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的過程中,挖到文物古迹怎麼辦?

打個比方,挖到某戰國古墓,大型墓葬,房地產公司一般會怎麼辦?


小範圍的,砸碎,埋掉,相關人員封口。大範圍的那就只好上報了。由於鑒定周期和處置流程太長,地產老闆少不了破產跑路 。


這個我國文物保護法里有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二十九條

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範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文物保護的要求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遇有重要發現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需要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發掘工作,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在勘探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急需進行搶救發掘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並同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二條

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立即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條

非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特別許可,任何外國人或者外國團體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第三十四條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結果,應當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考古發掘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收藏文物的單位收藏。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

考古發掘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


大型墓葬你藏不住。。。主要問題覆蓋太廣無論你藍翔挖掘機挖到哪都是墓體結構,不挖吧,我拿下這塊地幹嘛?建博物館啊!申報吧,然後找政府談賠償或者以地換地,拿下一塊接著挖ㄟ( ̄▽ ̄ㄟ)再挖到墓,我炸了再跑←_←不帶這麼欺負人的&>_

小墓葬很好解決,來來小同志們,一人一個紅包拿回去,乖乖哦,不能發朋友圈哦,都過來你們進來住幾天啊ㄟ( ̄▽ ̄ㄟ)

然後,啊,王老闆,這裡是這個地情況啊?嗷你現在過來看看,好地啦,我等你

專業人士來了,破壞大的呢,直接人進去了,破壞笑的呢,再給我來一鏟子!當然有些可以看墓定品級然後找「專家」來挖的,品級高的,耽誤點施工進度那都不是事地!

平民墓或比較低級的墓,一般挖開就讓人下去帶了,當然高級墓葬規格小點,咱還是打槍的不要,悄悄地進村,立刻回填或者搭個簡易工棚蓋住,然後,開工嘍ㄟ( ̄▽ ̄ㄟ)

我啥也不知道,你們找開發商啊,找我幹嘛啊,我良民!!!

我挖到文物肯定上交!

不上交是不對地!

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我是好銀ㄟ( ̄▽ ̄ㄟ)


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挖到文物古迹的概率其實是相當小的,除了文物古迹本身的稀缺性等原因,一般在開發建設前,都會要求進行考古勘測,以保施工地下無文物古迹。當然,並不是所有地方都嚴格按照要求來執行,萬一在開發建設過程中真的挖到文物古迹,那處理起來還是有法可依的。

首先,我們要清楚,哪些是「文物古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准。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第三條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第四條 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那麼,關於房地產開發或其他施工建設中發現文物古迹,法律又作了如下處置規定:

第二十九條
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範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文物保護的要求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遇有重要發現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需要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發掘工作,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在勘探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急需進行搶救發掘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並同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二條
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立即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條
非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特別許可,任何外國人或者外國團體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第三十四條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結果,應當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考古發掘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收藏文物的單位收藏。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
考古發掘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


真實的情況是白天發現然後用土虛掩,然後工地的負責人會通知古董商,古董商會在凌晨的時候迅速把墓裡面值錢的東西清理出來,接著鏟車就會壓平這個地方,全當什麼事都沒有發生過。挖出來的東西不會馬上賣掉,而是壓貨幾個月,過了風頭再賣。這個已經形成了產業鏈了。當然,那種大墓還是會上報的。


一般來說 重點區域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中要做文物勘察。如果不幸如題主所說規格那麼高的墓葬。結果是文物單位進場。然後那大公司可能能扛到考古單位撤場。小公司估計就被拖垮了。(請自行腦補KFS老闆看了一眼各種大型挖機後默默的注視著一幫孫子拿著刷子在刷土……)


參見問題及回答:地產開發商在興建新樓盤時發現古墓群怎麼辦? - 孟利楠的回答


開發之前有文物勘探這一項內容



把文物上交給國家。


去年公司開發一大塊地,規劃開發都神速進行,勘探時發現有古物,項目停止,政府準備按面積換成其它地塊,公司領導很不爽,今年一看形勢,就先不開發了,現在公司現金流鋼鋼的,公司領導很爽!


比較重要的只能自認倒霉 比如杭州饅頭山下綠城的御園項目 說是南宋皇城遺址 至今已經停工大半年了


理論上講所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都要進行文物勘察的,確定沒有文物才可以動工。

但是,剛剛過去的第三次全國不可移動文物普查可以看出,大部分的文物分布是有範圍的。那麼被列入普查範圍的,或者已經確定的在一般情況下,是要申請文物保護的。

成為文物保護單位(哪怕是最低的區級)也是在保護的範圍之內,房地產拿地開發的時候是會避開的。因為有保護範圍啊。

當然也有其他情況出現,以青島膠州板橋坊為例,此地就是因為要蓋大樓挖深基坑而發掘的。

當時的做法是:1、封存現場,全面發掘。(一般情況下,文物保護單位發現後是以保護為主,盡量不開挖)

2、通過發掘,發現了大量的生活器皿等,判斷出此處為一處碼頭,有大量生活遺迹,為青島的歷史添加了豐富的色彩。。。。。

3、最後的結果,覆土,蓋樓!

有興趣的可以去百度一下,當時的情況有點久了。但是,從房地產的角度講,確實是停工了很久。只是不知道這種大規模的宣傳(當年的青島媒體曾大規模報道過)對後期房子的銷售有沒有什麼好處。


看了一下諸多答案,感覺……

項目動工之前是要向諸主管部門審批的,其中之一是文物局,文物局要提前勘測的。所以說私自發現文物、古董的可能性不大!


戰國的東西,那就是國寶了,敢瞎弄,是會掉腦袋的!


看到這個問題特地跑去翻了書啦啦啦。

像素會不會不夠好哇……

重點有兩句話。

「經發掘出土的文物,都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佔。」

以及。

「……任何侵犯文物所有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話說當時上政策與法規課的時候講到這個,但老師又說傳家寶之類的歸個人所有,我刨根問底地追問如果傳家寶藏在地底下被挖出來了怎麼說,一直問一直問,老師都快急眼了,叫我不要在意細節。

哎呀老師的小鬍子簡直萌萌噠。


我爸朋友,在西安,幾十年前,工地挖到一個墓,所有的東西,全抱回家,包括磚頭,比較特殊的東西,有個盤子,鑒定後說是古代妓院放的裝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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