待考證),如何定罪量刑。作為一個學法律的學生,還想從法律角度談談,回答一些可愛的知乎ers的困惑,僅僅做參考。
從法律角度,是故意殺人罪
死亡,既遂未死亡,未遂是否死亡,不影響定罪,即是故意殺人罪,但會影響量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故意殺人罪是故意犯罪中性質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一種犯罪,也是中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少數犯罪之一。
乾貨,略枯燥,可略過,哈哈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的一種。故意殺人罪是故意犯罪中性質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一種犯罪,也是中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少數犯罪之一。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故意殺人罪構成要件:客體、客觀、主體、主觀要件定義: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判刑:死刑、無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
解釋及法規
刑法條文
1、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搶劫罪量刑標準。
3、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4、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5、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6、第二百九十二條
第二款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99.10.27法[1999]217號):
關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
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注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別。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後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內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內容,只要有死亡後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後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效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9.10.20法釋[1999]18號)
第四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對於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於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實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11.15法釋〔2000〕33號)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客觀要件
1、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藉助一定的兇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於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2、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3、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本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姦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判斷方法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為故意。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1)為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2)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3)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後果,動輒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
(1)認識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情形;
(2)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即聽之任之、滿不在乎,容認、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結果發生或明知道必然發生的情況下放任結果發生。
(3)特定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於間接故意。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姦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近似罪
1、產生被害人死亡結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關於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殺人案件的定性,我國刑法理論一直認為,凡是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殺人的,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只能認定為放火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故意殺人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
故意殺人罪是對死亡的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致人死亡罪責對結果的發生持否定的態度。
3、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這兩種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傷害罪的既遂與故意殺人未遂兩種情況。容易混淆的原因在於每種情況中的兩種罪,都造成相同的結果,因此,必須準確掌握它們之間的區別。
傷害致死與殺人既遂在客觀方面都產生了死亡結果,但其主觀要件的內容不同,前者為故意傷害他人,後者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
4、故意殺人罪與暴力犯罪中致人死亡的聯繫區別
(1)強姦致人死亡於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強姦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強姦犯罪過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或者經治療無效而死亡的。這種情況,仍然以強姦罪定罪。如果在實施強姦婦女行為之後,為了報復、滅口等動機而將婦女或殺死的,不屬於強姦致人死亡,而應當分別定強姦婦女罪、故意殺人罪,然後實行數罪併罰。
(2)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在搶劫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殺人罪論處,也不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合併論處,應以搶劫罪定罪處刑。如果出於復仇或者其它個人目的而殺死被害人後,遂乘機將其財物拿走的,不以能搶劫罪論處。因為行為人所實施的者殺人不是作為取得財物的直接手段,而是為了復仇或者出於其它個人目的,非法佔有財物的意圖是在殺人之後才產生的,所以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即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實行數罪併罰。
在搶劫行為完成之後,行為人出於滅口或者其它目的而殺死被害人的,應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按數罪併罰原則處理。搶劫殺人與圖財殺人的區別。其主要區別是:搶劫殺人是行為人用殺人手段當場取得動產,而圖財殺人則是在殺人之後,經過一定時間才能佔有被害人的動產或不動產。例如,為了霸佔遺產而殺死父母、兄弟姐妹等,應按故意殺人罪定罪判刑,不能以搶劫罪論處。
(3)其它暴力性犯罪
