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是否存在關於(保護)跨性別者的法律?

上次題主去見了一位心理醫生,其在最後對我說了一句話,一切性別都有法律保護。

那麼,這句話是否屬實,若屬實,具體條款為哪些。

題主自學法律,主攻刑法,但在周旋於法規之中並為發現任何有關保護跨性別者的條規,或者換個方向講,法律中所保護的性別是否只僅限於順男或者順女。

最後,中國人所說的言論自由並未彰顯準確實施這是每個國人都可看到的,那麼是否歧視跨性別者屬於言論自由,還是帶有中國色彩的看似言論自由卻實則犯法的事件。

一個國家電視台對一位跨性別者的公開羞辱_阿強同志_新浪博客

外媒關注中國首例跨性別就業歧視案敗訴_新聞_騰訊網

專訪:中國跨性別就業歧視第一案的C先生_華人性健康報-_新浪博客

二三條為同一案件


從另一個回答就可以看出歧視/攻擊跨性別者十分「言論自由」。

(補:某反同律師的回答已被刪除,另一優秀答主處可見截圖)

某乎來說,我發表主張跨性別權益言論被舉報率近乎100%,即便無違規操作。但我因跨性別身份被攻擊,舉報通過率基本為0。

沒有一條法律明確規定跨性別者有罪,沒有一條法律明確規定跨性別者權利與其他群體權利有所區別。同時,沒有一條法律明確向跨性別者提供保護與承諾。

當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上情況並不是只有跨性別者才有機會體會的動蕩。

法律給予每一個公民保護,但請看看身份證,上面寫的僅僅是「居民」啊[攤手


那個………答主學心理的……法的東西不是很熟悉……所以有錯幫我提一下啊……

還有可以順便看一下評論區………

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和性別無關,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先說一下 @JayKelvin 這位律師 同時答案也在裡面會寫到

說句實話,您真的應該好好重新考慮一下您在說話的時候是否是把自己當成了一位法律工作者亦或是律師。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中第二章寫道

第五條 律師應當忠於憲法、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六條 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依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七條 律師應當注重職業修養,自覺維護律師行業聲譽。

首先您說的那個」 違背基本倫理道德的垃圾人口 「這句話,在我看來應該可以理解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其次,您應當遵守事實。

從倫理的角度而言,自主和寬容是一個社會最大的倫理。首先。一個人選擇變性與否,涉及的是他個人的自我選擇問題,我們應當尊重他人的自我選擇。「人們有選擇接納自然性別的權利,也有選擇變性的權利。個性選擇將是性別平等的核心,也是終極目標。」⑦實際上,在與傳統醫學及社會、倫理觀念的衝撞中,社會日益走向寬容和多元化,世界上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對變性人持理解、容納態度並將他們接納於社會群體中。在性別上給予他們自我選擇權,無疑是對他們實在的關懷。其次,應當用一種多元的、漸進的眼光來對待易性症者們的特殊人格,保留他們充分的權利空間。作為社會中弱勢群體的一員,他們往往生活在陰暗的角落,遭受冷漠、歧視和排斥,我們不能野蠻地將他們囚禁在「邊緣性」、「變態者」的圈子裡,而應該努力去探究原因,理解、幫助和接納他們,給這些獨特的人群更多的關心和愛護。正如學者所言:「變性技術修正了社會對性別的判斷和認識,實現了性別自認和社會道德要求的統一,因而具有積極的社會效應。」

張莉. 變性人變性手術的民法基礎及其法律規制[J]. 福建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02):25-32.

2012年的期刊文獻就已經指出,跨性別並不非凡倫理。而根據美國心理協會的DSM-5與WTO國際衛生組織最新BETA版本的ICD-11,均將性別不安(性別不認同)從」性心理變態「模塊中單獨提出。並不建議繼續按照疾病的方式進行定義。那請問您,這哪裡是離經叛道呢?

