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俗易懂地解釋監管套利?票據業務是如何進行監管套利?
一、 如何通俗易懂地解釋監管套利?
最近銀監會出台了「三違反,三套利」系列文件,大段篇幅提及監管套利,原文件中說「 監管套利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違反監管制度或監管指標要求來獲取收益的套利行為 」。
通俗一點解釋,我認為是一種經濟目的一般可由多種交易手段達成。由於監管層對不同的交易手段的合規性規定不同,因此金融機構可以採用能夠達到規避監管規定、節省資本、少提撥備、規避信貸額度控制、擴大業務量等套利目的的交易手段。
舉一個具體的例子,銀行自營資金想投資非金融企業股權,有兩種方法,一是直接購買企業股票,二是間接購買(例如銀行先委託券商成立資管計劃,該資管計劃再來購買企業股票)。實際上,直接購買是監管禁止的,那麼銀行可以通過間接購買達到自己的目的。可以認為這就是監管套利。
二、 票據業務是如何進行監管套利?
鑒於「三違反、三套利」文件基本已經列出近年來票據市場監管套利的基本情況,我們可以逐條進行分析。
(一)存在同業業務、票據業務、理財業務未按照「穿透性」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準確進行會計核算、風險計量並足額計提資本的情況
比如票據資管業務,銀行A先委託券商成立資管計劃,該資管計劃再來購買企業B轉讓的票據資產,有些銀行認為自己是同業投資,計入「應收款項類投資」等科目,而沒有按照「穿透原則」、「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這筆交易實質是企業向銀行貼現)計入「貼現及買斷式轉貼現」科目。前一類科目不屬於信貸科目,逃避了人行信貸規模控制,銀行可以放更多貸款;前一類科目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更少,一般為0.05%到0.1%,而後一類為1%-2%,顯著降低了資產減值損失,提高了利潤。
(二)轉貼現賣出票據、賣斷附帶追索權的票據業務未按照規定計提資本
因為按照《票據法》,票據具有追索權,即使賣斷票據後仍有被追索的可能,因此按照權重法,仍需計提25%(原始期限三個月以下20%)的風險資本(這裡指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100%),一部分銀行賣斷票據後並沒有如實計提。
還有一部分銀行,為了賣斷票據後不計提資本,一般和後手簽訂協議,要求後手放棄追索權。這些銀行認為自己沒有被追索風險了,因此就不計提資本了。但是要是後手的後手追索你呢?還是有被追索風險。這些玩法只是自欺欺人。
(三)存在以拆分時段買入返售相同票據資產,減少風險資產佔用
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買入返售票據資產,原始期限3個月以上,計提25%的資本,3個月(含)以下,20%。有些銀行為了少計提5%的資本,硬生生把一筆期限一年的買入返售交易拆成四筆來做,每次期限3個月,這樣每次也就只計提20%了。
(四)存在利用第三方機構,將票據資產轉為資管計劃,以投資替代貼現,隨意調節會計報表並減少資本計提
例子同第(一)項。
(五)存在利用票據業務,以票吸存虛增存貸款規模
因為銀行承兌票據的行為需要企業繳存保證金,這部分保證金算存款。一部分銀行大量無度簽發票據,因此虛增了保證金存款規模,這樣放貸能力也增加了。
(六)通過違規辦理同業代理轉貼現業務,隱匿信貸資產規模
有些銀行票據貼現、轉貼現業務做得大,需要佔用信貸規模,但信貸額度不夠,如果賣斷給其他銀行,因為其他銀行信貸額度也有限,能收票的不多。這種情況下,銀行A找來一些小銀行B在A處開立同業戶,銀行A再把票據賣斷給B,資金由B劃給A,但是小銀行B沒有那麼傻,不能自己出資金啊。票據雖然賣斷給B,但實際上票據還在A行。這時A和B簽訂一個代理回購協議,由A代理B賣出回購票據融進資金,付給銀行A買斷票據的錢。A這時會在市場找一個願意出資金的銀行C,代理B向C賣出回購票據,C以為他的交易對手是A,合同也是和A簽(監管檢查銀行A時,銀行A並不會把合同拿出來,抽屜協議,且A賬上也不會記賣出回購賬,因為A認為自己是代理B在做),交易做成後,C把錢打給A。
通過上述交易,A賣斷票據給B,信貸規模消掉,C做的是買入返售,不佔用信貸規模,B銀行在交易中實際上就是開立了一個同業戶,交易並不參與,甚至買斷、賣出回購的賬也不計,或者記的是買斷、賣斷、這樣一進一出,信貸規模也消掉了。
(七)存在利用「賣斷+買入返售+到期買斷」、「假買斷、假賣斷」、附加回購承諾等交易模式,調節信貸指標
