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監督的職責,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和監事會並存的制度是否存在重複設置影響效率的問題?


不存在。

獨立董事制度的意義,在於其不受大股東委派,獨立的行使職權,能夠代表中小股東的利益,防止董事會成為大股東的一言堂。也就是說,獨立董事是在董事會內部對大股東進行監督和制衡。

而監事會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代表股東會對董事會和高管層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與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責是在兩個不同層面上的。


理論上是降低代理成本,防範內部人控制的措施。獨董向董事會負責,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實際上人家也不操心這心。

是否影響效率。總體效率肯定會影響,區分職能後應該叫各司其職。功能不一樣。


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但並非存在於獨立董事與監事會之間,而是反映在監事會本身的定位上。

(以下內容出自某次監事長會議討論環節,未另行考證)

按《公司法》的要求企業須設立監事會,立法依據傳說是因為翻譯上的誤解:英美法系下只有董事會、股東大會而無監事會,大陸法系下(德國)設立專門的監事會,職能上卻對應於英美法系下的董事會和部分高管層,我國對兩種情況進行了綜合,形成了董事會、監事會並存的局面。當然,也有一說是來源於日本。

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監事會制度在國企和上市公司層面執行的較好,特別是銀行業,形成了較為穩定的」三長「(董事長、監事長、行長)框架,只是實際情況差強人意,與董事長、行長不同,監事長也缺少履行職責所必須的組織框架,監事長更多作為一個榮譽或妥協的產物,只有部分監事長依靠自身的威望能夠對董事會和高管層施加一定的影響。


丁國峰(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副教授):獨立董事並不獨立行使決策權,便逐漸成為了擺設,這是西方民主經濟制度的重要表現之一,然而被引入和移植到到中國來,便水土不服了,該如何處理呢?有花瓶獨董比沒有好,最少專家可以多研究領域,公司治理多一種方式,但想要從花瓶獨董變成角色獨董需要綜合治理:第一,治理中國社會文化環境,中國的熟人社會、面子社會,開寶馬、路虎等名車,出入豪華大酒店,包裝自己的裝逼的「富人」,往往更能忽悠別人加入他的投資項目。說直白一點就是要學習傳統文化,去假存真、去偽存真等;第二,優化公司治理,現在監事會發揮作用了嗎,正是這些機構不能在位發揮作用,自然就會造成治理效果極差,獨董在董事會的話語權不是決定性的,這是公司法現行制度的結果,人數偏少,用一隻投票,不是用腳投票的;第三,誠信理念是整個社會,整個行業都應該確立的,誠信法,個人徵信法等在選任獨董時需要發揮作用;第四,獨董在選任之後如何考核他的績效呢,不是直接拿錢的獨董,獨董真的要懂事就要發揮對其激勵和獎懲制度;第五,選任機制也重要,誰選的對誰負責,中小股東選的,還是實際控制人提名選出的,選任機制應該在絕大多數股東提名之中,通過公正、自由的方式選任更能發揮其獨立無偏袒的作用。對其選任條件的設置也非常重要,除了專業、技術和學歷外,另外其背景也需考慮,退休的高官要遠離該領域。最後一點,不僅要發揮其獨立決策作用,還需要將獨董的職權進行適當調整和擴大,監督權、建議權、調查權和諮詢權等都需要一定的涉及,給獨董製造一個獨立發揮作用的環境和空間,同時給予其獎勵和懲罰相結合的機制,使其能更好地為上市公司服務哈。 不成熟的建議,懇請各位專家教授給予批評指正,謝謝!

鄭鈜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花瓶也有大用途,譬如說在花店,譬如說年代久遠。獨董的制度供給已有一定基礎,約束性還是比較強的。至於要發揮多大作用,要看獨董在主觀上是否願意發揮作用,以及上市公司是否保障了獨董的勤勉盡責條件。獨董到底代表誰,還存在爭議。譬如花生,就用力過猛,水平和操守都值得質疑啦!

