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辨醫療水平有限和醫療事故?
最近對醫療事故的話題感興趣,仔細研讀資料,發現在媒體和病人口中的醫療事故,很大一部分的真實原因是醫生和醫院的水平不行,根本不算是醫療事故。那麼問題來了,該怎樣分辨兩者呢?
我問這個問題的原因是,知乎上很多相關問題的回答里經常看到這樣的說法:那頂多算醫生水平不行,算不上醫療事故。接受王禮熠同學的批評,更改題目,並補充說明,好好說話。
謝邀
題主的原題是「如何分辨庸醫和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一個法律概念,簡化定義為「由於醫務人員的失誤導致患者損害」。並且像另一位答主所說,只有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為醫療事故的,才可稱為醫療事故。醫療事故一般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醫務人員在診療行為中存在主觀過失。
比如一個重病人在住院過程中死了,但屬於疾病本身導致,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沒有主觀過失,不構成醫療事故。2.患者有人身損害後果。
比如某醫生醫囑某患者靜脈滴注「0.9%氯化鈉注射液100mL+注射用頭孢曲松鈉1g」,結果護士看錯醫囑給患者用了0.9%氯化鈉注射液250mL+注射用頭孢曲松鈉1g,但患者使用後未出現損害,不構成醫療事故。3.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還是上面那個例子,假設那位患者為糖尿病患者,發生上述失誤後患者血糖從110漲到了180,但上述注射液中並不含有可致血糖升高的物質,故血糖升高與護士將注射液配錯很可能無關,不構成醫療事故。當然還有幾個要件,比如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必須是合法的執業醫務人員,這個是必須的,否則就是非法行醫或者非法執業等等了。
當然,有的人可能對以上幾條還有這樣的疑問:
1.我認為我/家人/朋友在就診過程中院方發生了醫療事故,怎麼辦?患者有權要求封存病歷,並委託醫療事故鑒定。2.有沒有符合以上各種醫療事故構成要件,但被判為菲醫療事故的情況?
我不敢說沒有,不過倒是耳聞目睹過身邊的專家庫專家鑒定醫療事故材料,這些事例都發生在外院,不會有要求你去鑒定同事的醫療事故的情況,其次在結果的鑒定上,一般也是符合專業的,最後,醫療事故是分等級的,對於什麼樣的損害屬於什麼等級,有明確的標準,醫療事故_百度百科這個不以哪一位專家的意志為轉移。最後的最後,其實這個組織也可以運作得更加公開一些,如果這個組織運作不被信任,其實傷害的是廣大醫生的權益。3.如果鑒定為非醫療事故,是不是代表醫院一定不用賠償?
否。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並非司法機關,即使鑒定為菲醫療事故,患方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可能根據其他法律(如: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主席令第二十一號)判決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進行賠償。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果僅作為證據之一供法庭參考,並不是判決的全部依據,現實中並不乏鑒定為菲醫療事故,但法院仍然判決賠償的例子。4.為什麼屍檢要收費?為什麼醫療事故鑒定還要收費?為什麼提起訴訟要收費?為什麼請律師要收費?等判下來都一年半載了怎麼辦我現在就要賠款!你們都是官官相護的,鑒定結果肯定有問題!我就知道是這種結果!法官跟醫生肯定串通好了!
呵呵。。。。又想把我們批判一番。
至於「庸醫」,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並且概念很模糊。
比如某省高考,有50萬人參考,最後狀元考了700分,其他499999人都不如狀元,那麼這499999人是否都可以稱為「庸生」?,甚至,因為狀元也沒能拿滿分,他也得算作「庸生」中的一位?
同樣地,如果醫術可以量化,會出現相同的情況,醫療行業的滿分是「能夠應用各種手段精確診斷並治癒所有疾病」,但即使是鍾南山院士也架不住有的病人要死的,從這一點來說,全球所有醫務人員,都處於並將長期處於「庸醫」這一水平線上。
當然現實的操作中,賠償的範圍有時會被擴大,主要是看誰鬧得凶,比如拒絕屍檢的,個人呼籲如果患方拒絕屍檢的話,應該自己承擔舉證責任。很多賠償的案例,按照醫療事故鑒定,是肯定鑒定不成事故的,不過「會哭有奶吃」在國內已經成了鮮明的特色,眼下已經11月,新的《刑法修正案》正式實行,不過不知執行力如何,還是那句話:保護真正在看病的醫務人員,就是保護那些真正想看病的患者。醫療事故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作出肯定鑒定以後才可以認定,
除此以外的「醫療事故」說法都是有問題的。
如果認為一件事可能是醫療事故,
那就提出鑒定要求,鑒定是則是,否則不認。
絕大多數時候病人口中的所謂「醫療事故」,既不是醫生水平不行,也不是醫療事故我給大家說一下美國的做法。只討論我們眼科方面的。
美國各種病都有治療指南和治療原則,大夫只要做的符合治療指南和原則,或者他的做法雖然沒有在治療指南或原則上但有大量文獻支持,或者既沒有指南也沒有文獻但通過了醫院倫理委員會之類的同意就算沒有問題。然後呢,紐約這裡的做法是每個大夫都有自己一定的治療許可權,簡單來講就是他能做什麼手術,只要這個病是應該做這個手術,大夫也有資質(說出來可能不信,但這個准入資質真的不是特別高),無論做的多爛大夫都沒有責任。所以就造成了一個後果就是紐約這裡白內障手術沒做好的非常多,遠遠超出我的想像。
大夫水平對於患者來說是個主觀治標,世界上沒有手術成功率100%的大夫,90%以上就已經是神仙級別的了,但這個大夫做了100個,失敗了一個就要追究責任賠償甚至罵人家沒醫德我覺得就有點過分了。只可惜這種情況常常在我國發生。最後總結回答題主問題,醫療事故就是醫生對於一些常見病嚴重(注意是嚴重,因為治療原則是經常更新的)違反醫療治療原則給患者帶來損傷就是。而醫生水平這個是外行沒法看出來的。尤其別信網上評分。(紐約有一業內祖師爺級別的大夫,網上評分超級低,就因為他態度比較牛。)從法律角度,從什麼各種認證手段的角度我不知道,
我只知道,病人明明人在醫院,卻錯過最佳救亡時間就叫醫療事故;
早上七八點救護車已到醫院,過了十二小時才進行手術,醫生應該比家屬更清楚,腦溢血是跟時間賽跑,奈何我們只是弱勢,等了十二個小時之後的手術,帶來的結果是無能為力
逝者已逝,給所有人帶來的傷痛,都是人應該都可以體會的到。
一地發展什麼都是毛用,發展醫學,才是最高的情商。
醫生和醫院的水平不行,根本不算是醫療事故。……………1.在沒有研讀病歷的情況下如何判斷是因為醫院/醫生水平不行?就看媒體的描述……?2.如果真是因為醫院/醫生水平不行出的問題,那不叫醫療事故叫啥?