賣斷+買入返售+到期買斷:銀行A想要消規模,找到一家銀行B(有信貸規模,缺資金),將票據賣斷給B,但是B自己不出資金,劃給A資金從哪裡來,實際上B拿從A處買斷的票據和A做賣出回購(對A則是買入返售),A將資金打給B。這樣在A的資產負債表上,A是買入返售,不佔信貸規模。過了信貸規模考核期,買入返售到期,A又把票據從B處買回來。
「假買斷、假賣斷」、附加回購承諾:銀行A想要消規模,找到一家銀行B,賣斷票據給B,實際上再簽一個協議,B要求A過了信貸規模考核期把票據買斷回來。對於B來說,業務實質是買入返售,不佔用規模;對於A來說,名義上是賣斷票據(回購的協議並不會拿出來,屬於抽屜協議),信貸規模也消掉了。
(八)與中介合作,離行離櫃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票據貼現非法牟利
違法的票據中介會成立空殼公司A、B,A、B偽造貿易背景,中介勾結銀行C為A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收款企業是B,B再找銀行C或其他銀行貼現,獲得資金入股市、房市等非法牟利。
(九)通過票據業務為他行隱匿、消減信貸規模提供「通道」
第(六)、(七)項中的銀行B提供通道
(十)存在將本行票據業務完全授信給第三方非金融機構辦理
這種情況其實上就是銀行的票據業務被中介承包,賬戶、公章等由中介控制,票源由中介組織。每年中介給予被承包銀行一定費用。中介成了實質上的「銀行」。
以上。
舉個例子,持有發放的自營貸款佔用信貸規模,影響放貸能力。通過通道業務轉移出表,就能把規模騰出來。票據業務同樣的道理。
監管套利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違反監管制度或監管指標要求來獲取收益的套利行為。來自監管部門最新文件的權威解釋。
郭樹清主席提出,要消除部分商業銀行存在的「幹活不彎腰」「坐地收錢」「只收費不服務」的官商作風。縮短企業融資鏈條,整頓層層嵌套式金融產品,降低企業債務槓桿,糾查銀行業偏離服務實體經濟的業務和行為。使資金真正投向實體經濟,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
好了,近期國務院也對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加大了反腐力度。可以預見,本次「三違反,三套利,四不當」大檢查的後續處理力度,不會小。
附:本次檢查工作要點
一、指導原則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要切實負責同業、理財(資管)等通道類業務的發展規劃和風險管控工作。各機構要制定符合經濟、金融發展實際和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的目標和規模,對本機構通道類業務近年的發展情況進行梳理和總結,檢查是否存在過激或與本行風險管控能力不相適應的發展戰略及規劃。通道類業務發展速度和規模過高且風險管理能力明顯跟不上要求的機構,應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計劃。
(二)對於交叉性金融產品,總體原則是資金來源於誰,誰就要承擔管理責任,出了風險就要追究誰的責任;相應監管機構也要承擔監管責任。
(三)對於資金來源於自身的資產管理計劃,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承擔起風險管控的主體責任,不能將項目調查、風險審查、投後檢查等自身風險管理職責轉交給「通道機構」。
(四)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防範外部風險衝擊方面,要管好自己的員工、自己的業務和自己的資金。尤其是要建立銀行體系與資本市場、債券市場、保險市場、外匯市場之間的防火牆,不得為各類債券或票據發行提供擔保。禁止將非持牌金融機構列為同業合作交易對手。
二、監管套利
監管套利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違反監管制度或監管指標要求來獲取收益的套利行為。
(一)規避監管指標套利
1.規避信用風險指標。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是否存在通過各類資管計劃(包括券商、基金、信託、保險、期貨等)違規轉讓等方式實現不良資產非潔凈出表或虛假出表,人為調節監管指標;
(2)是否違反監管規定或會計準則,通過調整貸款分類、重組貸款、虛假盤活、過橋貸款、以貸收貸、平移貸款等掩蓋不良,降低信用風險指標或調整撥備充足率指標;
(3)是否存在低估抵債資產的損失程度或抵債資產減值準備計提不足的情況;
(4)是否存在理財資金投資非標債權資產總額超過規定上限的情況;
(5)是否存在同業融入資金餘額佔比負債總額超過三分之一的情況。