當然您說的一點是沒有錯誤的,立法是要尊重人權的。

中華人名民共和國憲法中指出: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但是您的語言中透露出的是一種侮辱。就算您有言論自由,但是憲法: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您的言語已經影響到了我對於律師的內心評價。請您再熟讀法律,遵守法律,理性發言謝謝。

答案續:

性別對於自然人的這一人格法律意義,在法律確認之前屬於自然權利,在法律確認之後則屬於法律權利,即性別權。一旦上升為一項法律權利,性別權即與生命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等權利共同構成自然人的具體人格權。在這一法律環境下,人有變更性別的權利,正如變更姓名(改名)一樣。因而社會上出現的接受變性手術改變性別的行為,從自然權利的角度來說,是人行使自然權利的表現,只要沒有明確的禁止性法律規定,即視為當事人有權行使這一權利;從法律權利的角度來說,是人行使法律權利的表現,其依據即是自然人所享有的性別權。

但當性別權尚未被法律確認時,難以說自然人所享有的性別權是變性的法律依據,充其量屬於法理依據。對變性行為作出變更性別權上的解釋,只能說是一種法學理論上的闡釋,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依據尋求。然而,社會生活中的一些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從法源分析上來說,並不都具有唯一性。變性這一選擇性別權利的法解釋即不具有唯一性,當性別權尚未被法律確認、不能通過性別權分析時,可以藉助現有法律規定和通說法理尋求他種解釋。人選擇性別的權利和人選擇肖像的權利一樣,其選擇形式只能是變更,即通過醫療手段對已有性別或者肖像加以變更或者改進。無論是性別還是肖像,其變更都會涉及到對身體的處置,如整容、換臉等手術是通過對身體進行醫學處理方可實現的。同樣,變性也是對身體的處置,甚至包括對器官實施摘除手術。因此,變性的合法性可以通過自然人的身體權進行闡釋,即自然人有權對其身體進行依法支配與合理處分的權利。

李紹章:《變性手術亟待規則介入》 , 《法制日報》 2007 年3 月 2 日。

從民法身體權的保護而言 , 身體權就是指 「自然人維護其身體組成部分的完全性 、 完整性, 並支配其肢體 、 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的具體人格 權」 。 ④ 變性手術通過改變器官和身體構造從而 達到改變性別的目的 , 實際上是對身體權支配的 一種表現 。因此, 自然人的身體權是自然人施行 變性手術從而改變性別的權利基礎 , 即自然人有 對其自身身體依法支配與合理處分的權利, 只要 這種支配與處分不侵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 益。

張莉. 變性人變性手術的民法基礎及其法律規制[J]. 福建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02):25-32.


我國尚未有針對保護跨性別者的法律,但這並不意味著跨性別者就不受法律之保護。

法律保護的是人,是公民。

《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有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縱觀我國的法律體系,除了個別條文對女性做出了傾斜性保護的規定之外,沒有哪一個部門法在做出規定時還特意區分了男性、女性、變性人或是跨性別者,性別並不影響其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和所需承擔的義務。從某種意義上而言這正如你的心理醫生所說:「一切性別都有法律保護。」或者,換言之:「所有人都在法律的保護之中」會更合適。

題主不必過分糾結於法律有沒有針對於跨性別者的特別法律規定,因為法律作出這樣的區分其實大都是沒有必要的,無論生理性別和心理性別何如,首先,是為人,再有性別認同。既為人,就受法律之普適性所約束、所保護。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答主就認為法律不應當對跨性別者或是變性者的一些權利做出針對性的規定,事實上,由於法律的選擇性迴避,變性人在婚姻家庭這一塊的的權益被保護力度十分有限,很容易被損害。但個人以為,在跨性別者對生理性別進行改變之前,並不會存在太多的矛盾衝突,法律對其的保護與他人無異,無需特意做出區分。

補充:各國採用的性別確認標準主要有三種。

1.生物性別確認標準。(即不承認變性人的性別變更)

2.醫學性別變更確認標準(即經過醫學治療如變性手術後,符合生物學標準即承認性別變更)

3.自我認同性別確認標準(不需考慮醫學治療不需考慮生物標準,僅按變性人自我認同的性別予以確認。)

我國採用的是第二種確認標準。


無論是跨性別者,還是同性戀傾向,異裝癖等,我們在看待這些人的權利之時,應該了解,他們首先是人。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而為人,法律自然要為其基本的人權站台。

因此,在不涉及婚戀問題上,中國的法律對於跨性別者的保護,和其他人群是不相上下的,甚至是無須做出區分的,也沒有區別對待的。

但是,一旦涉及「婚戀」問題,問題就變得複雜。

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對於同性戀的婚姻,或者跨性別者的婚姻,官方總是持有模糊的態度。在社會還未真正接納LGBT人群之時,如果官方不站出來為他們發聲,那麼,沉默即毀滅。

比如,某些投資合同中,會要求投資人寫出該投資計劃的受益人。最簡單的例子,保險合同。在大陸,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是不能寫成自己的同性伴侶,因為官方並不承認同性伴侶可作為受益人的權益。

