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大眾為何輿論一邊倒?

南州:刺死辱母者 Uc:震驚!為了養活三個孩子幫人討債,放棄尊嚴脫下褲子被官富二代當場刺死!


亂入。。。。純粹有感而發,講個小故事。。。。。

今天,一個人,他是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的家屬,他問我如果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我要不要請律師。我只回答一句:你自己決定吧。因為我覺得請律師著實是一門技術活。

剛畢業時,我在企業里當法務。當時我所在的那家公司背景比較複雜,用A法定代表人的名義註冊了A公司,用B法定代表人的名義註冊了B公司。當時A公司是開發商,開發了一棟大樓,將其中一單元出售給C小姐,C小姐向A公司支付了定金,若干日後,C小姐需要向A公司支付尾款,因為某些原因,A公司就委託B公司收取該筆尾款,於是C小姐就按A公司的意思將尾款轉給了B公司,B公司收款後再轉給A公司。N個月後,因A公司出售的單元未通過消防驗收等原因未能交付給C小姐,C與A公司協商無果,遂一紙訴狀將A公司和B公司告上法庭。

C當時請了2個律師,她的訴請:1、請求與A公司解約並要求A公司返還定金;2、請求B公司返還尾款。(法學生看到這裡可能大概懂了些什麼吧?)

當時部門派我代表B公司參與訴訟,一審時,法官暗示過C要不要修改訴請,但C的律師聽到後異常的激動,大叫絕對不改!不出意料,法院駁回了C對B公司那部分訴訟請求。

後來我們去拿一審判決書時,C及其律師對結果好氣憤,還妄言他們一定會上訴的!在場的書記員聽了後,在C律師走開後委婉地告訴C:跟你同遭遇的不止你一個,但他們都勝訴了,你可以跟其他被害人了解情況。

一個月後,在中院二審,還是那2個律師,還是一貫的堅持,還是意料中的維持原判!

中午時,忽然想起這個事情,跑去裁判文書網搜索了一下,發現C小姐後來針對尾款部分告了A公司,這會終於告對了。然而用的律師,還是當初那2個人。。。。

小故事說完了,我相信故事中那麼簡單的法律關係,作為一個律師不可能不清楚。而且這2個律師還是全國數一數二的名牌大學畢業的。我猜想,他們不是不清楚、不明白,而是故意而為之。

一個法律關係簡單明晰的案件,經歷了3次庭審,耗時一年,那律師也是用心良苦。

我無意摸黑任何一個群體,但是我想說任何一個群體都有善惡。即使所謂的權威群體。

最近山東虐母事件吵得沸沸揚揚,網路上也有很多不同的聲音,在一定程度上,是民眾意識的覺醒,是社會的進步。但是,希望不要企圖通過嘩眾取寵,博取眼球,撐熱點,刷存在感。

請吃瓜的群眾保持理性,尊重客觀事實,要學會明辨是非,帶眼看世界。


這份判決書能引起這麼大的爭議不是沒有道理的,其水平低下到令人髮指的程度。我就不說各種法學大拿對所謂法官認定不構成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批評了,單單發一下判決書,一份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能把案件發生時間認定成三個,你可想主審法官是什麼樣的貨色。


你說的很對啊,同理,放高利貸就應該要承擔放高利貸的風險,沒人逼你去放高利貸,既然又放債有沒本事追回債務還讓債務人給捅死,也就只能活該呀,既然選擇了放高利貸和組織黑社會追債這條路,就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還指望還要什麼法律保護尋求社會輿論理解,這個真的是想太多了。

補:問題既然問的是社會輿論為何一邊倒,那答案顯然就是大眾道德觀念的影響啊,連輿論都影響不了的道德觀還能叫大眾的道德觀嗎?責怪輿論有傾向,其實本質就是在說大眾的道德觀有傾向,這不止是想多了,這已經是想歪了。


這個案件也凸顯了我國的普法工作任重而道遠。很多民間法學家就不要強答了好嗎?

我就掛一個民科吧, @十號胖狐狸

我就只說一句話,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有期徒刑如果不存在數罪併罰的情況,最多只能判處十五年。

第一次見到原來刑期是這樣往上加的。

我來回答一下為什麼。 一審會判處無期徒刑吧,或者說是試圖理解下一審法院的依據。(在未認定防衛過當的情況下,此問題本人並不站隊)

根據刑法規定,

故意傷害致死,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是屬於同一法條的特殊條款。

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乍一聽,直接就判了一個無期徒刑,很多人懷疑是否量刑過重。

但是不存在數罪併罰的情況下,有期徒刑的上限只有十五年,沒錯,最多只有十五年,考慮到一死兩重傷的實害結果,恐怕,(因為你也要考慮被害人家屬的情緒),很難符合刑法罪刑責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同時在這裡,我順便再科普一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服刑人員確有悔改表現,積極接受改造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情節,應當減刑。十五年刑期理論上最多可以減刑至七年半。如果不考慮重大立功,只認真改造,一般在十年左右就可以出來或者申請假釋了。

無期徒刑滿打滿算也就是二十四年,通常是減為二十年有期徒刑。最低不得低於十三年。減刑同上,只要認真改造,一般實際服刑時間均不到二十年,大約在十五到十八年左右。


凡微博上涉及違法犯罪的網民評論:

