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上有一個民法案例,說一童在路上拾到三萬元,原地等候失主,後因一人欺童良善,假扮失主騙去小童手中失款後逃之夭夭,不知所蹤。後失主尋上小童父母,意欲索償。問其父母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不必動用民法原則補正,能否直接從法條中尋求請求權基礎


物權111條呢?「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只能從證明小童非屬故意或重大過失來抗辯了吧……比如假扮失主的人 說出了丟錢的具體時間地點之類 看起來具有了權利外觀 這樣小童就應該認定為一般過失……但是如果小童真的就傻乎乎的一句不問遞錢了 我真的想不出抗辯理由了啊……小童欠缺民事行為能力這個情節 想不出有利用進去的空間……


民法通則解釋中有一條,無因管理造成損失的,只要不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負賠償責任。此處的小童識別能力差,更容易上當受騙,因為我認為不能定義為重大過失,所以不應負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 第九十三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個人認為,法律規定無因管理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賠償無因管理的費用,並沒有規定無因管理人需承擔賠償責任,小童屬於無因管理,看管失主已經損失的利益,該損失的利益並沒有因小童的管理而進一步擴大,因此,小童沒有義務承擔賠償責任。供參考。


可按照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 或者可以理解為只是一種情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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