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財產是否是財產?如何估算它的價值?如何用法律捍衛我們的虛擬財產?
80後夫妻離婚爭淘寶網店,女店主猝死淘寶皇冠店被凍結,留學生成QQ盜號重災區……以為會永遠擁有,所以從來就沒在意過它的價值,直到有一天遭遇殘酷現實:有人要搶,有人要偷。 http://insight.inewsweek.cn/report-7570.html
網路虛擬財產,包括的種類繁雜,例如網民的「QQ號碼」、「QQ服裝」、「QQ空間」、電子郵箱帳號、網路名字以及網路遊戲玩家在遊戲中的帳號、積累的「貨幣」、「寶物」、「武器裝備」、「建築設施」、「寵物」等「財產」。
接到@秋霞 邀請時,看到「虛擬財產」四字就眼熟,兩年前寫過篇《論網路虛擬財產權》,整理了部分內容,供討論。
論文標題即是對第一個問題的回答:「虛擬財產」是財產。
一、當前網路虛擬財產概念和範圍。 兩種觀點,本人認同後一種觀點:- 僅指遊戲玩家在網路遊戲中的賬號及積累的「貨幣」「、裝備」「、寵物」等「財產」,其他類型的無金錢投入的賬號(如QQ號)等不應納入虛擬財產範圍;
- 包含了在各種類型的網路環境(不僅限於遊戲)中,用戶在運營商所運營的虛擬空間里所擁有和支配的、具有一定價值的數字化網路虛擬物,主要包括遊戲賬號、金幣、虛擬裝備及電子郵箱、通訊工具和各類賬號等一系列的信息類產品。
註:因網路遊戲財產為目前最為典型的網路虛擬財產,故下文論述中例證多來自該領域。
二、關於其權利屬性(本人認同物權論)- 知識產權論:網路虛擬財產是玩家的創造,屬於玩家的智力成果,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可複製性並需要一定的載體,符合知識產權客體的要件;
- 債權論:網路虛擬財產產生於遊戲玩家與運營商之間的服務合同關係,是雙方債權的虛擬憑證;
- 物權論:網路虛擬財產本質上是一種電磁記錄數據,在法律上屬於無體物,由於它是遊戲玩家付出時間、金錢、精力等對價而取得,並可按玩家的意願進行處分,因此可以當然地成為物權的客體。
三、立法、司法及社會現狀
- 美國首個網路遊戲虛擬財產的案件是Black Snow Interactive and the World"s First Virtual Sweat Shop(http://juliandibbell.com/texts/blacksnow.html),起因是Black Snow公司雇了些墨西哥人在Ultima Online和Dark Age of Camelot兩款網遊里打怪刷裝備,然後放到eBay去賣,遊戲開發商發現後封掉了此批賬戶。由此引發了爭議:虛擬遊戲中產出的裝備等到底屬於誰?是製作遊戲的運營商,還是打裝備的玩家?此案中玩家 Black Snow公司算是敗訴了,聯邦貿易委員會沒有支持它而是判罰了其10000美元。但目前美國還是傾向於將虛擬財產作為合法財產進行保護。一些州政府已經正式對虛擬財產交易進行徵稅,幾個保險公司也開設虛擬財產保險。美國的《電子盜竊禁止法》也已表明玩家 ID 可以列入保護範圍(這個是寫論文時查到的國內學者的說法,法案原文沒有深讀:NO ELECTRONIC THEFT (NET) ACT http://lad.im/20hq)。
- 1997 年台灣地區「立法院」通過刑法修正案,將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修正為「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記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把「電磁記錄」列為「動產」。2001年11月23日,台灣「法務部」做出(90)法檢決字第039030號函釋,認為:「線上遊戲之賬號角色及寶物資料,均系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賬號所有人對於角色及寶物之電磁紀錄擁有支配權,可任意處分或移轉角色及寶物,又上述角色及寶物雖為虛擬,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通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故線上遊戲之角色及寶物均可作為刑法之盜竊罪或詐詐欺罪的保護客體。」