2.規避資本充足指標。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是否存在同業業務、票據業務、理財業務未按照「穿透性」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準確進行會計核算、風險計量並足額計提資本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通過違規提供同業增信,或通過藉助券商、基金、信託、保險、期貨等通道方,設立定向資管計劃、有限合夥股權理財融資等模式;
(2)是否通過賣出回購或以表內資產設立附回購協議的財產權信託等模式,將金融資產違規出表或轉換資產形態以達到調節監管指標的目的;
(3)轉貼現賣出票據、賣斷附帶追索權的票據業務是否按照規定計提資本;
(4)是否存在以拆分時段買入返售相同票據資產,減少風險資產佔用;
(5)是否存在利用第三方機構,將票據資產轉為資管計劃,以投資替代貼現,隨意調節會計報表並減少資本計提;
(6)是否存在考察期末時點將風險權重相對較高的同業資金繳存央行,期末立即轉回,人為調節會計報表和資產風險權重,虛增資本充足率及收益調節的情況;
(7)是否存在將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客戶人為調整為小微企業,致使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量不準確。
3.規避流動性風險指標。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是否存在利用票據業務,以票吸存虛增存貸款規模;
(2)是否存在通過同業業務倒存,將同業存款變為一般性存款;
(3)是否存在協助同業機構違規將同業存款變為一般性存款等;
(4)是否存在違規開展資金池理財業務,理財產品期限嚴重錯配,通過滾動發售、混合運作、分離定價,發行分級理財產品或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之間相互交易,調節流動性,隱匿流動性風險;
(5)是否通過將非標資產人為調整按照標準資產核算,影響流動性指標;
(6)是否將理財資金轉為一般性存款。
4.規避其他類指標。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是否通過理財業務與自營業務之間相互交易,規避信貸規模控制或將自營資產出表或減低信用風險加權資產;
(2)是否通過違規辦理同業代理轉貼現業務,隱匿信貸資產規模;
(3)表外理財業務違規通過人為調整將非標準化轉為標準化,突破非標監管指標;
(4)是否存在利用「賣斷+買入返售+到期買斷」、「假買斷、假賣斷」、附加回購承諾等交易模式,調節信貸指標;
(5)是否存在倒換業務類型,提增中間業務收入等;
(6)是否存在多頭開戶、多頭借款、多頭互保突破集團客戶集中度要求;
(7)是否存在通過重分類債券投資調整利潤,債券投資未準確估值或提足撥備;
(8)是否為違規交易場所提供承銷、開戶、託管、資產劃轉、代理買賣、投資諮詢、保險等服務;
(9)是否存在本行自營資金購買本行理財產品現象。
(二)規避監管政策違規套利
1.違反宏觀調控政策套利。重點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是否貫徹落實國家行業調控政策和信貸調控政策。包括但不限於:
(1)信貸資金是否借道建築業或其他行業投向房地產和「兩高一剩」行業領域;
(2)是否通過同業業務和理財業務或拆分為小額貸款等方式,向房地產和「兩高一剩」等行業領域提供融資;
(3)是否通過同業非標投資、理財投資等方式,繼續對「殭屍企業」以及環保排放不達標、嚴重污染環境且整改無望的落後企業提供授信;
(4)是否違反落實新預演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有關要求,通過產業基金、委託貸款等方式提供融資放大政府性債務,通過產業基金等進行非標資產投資等;
(5)是否發放虛假用途的貸款用於股票或理財投資;
(6)是否人為調整企業標準形態,完成小微企業貸款「三個不低於」目標。
2.違反風險管理政策套利。重點檢查包括但不限於:
(1)是否放鬆風險管理或授信條件,以形式審查替代實質審查,為不符合條件的客戶辦理授信業務;
(2)是否放鬆信用證結算管理使企業挪用信用證結算回款,套取銀行信用;
(3)是否給予企業進出口兩端雙重融資或開立與業務周期嚴重錯配的信用證;
(4)是否開展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
(5)是否使用不符合監管規定的金融資產辦理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
