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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第一份工作並不喜歡,想辭職怎麼辦?

大家好,我是今年六月份畢業的普通二本本科女生,專業人資,從事醫藥銷售。1月份實習至六月份轉正,一直工作到現在,將近十個月的工作時間,這份工作從一開始就不喜歡,不過因為牽扯家人的關係,而且工資也還可以,所以一直堅持到了現在,可是我真的是硬著頭皮在堅持,雖然在我負責的兩個季度里指標也都超額完成,但是我還是特別不喜歡這份工作,但是家人,都堅決反對我辭職,老闆和家人也各種嚇唬我找工作不易,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另外,我所在的項目是全球最大製藥P公司和中國最大製藥集團合作的項目,可是,我所屬的是中國這邊的公司,各種和外企不能比。。。好煩惱。最近準備和家裡人再溝通,但是,哎。。


每個都有自己的優勢,不同的工作也要求你具備不同的行為模式。如果這種行為模式是基於你的優勢而產生,你就會認為你所做的一切都是理所應當,並且能夠輕而易舉地以高質量完成工作。相反,你就會產生「硬著頭皮」的感覺。

蓋洛普通過長達10年、對1000多萬人進行的調查結果顯示,只有1/3的人強烈贊同「在工作中,我每天都有機會做我擅長之事」這種說法。而對這種說法持「不認同」或「非常不認同」觀點的人中,沒有一個人能夠全心全意投入到工作中。如果你的上級總是關注你的劣勢,你消極怠工的幾率會高達22%;相反,如果關注你的優勢,這種幾率則只有1%。

長期從事不能發揮自己優勢的工作,你就無可避免地會產生職業倦怠問題,不願意積極投入到工作中,甚至逃避工作。這是一種惡性循環的狀態,並嚴重影響你後續的職業發展。

所以,對於題主來說,你需要兩個問題:1)、既然這份工作你能夠超額完成業績指標,那麼,這份工作到底是與你的優勢相悖,還是僅僅與你的興趣相悖?2)、如果與你的優勢相悖,那麼,你的其他優勢在哪裡?如果與你的興趣相悖,那麼你的興趣又在哪裡?


如果勞動者想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挂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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