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位能分享一下合伙人制度的細節?

許多國內外的律師事務所、諮詢公司、投資公司等採用了合伙人制度,有誰能詳細介紹一下這種制度的細節(或哪本書,哪個網站上有),如:如何成為合伙人,升遷規定,合伙人能分享什麼利益,承擔什麼責任,有沒有退出機制,國內外合伙人制度差異,國內法律上有無問題,它同傳統公司管理機制比優劣勢在哪裡等等?


看了上面的答案,說得都過於學術化,是法律條文,大家看了可能覺得枯燥,我就講點其他的吧。

題主的問題問得有點分散,我就主要從三個大的方面來講述這個問題,答案應該都包含在內。

1、合伙人制度和合夥企業

首先需要區分的是「合伙人制度」和「合夥制企業」,這兩個概念是高度重合但又存在區別的。在很多時候,都將其混為一談,但其實還是有一些區別的。

合伙人制度指得是企業的一種治理機制,是企業管理層的一種權力結構;

合夥制企業指得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是相對於公司制企業而言的;

之所以大家常常將這兩個概念放在一起是因為採用合伙人制度的絕大部分都是合夥制企業,這個多存在於諮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行業;這些行業的特徵是企業的股東就是合伙人,同時又是公司的管理層股東跟合伙人是相等的關係,企業屬於全體合伙人

但是仍然存在公司採用的是公司制的組織形式,但是卻採用合伙人制度的;這個多見於股權投資(VCPE)行業。絕大部分VC/PE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是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制的,但是他們最高級的管理層對外的時候都是宣傳自己是公司的合伙人,比如九鼎投資、達晨創投等等。在這裡,合伙人制度其實是公司的一種權力結構;在VC/PE行業,都會存在一個類似「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機構,他們是公司投資決策的最終裁決者,都是由公司的最高層管理者構成,一般而言,能夠入選這個機構的公司管理層,在對外的時候都是企業的合伙人

再舉一個最近很出名的例子,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阿里巴巴採用的肯定是公司制組織形式,但是他卻通過合伙人制度讓只擁有很少股份的公司高級管理層成功控制了公司董事會的提名權,從而掌握了公司的經營控制權;這裡的合伙人制度也是一種權力結構。具體的大家自己去看新聞,我就不累述了。

在公司制企業中採用合伙人制度的特點是,企業的合伙人都是公司的高層管理者,他們也有可能是公司的股東;但是卻並不是所有的股東都是合伙人。還存在一些只出錢,不參與公司經營的股東;在這裡,股東跟合伙人不是相等的關係。企業是屬於全體股東,而不是合伙人的。例如,達晨創投的股東只有一個「湖南廣電」,九鼎投資的股東除了幾個合伙人外,還有大量不參與公司經營的股東。但是,在VC/PE行業,管理公司雖然大都是公司制,但是其旗下設立的「基金」大部分都是「有限合夥制企業」;這個下面在詳述,這裡就不展開了。

2、合夥制企業的類型

合夥制企業主要有兩種類型,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多見於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諮詢公司等行業;

有限合夥企業多應用於股權投資行業中所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普通合夥企業的特點:(1)、企業的股東只有普通合伙人;(2)普通合伙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普通合伙人是企業的管理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不能擔任普通合伙人;【這一點很重要,後面會詳說】

有限合夥企業的特點:(1)、企業的股東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構成;(2)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3)企業的管理由普通合伙人負責,有限合伙人不參與企業經營活動;

3、為什麼會存在合夥制企業,它與公司制企業相比優劣勢在那裡?

這個問題很複雜,如果展開說來篇幅根本不夠,我就簡單點分總述和分述來講。

先從總得方面來說,企業的權力結構類型往往可以分為四種:權力導向型、角色導向型、任務導向型、人員導向型;前三種類型都適宜使用公司制組織結構,而人員導向型卻是最適合使用合夥制企業的組織形式。

