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在小區停車位,一個醉漢用刀子劃車輪胎,結果輪胎爆炸把醉漢炸死了,車主需要承擔責任嗎?
規範停車無過錯的話,不承擔賠償責任。至於公平責任的補償(注意:不是賠償),以防萬一可以把汽車(輪胎)的銷售和生產者(根據情況還可以算上物業公司等)拉過來當第三人。
一般而言,這種情況確實可能(但不是一定)出現無過錯但適當補償的判決,我傾向於認為法院本心是不願意這樣的,更多的是怕家屬鬧以及其他潛在壓力。所以如果能把廠商等拉過來賠償(畢竟用刀劃就炸死人還是很有可能需要承擔責任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壓力,對車主而言是好事。
此外,理論上即使是醉酒狀態下用刀劃輪胎,也有過錯,構成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於侵權人死亡,就不過多討論了;但如果在拉了廠商當第三人的情況下對方還是要車主補償,可以對遺產繼承人(一般情況下就是家屬)提出反訴。如果不介意輪胎錢的話,可以考慮雙方和解撤訴,留下家屬和廠商打官司;或者死磕到底,這就要看具體情況了。當然也可以一開始就主動起訴要輪胎賠償,不過要根據具體案情,一般不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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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有些回答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何,恕我直言,不是跟交通工具沾邊就是交通事故(比如拿著自行車砸人,能算交通事故?)……本案中小區停車位未必在路的附近(可能是車庫);即使在路邊,部分小區的道路能不能算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還有爭議;即使算道路,把這定性為交通事故恐怕也太欠考慮。還是要按侵權責任法來。
至於有人提到的刑事責任,車主是肯定沒有的,醉漢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這要看造成了多大的損失(普通車的輪胎達不到數額標準),但醉漢已經死亡,無論如何是追究不了的。我覺得應該判決車輪胎正當防衛成立。
偏個題。
大家都說了,和稀泥的判法是賠點錢。說個案子,我室友接手的。
男的遛狗,沒拴繩,狗跑到正常倒車的車輛下面,男的蹲下伸手往車輪子底下夠,讓狗給咬了。然後,男的起訴車主,說手被車軲轆軋了。還要精神損害賠償。我聽到這案情都要笑死了。
真是什麼人都有。
更新回答
—————————————————————————車主賠了一小部分,畢竟機動車對行人,並且車主在小區里稍微有點超速。之前超速算是給賠償硬找的理由,畢竟當時在倒車。法官也覺得車主賊冤。另外不接受對文風的批評謝謝。左上角箭頭再見。一女的晚上走在大街上,一男的試圖強姦該女的,該男的馬上要得手,結果男的太激動心臟病突發死去,女的要承擔責任嗎?
按照慣例.....家屬會來索賠,最終法院會出於人道主義判決賠付.....
還用得著用刀劃輪胎嗎?你信不信他自己醉醺醺走路摔倒了但是偏巧頭撞到你車上留下痕迹都會有大群家屬來鬧事
其實同樣的道理
你自行車放外邊,小孩過來把你氣門芯拔了放嘴裡結果進了氣管需要開刀,你會被家長索賠
你在外邊晾了幾顆白菜,老人沒看見結果踩到白菜摔倒了,你會被家屬索賠
你有一盆洋水仙半死不活放在樓道準備上班時順路丟掉,結果被鄰居老太太以為是韭菜偷割了包餃子然後中了毒,你還是會被索賠
問這種問題幹嘛呢,總得找出一個人賠錢,對不對?
直接向遺產繼承人起訴輪胎賠償嘛 攻擊是最好的防守
不需要!