(6)是否規避自營貸款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風險管理要求,通過非標準化債權同業投資業務和理財產品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投資提供授信融資;
(7)是否存在銀行名義上代銷主動管理類信託產品,實際主導相關項目選擇、盡職調查、審批以及貸後管理,並與信託公司簽訂隱性回購條款的情形。
3.利用不正當競爭套利。重點檢查包括但不限於:
(1)是否依據虛假的合同、增值稅發票、銀行進賬單、他項權證以及審計報告等辦理授信業務;
(2)是否向不符合固定資產貸款標準的企業和項目改為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3)是否與企業簽訂債權債務抵銷協議,為企業在會計報表中抵銷金融資產和負債提供便利;
(4)是否與中介合作,離行離櫃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票據貼現非法牟利;
(5)是否通過票據業務為他行隱匿、消減信貸規模提供「通道」;
(6)是否通過簽訂「陰陽合同」或抽屜協議等行為為非保本理財提供保本承諾;
(7)是否存在將本行票據業務完全授信給第三方非金融機構辦理。
4.增加企業融資成本套利。重點檢查包括但不限於:
(1)是否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2)是否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3)是否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收取費用;
(4)是否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變相提高利率;
(5)是否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6)是否籠統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7)是否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8)是否對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
(9)是否對小微企業及其增信機構嚴格執行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
(10)是否承擔抵押登記費。
三、空轉套利
空轉套利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多種業務使資金在金融體系內流轉而未流向實體經濟或通過拉長融資鏈條後再流向實體經濟來獲取收益的套利行為。
(一)信貸「空轉」
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是否存在以虛增存款和中間業務收入為目的為企業組合辦理表內外融資業務,拉長融資鏈條、造成資金低效空轉、增加企業負擔的現象;
(2)是否存在以本行表內表外融資違規置換他行表內表外融資等方式,用於企業舉新債還舊債,資金未被真正用於生產經營的現象;
(3)多頭過度授信集團企業及個人信用貸款領域,是否存在信貸資金被挪用於委託貸款、理財、信託、證券市場等現象;
(4)是否存在違規發放「搭橋貸款」,套取銀行資金進行民間借貸及投向高利率行業的現象。
(二)票據「空轉」
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是否存在循環開立無真實貿易背景的承兌匯票並辦理貼現,套取保證金,虛增存款和中間業務收入的情況;
(2)是否存在通過組合運用賣斷、買入返售、買斷轉貼等方式,將票據在資產負債表內轉移出去逃避信貸規模管控、賺取買賣差價的行為;
(3)是否存在藉助跨業合作通道,通過信託、券商等「通道」模式,運用理財資金投資票據資產的行為;
(4)是否存在違規辦理不與交易對手面簽、不見票據、不出資金、不背書的票據轉貼現「清單交易」業務;
(5)是否存在違規配合客戶辦理無風險敞口、無真實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進行套利導致資金在銀行體系空轉。
(三)理財「空轉」
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是否存在以理財資金購買理財產品的現象;
(2)是否存在非銀機構利用委外資金進一步加槓桿、加久期、加風險等現象;
(3)是否存在理財資金為各類監管套利提供支持的情況;
(4)是否存在利用同業理財購買本行同業存單現象;
(5)簡述本行理財資金委外規模(主要指購買券商、保險、基金、信託、期貨等各類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以及主動管理和非主動管理的規模情況,並列明簡要交易結構。
