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為什麼要強制僱主提供休產假?
有很多人認為「生不生孩子是女人的個人選擇,得失都應該自己承擔。不應該讓僱主買單」。那麼為什麼世界各國法律都要強制僱主提供產假?而且還禁止辭退懷孕/哺乳期員工?這樣公平嗎?這和社會是否鼓勵生育有關嗎?
相關討論: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585835/answer/15593356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585835/answer/15593383
產假,是一種需要,生了孩子,身體受到的損傷,要恢復。
懷孕時不能辭退,和允許有必要的產假,都是要保護婦女,不因為懷孕而被辭退。(長期產假是另一件事了)
之所以這個問題成為女權問題的一個重要的議題,是女性對職業機會平等的訴求的一個反映。
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現代社會裡,職業生涯的發展越來越需要一個連貫性,任何人的簡歷里,如果出現一大段空白,都會對他/她的長期發展造成不可測的影響,直接影響到她的職業生涯可達到的高度,收入水平。
類似的,女權運動還要求社會/政府提供高質量的嬰兒入托服務,以減少婦女在家裡帶孩子的時間。這個問題在女權主義的討論中出現,但是我認為這不完全是女權的範疇。產假的設置,的確對女性的付出起了補償作用,也維護了女性的權益。思考之後,我認為其根本作用(我不談最初動機),不是保護女性,而是 保護孩子。
你可以說生育是夫妻的個人選擇。但是在現代社會,撫養孩子這件事,不僅是家庭的責任,更是社會的責任。社會有義務為孩子的成長提供良好的環境,這不僅是幼托機構,也包括幼年時親生父母的照料和陪伴,因此很多地方還給父親設置了育兒假。產假和育兒假的設置,是社會通過企業,實踐這個義務的方式。埋單的應該是納稅人,不是企業。
不過中國目前還沒有形成完善的社保體系,「養兒防老」的觀念還在,可能沒有社會化撫養的觀念 …… 而且中國企業承擔得也許太多了,國家沒有盡義務 …… 這我不了解咯。
好吧,從女權的角度再補充一下:如果沒有產假,從女權角度產生的問題是,男性可以做出 「工作並生育」 這一選擇,而女性只能選擇 「工作」 或 「生育」。對於職業女性來說,在 「職業」 和 「孩子」 間二選一是很殘酷的。個人認為這裡不平衡的是選擇的自由。從這個角度來說,父親的育兒假,就也有女權主義的考慮了。僅從中國現行勞動法分析,不了解國外的情況。先說一個疑惑:何來「強制」產假?《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這是一種權利,而非義務。如果女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或者自願放棄休假,是可以上班的,雙方均不構成違法。@江嘉鍵 認為:應該允許通過協商確定是否休產假,可這本來就是事實啊。區別可能在於,你認為女職工如果休了假,就應該少拿錢,少拿多少需由用人單位同意;而按現行法律是,用人單位如想讓女職工繼續上班,則應該向女職工多給錢,多給多少需女職工同意。所以,這永遠只是一個「女職工是否應該享有產假」的問題,而不是「強制」與否的問題。
- 女職工是否有權享有產假呢?如果承認病假、事假和探親假的合理性,那就應該沒理由不承認產假的合理性。
- 為什麼不是要求女職工去與用人單位協商而獲得休假權利呢?簡單說:總體上勞動者處於弱勢一方。用人單位作為協商的發起方,更容易獲得成功。
- 女職工休產假是否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是的,但這種影響甚至不如國家稅率或者銀行利息稍微調整一點點,又或者市場價格的些微波動。
- 女職工休產假是否讓同事吃了虧(包括侵害了未婚育女職工的權益)?從微觀來看,是的。但請想一下,你也有請病假、事假和探親假的時候。
- 為什麼要企業來承擔,而不是國家來承擔?兩種模式各有利弊,而中國有中國的國情。國家承擔,歸根結底也是納稅人承擔。而稅率如因此而略微變動,也遠比讓女職工休個產假來得影響更大。
- 為什麼女職工享受了「天賜禮物」,還要由用人單位買單?因為無論怎麼去形容孕育生產這件事的美好,也不能改變孕產婦需要休假這個基本的生理規律。
- 實行產假制度的結果是利大於弊嗎?從現有資料看,並沒有查到相反的證據。部分用人單位為此而拒絕招聘婚育期女性的做法,不是取消產假制度的理由,而是加大對「就業歧視」查處力度的要求。至少,產假制度是否合理,不應當以「是否有企業對它抵觸」來評判。
以上所有寫出或沒有寫出的對女職工產假的置疑理由,都可以適用在任何對勞動者保護的規定上:
- 政府規定春節、元旦甚至國慶節都要放假,為什麼加班工資卻要由企業而非國家來承擔?
- 為什麼現在要規定雙休日制度(90年代初還是單休),為什麼要由企業買單?
