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中衡平法和普通法的區別?


盡量簡單的來說就是情和理的差別。

最早equity court不是法庭而是宗教審判庭。在英國讀律師時,導師講過一個很簡單例子可以很快明白兩者的不同。比如你借給某人錢,他還給你了,但是沒有把借條拿走。從法律上,你有充分證據證明他還欠你錢(只要他沒有證據證明他已經還錢了)。這是他是沒法求助於法庭的(law court)只能求助於equity court。這種情況下雖然從法律上拿你沒辦法但是衡平法官可以按照equity principle要求你不得再要對方還錢,你要不遵守就是蔑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這時衡平法官有權利一直關著知道你認錯為止。


謝邀。

一般的區別就不說了,百度一下有很多。

這裡提一下黃仁宇的一種說法,我現在還沒完全理解,也沒確證。姑且一言。

他說普通法是英國封建體制農業社會的習慣法,到英國革命前,已經成為一種阻礙。

英國內亂起伏的整個17世紀,整個英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猶如從走獸變為飛禽。其中之一便是普通法與衡平法的融合。

這種融合的著力點在商業習慣的引入和商業原則的普適。表現則是衡平法原則在普通法上的承認。由此,兩者的區分就不再重要。

經過一百年的動蕩,英國農業部門與商業部門已經溝通,在此基礎上的法制也發生相應的調適。

一句話,普通法上的規則和原則可以對照農業社會的制度和習慣,衡平法則是一種動態的調整機制。

一旦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動態成為常態,連靜態僵硬的普通法也開始柔性起來,展現出一種競爭性,於是兩種體制就逐漸合二為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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