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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城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據我所知,中國大部分城市都會收取入城費,在每年所繳的年費中就有其身影的存在;

2.很多地方是高速路出口就代收入城費,你怎麼知道我下了高速就一定要入城區呢?

3.收這種費用拉大物流成果影響流動性,弊端很多,怎麼沒見有人提出來呢?

4.標題所問的,法律依據


並非沒有人挑戰這類收費的法律依據,但狀告地方政府的行政訴訟不出意料的以失敗告終。

上海收取「入城費」的收費依據是2000年5月起施行的《上海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對外省市進入上海市的機動車,徵收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用于歸還上海市新建高等級公路、市區高架路、橋樑、隧道等建設項目的貸款。

這一規定曾受到法學博士李剛(嗯,叫這個名字的也有好人)的挑戰。李剛在2009年以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未依法披露收費公路信息和違法收取貸款道路建設通行費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其主要理由是:收費項目並不區分車輛行駛在貸款道路還是非貸款道路,因而有可能把原本應當由公共財政支付的免費道路建設費轉嫁由消費者承擔,把並沒有利用貸款修建的道路捆綁在一起以及沒有通行在貸款道路上的機動車輛捆綁在一起,這是在收取「烏龍錢」。而國務院辦公廳2002年4月發布的《關於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

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文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集資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嚴禁將車輛通行費平攤到所有車輛並強制收取……

但一審法院判決:

《上海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並未違反上位法規定,符合公共利益。該收費方式有利於城市交通秩序的順暢,有利於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平衡。

之前李剛曾經在天津起訴狀市政工程局收取「進津費」,也以類似理由敗訴。

更新:感謝@大山提醒,上海2012年已取消徵收「入城費」。

據上海市建設交通委副主任沈曉蘇介紹,隨著上海經濟社會發展,為進一步服務落實惠民措施,切實降低交通運輸和公眾出行成本,經市政府研究,決定於2012年1月1日起取消徵收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


法律方面不懂太多,但是我覺得這是一種買賣合同關係:地方政府為城區內部修建道路供人實用,使用者應當付費購買使用權,如果不支付,則無權使用這些道路。當地的居民通過繳納地稅已經支付了使用費,但外埠車輛沒有,所以應該額外交費。如果在入口前進行明示,那麼你駛入當地的路段的行為,就視同已經接受了合同關係——好比你在超市拿起飲料就喝,那麼就視為你已經願意接受超市所標示的價格。

第二個問題就很容易了:下了高速就屬於地方道路了,當然有權利收費。


入城費只是個說法,但是他會冠以很多名義.比如說進城的環保費.畢竟你的車在城市裡排放的二氧化碳等等.誰叫他是名城呢.而你又是外地牌照.


不用法律依據,權力就是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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