- 大陸地區較為有名的即@Raymond Wang 提到的「李宏晨訴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娛樂服務合同糾紛案」(亦稱《紅月》案),此案的案由是娛樂服務合同糾紛。其二審結果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一審中法院認定的爭議焦點有7個:(1)遊戲帳號註冊的姓名與原告的姓名不符,能否確認原告是帳號的所有者;(2)原、被告雙方是否簽有娛樂服務合同,紅月法規能否確認為雙方簽定的合同;(3)被告作為遊戲經營者對原告的遊戲裝備承擔的法定、約定責任應當是什麼;(4)虛擬裝備丟失,能否歸責於被告;(5)被告刪除虛擬裝備有無合法依據;(6)爆吉卡的發行是否有合法依據;(7)案件涉及的虛擬裝備的價值及原告損失的證據證明情況。這7點基本涵蓋了目前遊戲虛擬財產案件的爭議點。對於核心焦點,法院態度為如下,焦點1:結合原告提交的與遊戲註冊的電話號碼一致的話費收費發票以及被告提供的寵物卡充值記錄,原告作為爭議帳號的所有者的身份可以認定;焦點2:紅月法規在玩家首次進入遊戲之前沒有以適當的方式向玩家出示並經認可,不能成為原、被告之間的合同;焦點7:(1)原告憑藉提交的購卡銷售憑證及銷售證明而得出虛擬裝備的價值,法院認為依據不足。(2)原告提交的匯款單本身是真實的,但不能反映出此款用於向其他玩家購買裝備。
- 運營商:《&<魔獸世界?&>中文版使用條款》和《戰網使用條款》中相關條文為:「暴雪或運營方對戰網服務和遊戲中出現的全部內容享有所有權、許可權或者其他權利。」「您同意對該前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在遊戲中出現或生成的虛擬物品……)不享有所有權或者其他任何財產權利。運營方不承認任何於遊戲外進行的所謂虛擬物品轉讓行為,也不承認任何於「現實世界」中進行的、對遊戲中出現或生成內容的所謂銷售、贈送或交易行為,除非上述行為已得到運營方和/或暴雪明確的書面授權。因此,您不得出售遊戲虛擬物品來換取「現實」貨幣或將此類虛擬物品與遊戲外的現實物品進行交換,除非您已得到運營方和暴雪的書面許可。」(http://www.battlenet.com.cn/zh/legal-cn/wow-tou http://www.battlenet.com.cn/zh/legal-cn/tou)。
四、立法及司法中面臨的問題
- 虛擬財產價值難以認定。
- 現有法律未明確將虛擬財產納入保護範圍。例如《刑法》僅將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對象範圍限定於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和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規定中也沒有專門的條文。
- 玩家的舉證存在困難。網路虛擬財產完全以數據形式,且基本完全存放在運營商所管理的伺服器中,爭議發生後,運營商往往會凍結賬號,消費者難以接觸再接觸和處理數據。
五、關於完善網路虛擬財產認定與保護的思路(僅是些想法,未有深入的研究做基礎)
- 完善現有法律對虛擬財產概念的認定。現階段可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5條的「其他合法財產」進行擴大解釋,將虛擬財產納入「其他合法財產」的範圍內。同時,可以出台法規釋名如何認定虛擬財產的價值。
- 在將來出台網路遊戲相關法規,對認定網路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要件、財產歸屬、遊戲運營商的責任以及虛擬財產糾紛的解決方式等,做出明確的規定。對網路遊戲中存在的私服、外掛、虛擬交易平台的規範以及網路遊戲格式合同等問題,做出具體管理規定。
- 完善網路虛擬財產糾紛的取證、舉證、證據保全制度。網路虛擬財產提取的是電子證據,大部分存在於運營商的伺服器中,虛擬財產歸屬、變動、交易情況都存儲在運營商伺服器上,而且當事人請求取證時,運營商往往會以保護商業秘密為由拒絕請求。鑒於此,應將虛擬財產糾紛的部分舉證責任倒置,由遊戲運營商承擔。
- 出台虛擬財產價值認定辦法。目前,各類虛擬財產種類繁多,很難公正準確地計算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相關管理部門可出台具體的試行辦法進行探索, 參考獲取虛擬財產的必要遊戲時間、遊戲點卡費用以及上網花費等, 指明虛擬財產價值計算的具體方法。 評估機構可新增業務領域,為糾紛賠償數額提供專業依據。
