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上是什麼時候開始對山水,寺廟等自然人文景觀進行廣泛收費的?是以什麼法理依據開始收費的?
明代張岱著《陶庵夢憶》卷二中記載:「已巳,致曲阜謁孔廟,買門者門以入。」 這是已知最早的有關景點收費的明確的文字記錄,並且從孔廟在封建社會的地位來看,此景區收費應是官方行為。
而從各種官方典籍和稗官雜記中透露的隻言片語來看,景點收費的歷史可能會早至唐宋時期(學界尚無確切定論)。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成書的《虞社新志》記載:「途中矯首慾望東嶽……欲上,土人曰:『不可』,山頂有娘娘廟,領官票而後得入,票銀二錢,曰:『口稅』。」 這個就是明確地提及的官方性質的門票收費了。
以上可以看出明代就已有官票。而這些旅遊門票最早是納稅的憑據,是政府行為。而且,據我所知,《徐霞客遊記》中徐霞客也記錄了某些知名景點收費的情況。但是徐霞客本人有官方發的路引(他「上頭有人」),相當於介紹信,或者相當於現在的旅遊一卡通,一些收費景點是可以免票入內的。(當然老徐去的大多都是當時的荒山野嶺,有收費的景點很少。)另外一些古代的景點周邊已經形成了類似現在一樣的產業鏈:餐飲、住宿、導遊、交通工具租售、紀念品土特產售賣等等等等。旅遊業的產生可以推至魏晉南北朝(當時詩詞文章均有提及),但是可以確定的是,在明代中晚期已經形成了非常完備的旅遊業,包括門票制度。武磊說得簡約,話如只說到這個程度,大體是對的。
一部分自然山水,本身就是景區,後來被闢為公園,就收費了。不是所有的公園都收費,但許多公園都收費。所以這得從什麼時候景區變為收費公園算起。估計古代沒有,可能是我寡聞,但我從未在任何史料中見過(才見李超的答題,看來是我寡聞 了)。估計民國時期應該有了。但解放初期即有收費,是肯定的。我所在的省,有一些幾乎屬純自然山水,裡面或者也有寺廟,如正好在城內或城郊,圍牆加院門,就收費了。不過那時收費極低,幾分錢就可以,並且有些公園,要躲過院門,繞點道,不花錢,也進得去。
真正廣泛的,隨便劃個什麼景區,搞個條例,就收費的,是改革開放後的事。
至於說到法理,按武磊的說法,不再往下說,也說得過去。但要細究到該怎麼收,就不好說了。
一、自然山水,如森林、山嶺、草原等,按憲法和物權法,一部分歸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一部分歸集體所有。屬國家所有的,就其自然景觀部分而言,具有公共屬性,不應該產生收費問題;屬集體部分,是本集體的財產,本集體可以使用這一財產產生收益,可以收費。
二、按物權法用益物權的規定,屬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因此,景區開發者,如果履行了有關手續,進行了投資開發,可以收費。
三、寺廟的情況較為複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宗教事務管理局1981年對上海市宗教局請示的回復意見,除確屬個人投資建的小寺廟外,其餘均歸宗教團體如佛教協會、道教協會所有,明確為公產。僧、尼、道等一般只有使用權,但均無權出賣、抵押或相互贈送。即使在土改時期由僧、尼、道士出面登記並領得所有權證,也應視作他們以管理者身份代為登記,仍屬公產,不能作為他們的私有財產。按我國土地法規,只有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兩種所有權土地,這裡的寺廟只應指建築物。對上海的回復意見中指出,寺廟及道觀等建築物是群眾捐款修建的,這可視為這部分財產屬公產的依據。另外,無論是寺廟還是道觀,均為供人朝拜之地,並靠善款生存。其本身不應該產生收費問題。在我國,寺廟、道觀等通常在山水秀麗之地,甚至就是以寺廟為主,如杭州靈隱寺、山西少林寺,談不上有多好的自然山水,像武漢的歸元寺,建在城中,則根本就談不上山水了。但一經劃為景區,以景區的名義,就有收費的理由了。純屬以寺廟、道觀的名義收費,於教義不合。有些地方,進一座廟門,就要收一次費,那就是褻瀆了。
四、最正當的收費理由還有一條,景區的開發建設管理,如道理修建、防護和服務設施、景觀保護、管理人員,都需要花錢,投資了還得有回報,所以要收費。
所以,收費可以,問題在怎麼收?收多少?
一、景區的景觀,包括自然的或人文的,均屬公共性質,而道路、防護設施等,均是服務性的,這有投資主體需要收益收回投資等必要,其收費,應當是服務性收費,而真正的價值在景觀。此種收費該怎麼收?你又把這景區封鎖了,弄得不好,就有名為景區管理,實為壟斷公共資源行高收費之實了。至於山水權屬屬農村集體的景區少,開發中是否有些征為國有,我不清楚。但這部分肯定不屬主體。
二、籠統地就封閉起來,然後施以高收費,也未必合理。在屬自然遺產、服務設施條件較好的地方,有些實行了開放式經營。如杭州西湖、武漢的東湖,都屬於非常秀美的地方,景區本身不收費,但裡面的一些服務設施和內容收費,就白了就是參觀遊玩不收費,但你需要服務時,服務收費,這就劃分得比較清楚,當然也受歡迎。
三、最近發改委突然宣布80個景區集中降價,不少人反映,這些景點都不知名,這是事實,不完全是景點不好,比如遵義雲門囤,還是不錯的,主要是知名度不夠,去的人少。從法理上說,你是憑什麼來宣布降價的。像雲門囤,在遵義的一條山溝里,你國家發改委,把這麼遙遠的一條山溝里的價格都管起來了。怎麼不好好去研究一下,大量的屬公共資源的景區,其本質上屬於服務性的收費,到底該怎麼收才合理呢?以發改委的名義,把80個沒什麼知名度的景區,抬出來說降價,倒是有些為他們打廣告的意思了。
四、景觀資源,在利用上還和土地的資源有相似的地方。比如土地,除開農村集體的不說,其餘均為國有的即全民的,各地不過是享有占有權、管理權和使用權。憑什麼全民的地,在你北上廣,那麼高的土地收益,就歸你屬地所有,甚至可以說壟斷所有。此種收益的法理何在?
這個問題提得好,這實際上是一個中國的資源的使用、收益和合理分享問題,法理上值得深究的問題多,確實值得探討。雖然本人沒本事說到位,但有人提出來,讓大家想想也是好的。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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