在香港,也只是少數公司會承認同性伴侶可作為自己保單受益人的權益。申請過程也相對比異性已婚配偶的過程要多一道程序。

但願在不遠的將來,同性戀,跨性別者等LGBT群體的權益,能夠得到法律更好的保護。


有的,主要條文如下: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

第 1 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第 2 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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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特別解釋一下,題主你主要學習的是刑法且沒有經過法學基礎教育的培養,所以可能對其他部門法不夠了解,從而在一些問題的看法上略顯偏頗,這是可以理解的。

比如本題,跨性別者是一個有別於傳統性別認知的新概念,因此所衍生出的權利和需要保護的法益有相當一部分並不在原本的法律框架和法律文本內。這是社會和科技大爆炸背景下法治發展的必然。

有了航天科技,域外空間的立法空白才被重視,互聯網逐漸發展,對於網路侵權行為和「電子財產」的立法議案才提上日程,在引起重視討論立法到最終有法可依之間,一定會有一段空檔期,在這段空檔期內,並不是說法律就不能為這些權利提供保護了。

刑法有其特殊性,因為刑事處罰依託於公權力和國家機器,也就因此,刑法原則禁止類推和超出文字本意的理解適用,這是為了防止公權力的不當擴張。

但是在調整平等主體間權利義務的民事立法上,我們並沒有這種困擾,反而有由法國最先確立的「法官不得拒絕裁判原則」,這種原則隨著西學東漸,吐故納新,在我國的民事立法中也逐漸有了體現,分別是我上文引用的台灣(地區)民法典「如無法律依習慣,如無習慣依法理」和大陸(地區)的「可依習慣,不悖良俗」。

從這個角度講,雖然在中國沒有明文立法對跨性別者進行保護,但法律已然為跨性別者保護提供了可以遵循的依據與程序。

當然希望題主(或者讀到答案的諸位)注意的是,這個答案絕不是說跨性別者的保護立法已經完善了,而是說即使在這個立法尚未完善的當下,跨性別者(及其他群體)也絕不是毫無維權的手段,希望大家在任何時候都努力去爭取和抗爭自己所應有的權利,不要因為對法律的誤讀而抱憾終身。

差不多就是這樣。


中國法律保護所有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

你覺得中國沒有保護跨性別者的法律?你是覺得跨性別者不算中國公民還是覺得跨性別者不是人?


1、我個人的理解,國內法律還沒有發展到去管跨性別者的情況,畢竟現在很多話題對人大法工委的老爺爺們,都是聞所未聞…

你要知道,單單男生女裝這件事,在97年以前差不多能判流氓罪的

2、實務領域,通過只管結婚時生理性別,而不考慮出生性別的婚姻制度,承認境外同性婚姻的涉外婚姻法律…我們國家其實也有一些跨性別保護的口子,但主要的問題,如婚姻、性自主權、平權平等…很不幸應該是沒有特別保護的

但我覺得的原因是:你們不能搞人權保護的時候天天盯著荷蘭,卻罔顧了自己的人民思想觀念離跳大神只不過幾十年的水準(連男女平等都未完全實現)…


法律?如果能上升到這個高度就好了。世俗的眼光自然沒變,就好像葯娘不是人一樣。雖然遇到過的路人大多是友善的,但是真的被欺負的時候根本沒有任何法律可言。所以小心翼翼的生活吧,說不定公司某一天因為你性別不明就找借口開除了你,然後你去勞動保障部門申述,恰巧遇到個直男又被語言欺辱一番。


你知道嗎?

在中國的跨性別者必須達到二十週歲,才能進行性別重塑手術。

無論你是二十歲出頭的年輕人,還是五十歲的中年人,衹要你的父母還健在,你就必須獲得父母同意及公證,才能進行手術。(評論區居然有人同意這種做法,這裡是二十一世紀嗎?)

手術後,衹要你還保留著一丁點的出生性別痕跡(如陰道),就無法更改身份證性別——院方不給你開證明。

為什麼?

你們看見了嗎?

青天,白日當空,此地,毫無光明。


沒有,因為法律都沒有。楊永信也還在。


似乎沒有。

但是沒有法律說因為是跨性別者就不保護了。

被極端保守主義者砍時還是可以通過法律手段(正當防衛,報警等)保護自己的。


沒有。

畢竟泥腿行政。


在我國男被男強姦了,好像連猥褻都算不上呢,這個就更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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