人員導向型的特點是,「企業存在的目的主要是為其成員的需要服務,企業是其員工的下屬,企業的生存也依賴於員工」。看到這裡,你再對比一下採用合夥制組織形式的幾個行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諮詢公司、投資公司;有沒有發現點什麼?這些行業的特點是,企業完全是由人組成的,員工是企業最大的資產,離開了員工,企業就沒有任何價值;越是高級的員工,對企業的價值越大;只要你能夠給企業帶來利益,你就會升職很快,最終成為企業的合伙人,變成企業的股東,與其他合伙人一起管理企業,分享企業創造的利潤。

所以,如果從總得方面來說,合夥制企業最大的優點是,它是一種最能夠激勵員工的企業制度;在公司制企業中,無論你幹得多麼好,位置坐得有多高,你永遠都只能是一個職業經理人,無法成為企業的所有人(即使獎勵給你股份,也是非常少的)。而在合夥制企業中,只要你能夠提供足夠的價值,給企業帶來足夠多的利益,你就可以成為合伙人,變成企業的股東、所有者,從而參與企業利潤分享。

下面再從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分開來說。

普通合夥企業:在上面談普通合夥企業特點時的第三條:「(3)、普通合伙人是企業的管理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不能擔任普通合伙人;」這個是普通合夥企業最為關鍵的地方,它確保了企業建立最佳的員工激勵制度。

在公司制企業中,一日為公司股東,生生世世都為公司股東,股東的子孫後代即使沒有為公司做過任何貢獻,但是仍能夠憑藉祖輩們的股份分享企業價值增值、獲取分紅。而公司員工,特別是高層管理人員往往都會有這樣一種想法:我每天辛辛苦苦的工作,換來了企業的持續高速成長,然而自己卻只能拿薪水(偶爾發點獎金),而企業的股東什麼都不做,只是因為是出資人,企業成長的增值,獲得的利潤都被他們拿走了。這種不平衡的心思往往會誘發離職,很多的高層管理人員在積累了足夠多的資本和人脈後,就會離職創業,自己開公司,自己給自己當老闆。

而在普通合夥企業中,由於普通合伙人的無限連帶責任存在,普通合伙人必須是企業經營管理層才能擔當;當一個合伙人離職時,企業會以市場價回購他所持有的股份,這種回購是強制性的;此外,當一個普通合伙人因為意外死亡時,他的繼承人也不能繼承其在企業的股份(除非繼承人能夠繼承他在企業中的管理職位),必須由企業按照市場價值回購股份。然後等新的合伙人晉陞以後,就可以獲得企業股份,成為企業的所有者之一,參與企業利潤分享。在這種制度之下,對企業最有價值的高層管理人員(合伙人)就不可能因為利益方面的理由離職;他們會為企業的發展貢獻自己最大的力量;因為,企業本身也是屬於他們的(全體合伙人)

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最大的優勢在於資金的槓桿作用企業的普通合伙人用很少的資金就可以撬動上百倍資金來為其所用,與此同時還能將企業的經營控制權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並且獲取超過其出資比例的超額收益

以股權投資基金為例,假設其註冊資本為1億元;如果採用有限合夥制,通常是GP(普通合伙人)出資1%,而LP出資99%。但是基金的運作是交由GP來管理的,LP是不能參與合夥企業的具體運營事務。同時,在進行利益分配時,在所有人收回投資成本後,在GP和LP之間按照20%:80%的比例來分配投資收益。

而如果採用公司制,企業的投票權往往是跟其所佔股份比例有關係的,股權大小決定著發言權的大小;並且在利益分配上,往往也是按照出資比例來分配投資收益。對於VC/PE來說,如果募集的基金採用公司制:1、如果通過增加自己的出資份額來增強話語權和收益,這樣就無法發揮資金的槓桿作用;2、如果出資份額較少,不僅在經營管理上要受制於股東(相當於是戴著鐐銬「跳舞」),收益也不理想。

這就是為什麼幾乎所有的股權投資基金都是採用有限合夥制的原因。

以上的分析都是從總體範圍上來說,當然實際生活中還有許許多多特殊的例子違法上述分析,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翻看相關資料。

補充:有些「知友」提到了特殊普通合夥的問題,實際上特殊普通合夥只是普通合夥的一個變種,主要是部分地改變了傳統普通合夥中合伙人之間對合夥債務負有無限連帶責任的機制;其他的都相同。