1、慷慨激昂的拿「刑法規定」「婚姻法規定」這種話當論據的,一般都是法盲。

2、舉例說出「xx解釋」「最高院關於xx問題的xx」一般是正經的法律人。

3、只講法理並且被1追著噴的,是資深法律人。


這事的關鍵點有三個:1、黑社會拘禁侮辱,2、報警數次,警察來了不管,稍作逗留就放任黑社會繼續,沒有驅趕黑社會離開,受害者要求警察帶自己離開這種最低安全要求都得不到滿足,3、法官在有明顯可減輕判罰的情況下,頂格判刑。

太祖說過屁股決定腦袋,拋開前因後果,幾乎所有人都能帶入被不法侵害,警察袖手旁觀都場景,奮起保護自己卻被法律審判,偏袒犯罪分子的場景。

再加上類似事件屢見不鮮,只要是個腦子正常的人,自然知道應該選擇保護自己,所以一面倒不奇怪。

至於說網民被節奏的那批人,它們自己也在帶節奏,也在用不切實沒有驗證過的消息欺騙觀眾。

我們都知道被殺的人,除了替高利貸討債都黑社會還有一個身份,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嫌犯,警察面對嫌犯,居然視若無睹,這個地怎麼洗?這種身背命案的人面對警察毫無懼色,半點也不擔心被抓,這地怎麼洗?

帶節奏就帶節奏,裝什麼公正公平正義婊?


只問一句:如果中國各大喉舌齊上陣,使勁刷屏「黑命貴」,中國的輿論會一邊倒嗎?

為什麼「黑命貴」就不會引起中國人共鳴?

一點火星會引燃火藥堆,是因為火藥堆存在。所以,哪怕被各種刪帖,這場大爆炸仍然阻止不了。

如果火藥堆並不存在,你開足馬力想讓國人接受「黑命貴」觀念?慢慢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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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核心,早在十幾年前都已經在互聯網上被討論爛了,那就是「正當防衛」各種規定的合理性問題。

高利貸、非法集資之類,是衝突的誘因之一,但並不是衝突發生的充要條件。

把目光放到這裡,才真的是被帶節奏了。

這件事的關鍵是,究竟是什麼,使得事態一步步惡化、終至發生命案

換句話說,衝突是如何逐步升級的

要知道衝突如何會升級,先要知道如何避免衝突升級——先避免不了衝突升級,然後才有衝突升級。

那好,我們來看看正當防衛是如何規定的。

1、它規定正當防衛方必須證明侵害「正在發生」

這個規定看起來很合理,你不能看某人臉覺得他像強姦犯就把人家殺了、也不能因為人家兩年前偷過你東西就把人打死,對吧?

但是,在實踐中,這個規定被解讀的無比苛刻,完全成了某種「極限」性的「哲學概念」,和實際生活不沾邊——不沾邊的意思就是不現實。

正如一位網友調侃的:拿刀向你捅過去時你不能反擊,因為刀還沒到你身上,這叫「假想防衛」,說不定人家只是嚇你呢;捅身上了也不能反擊,因為被你骨頭擋住了,侵害「自然停止」;拔出來準備再捅,還是不能反擊,因為拔出來侵害已經結束,不能「事後防衛」——當然,這是調侃,是挖苦,除了強姦案用XX捅,按照一些警察的解釋,的確是按這個邏輯來的,其它情況下還是沒這麼魔幻的。嗯,大概可能也許沒這麼魔幻吧。

這就導致,只要侵害方動點手腳——你們懂的,別裝外國人——他就總可以避免自己被「正當防衛」。

2、它規定,防衛方必須保證反擊和侵害是「對等」的

這個是什麼意思呢?

意思就是,你必須先放任侵害者先手、剩一絲血皮後後爆種……不,不能爆種,你有責任控制輸出力度,要以相當的手法把對方……不,不能打剩一絲血皮,抓住機會,在對方出手同時打他一下就夠了,蠢貨!

這甚至比要求1更為苛刻。

為什麼說它比條款1更為苛刻呢?

因為你不僅必須讓對方先手,不能先手制人——而敢於來侵害你的,有哪個是覺得「那個boss看起來不太好打,我們來挑戰挑戰自己的極限」呢?都是有把握擺布你才會來弄你的吧。

得,你還得先讓對方得手,然後再……你以為是抗日神劇那個先被輪然後爆種那樣?不行,你不能爆種。你爆種了,反擊還能和侵害對等嗎

所以,明白了嗎?

在這種限制下,你必須武藝高強,最起碼得是令狐沖、張無忌、掃地僧等級的:無論被打多慘、捆多嚴、下藥弄得骨酥筋軟,你都能奇蹟般的反敗為勝、而且還能點到為止的剛好制住對方。

什麼?你說你得了李尋歡真傳?

可憐,你被江湖騙子騙了。不,飛刀是真的,但不能用。李尋歡全靠爆種。爆種了就沒法恰到好處。

那麼,這種強制被侵害者必須是掃地僧——就連很多武俠小說主角都不行——的法律,究竟保護了誰?