因為這是一種自損行為,就法律而言,醉漢用刀損害他人財物,醉漢的死和車主沒有因果關係。
車主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還可以要求醉漢家屬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我覺得這種情況下,他從哪裡拿到的刀子,哪裡應該負的責任更大,如果是從別處撿的,那保管刀子的人可能有責任;如果是他自己隨身帶著的,那他就是帶著刀子去喝酒的,怎麼看都是自己的責任吧。
按照這個邏輯,應該讓賣刀和賣酒的先賠。
侵權責任法的歸責不是一個平面耦合的排列,而是一個邏輯階層的排列。
首先確定侵權權基礎,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
無論是過錯還是無過錯
首先必須有損害,沒有損害則無侵權責任。現代侵權責任在於分散損失,填補損失。沒有損失,當然沒侵權責任。(不考慮懲罰性賠償,本案沒有懲罰性賠償)
1.本案的損害是什麼,是權利的損害,而不是利益。因此不屬於純粹經濟損失。什麼權利被侵害了,生命權。因此,損害要件是有了。
2.有沒有侵權行為,首先,作為侵權行為是有的,醉漢毀損輪胎。但是被請求人醉漢已經死了。這個是沒有意義的。這裡用刑法的話來說,醉漢是自我答責。這裡不考慮。所以要找車主的麻煩,只能是不作為侵權了。違章停車算不作為侵權行為嗎?勉強算吧,因果關係還未考察,損害與侵權行為的聯繫,還處於未知的狀態。這裡的焦點是這個侵權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我認為,這裡暫時可以不考慮,因為違法性的概念我國侵權責任法爭議巨大,法院很少做違法性判斷,或者將違法性當做過錯。所以這裡也不考慮。所以,暫時把違章停車當做侵權行為吧。
3.重點來了,因果關係。
事實上,我國侵權責任法確立雙層次因果關係
德日理論稱為:(1)侵權行為與權利損害的因果關係,(2)權利損害與受有損失的因果關係。
英美理論稱為:(1)事實因果關係,(2)法律因果關係
本案中實際上違章停車與(1)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是不存在(2)的因果關係
因為權利損害與受有損失(法律上因果)之間不具有社會相當性。依照一般社會觀念,我違章停車能用輪胎把人炸死?違章停車與介入醉漢砍輪胎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因此,無論是過錯請求權與無過錯侵權權,都可能因為沒有(2)的因果關係不能成立。
過錯不用考察了。
侵權責任法24條可以適用嗎?問題的焦點在於24條是否要求因果關係,這就涉及解釋論。
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24條使用了行為人的概念,以及損害的發生的措辭,實際上要求了因果關係的要件。
否則遠在美國馬阿里要為在中國的劉強奶的離婚負責公平責任。
問題在於是(1)的因果,還是(1)(2)的因果。我的觀點是同時要求(1)(2),不過很多法官都持僅(1)的觀點,甚至對(1)都不要求。
公平責任僅僅為了補正過錯責任的剛性,合理的分擔損失,不能要求比無過錯責任,因果關係推定更為寬鬆的要求。否則僅僅損害+侵權行為就可以獲得補充,廣大群眾的自由就會被公平責任所限制,進入動輒得咎的境地。
受害人故意是否可以免責。第27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我認為這條存在問題,因為受害人故意不是絕對免責,如果是侵害人故意,受害人也是故意,難道侵害人就不負責了嗎?所以這條僅僅是注意規定,本質是通過因果關係介入的方式免除責任。所謂免責在解釋論上是指介入了受害人的行為免除了責任。
現代侵權法的趨勢:過錯客觀化,因果關係主觀化。無過錯責任也有考量過錯哦,通過什麼考量——因果關係。這是誰說的——庫齊奧。
產品責任由幾率成功嗎?這也是因果關係的問題,涉及法規目的說
首先證明產品有缺陷,什麼缺陷呢?這個輪胎不耐砍
事實上,輪胎的強度是有要求的,如果這個輪胎公司強度確實不夠,有獲得賠償的可能性。這就涉及行業標準的問題。
這裡舉一個例子:新墨西哥魚刺案,有個人在新墨西哥州點了當地一道特色菜雜魚鍋。被魚刺卡了,花了3000美金。起訴餐館,訴因是產品責任。說這各菜有缺陷,什麼缺陷——有魚刺。法官就去查了當地行業規範,沒有一般標準。就對當地的廚師發郵件,對當地名菜是否有魚刺進行了調查,結果78%的廚師反應這道菜沒有魚刺,後來法官依據產品缺陷判決(有魚刺)餐館敗訴。
如果,能證明輪胎強度不夠,似乎可以請求輪胎製造者賠償。但是在因果關係上卻存在問題。因為法律規定輪胎的強度是為了安全行駛,而不是為了保護砍輪胎人的安全。若依照法規目的說,可以否定因果關係。當然我國法官很多都沒聽說過法規目的說,遇上二貨的有可能判輪胎廠敗訴。
說句實在的,如果是一般刀具,能劃破現在的車用輪胎到炸死人
我覺得車主先告醉漢意圖謀殺比較合適。
仔細想想都知道,車在路上跑的時候壓到的玩意可比一刀捅論壇上壓強大多了,這樣還很少見到爆胎。
一般的普通刀具捅輪胎上怕是輪胎沒炸刀先斷了。
第一,這不是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醉漢的普通侵權行為,自身被炸身亡屬於意外事件,車主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責任之說可以歇了。
第二,即便沒有規範停車,車主也不承擔侵權責任,更不用說刑事責任。
刑事上,違規違章違法停車,根本就不是個危害行為,沒有危害社會的危險,醉漢的不當行為開啟了危險,置自身處於危險境地,應自我答責,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對於因醉酒導致意識不清醒,是否應當對其保護有所傾斜,當然不能。這可以參照『因醉酒犯罪承擔的刑事責任,並不會因醉酒而有所減輕』可知。第一,醉酒後只是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並未完全喪失;第二,醉酒人對於醉酒後可能實施的行為應當有所預見甚至已然預見,主觀上至少存在過失;第三,酗酒是人為的,可以戒除。『原因自由行為』的解釋進路同理。
民事上,違規停車與醉漢死亡並沒有因果關係,不構成侵權。違規停車是醉漢死亡的必要條件(其實說必要條件都勉強——只要是個車停那,他就扎了;而且車胎氣壓必須足夠,否則不會炸死人),但不是充分條件,缺乏相當性,也就是說,車不停在那兒,醉漢不會扎車胎;但車停那,不會導致有醉漢就一定扎車胎,而且是釀成車損人亡的慘劇。『違規停車氣人,應該扎胎、噴漆、砸玻璃』是老百姓的氣話,是供個人泄憤的侵權行為,根本不是什麼自力救濟。如果這種現象都能成為常態,那麼法律如同兒戲,社會秩序恐怕得亂套,可見彼時整體法律意識得有多差。即便有違規停車的事實,充其量是承擔行政責任,然而承擔行政責任並不意味著也要承擔民事責任,二者沒有必然關聯。真想說,不需要!