具體來說,就是在一般情況下,特殊普通合夥與普通合夥沒有什麼差別,合伙人都對企業的負債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是如果給企業帶來損失的事由,是由於某一個合伙人在執業過程中故意或者是個人過錯造成的,那麼該合伙人對造成的損失承擔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這主要是為了防範合伙人的道德風險。


好巧,昨晚剛好整理了這個筆記。

  1. 概念:合夥企業,是指民事主體依法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 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

  2. 類型:
  • 普通合夥企業:
    • 由 2
      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門服務機構。比如說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 作為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合伙人,在通常情況下,仍按照普通合夥企業的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如果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有責任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 有限合夥企業
    • 由 2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 1 人,當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時,應當解散。
    • 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只出自、享利,不參與經營,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設立條件

  • 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 有兩個以上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
    • 書面合夥協議。
    • 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
      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 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表明 「普通合夥」字樣。
  • 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 限2——50個合伙人,且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 普通合伙人限制: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且必須按約定繳足,否則應補繳並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 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4.事務執行

  • 可共同執行,也可由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過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方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被選執行者應報告情況並接受監督。
  • 事項表決:
    • 合伙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法。
    • 特殊事項須全體同意:
      • 改變合夥企業的稱。
      • 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范、主要經營所。
      • 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 轉讓或者處罰企業的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
      • 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
      • 聘任合夥企業以的人擔任經營管理人員
  • 有限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
    •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
    •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5.合夥企業的變更

  • 合夥的變更是指在合夥存續期間合伙人發生變化的情況,主要包括合伙人的入伙和退夥兩種情形。
  • 入伙是指在合夥存續期間,第三人加人合夥並取得合伙人的資格的行為。
    • 第三人應當以接受原合夥合同的基本內容為前提,並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
      意,
      簽訂人伙合同成為新的合伙人。
    • 新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享有一致的權利和義務,按各自出資的比例獲取盈餘和負擔虧損,並共享合夥現存的全部債權。
    • 新合伙人應與其他合伙人一起對合夥原有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在合夥經營過程中增加合伙人,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應當認定入伙無效。
  • 退夥是指合伙人推出合夥組織而喪失合伙人資格的行為。
    • 退夥分為聲明退夥、法定退夥和開除退夥。
      • 聲明退夥是指出於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退夥;法定退夥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
        退夥。
      • 法定的原因主要是指合伙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
      • 開除退夥則是指當個別合伙人的行為危害了全體合伙人的合法權益時,其他合夥
        人通過協商強制將其清除出合夥的情況。 若是開除,30日之內可起訴。
    • 合伙人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
      則上應予以准許。但因其退夥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 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
      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 合伙人退夥時分割的合夥財產,應當包括合夥時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期間的債權和債務。入伙的原物在退夥時原則上應予以退還;一
      次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折價處理。

6.合夥企業的責任承擔:

  • 外部關係:對於合夥事務,普通合伙人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份額為限
    ,承擔責任。
  • 內部關係: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追償權。


上課老師剛好講過,詳細參見《經濟法》這本書。
第一,普通合夥合夥企業的概念和特徵
普通合夥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依照《合夥企業法》規定承擔無線連帶責任的一種合夥企業。它具有以下特點:
1.由普通合伙人組成。所謂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夥企業中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線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
2.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線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普通合夥企業的出資和名稱
合夥協議生效後,合伙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繳納出資。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或者其它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的勞務出資形式是有別於公司出資形式的重要不同之處。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它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夥」字樣,其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合夥企業的名稱必須和「合夥」聯繫起來名稱中1
第三,合夥事務執行
1.合夥事務執行的形式:(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夥事務。(2)委託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但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a.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b.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c.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d.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它財產權利;e.以合伙人名義為他人擔保;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保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合伙人外執行合夥事務中的義務
(1)合夥事務執行人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合伙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還有很多方面的問題,建議找有關的書籍看一看,研究研究。


真正要做到合伙人制度的應用,會涉及到很多方面和領域,看過清華大學出版的一本《合伙人制度》,作者是鄭指梁,還不錯,寫得比較全面系統,實操細節比較具體,推薦看一下


律師、會計事務所作為特殊的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當然在之前要區別普通和有限各國企業)相比特殊之處主要體現在債務承擔上面,簡單的說故意犯錯的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至於其他合夥企業的知識很多,不是一時半會能講清,相對於公司制,更注重協商,達成合夥協議,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是法人獨立


真是答非所問,題主問得很明確是某些行業公司里的合伙人制度,估計百度答案的那些人連這種架構都沒聽說過。。。


在《經濟法》上有詳細答案,不僅是合伙人還有合資等企業類型


智慧創業之企業管理解析-合伙人制度的魅力在哪?