PS:我和法律界人士就這事有過很多次討論。

一旦被逼到這個點上,他們就會告訴我,不是這個意思,「法律不強人所難「,它的真正意思是「被侵害方應該採用『足以阻止侵害『的最低手段自衛「。比如被人逼到牆角,可以抄起棍棒就不能拿刀、沒棍棒有刀拿就不能拿槍;真沒有條件,拿槍自衛也是合法的,但不能直接奔著槍來。或者說,在條件允許前提下,自衛者應該選擇盡量低一級的暴力,等等。並且舉證說德國就是這樣搞的。我比較認同這個解釋。

這篇文章也有提及: 關於正當防衛的幾個爭論問題

然而,實際案例——比如辱母案——告訴我們,他們就是這個意思,他們就是要強人所難。

真是薛定諤式的法律。

此外,由於法理不通,正當防衛條例早就有過很多很激烈的爭論。爭論的結果是……允許強姦等嚴重犯罪正在進行時,可以無限防衛。這條規定一出台,就招致極為激烈的批評,被認為是法制上的一大倒退。有專家認為,這實質上是對「正當防衛權「的進一步剝奪。

這是因為,它是把強姦等嚴重刑事案件作為特例、單獨賦予「無限防衛權「。然而「無限防衛權「這個提法本身就是錯的、無法嚴格定義的。

因為,「正當防衛「是「通過武力防衛這個動作「取得「迫使犯罪中止「這個效果;並不是「我先搞明白犯罪分子能判多重、然後給他造成合適的傷害後果「。

因此,無限防衛權是說不通的。它要麼最終退回到普通的「防衛權「上,要麼就成了「允許報復殺人「(這相當於單獨把強姦等刑事案件發生時的「防衛過當「甚至「報復殺人「洗白)。

這就進一步造成了法理上的混亂,使得底層執行人員無所適從。

比如說,對強姦等特例情況,「無限防衛「的達成條件不得不弄得極為苛刻,否則明顯的「報復殺人「就會漏網。這顯然不妥。於是「XX插進去算正在進行、拔出來算結束「的奇葩規則出台。

同時,既然強姦等算特例情況,那麼反抗強姦才可以使用的手段,是不是就不應該在其它「正當防衛「案例中使用?否則何以體現差距?於是反抗烈度也被限制的極為苛刻。

兩者綜合,就成了前面提到的奇葩現狀。

最終,它既沒保護遭遇強姦者的反抗權(因為「正在發生「的認定極為苛刻,成了「只有XX在體內才能無限防衛「,這實際上等於剝奪了被強姦者的反抗權,並不是字面上那樣賦予他「無限防衛權「),又剝奪了普通案件中受侵害者的反抗權(因為既沿襲了強姦類案件「正在發生「的苛刻限制;又因為是普通人身犯罪,故理所當然的,允許的反抗烈度就應該比強姦案低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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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代入實際來看一下吧。

辱母案其實很簡單:一方欠債,一方要賬而已。至於欠的是不是高利貸、借的帳是用來幹嘛了,都是無關緊要的細節。

之後的情況是:要賬的勢大,動用各種手段收取欠債。

那麼這裡就是第一個阻止衝突升級的機會:為什麼要賬的不通過法律途徑要回欠款呢?比如國外有破產法,可以拍賣剩餘資產抵債;仍然還不清,可以給欠債者留下維生必需的少量資金之後,把他後半生的所有多餘收入補償給債主。

這時候,法律在哪裡?

總之,雖然勢大,但放貸者仍然沒有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要賬,而是通過其它手段逼債。

如此一來,非法手段就慢慢使出來了——不然帳不好要啊。

但,必需明確一點,無論帳多難要,非法手段要賬都是違法的

前面我提到過,衝突是一步步升級的。

很明顯,良法會避免衝突升級,而惡法會促使衝突升級。

那麼,我們來看看正當防衛條例在這裡起了遏制衝突升級還是迫使衝突升級的作用吧。

前面提到過,我國的正當防衛相關規定要求防衛者保證反抗烈度和侵害嚴重程度「對等」——換句話說,防止事態惡化是受侵害者的責任。

我強調過,但凡敢去侵害你的,肯定是有能力把你隨便揉圓捏扁的。

人家11條大漢,想幹嘛就能幹嘛;弱勢方只能把希望寄托在對方不違法上。

於是乎,要債的拉屎,欠賬的也可以拉屎;如果11條大漢沖你脫下褲子羞辱你,你們娘兒倆也脫下褲子羞辱他們好了——不就是個聚眾淫亂嗎,誰怕誰。

你看,這不像話。

說白了,讓弱勢方控制衝突烈度,無異於公開規定「拳頭大的有理」。

因為弱勢方不存在控制衝突烈度的能力,只能被強勢方牽著鼻子走。法律說了,你得配合。

所以你看,這法律壓根不能阻止衝突升級,反而相當於在慫恿權勢者——「隨便炮製他,他敢反抗有的是法子治他」。

亦因此,「辱母案」里,要債方毫無後顧之憂,這才敢一步步升級,直到「脫下褲子」——法律是他的擋箭牌。

而弱勢的母子二人,只能默默承受——同等烈度2v11,不是神仙辦不到;忍無可忍升級烈度了,法律護侵害者,反而狠狠的懲治他們。

畢竟,人家早就有言在先,身為屁民,別拿法律當擋箭牌。

那麼,我們反過來設想一下,如果法律要求侵害者負責控制衝突烈度呢?