如果暴力內容的致人死亡中包含故意殺人內容的,以該種暴力性犯罪一罪論處;沒有包含的,以數罪併罰。
立案標準和量刑
立案標準
行為人涉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公安機關即可立案偵查。
量刑
1、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
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
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本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特別規定
安樂死
關於「安樂死」定性問題對實施積極的安樂死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所謂安樂死,通常是指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瀕臨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囑託而使其無痛苦地死亡。安樂死分為不作為的安樂死與作為的安樂死。
不作為的安樂死(消極的安樂死),是指對瀕臨死亡的患者,經其承諾,不採取治療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維持裝置)任其死亡的安樂死。這種行為不成立故意殺人罪。
安樂死的三種情況:
在我國,救死扶傷是公民的道義責任,是醫務人員的職業責任。對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應盡量給予醫務上的治療和精神上的安慰,以減輕其痛苦。人為地提前結束患者生命的行為,還難以得到一般國民的認同;即使被害人同意,這種殺人行為也是對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別是在法律對實行積極的安樂死的條件、方法、程序等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實行積極的安樂死所產生的其它一系列後果不堪設想。在法律未允許實行積極安樂死的情況下,實行積極安樂死的行為,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既不能認為這種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條的但書為根據宣告無罪。當然,量刑時可以從寬處罰。從各國刑法理論研究和刑法實踐趨勢來看,積極安樂死無罪化,或許可以逐漸實現。
大義滅親
對所謂「大義滅親」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論
我國不承認「家法」,對一切違法犯罪人都應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法律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處死他人。行為人對違法犯罪的親屬,也只能交由司法機關處理,私自處死違法犯罪親屬的,同樣構成故意殺人罪,但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
賠償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只是原則性規定, 具體案情是更重要的。 關於賠償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如下: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 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 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 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 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 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 出額。 ) 往你原有病上靠。
3、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 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 歲以上的, 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 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 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 依照前款 原則確定。 ) 考慮春祥的戶口在哪,盡量往城鎮戶口靠。
4、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 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 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 一部分靠到媽的眼睛上。
5、交通費、食宿費等。(以死者家屬實際合理支出考慮)
相關案例
一、李輝殺人搶劫案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緩期兩年。
2009年2月26日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08)黑刑一終字第15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計程車司機李輝殺死乘客秦某並且搶走財物,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李輝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特別嚴重,社會危險性極大,且其曾因搶劫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不到一年又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殺人、搶劫犯罪,具有累犯這一法定從重處罰情節,應依法嚴懲,故判處死刑並上報最高法院核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階段,李輝委託謝通祥律師擔任辯護律師,最高人民法院採納了謝通祥律師的「其妻潘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破案線索可以作為對李輝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及被害人具有過錯」的辯護意見,2009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復71496341號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1、不核准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08)黑刑一終字第15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對李輝的死刑判決。
2、撤銷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08)黑刑一終字第15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對李輝的死刑判決。
3、發回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重新審判。
2010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高級法院以(2008)黑刑一終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書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改判李輝死刑緩刑二年。李輝現在已經在監獄服刑。這個問題下的答案有多少分不清女權直女癌和犯罪的區別的,這居然是在自詡科學正義代表的你知,真讓我大開眼界。
瀉藥。基本沒有生還可能。
真慘。。。真慘。。。真慘。。。千萬別得罪學醫的女朋友!真想知道這男的幹了什麼能讓女的下這種狠手。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感覺,理論上還有希望,實際上,難!最慘的就是死不了卻救不活,呼吸機一直吊著,中國沒有安樂死,他家人也捨不得簽字撤機,那他就只能連著呼吸機痛苦的活著了,太可怕!他不死女朋友都無法判刑!
太恐怖了.... 刷新了我對這個世界的認知
曾經有一所醫科大學的口腔科女生在聽聞了老師關於水銀剝皮的傳說,買了一批水銀溫度計,打碎收集水銀,在半夜打著手電筒在學校花園對一隻大白鼠進行了試驗,並加以錄像。從此火遍全校,身為美女卻無人敢追,給其同班同學造成了極大的心理陰影,在畢業後就轉行了,成為一名英語老師。
2017年2月22號,洪山區法院宣判了: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77萬元。
必死無疑
首先,上哪找那麼多水銀?(@_@)
深度解析:女朋友把水銀注射到男友的右大腿大靜脈!
大腿大靜脈注射水銀千萬不能讓我女友學會深靜脈!!
我卻想知道為什麼手段如此殘忍!
卧槽這多大的仇啊.........
推薦閱讀:
※吃了毒蘑菇中毒後是什麼體驗?
※艾灸產生的煙長時間吸入有什麼壞處?會中毒嗎?
※這樣的女孩子可以繼續追嗎?
※劇毒生物的天敵吃了這些劇毒生物為什麼不會中毒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