時代巨變,互聯網創業已經逐漸超越傳統創業成為創業方向的首選。無論是商業模式還是創業機制上都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合伙人制度悄然變成了互聯網企業首選的企業管理模式,不僅有阿里巴巴早期延續至今的合伙人制度,而且還有著名投行高盛的合伙人制度,它們是一樣的嗎?還有合伙人制度到底是什麼,它的背後究竟蘊藏著怎樣的魅力?

合伙人制度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擁有公司所有權並且分享公司利潤的一種組織形式,合伙人是公司的主人或者股東。它與公司制最大的區別在於合伙人共享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同時對經營虧損承擔無限責任,也就是說無論是全體合伙人共同經營還是部分合伙人經營,其他合伙人作為股東自負盈虧,合伙人制度下大家的命運是緊緊聯繫在一起的。

這裡要提到的一點就是合伙人制度的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連擇了合伙人制度的企業基本上是破釜沉舟式的放手一搏,早期實行合伙人制度的企業基本是三類,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諮詢公司,然而現在越來越多的互聯網公司選擇合伙人制度最大的考慮就是原始創業團隊的控制權,這是資本擴張到後期必須面臨的抉擇。

合伙人制度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職業合伙人,企業提供成長的平台,資源和股份邀請合伙人加盟,形成合作共贏,利益共享的組織關係;另一種是有限合伙人,這樣的合伙人以犧牲參與合夥企業事務為代價,只需要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當然其行使合伙人的權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合伙人制度應用到企業管理中有以下五大類型:

1.創始合伙人+業務合伙人。這類的合伙人類型比較簡單,適合諮詢服務類的輕資產企業,資源優勢集中在人才的競爭力上,合伙人在投資的基礎上將自己的專業技能和貢獻值一併入股成為企業的創始合伙人,合伙人加盟後每個人既是公司的原始股東又是業務負責人,讓公司的業務發展更具有凝聚力。

2.合伙人內部創業+獨立合伙人。合伙人內部創業是指在公司範圍內,鼓勵合伙人在獨立的業務單元或者業務體系中進行創業的內部合伙人鼓勵機制,類似的例子像連鎖分公司合伙人這樣的,在持有分公司股基礎上負責公司業務經營。如果對自己實力有信心的話可以選擇獨立合伙人,即以個人的身份與公司長期緊密合作,自負盈虧,按比例分成,平等協商。

3.天使投資+合伙人制度+股權眾籌。這種另類的合伙人制度創新最大的轉折點就是股權眾籌的出現,這也是目前非常流行的合伙人制度模式,使用場景比較明顯的就是投資機構,比如某風險投資基金的合伙人,其本身可能是其他上市公司的管理層或者創始人,他們還有另一層身份就是獨立的天使投資人,企業管理比較自由,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各不相同。

4.多級合伙人共同發展。多級合伙人制度需要經過合伙人會議共同商討在自己股權範圍內發展多級合伙人,也就是說每個人依照股權架構下獲得自己的合伙人等級收益。這種合伙人制度比較適合連鎖經營類傳統行業,勞動力成本高昂,人員流動頻繁,如果僅僅依靠僱傭制來管理顯得心有餘而力不足,形式上類似招商加盟,提供技術指導,品牌授權合伙人自主經營。

從企業生命周期來看,現有企業推行合夥制的時點幾乎都在創業階段和轉型階段。當然合伙人制度既有優勢也有局限性,但是隨著知識經濟的迅猛發展,原有的薪酬制度吸引力在逐漸減弱,人才的話語權在逐步提高。毫不誇張的說,吸引並且留住人才成為決定企業命運的關鍵因素,企業要想做大做強,吸引優秀的合伙人加盟是最有效的途徑。