為什麼不是侵害者負責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任何可能刺激到受侵害者、可能使其產生不好聯想的行為呢

這是有諸多先例的。

比如美帝,闖入他人宅第,戶主警告後即可開槍;歹徒搶劫商場,圍觀群眾有帶槍的,一樣可以打死他。

也就是說,如果你侵害了他人利益,那麼馬上停止侵害、避免衝突烈度提升就理所當然是你的責任——戶主當然不能直接開槍打你,但他可以掏槍對著你讓你走,不走就有權開槍。

當然,美帝有槍,他們對「個人安全空間」的要求自然要大得多。但性質是一樣的。

換句話說,被侵害者有權單方面提高衝突準備級別——你只是入個室盜個竊?房主可不知道。

所以,他可以按謀殺的級別防衛,只是防衛實施前需要警告一下——然後,不想死,入侵者就必須中止侵害。

你犯錯了你不需要糾正,沒犯錯的被侵害方反而要跟著你的指揮棒走、你不掏刀子他就不能打人?這算什麼事。

「得理不饒人「固然不對,但過度壓制「得理不饒人」、從而變相鼓勵」得力不饒人「,是不是錯的更遠?

回到辱母案。如果法律要求侵害方負責控制衝突烈度;那麼,敢11個人進門,兒子就可以抓把刀——不能馬上捅人,先警告;還敢繼續侵入(這時候還繼續侵入是想幹嘛?),後果自負。

你看,一旦法律做了這個保障,被侵害方就可以據此要求對方保持距離,避免自己陷入困境——你說他拿刀對著11人衝過去?那不是找死嗎。這種情況下,他真找死,網路輿論就絕不會同情他。

絕對弱勢方不存在主動挑釁的可能,他找揍呢。而強勢方呢,你去那麼多人,人家不讓你進門不是天經地義的事嗎?

距離給了弱勢方安全感,也給了強勢方安全。尊重他人的私人空間,有那麼難

但是就不。法律就是允許你追到別人卧室床上,追的他沒有半點私人空間,逼的他忍無可忍、退無可退——甚至警察來了,居然都不是先把雙方分開、控制事態發展,而是裝傻充楞,緊趕著離開現場、據說是找第三方「了解情況」:這算什麼態度?

換任何人,盼星星盼月亮把救星盼來了,救星說你們繼續,不要打人,然後不理你一把鼻涕一把淚的、關於對方如何凌辱你的控訴,躲外邊「調查情況」去了;然後對面一群人繼續圍著揍你,警察在外面談笑風生表示不知道你正在挨揍(根據判決書認定情節):請問,你是覺得「這下人身安全有保證了」,還是該徹底絕望了?

最終,逼的兔子咬了人,居然還是兔子的罪過。

然後,這居然還可以被洗地為「依法辦事反而容易讓流氓摳字眼」。就這種該有的全都沒有的半吊子法?

為何輿論一邊倒?

因為強權壓迫太甚,我們無處可逃。


輿論來自群眾對安全感的需求和治安工作存在的具體不足之間的矛盾。被高利貸堵門是小概率事件,但是日常社會治安給人帶來的安全感缺失是普遍現象。人們遇事的反應充滿負面情緒體驗傾向,原因是內心的不安和患得患失,這是一種病態的表現。政府工作報告提到群眾的獲得感,真是抓准了問題的實質。

事發後不久,我的一個朋友就反覆的說,「一切刑事案件都是階級鬥爭」。我回想起中學政治課本的描述,現階段我國的階級鬥爭發生在全體人民與犯罪分子之間,但總覺得他哪裡說的有問題。

後來另一位朋友說,現在知乎應該沒有人給黃世仁洗地了吧?讓窮姑娘給土豪當情婦,在一些人眼中是打著燈籠都找不到的好事情呢!我想了想,人們的記性應該能持續一段時間。

現在總有一些人在精神上理解黃世仁,機械的認同孟老夫子在山東滕縣說過的「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治於人者食人,治人者食於人」。他們覺得憑藉自己的聰明才智,自己應該是食於人的,必須在法律和道德上加以保護,並嘲諷食人者懶惰和不文明。然而精神狗大戶成為不了真的狗大戶,只有得知黑社會脫了褲子,一本正經的規避法律禁止並振振有詞「子曾經曰過,君子坦蛋蛋,小人藏雞雞」,而警察卻在門外的時候,他們才認清了自己的位置。

嗯,這麼說並不準確。欠了兩千萬的黃世仁才能上新聞,擔心警察不管自己的才是默默無聞的楊白勞。今後,看似精緻的精神小資們,生存焦慮不僅僅來自上層的強取豪奪,更來自下層社會。他們漠不關心的地方,秩序淪喪的叢林社會裡養出了蠱。恣意生長的田園黑社會雖然現在蠢的幾乎是笨死的,但必將走向成熟,將是他們新的惡夢。

精神小資不擅長生兒子,優越的生活讓他們缺少撕破臉皮、赤膊上陣的生存鬥爭經驗。所以他們怕清真飯館硬氣賴房租,雖然置產這事離他們越來越遠。他們戰鬥力低下,「破爛王」偷他們的訂報箱時一句「因為我窮」就能讓他們無的放矢。他們同樣對鳳凰男上司不斷的提攜老家的一村侄子無計可施,就像是鄰居家來帶孩子的鄉下老嬢嬢迅速的收走他們的母親放在家門口的菜或是他們的孩子留在公共區域的童車。可惜啊,他們標榜的種種精緻生活只是文化標籤,做不了哈德良長城。他們未來對底層的恐懼,一如影視作品中的殭屍大潮。

