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有哪些比較人性化的判決?

類似問題:

有哪些令你印象深刻的判決書?

中國的法院做出過哪些搞笑的判決?

歐美的法院做出過哪些搞笑的判決?


歷史上人性化的十大判詞(轉載)

「判詞」乃古代官府斷案的判決書。在中國古代,地方官很重要的一項公務就是審判案件。結案時,自然要草擬案情,作出判決。但是大多數判詞是刻板冗瑣的,但也有少數才華橫溢且詼諧幽默的官員,給後人留下了一些短小精悍的判詞,讀之不禁拍手稱妙。

一、北宋真宗年間,崇陽縣令張詠發現管理錢庫的小吏,每日都將一枚小錢放在帽子裡帶走,便以盜竊國庫罪把他打入死牢。小吏認為判得太重,遂高喊冤枉。張詠提筆寫下判詞:「一日一錢,千日千錢,繩鋸木斷,水滴石穿!」小吏無話可說,只得認罪。

二、南宋時期,京口縣一書生翻牆進入所愛少女的房間,被人發現後押至官府。縣令馬光祖問過案由之後,便出一題《逾牆摟處子詩》,書生秉筆疾書:「花柳平生債,風流一段愁。逾牆乘興下,處子有心摟。謝砌應潛越,韓香許暗偷。有情還愛欲,無語強嬌羞。不負秦樓約,安知漳獄囚。玉顏麗如此,何用讀書求。」馬光祖大加讚賞,不但不責罰書生的非禮之舉,反填一首《減字木蘭花》詞,判二人結婚:「多情多愛,還了平生花柳債。好個檀郎,室女為妻也不妨。傑才高作,聊贈青蚨三百索。燭影搖紅,記取媒人是馬公。」

三、明天啟年間,有位御史口才頗佳。一名太監心懷嫉妒,設法取笑這位御史,便縛一老鼠前去告狀:「此鼠咬毀衣物,特擒來請御史判罪。」這位御史沉思片刻後判曰:「此鼠若判笞杖放逐則太輕,若判絞刑凌遲則太重,本官決定判它宮刑。」太監自取其辱,無地自容。

四、明代,江西南昌寧王府朱宸濠府上有一鶴為皇帝所賜。一日,僕役帶鶴上街遊逛,被百姓家裡的一狗咬傷。狗的主人嚇壞了,連忙跪地求饒,周圍的百姓也為之講情。但那位僕役硬是拉扯狗的主人到府衙告狀。狀詞上寫著八個大字:「鶴系金牌,系出御賜。」知府接狀,問明緣由,揮筆判曰:「鶴系金牌,犬不識字;禽獸相傷,不關人事。」判詞堪稱絕妙,入情入理,僕役無言以對,只得作罷。

五、明代,福建龍溪縣張松茂與鄰女金媚蘭私通,被金家捆綁到福建巡撫王剛中的大堂上,金媚蘭也顧不得顏面跑來了。王剛中一看二人舉止儒雅,眉清目秀,不像是放蕩姦邪之人,便有心成全,問道:「你倆會做詩嗎?」 這句話問得有些莫名其妙,二人驚魂未定,趕緊點頭。王剛中便指者堂前簷下蜘蛛網上懸著的一隻蝴蝶對張松茂說;「如能以此為詩,本官便可免爾等之罪。」話剛說完,就聽張松茂吟道:「只因賦性太癲狂,游遍花叢覓異香。近日誤投羅網裡,脫身還藉探花郎。」探花出身的王剛中心想此人才思敏捷,而且詩中有悔過之意,很是難得。便又指著門口的珠簾對金媚蘭說:「你也以此為題賦詩一首吧。」金媚蘭略加思索,隨即念道:「綠筠劈成條條直,紅線相連眼眼齊。只為如花成片斷,遂令失節致參差。」王剛中聽罷,不覺擊節讚歎。見他二人郎才女貌,年齡相當,便提筆寫判詞道:「佳人才子兩相宜,致富端由禍所基。判作夫妻永偕老,不勞鑽穴窺於隙。」二人磕頭拜謝。金家見事已至此,也就息事寧人,很快為二人辦了喜事。