夏立安(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獨董一題,魏小軍老師看法犀利!我是這樣認為的:獨董制度是經濟民主的一個重要體現,它需要政治民主的配套,方能走遠。在一個政治民主都沒有確立的國家,在社會下層利益還無法確保的地方,讓經濟領域的民主,讓中小股東的利益得以保障,不切實際。當然加強對獨董的問責,是較為務實的一種方法。

魏小軍(杭州師範大學法學院養老與傳承財富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獨董的獨立性,在文化上得依託於個人信用。境內很長時間來,都是反個人信用的。西方文化里,公證、見證、證明,都是個體出,以個人信用為支撐的;境內到目前為止,依然強調相信單位、相信公章。個人沒有信用,他就不會有個人獨立意見。董事會開會,獨董是少數派甚至有客人心態,自然不願意發表獨立意見,所以有花瓶一說。當然,制度上獨董由大股東提名也是問題成因之一,但這不足以成為我國特色。 在大股東決定獨董能否繼續當下去、領取薪酬的前提下,只有獨董覺得不發表獨立意見比不當獨董更嚴重,他才會不順從大股東。怎麼在宏觀層面使勁?可能還是,制度上:責任追究、資格喪失;文化上,加強個人信用,突出個體的自我意識,適當弱化過濃的集體主義。

曹興權(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1,說我國的獨董是花瓶,是說該制度好看不中用,無法起到監督作用,制度的美好預期與殘酷現實之間的偏差很大。 2,在美國,學界通過實證研究證明,難以看出獨立董事制度對提升公司治理有何積極意義。 3,制度設想在於,引進獨立董事來改善董事會結構,以使公司董事會決策中形成內部制衡機制,以防止董事會決策的任意。利益關係密切的董事將公司帶往A點,獨立董事公正別判斷A點是否理性,並努力避免非理性的狀況產生。 4,因此,當獨董是其他董事而非其他主體的制衡者時,股東提名與獨董運行機理才不衝突。如果非獨立董事群體本身是某類股東的代理人,這些股東提各獨立董事無異於自抽耳光。 5,獨立董事總是經某類主體提名而產生的。 6,股權分散時,獨立董事由股東而非管理者提名,尚可確保形式意義的獨立性;反之則否。 7,中間上市公司股權相對集中,無論是董事會提名還是口前幾位股權提名,均無法保證其獨立性。由此而言,似乎應由小股東或其他利益主體來提名,但這些建議幾乎不具有可操作性。 8,提名時具有獨立性,又怎麼能保證任職期間保持該獨立性呢?這是一個法律上幾手無解的話題,因為這關人性關於文化。 9,除獨立性之惑外,尚有專業性之惑。獨立董事具備專業判斷的能力以及努力進行專業判斷的意願嗎?必竟,華生那般在萬科董事會決議後公開自己獨立判斷心路歷程的案例很少很少。 10,專業性與獨立性難題之在法律上破解的可能性以及路徑的成本效益考慮,決定了獨立董事改革的未來。 11,其一,條條道路通羅馬,制度具有可替代性,一定要在強制引進獨立董事的道路上前行嗎?其二,如果選擇堅持,則需考慮大棒和胡蘿蔔政策的因應。但本人並不看好這個因應。

章前(昆明理工大學管理與經濟學院講師):獨立董事制度起源於西方,和西方文化相適應,所以在西方企業治理結構中,能夠發揮作用。目前在中國文化環境下,難以真正發揮作用,中國企業沒有必要照搬西方國家企業制度,建議將獨立董事建設成為企業諮詢或者參謀機構,專門為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提供企業發展重大問題的諮詢意見。

李海龍(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法學院院長助理):第一,獨董提名與選任由公司大股東決定,從而使得其不可能發表獨立意見。獨董與公司決策層之間彼此心照不宣。第二,改革目前獨董選任程序,提高獨董比例可避免此情形。第三,獨董的改革一直在提,但效果不佳。這似乎也是一個世界性的現象。改革獨立董事制度,從根本上講,與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密切關聯在一起,有的時候改革會遇到不小的阻力,尤其是在國企中。

--------THE END--------

以上內容均來自「有問」APP。

微信公眾號:youwenuwell

歡迎關注 :)


不存在,監事比獨董更懂事


確實存在重複的地方。

我國監事會體制機制以及公司治理結構其他方面的制度體系都在不斷摸索、修改、完善中,逐年都在進步,未來應該能解決這個問題。


推薦閱讀:

有哪些被認為是小事,不易察覺,但觸犯法律的行為?
美國陪審團制度中,如果碰上曠日持久的大案(如辛普森殺妻案),陪審員是不是不能回家,不能接觸外界的信息?
second degree murder和voluntary manslaughter有何區別?
婦女在羅馬法中的地位到底有多重?

TAG:獨立董事 | 股份有限公司 | 法律常識 | 監事會 | 國際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