於是這又不是之前對公權力各種「我不要你管」了,改成了「你為什麼不管我」,唯恐官方管的不夠寬。敦不知,現在管的沒那麼寬,正是一群人高喊「我不要你管」的後果。之前我腦洞大,覺得是不是有些人特別理解蘇女士,覺得別人的錢是自己的,自己的錢也是自己的,既要欠2000萬又不能讓債主幹擾自己的生活,否則是公權力的失職。後來想想,世上哪有這麼多精明的人,我想太多了。這事鬧的這麼大,就是因為涉及大家的安全感。


一邊倒?不不不,任何時候,新聞媒體報道的負面消息永遠比正面消息更受人關注。

現代社會的危機感也是一方面,還有就是無處不在的焦慮,人們需要發泄口,群體的代入感。

自我認同的問題比較複雜,我考慮的不一定正確。

很多法律人,警察都有專業而且清醒的回答,可惜大眾不愛看,大眾愛看南都報 編出來的生殖器戳臉,所以這種刷下限拼道德的事,注重真實,實事求是的人天生吃虧。

什麼樣的群眾配什麼樣的媒體,沒毛病,什麼樣的老賴配什麼樣的黑社會,也沒毛病。


聯想到知乎其他問題,覺得挺有意思。

問題是(大意),中國對有錢人這麼友好,為何中產階級以上的有錢人還紛紛移民。

其實這個案子也可以算成一個回答。

大批年輕人沒有經歷,甚至可能都不知道很多事情,我隨便講講。

比如暴力強拆,400平的房子補40平的價格,不拆就綁架你全家,當年甚至出現抗戰老兵家被強拆。

比如城管肆意敲詐勒索小販,遇到不聽話的十幾個人圍毆一個,打傷打殘的新聞經常有。

再比如這個案子,無論之前發生了什麼,報警後警察處理非常隨意,無論是直接走了還是所謂的去院子里調查了,警察基本都是和稀泥,不作為,失職的形象。

對於很多人來說,這些事情可能第一次聽說,畢竟你們要的是星辰大海。

但是對我們來說,這些早就是司空見慣的,你發現這幾年的新聞很少有這種事,不是因為治安變好了,而是這樣的新聞不讓報了。

為啥輿論會一邊倒,因為除了某些還沒接觸社會的小粉紅以外,我們幾乎每個人都遇到過這些事情。

你說手機丟了,不給找,因為你們每天都在抓殺人犯,我信了。

就算我和知乎最大的警察大v在一個群,成天看他上班時間吹牛逼,我也相信,你們太忙,沒時間。

但是,如果我媽非法囚禁,還受到侮辱,而我作為她兒子,也遭到暴力對待,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我在報警後,警察來了,看了,那處理方式,就和我說我手機丟了一樣。

你說,我該怎麼辦?

還是忍?

既然我不能用法律保護我自己,那為啥你還用法律來審判我?

既然你默許高利貸可以暴力催債,那我為啥不可以暴力反抗。

為啥那麼多人都移民了?

因為就算做二等公民,法律也是保護他們的。

講真,我不知道這件事的真相是什麼,但是我知道輿論一邊倒的原因是什麼。

因為恐懼。

因為沒有一項規則可以用來保護自己。

法律也不能。

所以,恐懼。

深深的恐懼。


謝邀。

首先,題主的「首先」是錯的。高利貸高於年息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高於年息36%的部分,法院可以支持還貸人以不當得利從放貸人處討還。所以高到一定程度的高利貸,還真就是不要還的。弱不一定有理,但是法律依據有理。

其次,輿論一邊倒,是因為輿論評判其實是很直觀很直接的,就是感情傾向哪一方。所以公眾輿論才能被引導。對大多數人來說,並不需要去考慮該案是不是正當防衛、量刑是不是畸重、故意傷害和致死後果有沒有直接因果關係,只要知道自己更可能成為被討債的而不是討債被砍的就可以了,這就足以決定感情傾向了。

最後,輿論不是法律論壇,如果要從法律角度考慮一個問題,那麼輿論風向是最不重要的問題。司法不公也好,正義終得伸張也罷,輿論總是需要一個可怕的幕後大魔王或者令人感動的正義天使,否則它就不精彩了。


更新一下答案

http://mp.weixin.qq.com/s/XVq430tgtBiUuHLvQ-TPuw

以上是一審判決書全文完整文字版。

跟刑法學教授還有同門討論一下,他們認為一審定性沒有問題,但是對於有無防衛前提邏輯推理混亂,混淆了特殊防衛和一般防衛,完全沒考慮防衛過當的情況(他們都認為構成防衛過當),量刑太重,應該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考慮。也有師弟覺得應該在三年以下考慮。

等待二審吧,持續關注。

現在最高檢已經插手了。

以下原答案

我來認真回答一下你的問題。

這個案子,法官給於歡判無期依賴的是--不存在防衛緊迫性,不構成正當防衛。而他們判斷沒有緊迫性的論據:第一對方11人沒有使用工具,第二有警察來過。

首先我認為這個判斷是錯誤的,它存在防衛的緊迫性,這兩個論據站不住腳,因為第一11對2需要什麼工具,不使用工具照樣能傷害啊?! 再說對方使用凳子打人一樣是使用了工具的。

另外,警察來過,然而警察有發揮什麼作用嗎?警察並沒有發揮什麼作用啊!警察走了以後,死者他們一行11人還侮辱毆打了於歡以及他母親。

所以我認為這個案子構成了正當防衛或者說至少是防衛過當。

另外我們再來看一看於歡他本人是在何種情境之下拿起了水果刀。他是在警察離開之後被人圍攻的情況下拿起了水果刀,而且他在拿起水果刀時還對身邊的那些暴徒說不要過來,那麼於歡本人有沒有傷害的故意呢?我覺得這也是存在疑問的。他這種情況下拿起水果刀完全是一種人之常情,出於自我保護也出於保護自己的母親,根本不是激情殺人,甚至於說法官判的故意傷害我覺得都是有疑問的。