嚴格來說,僅從患者及其家屬的角色來說,如果沒有系統學習過醫學且有一定臨床經驗的話,幾乎是不可能分辨得出來的。
當然,排除以下的情況。1。非常明顯的錯誤,如篡改病歷等。2。與之前醫生的溝通有相當大的差距,如醫生和家屬交代患者沒有大礙了,但轉頭患者就不行了。幾乎絕大多數的情況,都是醫患溝通這個環節沒有做好,即醫生沒有達到家屬的預期,而這個預期有多高,醫生自己應該好好給病人交代清楚。這裡又要分情況討論了。
1。是突發事件,這就看臨床經驗了,也就是題主所說的醫生水平不夠。
2。是關鍵錯誤,對於醫生來說,尤其是在手術台上的醫生,由於疲勞,是允許有一定範圍的誤差的,但是原則上的失誤是不允許出現的。而對於家屬而言,這兩種情況是無法辨別的。所以,當你懷疑是一場事故時,既然憑自己是無法判斷的,那麼走司法程序才是最好的選擇。另外,相信醫生。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先照搬《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說話。個人認為所謂的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不應只指只要世界上目前是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有人得到過並治療成功的就認定為可治療的,可防範的;就應該是醫生應該治療的。至於對於醫生和醫院的業務水平,這肯定是存在很大差距的,資源配置不均這是國家都承認的。只要在這名醫生的診療活動中,沒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就不應該承擔責任。對於醫療事故鑒定,在目前工作中遇到的糾紛,適用醫療事故鑒定的比例很低,一是醫療事故鑒定對於客體條件要求較嚴,不容易取得患方滿意的鑒定結論;二是醫療事故鑒定的結論對於糾紛賠償實際操作幫助不大;三是醫療事故鑒定一般是由醫學會組織,我們曾經遇到過醫生被抽到鑒定自己病人的尷尬情況,更容易使患方感覺有黑箱操作;四是醫療事故鑒定適用的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賠償金額真心比《侵權責任法》輕。但相對我所在地區來說,還是進行了大量的司法過錯鑒定,這個鑒定基本或多或少能把醫院拖進來點,對於患方來說更容易得到滿意的結論。曾經有鑒定機構因為做了無過錯的鑒定結論,被家屬圍堵的,後來和我們溝通:咱算個10%的責任可好,也是很無語就是了。但做鑒定總比硬談的好啊。至少賠償協議附了鑒定書的,咱不是在喪權辱國啊兄弟們啊。
題主說到如何分辨醫療事故還是醫療水平不行,這裡有個要理清的是「醫療水平不行」,《侵權責任法》第57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裡的「水平」大概可以分為「基本醫療行為」和「非基本醫療行為」,如果未能達到確實屬於《侵權法》所指的「水平」,一般可以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我想題主想表達的是超出醫療機構相應「水平」的「醫療技術」吧?! 如果題主所指的「水平」是現代醫療技術不能達到的,或者超過了時空限制、超出了相應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級別類別的「水平」,那麼對於不能達到患方預期的醫療效果也是不可苛責的。
我不知道題主是如何得出是不是的醫療事故結論。以我不高的醫學水平而言,有些糾紛案例我在看了全部病歷之後還是無法確認是不是醫療機構負有責任或者應該承擔多少責任。就算是走鑒定的路,專家們給出的意見也不一定完全統一,甚至相左。 因此在未經過鑒定時是否為醫療事故或者有醫療過錯就算是醫學專家的意見未經過一定的程序的最終認定也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何況是一般沒有醫學知識且不能掌握全部病歷信息的人,所以題主要想從媒體的一些隻言片語報道就辨別是不是醫療事故太草率了,專業的判斷留給專業的人做,雖然一般人可以根據自身認知做出不專業的判斷。不過當事人在鑒定時或在訴訟中質證時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其他的交給法律就好。
在接觸的醫患糾紛中,據我了解最終走醫療技術事故鑒定或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的患方很少,甚至還遇到過患方律師千方百計阻擾鑒定的。
綜上:全面掌握病歷信息時專業人員可以自身意見,但最終是不是醫療事故或有醫療過錯還得經法定的程序評價。僅僅看過媒報道的信息還是慎言相對正直。我媒最少都是百度醫科大畢業的,不敢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家屬們都要靠我媒來上吊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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