(四)同業「空轉」
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同業資金空轉。
(1)是否存在通過同業存放、賣出回購等方式吸收同業資金,對接投資理財產品、資管計劃等,放大槓桿、賺取利差的現象;
(2)是否存在通過同業投資等渠道充當他行資金管理「通道」,賺取費用,而不承擔風險兜底責任的現象(信託公司開展的風險管理責任劃分清晰的事務管理類信託除外);
(3)是否存在通過同業繞道,虛增資產負債規模、少計資本、掩蓋風險等現象。
2.同業存單空轉。
是否通過大量發行同業存單,甚至通過自發自購、同業存單互換等方式來進行同業理財投資、委外投資、債市投資,導致期限錯配,加劇流動性風險隱患;延長資金鏈條,使得資金空轉套利,脫實向虛。
四、關聯套利
關聯套利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利用所掌握的關聯方或附屬機構資源,通過設計交易結構、模糊關聯關係和交易背景等形式,規避監管獲取利益的套利行為。
(一)違規向關聯方授信、轉移資產或提供其他服務
1.違反或規避限制性政策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是否存在以降低定價標準、貸款貼息、騰挪收益、顯性或隱性承諾等方式變相優化關聯交易條件的情況;
(2)是否存在向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顯性或隱性擔保的情況;
(3)是否存在通過掩蓋或不盡職審查關聯關係、少計關聯方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風險緩釋因素計算對關聯方授信風險敞口、「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重大關聯交易審批的情況;
(4)是否存在借道其他銀行、信託、證券等同業機構向關聯方間接提供授信資金,規避向已發生授信損失的關聯方授信的情況;
(5)是否存在通過投資關聯方設立的基金、合夥企業等,違規轉移信貸資產,並規避關聯交易審批的情況;
(6)是否通過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調節收益及本行資產負債表等行為。
2.違反或規避關聯授信集中度控制。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
(1)向關聯方所在集團統一授信是否覆蓋全部關聯企業,是否存在通過掩蓋或不盡職審查關聯方的關聯關係,規避關聯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況;
(2)是否存在未按「穿透原則」認定關聯方和關聯方所在集團授信或未真實反映風險敞口,規避關聯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況。
3.違反或規避股權管理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是否存在通過掩蓋關聯關係、股權代持、股權轉讓等方式,違規超比例持有商業銀行股權、變更持股或股份總額5%以上股東的情況;
(2)在增資擴股、引入戰投、員工持股、股權激勵等實施過程中,是否存在股權定價偏低、「低買高賣」等違規向關聯方、高管層等輸送利益的情況;
(3)是否存在以股權提供質押反擔保等變相接受本行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的情況;
(4)股東質押本行股權,是否存在高估股權價值,套取信貸資金、放大股權風險的情況。是否存在通過控制關聯子公司並為子公司提供資金等方式間接控制本行或他行股權。
(二)違反或規避並表管理規定
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是否存在未將商業銀行具有實質控制權的機構,或借道理財、代銷、同業等渠道通過複雜交易結構設立且商業銀行具有實質控制權或重大影響的合夥企業、合夥制基金等被投資機構,或業務、風險、損失等對商業銀行集團造成重大影響的被投資機構等納入並表範圍,規避資本、會計或風險並表監管的情況,並表處理是否全面合規;
2.是否存在借道相關附屬機構,利用內部交易轉移資產,調節業務規模以及不良、撥備、資本等監管指標的情況;
3.是否存在利用境內外附屬機構變相投資非上市企業股權、投資性房地產,或規避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等限制性領域授信政策的情況;
4.同一或關聯客戶是否借道銀行集團各附屬機構,特別是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通過複雜交易結構和安排進行融資,形成不正當利益輸送,侵害其他投資者或客戶權益,或規避監管政策限制、關聯集中度控制等情況;