最後,我們再來說這個案子中死者本身要不要承擔責任。我認為死者本身也是有一定的責任的。無論要債是否合理,都不應當使用侮辱毆打的手段,這是其一。死者在自己受傷之後還駕車離開,接著他又在醫院的門口與他人發生衝突,延誤了最佳的救治時間,這是其二。所以死者本人也有責任。

法律不強人所難,該案法官構成枉法裁判,立flag ,此案必定會改判的。結束。


貝卡利亞說:「刑罰的威懾性不在於其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希望通過這次的事件,完善法律體系,讓那些胡做非為的討債者可被嚴逞,從而避免更多的悲劇產生。

請珍惜民意對法制的「助推」,法律需要被信仰,不僅是人民,還有公權力!


我最喜歡的一句法諺出自偉大的貝卡利亞,他說「刑罰的威懾性不在於其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當刑罰的不可避免性在某些情況下失效了的時候,它在另一些情況下的落實就變得尤其可笑了。死者生前胡作非為時法律的缺席,恰好使得於歡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變得極其諷刺。法律工作者想不通這一點就不能理解公眾的憤怒從何而來。

歸根到底是法律體系嚴重滯後了,現在討論警察的過失,法院的裁判以及渲染悲情都不能真正起到作用。需要討論的是怎樣使我們的法律體系得到重構,使之能救濟真正需要救濟的人,處罰到真正應當處罰的人。光是公檢法迎接炮火,立法機關卻在作壁上觀,那是不能解決實質性問題的。


道理很簡單,因為有知識的戰術專家現在站在了於歡這一邊。

本來是討債團對於歡佔據絕對優勢的,就如同我在另外一個4k贊答案: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7575264/answer/153912983?group_id=830414446672379904

說過,討債團體有戰術有管理有實踐經驗並且還能夠進化,這是知識的功勞,這個知識大概相當於高中水平。如果不出什麼意外的話,足夠徹底的碾壓大概只有小學水平的蘇銀霞於歡了。

現在為什麼局面一邊倒向於歡了呢?這是因為他的陣營里增加了大學水平級別的戰術專家,那就是南方周末的記者筆杆子們。他們非常聰明的找到了中國網友的G點,那就是跟性有關係的話題,配合令人望而生畏,熟悉又陌生的黑社會高利貸(拜《古惑仔》所賜)和對警察不作為等等等等一系列社會問題的不滿,藉由作死的杜志浩露出的生殖器,加上巧妙的春秋筆法所極度激發的網友的想像力——彷彿每一個網友,現在就在在一個採訪鏡頭前接受這終極的倫理拷問「當你的母親在被性侵犯,警察在旁邊不管不問,你要做一個縮頭烏龜么??」——於是輿情爆發了。我相信南方周末的記者們不是不知道他們做報道的東西跟實情有偏差,但是他們不這樣就沒有辦法去拯救被過重審判成無期徒刑的於歡,在這一點上,我對他們抱有敬意,不管是他們高超的戰術水平還是他們為了救於歡所不得不做的某些有違新聞原則的艱難抉擇。

我在這裡不討論任何道德問題,我只討論戰術問題,就討論用什麼方法來達成戰術目標。

顯然,南方周末的筆杆子的戰術水平是碾壓四線縣鄉村裡的討債團的。但是假設有一個《教父》裡面湯姆這麼牛的軍師(也是律師)。來做戰術規劃,他大概會給討債團這樣的建議:

1、不允許打人,不允許留任何痕迹和物證,另外找一個人指派專職負責檢查和滅毀相關證據。

2、驅散所有乙方所有的潛在目擊證人。外圍布置崗哨。事先串供,如果打手們智商太低,不懂得什麼該說什麼不該說,就命令他們保持沉默,問起來就說忘記了,嚴禁描述同夥干過什麼,說過什麼,一概說是記不清了。

3、對當事人的主要逼迫手段應該是限制行動,睡眠剝奪,高音喇叭,強高閃光晃眼攻擊(這可是全世界警察心照不宣的審問技術),語言侮辱可以,不能用行動。

4、如果對方動手,確保留下物證,身體痕迹後立刻主動報警,去醫院驗傷。受傷的,公司(討債公司)先負責醫藥費,獎勵xxx元委屈費不等。如果對方對我方人員造成輕傷害的,見血情況下應該保留證據,加強睡眠剝奪和高音喇叭攻擊,像當場於歡有致命武器的(如刀),當場擊斃當事人。以正當防衛抗辯。反正所有的證據,如上面所說的,要麼不利於對方,要麼就沒有。

在這種戰術之下,於歡沒活路。

那麼如果是同樣的軍師,按照當時的情況,幫蘇銀霞於歡做建議,大概會有這樣的計劃:

1、警方已經出警到場情況下,暫時不輕舉妄動,但是要向警方反映,討債人猥褻蘇銀霞,露陰等多種「不可描述」行為,並且威脅強姦蘇銀霞逼還錢。

2、次日(也就是討債團到達第三天),再次報警,警察到來之後,向警察控訴討債人毆打於歡,猥褻蘇銀霞。在警察離開後5-10分鐘左右。蘇銀霞和於歡匯合,蘇銀霞扯爛衣服,於歡持刀捅人,捅死幾個算幾個,同時報警,警察到達後主動交出武器並辯稱當時討債人失去耐心正在開始準備輪姦蘇銀霞,於歡進行阻止被討債團伙拉住毆打,於歡為阻止多人不得已拔刀警告對方停止,對方不聽,並且多人圍攻上來,於歡情急下自衛反擊。

3、輿論戰:在網路和報紙傳播文章,內容要勁爆,按照草榴文學級別的描述討債團伙對蘇銀霞各種侮辱,包括KJ,威脅輪X,逼迫賣淫,添油加醋各種怎麼勁爆怎麼來,甚至來搞個「杜志浩要求於歡和他媽來一發,可免債一萬」,最後問網友一句,「你媽被人XXX,有刀給你拔不拔?」造成輿論熱潮。同時把杜志浩,吳學正,當地警察局的黑材料逐步爆出。逐次漸進把輿論引向高潮。

4、要求按照正當防衛,無罪釋放,如果未能得到結果,則請求進行」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鑒定,按照精神病人,不付法律責任。

這麼搞下來,不但蘇銀霞於歡可以全身而退,當地政府為了壓下影響,還會馬上把吳學正的團伙打散,債務自然也就煙消雲散了。

作為一個懂點法律,重點是「不僅僅懂法條而是了解實際操作」的人,和支付寶打官司並勝訴的人而言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1235282/answer/93669876

我的看法是,以中國目前的極度缺乏警力又過分偏重維穩的現狀而言,誰能夠笑到最後,往往取決於誰更有知識(不是書本的教條,而是對中國社會運行深刻理解),有更強的戰術策劃能力,在顯著的戰術水平差距面前,基本局勢呈現碾壓態勢無往不利。

現在明白弗朗西斯培根說的那句話了吧——

「知識就是力量!」


談法律,不虧;講人情,不慫。 卻是這麼一個結果,輿論當然一邊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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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法律:

於某既不是借貸人,也不是債權人,所以幾乎可以把借貸因素排除在外。

於某在十多個小時內歷經:

被數人擅闖民宅,限制人身自由,母親及本人被毆打、侮辱,最後在對方數人攻擊自己的時候,反擊捅傷四人,其中一人自行駕車就醫,最終失血性休克死亡 。

期間於某有報警,捅人之前作出警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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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人情:

借了135萬,還了184萬外加抵押一套70萬房產,也就是說已經放貸者穩賺119萬,利潤接近90%。

俗話說,萬事留一線,人家都還了254萬,差個17萬,不是真沒錢了,幹嘛被你逼到這份上卻不還你?

你自己肯定知道放高利貸違法,何況已經遠遠夠本了。

以上說的是屁話,爭來爭去沒用。(要討論高利貸,其實需要同開一個問題)

關鍵在於,作出對子辱(打)母數人圍毆一人的行為,就江湖道義來說,這都能被反殺,不但窩囊,還不是特么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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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於歡被判無期。

你告訴我,這能服眾?

所以輿論一邊倒。

以下內容為引用:

我舉例說明: 媒體有誇張成分,那麼我們就專門宣傳媒體的誇張部分。 沒被誇張的成分,我們不說。 造成後果嚴重,那麼我們就專門宣傳殺了一個,重傷2個。 什麼自己開車去就醫的事情,我們不說。 在混亂中找機會背後捅刀,我們注重表達背後就行。 什麼非致命部位,被10個大漢包圍,情況混亂難以找合理位置下刀,我們不說。 關於強姦預判,明明沒有拿雞巴戳你媽臉上,怎麼能叫強姦呢? 至於把雞巴拿出來,那是自己那出來玩的,管你鳥事。 網民被媒體引導成暴怒的民眾了,我們要黑一下網民。提醒他們被騙了。 網民注意力被引導到媒體誇大事實的部分去了,我們不提醒網民。 強調警察在場, 淡化警察不作為, 強調某些侵犯不在傷人當時, 淡化傷人當時被大漢包圍的情形。 啊,什麼,這叫極端情況? 你小子naive啊,這我們見多了,一點都不極端。 等等手段…… 至於為什麼我們宣傳的百分百都是對嫌疑人不利的情況? 我也不知道啊,很巧啊,一定是事實完全對嫌疑人不利的緣故吧。 你看這人就是個人渣又蠢又笨的,事實完全對它不利,很正常嘛!


更新幾張判決書,評論區炸裂小劇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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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一個北大法學院陳興良教授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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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世界上真的沒有感同身受這回事啊, 生殖器沒有擺在令堂面前,有些人就不知道會有多憤怒。

的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用點手段要錢也無可厚非。但題主的問題就在於模糊重點避重就輕地使用了『用點』,根據蘇某霞的筆錄,借貸方實施的具體侵害行為有:

1、露出下體,然後被制止。

2、讓蘇聞兒子的鞋。

3、控制行動。

4、毆打。

如果這特么叫『用點』?那殺人是不是叫『用些』?

那群眾覺得無期是重判也不為過了,聽起來是不是邏輯自洽了?

法律明文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還款義務,但是要注意的是債權人行使權利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如果採取不當行為侵犯債務人的合法權利給債務人造成損失的,則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所以你特么沒有時間和精力去打官司的學人放什麼高利貸?

