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西方國家離婚後贍養費如此之高?

我很喜歡的一個演員,威廉姆斯,最近自殺了。原因是兩次離婚,導致他還不上高達兩千萬英鎊的贍養費。如此說來,贍養費為何如此之高?如此不人道?


離婚撫養費制度實際上可以看作一種「後合同義務」。是婚姻關係終結後的一種義務的延續。雙方離婚後,由於社會福利不完善,法律委託(強制)私人進行撫養。

英美法系中,早在「過錯主義」離婚法的時期,其天平就是傾向於保護女性的:只要丈夫有過錯,妻子(無論有無過錯)都可以享受終生的扶養權利。

在「無過錯主義」離婚制中,也非常強調對於弱勢一方的偏袒。雖然號稱男女平等、性別中立,但實際上通常情況女方依舊處於弱勢地位。所以,仍以男方向女方支付撫養費為絕大部分。(當然也有例外,比如:小甜甜布蘭妮)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規定:撫養費的金額和時間,與離婚原因沒有關係,不考慮過錯因素,只憑藉「被撫養方的經濟需要」和「撫養方的支付能力」而定。(這只是統一原則,各州也有各州的修改)

它的目的和作用是很明顯的:

1、表面上看,它增加了離婚成本,使婚姻中處於優勢的一方不敢為所欲為。

另一方面,他也消除了在婚姻中處於弱勢的一方,因為存在經濟方面的顧慮而不敢離婚的壁壘。使圍城中不幸的弱勢一方勇敢邁出通往自由的一步。

2、平衡了離婚給弱勢一方帶來的心理和生理的消極傷害。通常是女方,由於婚姻期間的生育(包括生和育),而喪失了很多學習和事業上的機會,「淪」(無惡意)為家庭主婦(比如《摩登家庭》里Claire和Gloria)。撫養費是對女方從事無報酬的家庭勞動補償。

3、最大限度的保護子女的利益。向撫養子女的一方支付撫養金,既可以使子女在物質上獲得更好的關懷,也把撫養子女的責任分攤到了父母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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