那麼,到底該如何設計合伙人制度的初步模型呢?最關鍵的是「三大關係」和「一個原則」。

1.運用長期捆綁機制,重構人才和資本的關係。現有激勵機制最大的難題在於股東利益分享機制的年限,要想實現合伙人利益長期捆綁,管理層必須綜合考慮股東的讓步意願和未來經營支付能力,員工持股+項目跟投是常用的手段,當然也可發行限制性股票和期權。

2.通過組織平台化的生態系統模式,重構人才與組織的關係。通過組織化拆分激發一線員工的活力同時也可注入新的血液,連鎖加盟和價值鏈合伙人模式是很多大企業拉近上下游供應商的常用方法,海爾的做法比較新穎,走企業平台化的道路直接打破傳統組織形式,拆分成獨立的經營體。

3.管理去中心化,重構人才與管理層的關係。創業初期的合伙人文化比較開明,管理相對輕鬆,因此集權式管理往往會被扁平化管理所取代,大家平等協作共贏,老闆的概念會逐步淡化。

4.制定合伙人選拔及退出機制,確保「誰創造誰分享」的原則 。合伙人選拔機制每個公司都不一樣,關鍵要共識好選拔標準,合伙人待遇及選拔流程,合伙人無法為組織貢獻的時候就需要有完善的退出機制,誰創造誰分享的原則必須要遵守,這也是公平的體現。

好的合伙人制度,實現團隊與公司、個人職業與公司事業的高度統一,重新煥發活力。


合夥的基本內容請移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作者:張剛

鏈接:創業乾貨|95%管理者對合伙人制度有一巨大誤解 - 張剛的文章 - 知乎專欄

來源:知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註明出處。

那為什麼大家容易把合伙人制度與股權激勵混淆了?原因很簡單:

1、我們習慣從法律角度看待合伙人制度

以前我們就能發現律師操刀主持的股權激勵就非常多,現在的合伙人制度由律師牽頭的項目也不少。

因為律師其長項表現為法律條文的解讀與相關風險的預防,但律師往往缺乏企業的商業模式、盈利模式、績效考核體系等相關知識,在應用時自然會缺失實際企業的場景應用和現實問題。這也就不奇怪為什麼大家容易混淆兩者。

2、我們習慣從HR角度看待合伙人制度

如果從人力資源角度來講股權激勵一般是從人才管理與激勵的角度來講,但現實是:不管是合伙人制度還是股權激勵實質上更多是企業的頂層設計,與一般的管理制度有本質的區分。

試想一個不曾參與公司治理結構和頂層設計的HR,來講合伙人或股權激勵,這個本身就是本末倒置。

3、合夥企業本身的複雜性

要知道一家合夥企業的設計本身需要涉及到的面就非常廣,並不是從法律合規方面或者人才激勵方面寫出一個制度就能解決問題的,而是需要考慮投行、投融資、私募基金等諸多領域。而這些就本身是我們所缺乏的。

說了那麼多,那合伙人和股權激勵到底有什麼差別呢?

1、合伙人的類型:

筆者認為合伙人大致可以分成:股權合伙人、事業合伙人與生態鏈合伙人三種。

股權合伙人:企業如何通過實股與虛擬股的設計,來合在一起成為一夥。把合伙人制度講成股權激勵的內容,往往認為合伙人就只有股權合伙人一種模式。

事業合伙人:通常表現為成立合夥企業的組織形式對當地項目進行跟投,出資成為項目的合伙人。例如萬科的事業合伙人計劃,但萬科的合伙人並不是股東,它只是合夥企業的LP(Limited Partnership,即有限合伙人)而已。

生態鏈合伙人:是指企業把供應商、經銷商、客戶、有資源的人等發展成合伙人。此類合伙人一般不是企業的內部員工,不參與企業的內部管理,只是以股權比例的多少來劃分利益而已,例如美道家的省級公司合伙人佔49%股份,是外部合伙人的範疇。

2、合伙人與股權的最大差異

3、最後,合伙人如何向股權(股東)的過渡呢

企業為規避風險考慮,可以先把員工發展成合伙人,如同男女談戀愛,經過一段時間磨合,如果價值觀趨同,則可以進一步成為企業的註冊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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