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正義存在么?

這是在我跟人討論結果正義和程序正義哪個更重要時聯想到的問題。程序正義真容易理解,說簡單點,司法審判中只要是按照法律所制定的程序得出來的判決結果就符合程序正義。一般人認為與之相對應的還有結果正義。那麼如何解釋結果正義?求法律大牛或邏輯學大牛指導。

我想我的問題如果再細緻描述一下應該就是:存不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即「不滿足過程正義、但滿足結果正義」?如果存在,那麼判定該結果正義的標準從何而來?


結果正義(或者更常見的術語是「實質正義」)毫無疑問是存在的,我很納悶之前的解答是怎麼冒出來的。

先舉個挺經典的例子吧。納粹德國制定的種族滅絕法律都是按照德國的立法程序制定出來的,不少動手實施種族滅絕的個人都主張他們只是嚴格遵守本國的法律奉命行事而已。換言之整個過程中程序正義是被嚴格遵守的,但是我們依然認為種族滅絕的法律是邪惡的和不正義的,實施種族滅絕的個人違反了反人類罪。有些諷刺的是,審判納粹戰犯的紐倫堡審判反倒採取了「溯及既往」這一典型的程序不正義。

LZ提出的程序正義和結果正義的衝突其實出現在兩個不同的層面:1、具體個案的司法審判;2、一部法律甚至整個法律制度。

在具體個案的司法審判中,有一種觀點認為司法審判中程序正義應當優先於結果正義,這也被稱為"理性的司法審判"(與結果正義優先於程序正義的「卡蒂法」向對應),這種區分法來自於馬克斯韋伯。但是馬克斯韋伯在書里明確說了,理性的司法審判實際上是和資本主義社會相匹配的(因為程序正義可以保證審判結果的可預見性),而且即使在資本主義社會中,韋伯仍然承認婚姻家庭領域的訴訟中結果正義可能更具有優先性。如果我們不考慮韋伯的理論,我們也應當承認程序正義不能保證每一個個案的結果是正義的(一個很簡單的例子是訴訟時效制度),只不過這個缺陷是可以被接受,或者不得不接受的。

至於一部法律甚至法律制度是否可能是違反結果正義的。這個問題很微妙,一方面我們要尊重一部已經制定出來的法律,不能以「惡法非法」的口號反對一切我們不喜歡的法律,因為這種態度會讓我們陷入無政府主義;另一方面我們也應當承認一部實體法律並不是真理,相反一部法律很可能是不合理的,有待商榷和應當被改變的。據我所知,「程序正義的法律一定能夠保證實質正義」這一觀點的最著名支持者是朗富勒(有興趣的話可以去讀一下《法律的道德性》),至於富勒有沒有完成論證就見仁見智了(可以參見朗富勒和哈特、拉德布魯赫圍繞紐倫堡審判展開的論戰)。

至於結果正義的標準在哪裡,其實是個非常大的問題。最簡單的答案是,你平時說「一個人是好人」,「一件事是好事」,「一個行為是不對的」的時候,都在運用你自己的結果正義的標準。


當然存在,而且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如此。

正義是一種既簡單又複雜的東西。說它簡單,是因為我們能很輕易地作出感性判斷;說它複雜,是因為概念越到邊界越模糊,我們很難從理性上將正義與非正義的邊界劃清楚。

所以當我們步入這塊模糊的分界區域時,我們需要很複雜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比如區分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究竟是過程重要還是結果重要。

同樣的,當事情正義與否很清楚或者不那麼重要時,很多人就不會再循規蹈矩降低效率了。比如與多年的合作夥伴先交易後簽合同,夫妻間互簽白紙,向父母借錢不打條等等。如果碰巧您未來的愛人也是法律職業者,您還可能會簽下一系列的凈身出戶協議乃至賣身契。

只有可能存在糾紛的情況下,法律介入了,我們才會去討論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程序正義才大於實體正義。

另,無論何時都注重程序正義的人,值得信任、敬重。


從司法領域來說,我個人認為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結果正義。

跳出司法領域,我認為無解。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正義不等於正確。題主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困惑有可能就是把正義和正確劃等號了。

我個人推崇司法程序必須正義的理由是:程序正義結果不一定正義,但程序不正義結果一定不正義。因為在司法領域的程序正義性在於其正當性,並不是說這樣做有多正確,而是這樣做是符合法律符合規則符合正當性的。只有在嚴格按照法律來處理所得出的結果才是正當的,這樣才有可能進一步保證其結果的正確性,否則我們將沒有一套有效的標準和辦法來得出一個趨向正確司法審判。舉個栗子,米蘭達告誡一案正是因為審訊時的不正義因素導致最終的無罪判決,但在審訊中米蘭達早已自認其罪。雖然程序正當,結果正當,但結果是不正義的。