六、明代,某年仲春,長沙農村兩戶農民的牛頂斗在一起,一牛死去,一牛受傷。兩家主人為此吵鬧得不可開交,當地縣令也難斷此案。這時長沙知府察訪民情路經此地,兩家主人便攔路告狀。知府問明情況,當即判道:「兩牛相鬥,一死一傷。死者共用,生者共耕。」雙方一聽,覺得合情合理,於是爭端平息,兩戶人家來往比以前更加親密。

七、清康熙年間,福建泉州城外的「風月庵」中,一年輕貌美的小尼姑與一姓孫的公子相愛,想還俗嫁給孫公子,但又怕人說三道四。思前想後,便向州府呈狀,請官府恩准。知府接狀一看,覺得有些可笑,便在狀紙上批道:「准准准,准你嫁夫君。去禪心,超梵心,脫袈裟,換羅裙,免得僧敲月下門。」

八、清代鄭板橋任山東濰縣縣令時,曾判過一樁「僧尼私戀案」。一天,鄉紳將一僧一尼抓到縣衙,說他們私通,傷風敗俗。詢問之下,原來這二人未出家時是同一村人,青梅竹馬時便私定終身。但女方父母卻把女兒許配給鄰村一個老財主做妾。女兒不從,去桃花庵削髮為尼,男子也憤然出家。誰知在來年三月三的濰縣風箏會上,這對苦命鴛鴦竟又碰了面,趁夜色幽會,不料被人當場抓住。鄭板橋聽後,動了惻隱之心,遂提筆寫下判詞曰:「一半葫蘆一半瓢,合來一處好成桃。從今入定風歸寂,此後敲門月影遙。鳥性悅時空即色,蓮花落處靜偏嬌。是誰勾卻風流案?記取當堂鄭板橋。」 判他們還俗結婚。

九、清乾隆年間,江西某地一寡婦想改嫁,但遭到家人與鄰居的阻撓,她就向官府呈上狀子:「豆蔻年華,失偶孀寡。翁尚壯,叔已大,正瓜田李下,當嫁不當嫁?」知縣接狀,揮筆判了一個字:「嫁!」

十、清光緒年間,紹興著名訟師胡梅亭接到一件案子,一青年寡婦因公公及小叔子反對而改嫁不成。於是胡梅亭寫了訟詞:「為守節失節改節全節事,翁無婆,年不老;叔無妻,年不小……」,當時的紹興縣令閱案卷後當即判了八個字:「留則危險,嫁則乾淨。」


2007年8月22日,成都姑娘廖婷婷陪著父母前往精神病醫院探望患精神病的妹妹時,目睹妹妹大小便失禁、下身赤裸的慘狀後,用枕頭捂死躺在床上的妹妹;後投案自首。2008年2月26日經一審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後由檢察機關提起抗訴並經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認定廖婷婷故意殺人罪名成立,但因特殊的起因和動機而對家庭成員實施犯罪,與其他故意殺人行為有著明顯區別,且作案時患有抑鬱症,僅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結合自首情節,維持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5年的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法院對廖婷婷故意殺人的行為,認為有特殊的起因和動機,且是對家庭成員實施犯罪,與其他故意殺人行為有明顯的區別,屬情節較寬。對認定的該情節,並非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定從寬處罰情節,屬酌定從寬處罰情節。


有個惠州版許霆案,當事人叫於德水

還有個莫兆軍法官玩忽職守案

這2個案子判決書都很經典,網上都能找到,手機不方便,過幾天再用電腦補上


記得原來看過一個,具體信息忘記了。

就是從前有座山,山下有個村,村裡有個老大爺,把山上的樹給砍了好多,然後法院判的兩年吧,然後緩刑,要他恢復原狀,後來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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