- 為什麼要強制實行年休假制度,而不是由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
- 職工因病住院而請病假,是否損害了沒有請病假的同事的利益?
- 為什麼「結婚」這種個人享受、成年人自己決定的事情,法律要規定休假,並由企業買單?
- 為什麼每天只能工作8小時,超過了要算加班工資?
……
親,以上所有問題,和「法律為什麼要規定產假制度」一樣,本質上只有一個答案:——因為這是人類社會發展和文明進步的方向。當生產力發展到可以進一步滿足人們對休息休假需求的程度時,就應該讓人們享有這種權利。
那些需要人們付出額外勞動的企業,就應該為此而支付額外的報酬。作為該討論的始作俑者...我先來說一下對於這個問題的看法吧。
關於為啥我反對強制產假(注意,不是反對產假,是反對法律強制規定產假)的討論可以見我的回答及回答下的回復: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585835#1365352-comment
各國的產假制度見維基:http://zh.wikipedia.org/wiki/產假
還查到一份1999年台灣女權報告: http://www.scu.edu.tw/hr/document_imgs/documents/d6_4.htm
報告中提到產假出現的原因是:
國際勞工組織於一九五二年通過的母性保護公約中明列母性保護原則,用以保障懷孕生產的女性受雇者得以在健康無虞的情形下工作。為此,公約第三條規定,懷孕的受雇者至少應有十二週的產假,其中,為確保女性受雇者不受僱主強迫勞動的剝削,更明訂產後應予強制休滿六週的產假。公約第四條則明訂,國家應以強制社會保險或公共基金的方式保障產假期間婦女享有申請現金及醫療給付之權利,同時,現金給付金額若以其收入計付,其給付率亦不得少於以往收入的三分之二。一九九八年國際勞工組織統計,共有119個國家達到產假給付12週的標準,其中,有62個國家產假達14週以上,只有31個國產假給付低於12週民主過程包含不同力量的博弈,如同最低工資是工會通過政治遊說實現的結果一樣,我相信強制產假也是女權主義者政治遊說的結果。但是,存在並不代表一定是合理的,民主博弈的結果也不一定是最優的結果。所以假如要論證強制產假是一種合理的制度,不能以它已經在各個國家廣泛推行作為理由。而應當論證:1 強制產假設立的出發點正當的。 2 強制產假造成的結果是利大於弊的。
關於強制產假為何出發點是不正當,以及為何結果是弊大於利,我已經在以上的第一個鏈接的答案中詳細說明了。我覺得這本身是一個爭議性的話題,甚至是一個反直覺的常識。所以歡迎不同意見者給出不同的見解。不過,反對強制產假不代表我不尊重女性的生育行為。恰恰是處於對女性生育行為的尊重,我才反對產假,具體還是請參考鏈接吧。
補充:
@陳浩 提到產假更為重要的作用是保護孩子,這和這裡題目問的產假為何產生無關,但和產假的合理性有關。保護孩子的觀點我確實之前沒有考慮到,我認為應當取消強制產假的前提是假定夫妻兩人是獨立合理性的行為人,應當為自己選擇生育的決定負責。但是孩子並沒有選擇母親是否留在身邊的能力,由此國家履行保護孩子的職責確實有道理。所以我考慮了一下,取消產假和國家來保護孩子是可以同時實現的。 我的想法是:法律上取消強制產假,允許僱主和僱員自行商定產假的安排(包括男女)。政府不補貼批准產假的企業,但是補貼因為生育而放棄工作的父母一年。這一年時間是出於鼓勵父母和孩子在其一歲前多相處,並給父母予足夠的時間尋找另一份工作。 補償標準並不參考父母的收入水平,而只參考當地的物價水平。因為補貼的初衷在於保護孩子而非補償父母的生育決定。 不直接補貼企業的原因是減少法律對於企業經營自由的干預,且因為補貼企業執行上有實質的困難(休產假所造成的價值損失難於估算)。 懷孕而沒有離職的父母不在補貼範圍內。國家鼓勵父母親自照顧孩子,但不強制。關愛下一代。
歐洲很多國家都有父親休產假在家帶孩子、母親上班的例子,而且不算罕見。
答案很簡單 國家需要有人生產和照顧下一代的勞動力
其實反對產假最大的原因無非就是,因為女性有產假,所以企業招收年輕女員工時會有顧慮。其實解決方法很簡單,給男性也同樣長度的產假就完了。
沒有人能自全,沒有人是孤島,
每人都是大陸的一片,要為本土應卯。 那便是一塊土地,那便是一方海角,那便是一座莊園, 一旦海水沖走,歐洲就要變小。 不論是你的,還是朋友的, 任何人的死亡,都是我的減少,作為人類的一員,我與生靈共老。
喪鐘在為誰敲,我本茫然不曉, 不為幽明永隔,它正為你哀悼。 ——作者 約翰·敦 譯者 李敖 No man is an island, entire of itself; every man is a piece of the continent, a part of the main. If a clod be washed away by the sea, Europe is the less,as well as if a promontory were,