現在債務人無力償還你就去違法?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故意傷害、侮辱、公然猥褻婦女?你憑什麼?你弱你有理?

不過所幸前車之鑒後車之師,相信經此一案很多人境況再走投無路也不會去借高利貸了,或者說不敢。

這個『不敢』,也就是輿論一邊倒的原因——因為你生存的這片土地現在讓你感到不安與恐懼。驢民所做的只是驢心齊,大巴移,用腳投票主動站在你想要的社會裡。對醜惡現象的忍讓,客觀上就是縱容,為禍他人,終究為禍自己。

就像猶太人屠殺紀念碑上馬丁·尼莫拉的懺悔詩說的:

在德國,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我保持沉默,因為我不是共產主義者;

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我保持沉默,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我保持沉默,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

此後他們追殺天主教徒,我保持沉默──因為我是新教教徒;

最後他們奔我而來,卻再也沒有人站出來為我說話了。

在黑暗中你不反抗,就意味著與之同謀。


因為無期徒刑的判決已經徹底不要臉了。

我前天問了一個問題,一千年過去了,當地政府有長進沒?

我後來發現,不但沒長進,還退步了。

武松斗殺西門慶,當地法院怎麼判的?

知縣……念武松那廝是個有義的漢子,把這人們招狀從新做過 ,

最後一層一層走關係,送到刑部,武松不過判了個脊杖四十,刺配兩千里而已。就算那四十脊杖,不過只有五七下著肉。

《水滸傳》當然是假的,但是這裡面的社會輿論和民心向背是真的,如果施耐庵真給武松判了個無期,《水滸傳》就成不了四大名著。

我們再來看看冠縣法院是怎麼判的。

我昨天好好研究了一下法律對故意傷害罪的規定。

我們就算完全不認這是正當防衛,認定這個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那麼應該怎麼判呢?

我國刑法規定: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山東省高法也有規定:

(2)每增加一人輕傷,輕傷二級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傷,重傷二級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正常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標準起刑是14-15年,算上這個案子的兩個二級重傷,一個二級輕傷,是19-20年。

在被害人有過錯的情況下,刑期可以減少20%,打個八折,也就是15-16年。

考慮到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有很強的防衛情節,這裡面的起刑就不應該是14-15年,而是應該選取10年的下限,這樣加上重傷輕傷的5年,也就15年,打個八折就是12年。

當地法官要是真有良心,有點知縣「念武松那廝是個有義的漢子」的動機,再記上一個自首情節,記上一個認罪態度好,繼續打折,放到十年以下不成問題。

以上所有的操作都是合法的,都是挑不出毛病的,這孩子想必在牢里也不會受牢頭獄霸的虐待,再減個刑,算上之前羈押的抵扣,再有個六七年就能出來了。

底下有學刑法的@夭妖 朋友說了,他們課題組研究的結果也是3-10年之間。

當地法院為什麼不這麼判?因為這麼判沒法給灰社會交待啊。沒有保護傘的人,能做高利貸收貸款的生意?所以必須判無期。

國家公器成了黑社會的出氣筒。這才是真正可怕的地方。

加一個彩蛋吧。

按起訴書,被殺的杜老大有三女一男四個孩子,然而並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什麼呢?

因為他生了兩次雙胞胎,其中第二次還是龍鳳胎。

我們知道生雙胞胎的概率也就百分之一多一點,連生兩胎雙胞胎的概率是萬分之二,是不是不可思議。

其實我們換個思路,如果他是生了四胎,終於生齣兒子,然後報戶口的時候報成雙胞胎的呢?

你們覺得哪個更接近實際情況?別忘了杜老大在城裡撞死人都是逍遙法外的。

基層已經爛到根里了,就別怪老百姓恐慌。


既不是因為笨也不是因為蠢。

只是因為屁股決定腦袋。

大眾不會放高利貸,不會變成國家公權力警察。

反而有可能變成被黑社會威脅的人,有可能成為報警不被重視的人。

所以大家要為了自己可能受到的威脅發聲。

所以現在想調轉輿論方向的人選取的角度就是這對母子非法集資。其父是逃跑的某局長。

說白了,就是想告訴大眾,你不可能變成這樣的人,他們也不是好人,而大眾是好人。

可大眾就會想:如果一個擁有更多社會資源的不算好人的人,都被欺負。那我們這群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所謂好人,在受迫害的時候,又該怎麼活著?

所以想操縱無論翻盤,好難。

順帶,山東政府及警方到底做不做事,做的如何早有耳聞。「2682號事件」曝光出來的漁業亂像,金勝達金花葵的傳銷模式,招遠邪教麥當勞殺人事件,楊永信的電人醫院……

這幾年太多的典型案例集中在山東這就不像是偶然出現的。公安部下批示審查的重案2682隻是當案當了,不進行深度挖掘。中央團委和高檢都關注的楊永信現在還逍遙法外。各省工商都打擊過的吉生源金勝達換個名字接著干。

這隻能說明,這是全國少有的管理失責。治安失責,山東警方甚至山東政府該檢討檢討了。


前些天鬧薩德的時候寫了個回答,說韓國「一意孤行」是因為安全需求遠大於經濟利益,很多人不以為然。

這件事情應該能幫他們體會一下這個道理。這個事件里人們關注發聲,很大程度上是出於萬一哪天被黑社會打砸警察不管的恐懼。普通人人數遠遠多於警察和黑社會,輿論當然一邊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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