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輯思維的收費會員服務算非法集資嗎?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3、非法發行會員卡、會員證。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立即停止利用發行會員證進行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發布之後,法律規定各種形式的會員證發行一律屬於非法集資,直到1998年1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局發布《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了會員卡發行和交易的批准程序之後,按照該《試行辦法》辦理批准程序的會員卡發行才不屬於非法集資。參考今天剛發布的會員購買地址:
羅輯思維發起會員資格假如真的有10萬普通會員付款,那就是2000萬元,這個是不是太張揚了……
被@申音 點贊了 激動啊,加不勝惶恐啊!!!————————————————————————————————第一期會員怒答!羅胖第一次搞收費會員時,我就花了200大洋買了個會員資格。下面我從法律角度來做個淺顯的分析,分析材料就是羅輯思維第一次發放會員時在淘寶上的商品介紹及相關說明。淘寶鏈接在題主在問題說明裡。
一、主體。
首先要確定一個法律意義的主體,就是說找到一個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這個主體可能是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羅輯思維是個什麼類型的「主體」呢?先看淘寶上的這一句話:七夕將至,羅胖以愛的名義正式宣布開啟羅輯思維社群的招募。我們的終極目標是找到10萬愛智求真、人格健全、積極上進、自由主義的同路人,共同成長。
羅輯思維,據我所知應該沒有成立一個相應的公司(如果錯了,請指正。如果有公司的話,就更簡單了),應該也不屬於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類型組織。說白了,就是說羅輯思維應該是沒有經過登記註冊、備案等程序,沒有事先經過公權力插手的。完全是自發的一個組織。這應該和羅胖推崇的互聯網精神契合了吧。
這樣的話,就很容易理解淘寶上的這句話了。這個發放會員的行為,是羅胖的個人行為,由羅胖承擔相關法律義務,羅胖是發放會員行為的主體。註明一下,雖然在淘寶上羅胖兩個字不是他的實際姓名,但不難證明他就是真實主體。二、要約。 在淘寶上列明商品明細、價格等條款,除非有特別說明,已經構成了合同法上面所謂的要約。對於羅輯思維來說,他要承擔不能隨意撤銷要約等合同(法律)義務。如果別人承諾(即出資購買)了,邏輯思維就要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這一點應該不是重點,不做重點說明。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這是會員的權利義務。所謂「會員方案」其內容也是會員的權利義務。由此這可以得出會員的法律權利有:會員號、禮物、優先參與權、權利期限兩年;義務:繳納會費。需要指出的是:1、禮物問題。根據民法的誠實信用等原則,這個禮物價值不能過小。當然了互聯網時代,這個價值的衡量也不僅僅是金錢方面的;2、相關權利義務不明確問題。比如,退出會員程序。羅胖一直強調這是一個自發的行為、愛的供養行為,是愛知識、愛互聯網的人的聚集,所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規定的並不明確。簡而言之,除了一些活動優先參加、搖獎活動優先的權利,參加邏輯思維方面並沒有明確給予會員其他權利,當然了自己也就沒有明確要承擔的義務。所謂都是讀書人,幹嘛要整的那麼一清二楚呢。四、法律風險分析。1、首先分析題主的問題,即是否構成非法集資,答:不構成非法集資。理由:非法集資的重要特徵是承諾有回報,這種回報基本是物質性的、是高額的。而羅輯思維從表面看是利用會員方式收取費用,但並沒有承諾回報,僅有的物質回報也只是參與一些抽獎,不是板上釘釘(我沒參加過抽獎。除了一本書,啥也沒有),是消費;非法集資往往涉及到一種投資行為,而會員費是「愛的供養」,更多是一種資助行為,有一點像贈與。【會員權益】
你一定想知道成為會員有啥好處,我們現在能提供的是:
1、 一個專屬會員號碼和一份神秘禮物,以後自有妙用;
2、 優先參與羅輯思維線下各種奇思妙想的活動;
3、 我們以羅輯思維朋友圈的名義,理直氣壯地去找各種商家佔便宜。
【會費方案】
羅輯思維發起會員標準費用為200元/年,首批獨享兩年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看看第(四)。。。。呵呵了吧。