as well as if a manor of thy friend"s or of thine own were: any man"s death diminishes me, because I am involved in mankind, and, therefore, never send to know for whom the bells tolls; it tolls for thee.網上摘錄當前的現實是,大量民營企業,成立數年,從未出現過孕婦~
拋開法律不說,拋開種群延續不說,拋開女權不說。
凡是生過孩子的,就能明白,在頭幾個月里,各種罪與累,去工作?根本不可能。
其實,這是國家強制干預勞動力市場的結果。這種國家干預政策未必是正確的。正常的情況下,僱主僱傭女工,在男女平等的制度下,沒有必要強制企業在女工三期期間不得解除和女工的勞動合同。國家對於女性採取過度的保護政策,會帶來反作用,即僱主在僱傭女工是必須考慮女工的三期成本,因此女工在勞動力市場更難以找到工作,更容易被解僱,陷入一個惡性循環。女性在三期期間的成本本應該由國家予以保障,而不是應由僱主買單更為合理。讓僱主買單模式,是國家推卸自身責任的不作為。
為什麼國家要鼓勵生二胎?有些人你們真的想清楚現在是誰更需要「人」了嗎?是家庭?是男人?還是女人?是國家啊我的哥啊。
生孩子對社會是有正外部性的,最近層出不窮的這類「企業憑什麼承擔女性生育帶來的經濟損失」的問題真的是簡直了。
你們展現的這種「生孩子是你的事關我屁事」的態度真的是迷啊,你是身處這個社會中的啊。好像生了個孩子就只和一個家庭有關,讓一個家庭走上幸福快樂富足的康庄大道,從此身體倍棒吃嘛嘛香,完全和社會沒有任何關係似的。。。可以,知乎好像是資本家和丁克遍地走,完全不用考慮自己有一天生孩子,也可能會面臨窘境的問題。羨慕你們。我只想說誰做女人誰倒霉,投胎到有錢人家的女人除外,不用因有生育功能而遭受各種性別不公
因為在現在社會,女人也是重要生產力,如果沒有產假,大多的女人會選擇或者被選擇生孩子,做家務,而不是去工作,要不就是不生孩子,或者沒有時間生孩子。
你可以設想一下60%女人不工作,或者40%的女人不生孩子(沒時間生孩子)這個社會會變成什麼樣子。過去還強制生育呢!
不強制的話,很多單位就會變成不允許
想讓女性在找工作時被孕婦連累到死。好大一條毒計,披著仁慈的外衣,做著傷天害理的勾當。
本來不想回答這問題,看了一些答案,覺得是太想當然的空中樓閣的答案了。
- 把「生孩子是美好的選擇」,「應當認為她們相信養育下一代的行為對於她們來說是好處(例如天倫之樂,基因延續,能夠使婚姻關係更加穩定等)大於她們所需要做出的犧牲的。」當作理由的,我想說你在你的回答里應該加上「在理想世界」,我是個工科生,更偏向於結合實際,而我相信如果這麼說的人不是個不食人間煙火的人的話,自己也不會同意自己的這兩個前提。
- 法律的完善,基本上是沒有一勞永逸的,相信查過那麼多的文獻的也應該了解了,本來就是修修補補,本來強制產假的初衷,在本來的歷史環境,是有其正當性的(比如,造成家庭生活困難,造成婦女健康危險,等,你不能說「因為孩子是天賜的」就忽略了那些問題,沒工作沒錢養孩子的時候你說一百遍孩子是天賜的也沒用)當然從來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法律必然會衍生出一些新問題,比如說僱主不樂意了,那麼再出台政策說政府補助,僱主還不高興呢?那麼就看僱主有多不高興了,法律的修訂本來就是一個博弈的過程,但是不能說法律產生了新問題,就說當初訂法律沒有正當性。
- 對於一些替代方案,可能是另一種可行方式,建議遞交人大,不過我相信,假如實行,必然也會出現新問題,然後也一樣會被質疑正當性。
這個世界要繼續運作必須要不斷繁衍並孕育新生命。目前女性是完成這個任務的關鍵,再厲害再強勢的男性同樣需要女性來實現這一任務。作為人類未來接班人的生育者,為她們制定這樣的政策合情合理。
這是一種維護社會公平的機制,不然女性的地位怎麼體現呢? 如果說對於僱主不公平,那麼僱主在招聘的時候就應該考慮到這個問題。這也就是為什麼不管是哪個行業,男性都比女性更容易找到工作。女性更難找到工作,又更容易被解僱,那麼不是進入一種惡性循環?國家無法控制前者,但是可以制定法律來約束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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