跳出司法領域來看,這個問題就非常難說了。因為正義實在是個非常難定義的概念,歷史上的哲學大神們爭了幾個世紀也沒爭出個結果。有時候人們用正確與否來判斷,有時候人們用道德與否來判斷,更有甚者用是否成本最小化來判斷。舉個栗子,小明和小紅競選班長,小明是勞動委員,每周幫班級拿到流動紅旗,小紅是學習委員,一直幫班級的學習成績保持年紀第一。也許對小明而言,選班長看流動紅旗是正義的標準,對小紅而言,選班長看成績才是正義的標準。那麼究竟什麼標準才是正義的呢?雖然理論界沒有統一,但有一點是大家達成共識的,就是這個標準應當對每個理性個體而言都是可辯護的。至於這個標準具體是什麼,我真不知道。所以在這個領域內不滿足程序正義是否能有結果正義,我也真的不知道。


諾蘭的蝙蝠俠三部曲,蝙蝠俠保護哥譚市(其實應該是所有超級英雄)乾的基本都是程序不正義,結果正義。所以第二部里有人擔心他成為凱撒,推薦樓主觀看。

(貌似好像樓主改了問題啊)

我個人認為「不滿足過程正義、但滿足結果正義」這樣的狀態是不存在的,因為最根本的正義是難以確定的一個概念,(這又不可避免地牽扯到公平,一個哈佛講了好幾十節的課程……我們在這恐怕討論不出些什麼),只有確定了正義的定義,我們才能進行判斷,而現實是人們對於正義沒有統一的標準,所以這個狀態目前不存在

如果要使這種狀態存在的話,目前我覺得最可能的辦法是 所有人都用功利主義的眼光看事情,那麼就相對容易定義正義,繼而我們也可以判斷是否存在「不滿足過程正義、但滿足結果正義「。

在這裡還是舉蝙蝠俠的例子吧(感謝諾蘭同志),在蝙蝠俠2黑暗騎士中,哈維 在最後走向了黑暗,而蝙蝠俠則拯救了城市,那麼按照程序正義,不管蝙蝠俠怎樣,哈維將會受到審判(因為蝙蝠俠是違法的,所以我覺得按照程序正義,他也應該受審),但是結果是,蝙蝠俠為了讓哥譚人民感受希望,(長久以來哥譚市大部分人認為蝙蝠俠應該接受法律審判,因為他不受法律約束,今天他行俠仗義,明天就有可能打家劫舍)與戈登一起偽造了哈維勇敢執法,蝙蝠俠殺死哈維的謊言,從而使得哈維成了英雄,蝙蝠俠則被打入另冊,成了徹頭徹尾的壞蛋(程序不正義而結果正義。額,l mean 功利地來看) 同時以哈維的姓氏丹特 命名的法案得以通過,而哥譚警察憑藉這個法案幾乎將城裡所有黑惡勢力繩之以法(也就是程序正義且結果正義,但這個程序的基礎是一個謊言)

關於公平與正義的哈佛課程:哈佛大學公開課:公正


不存在

請參考小弟在清華女生朱令被投毒事件,是孫維所為嗎?證據有哪些?的高票答案。

正義在人間根本不存在,「程序正義」根本不是正義,而是對正義的追求、趨同甚至模仿。


簡單來講,結果正義就是為求目的不擇手段。

現實例子——公私合營、文革、唱紅打黑,烏有之鄉的活埋名單。

有些人認為,他們的觀點就是正義;實現他們的觀點就是實現正義;任何手段,只要能實現他們的觀點,就是正義的手段。

我就不明白,這些人是給什麼喂大的?


除非你擁有上帝視角,否則你無法追求結果正義


行政法是為政權服務的,站在非權威一方,你永遠不可能得出答案。


法律就是正義,但司法程序是手段。手段可以改變結果,可以左右正義。


不存在 結果正義

人不是上帝 不全知全能 不能窮盡一切真相。

正義 本身是 經驗主義自然法哲學下的產物 (離不開上帝的存在),惡法非法;而歐陸的理性主義哲學下 沒有正義的空間 ,惡法亦法,反而生長出 納粹共產 兩個惡魔。

審判德國 是用 英美的自然法,跟 結果正義 沒有 任何關係(沒辦法英美是戰勝國) ; 整個現代文明 都是 建立在英美自然法哲學 基礎上的(日德法 都是二戰後 模仿英美 建立現代文明國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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