真不知道提問者怎麼想到的這樣的問題,輪胎爆炸和炸藥類爆炸不同,根本不可能炸死人啊,如果炸死了(假定可以炸死),車主是不用承擔責任的。有人說要看停車規範不,停車是不是規範都不影響責任承擔的(如果把車停在醉酒者的門口導致他回不了家,另當別論)。如果爆炸炸死人了,我只能覺得輪胎質量有問題,如果能夠確認輪胎質量問題,可以起訴輪胎的生產商,不然,死了就「白死」了。
我爸當年還在跑貨運的時候,把車停在路邊,當時那條路是斷頭路而且是很寬很寬的路沒有車的那種,但是就是這樣的情況下,在大白天有一個小姑娘騎車還是撞上了我爸的車,交警都納悶這姑娘在這種情況下是怎麼會懟上我爸的車的,但是沒辦法我爸還是賠了錢,因為機動車有保險。。。
什麼時候醉漢遺產要賠輪胎,什麼時候中國才有希望,不然就是粉紅嗓子喊出血來都是個讓人看不到希望的地方
這個題已改加法律相關話題標籤。
作為知乎問答,希望認真一點。
從民法和刑法角度來談,
一,汽車按規定停放,沒有過錯二,醉漢雖然無法準確辨別事物,但仍具備完全刑事行為能力,須對其行為負責。三,本案中,醉漢自行用刀劃破規定停放汽車的行為,是對他人財物的故意破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毀壞財物罪。按照最高檢關於數額的認定,損壞公司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訴。達不到的,按照治安條例對違法者予以處罰。因此處以何種懲戒,須對輪胎價格進行討論。
如果是一般的輪胎吧兩百到一千,還好,您要是劃的限量跑車輪胎……犯罪嫌疑人如果獲得車主諒解,可以作為減輕或從輕處罰的量刑參考。
四,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破壞公私財物過程中受傷或死亡的,公私財物所有人沒有過錯的,財物所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拜託,
大家別老想著車主賠不賠錢的事兒好嘛!車主不控告他劃輪胎的,已經是很仁義了。我們能不能先好好談完法律,再考慮人情。否則你我希望的法治國家,是完全沒有人文基礎的。全面依法治國,從我做起。一拉豬的卡車,晚上停外面,被一騎摩托車逆行的醉漢撞上去了。醉漢死了,家屬腦,車主賠錢。人生啊,哪裡都有坑!
首先刑事責任不可能,因為這是意外事件。刑法不規範意外事件!
按照題主的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醉漢家屬必須從四個方面來舉證!
主觀:車主有過錯!(這顯然不可能,車停路邊還有錯?)
行為:即車主實施了侵害行為!(輪胎:喵喵喵!)
損害結果:即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害事實!(這個比較簡單!)
因果關係:車主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不好意思,行為都沒有何來的因果關係?)
上述四個方面必須全部滿足,才能構成侵權!才能有所謂的民事賠償!
至於拉廠商來一起分攤責任也是無稽之談,被害人家屬只可能打產品致害訴訟。而廠商可以輕而易舉地以法定免責事由來抗辯(產品不正常使用不負責——輪胎不是用刀來桶的)
至於有人說,法院強行讓車主或者廠商賠一點息事寧人。這在很久以前也許行!但是現在你看看哪個法官敢這麼判?
以前處理上訪的司法人員曾經說過,百分之八十的人上訪的理由僅僅是因為覺得自己吃虧了!而罔顧其他!法律如何規定?抱歉,不關注。我吃虧了我就要上訪。(當然不排除有人確實冤枉!)法律上沒有責任,但是根據中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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