5.是否通過購買QDII產品等投資國內房地產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編輯於 18:00著作權歸作者所有比如銀監會對銀行的監管是要走表內,但走表內就影響各種指標,銀行就可以通過跟信託的合作轉成表外資產,但跟信託的合作也被銀監會限制了,證監會管轄下有券商專項業務可以做,銀行就跟券商合作了,這就套利了,與券商合作也被監管限制了,但跟基金子公司還可以做,更方便了,很多銀行自己旗下有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又設了子公司,爺爺和孫子直接可以玩了,這就是套利了。
我的公眾號tucaoking 兔槽王可以回答這個問題
5號文和45號文說了不少大白話,主要內容為應該如何自查、自下而上的嚴查,自查三違反、三鐵三見、八項規定、整治四風...可擼值較低,大概也就濃縮成以下表情:可是,當我看到46號文後,對這輪檢查的態度不得不認真了起來,Hmm....早有風聲透露,本輪一行三會的統一監管劍指金融去槓桿,三會側重點不同:46號文承載了本輪掃射的重點火力「三套利」,槽王君按慣例不再逐條解讀,只挑重點的講。正文開始之前,一定要發一個同業部同事的表情:(1)所謂「資管計劃違規轉讓等方式出表、人為調節監管指標「一事重要性,在上次推送中已經說過,一家銀行的不良率由於關係著諸多績效指標,所以降低不良率也是各家銀行的重要目標。降低不良率可以由資產保全部來進行具體的化解清收,也可由一家銀行的資負部或設在總行的公司管理部門牽頭、常見措施為將有抵押措施、未來可產生現金流的不良資產分拆打包,轉化為信貸證券化產品在市場進行銷售。而由於這樣的不良資產包內的現金流不一定均衡,市場也較難對其估值,所以有的銀行設計資管計划進行「假出表」,常規操作為:資管公司按照協議約定買斷底層資產為銀行不良資產的資管計劃,同時與銀行簽訂抽屜協議,約定由銀行在n年後回購。在不考慮抽屜協議的前提上,不良資產的風險和預期收益已與銀行分割,所以銀行可按會計準則將該部分不良資產對應的權益予以出表。作為回報,銀行會付給資管公司不菲的管理費,而出資資金多半由銀行方來尋找(甚至繞道認購,變不良資產為標準投資),從而輕裝上陣。
(2)各行的風險管理部均有許可權對行內不良貸款分類進行調整。不良貸款為關注貸款繼續逾期而形成,銀行又有三個月時限對可能變為不良的貸款予以許可權內的劃分、統計、調整、化解,一般的貸款在不能還本付息後三個月內並不會被認可為不良貸款,甚至個別銀行會通過展期、借新還舊等方式對貸款進行人為的調整干擾,這類手法也是銀監嚴查的對象之一。(3)略。(4)理財資金投資非標債權不得高於理財產品餘額的35%或本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據槽王君了解,現各家城商行趕在靴子落地前都在瘋狂發放表外貸款;(5)某業銀行笑笑不說話。2、(1)重點在於去槓桿。例子:資管新規要求券商資管計劃超過一定槓桿比不予備案,又或者穿透監管不能用於某某底層資產,券商很聰明,嵌套了信託計劃,並在與信託計劃的委託合同中約定券商計劃認購該信託計劃合法合規,而信託計劃不受證監會監管,通過這類模式可運行證監會要求去槓桿的資產。現在銀監也表態不允許信託計劃成為資管計劃嵌套的工具。表面看各掃自家門前雪,實質是一種「統一監管」的方向。據槽王君了解,之前採用該類模式的信託計劃也降低了配資的三倍槓桿比,而該政策直接導致信託收益權假三方協議為首的各類衍生同業投資模式的消亡(如下圖)(2)略。(3)-(5)對於同業資產,買入返售的風險計提與應收的風險計提標準不同,而常見的同業「節省」RWA的手段為通過各類嵌套隱藏真實風險敞口,這下全給郭主席掘地三尺暴晒於陽光之下。(6)(7)略。以下由於條款太多,僅摘抄部分重點條款據說,同業部的小夥伴都在做旅行攻略了,這些年辛苦你們絞盡腦汁做大銀行資產規模了。監管該來的還是會來,如某大佬說,市場紅利和監管紅利不可能同時出現。企業從銀行開立無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背書給票據中介進行「包裝」後套取銀行資金,而一些銀行受派生存款、中間業務收益以及調控貸款規模等因素影響,盲目草率開票。企業存入保證金,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收款人往往是關聯企業,關聯企業進行票據貼現,貼現資金返還出票人,由其再行存入銀行作為保證金,再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隨之貼現……銀行開具銀行承兌匯票,不納入信貸規模,屬於表外業務;而一旦銀行對承兌匯票貼現之後,就納入信貸規模,重新歸入銀行表內。