正常來說,如果涉及到該罪,就要看羅胖有無以下行為:把收取的會員費用作其他經營行為,該經營行為不合法,正常做生意應該沒事的。3、互聯網的相關強制性規定問題。
這個法律領域我不熟,就給其他人說吧。比如,我國對互聯網收費的限制等等。4、稅收等其他問題。這個領域也不懂,交給其他人解決。比如,收入的會費,是如何計稅的等等。最後說幾句,我國的法律規定還遠遠不夠細緻,說白了就是不夠多。法律缺失,看起來是沒有法律管你,其實是有很大風險的,比如萬一出新法限制某行為、行政機關管你。咱們算是成文法系,但是法律條目可沒有人家判例法系的國家法律條目多多了。羅胖是我喜歡的一個比較活躍的、分享各種好玩知識的人,他有理想有行動,他也不是差錢的人(這點挺重要的)。他事前也肯定找了律師等專業人士諮詢過了,不然不可能在這個風險很多的領域貿然出手。以上。請法律人士、互聯網人士、金融人士、以及相關人士指正。
集資是指募集大家的錢來做投資,大家是以出資人、債主、股東等身份出錢的,這是有預期回報和風險的籌款活動。
羅胖的收費會員則不屬於集資,而是一種消費。每個收費會員都是購買了會員資格,得到事先承諾的相應服務或產品,這跟你去買健身年卡是一樣的。
所以不要弄混淆了。1、非法集資談不上。
非法集資的定義題主已經描述了,邏輯思維會員是消費行為,與非法集資完全無關。但是劃不到饋贈,因為它不是捐款,是為了未來享受服務而支出的會員費。2、現行法律在「自媒體收費」這塊是零。
自媒體的適用法律是《憲法》。比如,言論自由,不能侵犯他人名譽權等等。自媒體收費,還沒有法律管得到。會員要是覺得被坑了,那麼明年就不繳費了,並且口口相傳,這事就算完,也沒有欺騙一說(前提是沒有捲款逃跑,邏輯思維必須履行義務,只是不必保證每個人都滿意)。
3、有可能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由於搞得挺像社團,有目標有會員有義務權益,既然不是公司(工商局管),就很像社團了(民政局管)。目前來看,是肯定沒備案的。但是會不會把它界定為社團(這麼一定性等於設卡叫停),我不能揣測當地gov的心思,題主看起來是眼紅了。最後我想說,因為我們付費意願低,所以實體書店越來越慘淡,因為我們付費意願低,所以單機遊戲陸續死亡,如果自媒體能開創一條嶄新的道路,讓好東西有活路,讓人們意識到願意付費才能使喜歡的東西繼續存在,那麼生活將更美好。1993年,由於很多人利用(儲值)會員證進行炒買炒賣,事實上是進行非法集資,所以出台了通知暫時禁止。1998年的《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說了: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員卡是指發行人和其會員之間以契約形式確定的會員消費權利的直接消費憑證。會員卡不能分紅派息,也不能還本付息;可以依法轉讓、質押和繼承。
2007年: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決定,《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銀髮〔1998〕497號文印發)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2012年發布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
本辦法所稱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是指前款規定的企業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晶元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
根據羅輯思維會員資格的描述來看,付款了,今後可以參加活動。並沒有「每次活動需要多少錢,提前交了,每次一刷扣除掉」這種明顯的預付成分在裡面。只能說勉強算得上預付卡,這是合法的。
1、 一個專屬會員號碼和一份神秘禮物,以後自有妙用;
2、 優先參與羅輯思維線下各種奇思妙想的活動;
3、 我們以羅輯思維朋友圈的名義,理直氣壯地去找各種商家佔便宜。
雖然有上述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但即使不按照規定里要求的什麼申報之類的要求,也距離「非法集資」很遠。
從非法集資角度考慮,你所提供的內容里也寫了: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構成條件,是許諾客戶付款之後能夠獲得更大的直接回報,這是一種金融行為,而非消費行為。
期待回報才是集資 錢生利乾花錢沒有投資回報只能叫消費 錢生效用正所謂不給錢不算嫖不返利就不是集資不期待回報的傳銷不是傳銷 只能叫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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