- 建立專門網路財產糾紛仲裁機構。仲裁機構走入網路已經有了先例,淘寶、新浪微博中均有了一定意義上的「仲裁」機構。 網路仲裁機構可以由網路遊戲專業人員、電子技術專家和法律專業人員共同組成。遊戲專業人員對虛擬財產的運營、運作有專業性的評價,體現糾紛解決的公正性;電子技術專家可以對「電磁記錄」進行全面、科學的分析,保證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專業人士可以從法律的角度,運用仲裁程序,提出糾紛具體的解決方案,使問題的解決具有法律效力。
謝邀。
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屬性是沒有太多爭議的。
具體到立法上,美國一些州已經有關於虛擬財產繼承的成文法。即便在中國,雖然成文法並沒有直接規定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但在司法實踐中,多年前就有判例。如2004年「首例網路虛擬財產被盜案」,即「李宏晨訴北極冰公司案」的終審判決書,北京市二中院的法官就做出了合乎邏輯的推論:
關於丟失裝備的價值,雖然虛擬裝備是無形的,且存在於特殊的網路遊戲環境中,但並不影響虛擬物品作為無形財產的一種獲得法律上的適當評價和救濟。玩家參與遊戲需支付費用,可獲得遊戲時間和裝備的遊戲卡均需以貨幣購買,這些事實均反映出作為遊戲主要產品之一的虛擬裝備具有價值含量……
這一思路在後來的其他虛擬財產盜竊案中也被公安機關和法院借鑒。
但虛擬財產和傳統財產法中的「動產」和「不動產」都有較大的區別,如何具體界定確實是個很複雜的問題,也受到技術發展的影響。另外一大難點,是身份的確認。比如在網路遺產繼承的糾紛中,爭議的並不是該遺產是否有價值,而是家屬的身份如何確定。請參考http://www.zhihu.com/question/19881554/answer/13242912虛擬財產指的應是不以實物形式表現的財產,如遊戲幣等虛擬貨幣、個人私有的網路賬號等。
而財產,指的是具有金錢價值的物或權利。可以說,虛擬財產當然是財產。
但是案例中的「淘寶網店」是否屬於財產?我認為這裡有必要區分「現實的經營活動所得」和「虛擬財產」。
網店的收入和支出,都是用現實中的貨幣計算的,它的經營活動所得,應該屬於我們平常所說的財產,是現實中的財產。比如說我開了一間商店,商店的經營活動所得當然是我的財產了,只不過是開在網上而已。具體怎麼分割這個網店的現實財產,適用《婚姻法》關於離婚的規定。而網店的賬號、其等級和由此形成的各種權利(比如VIP、鑽石、還有其他一些打折優惠的權利等等)才是虛擬財產。
虛擬財產有其存在的價值,有時候它的價值甚至不可估量。但是,虛擬財產轉化為現實財產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因為法律沒有確立標準(我認為也不該確立),現實中虛擬財產往往在轉讓時才轉化為現實財產(比如賣掉一個遊戲高級賬號)。
這跟虛擬財產的複雜性是有關係的。通常我們把財產權分為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且都有特定的法律在保護。但虛擬財產究竟屬於這三者中哪一個的客體?應該劃分到哪一個法律部門所保護的範圍之內?或是在我們民法通則中加以原則性的規定?目前法律上還是空白。所以,在目前,虛擬財產可以說是法律上的一個灰色地帶。
至於如何用法律捍衛我們的虛擬財產呢。上文已經說到,法無明文規定保護。在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尋找法律救濟途徑時,法院往往面臨一個無法可依的局面。但是目前,關於虛擬財產的法律糾紛在現實中已經有判例存在,而且數量還在增長。相信司法實踐中的經驗可以給我國立法提供強力的引導。今天阻礙虛擬產品成為財產的障礙早已消除,只要存在市場可以交易為什麼不可以視為合法財產呢?問題的關鍵在於淘寶擁有一個空間的裁斷權,如果虛擬賬號成了財產,試問一句,如何刪號,另外夫妻離婚的財產切割如何估值,如果你是一個wow玩家,請問你在婚後取得的魔獸裝備是否願意和你的老婆平分,那怕她都覺得這部分財產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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