這個名詞從根本上來講就是一個很模糊的辭彙,比如,我低利率吸收存款,高利率放貸,這算不算套利?通過其他通道輸送到企業,算不算套利?通過引入第三方,分攤風險,增加監控力量算不算套利?現在銀行的盈利,與監管文件所說的套利,根本就沒有個明確的解釋。現在一味的打壓,肅清了金融秩序,同樣也扼殺了企業 的融資渠道。銀行縮表,拋售資產,到期不續作。企業哪裡弄錢?口口聲聲說支持實體企業,還不如說,讓一部分企業先死。死的,不全都是需要去產能的企業,他們只是暫時遇到了困境,等待市場環境的復甦。把他們都去了?失業率 你不敢碰觸吧,那是影響社會穩定的東西。
監管部門整理金融秩序,為以後的金融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 環境,是對的。不過,總有一天,你要對文件做出釋義,封口子,不能全封,一刀切。
早上看近期監管政策的時候看到這個概念就搜了一下,隨手粘,稍微梳理了一下關於這一概念的學術沿革——
「監管套利」借用了金融學中的「套利」一詞。
根據《新帕爾格雷夫貨幣金融大辭典》的定義,「套利」是一種投資策略,其保證在某些情況下獲取正報酬,而不存在負報酬的可能性,也無需凈投資。其主要特徵是無風險、無凈投資、或有正收益。與套利類似,監管套利捕捉的也是市場中的非均衡,決定套利機會吸引力的關鍵性因素也正是套利策略的交易費用。但對於「監管套利」,目前在國內外都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
Frank Partnoy(1997) 對於「監管套利」給出了一個較為全面的定義,其認為「監管套利是一種金融交易(FinancialTransactions),旨在利用制度差異性所創造的套利機會,來獲取利潤或降低成本。這些機會的出現則是源於一個已經被廣泛認可的觀點,即同樣的經濟目的,可以通過多種交易策略來實現。」Frank的觀點與Donahoo的思想幾乎完全一致,且被後續研究者大量引用。與Frank的觀點相類似,GastionWalhof(2007)將「監管套利」定義為「金融機構出於降低監管成本(或凈監管負擔)的目的而提供相應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
Victor Fleischer(2010)從法律與制度角度給出了「監管套利」的另一種定義,其指出「監管套利源於交易的經濟實質與監管認定之間所存在的差異性。這種差異性又產生於監管制度的不完全性,其無法對交易的經濟實質給出足夠精確的界定。」Victor的定義,較此前的定義又有了兩點進步,一方面Victor所討論的差異性不再是存在於不同監管制度對於同一交易的不同認定之間;而是存在於監管制度對這一交易的認定與交易的經濟實質之間。從某種程度上說,後者較前者更加深刻,因為如果監管制度對金融交易可以給出精確的界定,也就不應再出現不同監管制度認定之間的差異性了。另一方面,Victor解釋了差異性產生的必然原因,即在於監管制度的不完全性。與Donahoo與Frank等人的觀點不同,Victor的定義更加側重對「監管套利」本源的分析。
國內學者借鑒國外研究成果,也對「監管套利」給出了一些大體相同的定義,如董紅苗(2003) 指出「監管套利就是指這樣一種過程,市場主體利用制度之間的差異和不協調來轉變外部制度約束或進行因制度障礙而不能直接進行的經濟活動,以此來獲得成本的節約或競爭利得。監管套利的實質是減輕監管負擔的行為。」
此外,國內外部分學者也將「監管套利」定義為「利用不同監管機構在監管規則和標準上的不同甚至是衝突,選擇監管環境最寬鬆的市場進行經營活動,從而達到降低監管成本、規避管制從而獲取超額收益的目的。」該定義強調了「監管套利」中存在的「監管競爭」與「監管合作」,屬於「監管套利」的一種類型。但該定義過於狹義,並非當前的主流。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結論——在經濟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便出現了監管套利機會,理性的市場主體會選擇最優交易策略,從而實現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1)一個經濟目的,可以通過多個交易策略來實現;
(2)對於上述實質相同但形式不一的交易策略,監管制度存在著不同的對待方式。監管制度在對待方式上的差異性源於制度內在的不完全性,其無法對交易的經濟實質給出足夠精確的界定。
簡單說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通過監管制度的內部矛盾和漏洞來鑽空子 來達到減少經營成本等有利於企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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