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有沒有逼迫同性戀的行為,如何看待?
有沒有基督徒逼迫同性戀的社會或歷史事件?如何看待基督徒鼓勵或逼迫同性戀使用電擊和化學閹割等方法進行「治療」,或者同性戀基督徒自己使用這些方法?
一些基督徒認為,這是因為這些行逼迫和勸導的基督徒不了解聖經,做出錯事。可我認為聖經也確實沒在其中起明顯的正向作用(其實我想說的是至少聖經的字句層面起了負面作用)。聖經只強調上帝是讓男女相配(好像沒直接說同性不能遵行婚姻制度),且在新舊約都貌似堅決反對同性行為。在有限的生理認知條件下,這種教義的引導確實容易讓人們嘗試電擊等實際有害的「治療」。這個問題擴展開來就是,如何看教義的字面引導結合有限的科學和社科認知水平造成的有害行為,特別是聖經條文在歷史上發生的惡行中所起的看上去的負面作用(當代人評判時喜歡說他們不是真正的基督徒,是受世俗權力誘惑等,這裡的問題是教條本身)?
基督徒有沒有「逼迫同性戀」的行為?
基督徒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很多,認為同性性行為是「罪」(sin)的也很多,這是事實。但這跟「逼迫」同性戀者肯定不是一回事。實際上,我相信絕大多數基督徒都會同意基督徒應該「反對同性戀行為,但愛同性戀者」。(我自己當然也是這麼認為的,參:同性戀者可以信仰基督教嗎? - 基甸的回答。)
但世界上有數以億計的基督徒,在這個問題上肯定也有個別極端的言行,比如在奧蘭多同志吧恐襲事件後拍手稱快的「牧師」(當然這顯然是極少數的孤例,參:如何評價加州牧師對於奧蘭多夜店槍擊的評價:「死得好 死太少」?)。歷史上,也確實有一些比較奇葩的「治療」同性戀的方法,對同性戀者應該說是造成了傷害,要說是「逼迫」也可以,我不會為之辯解。(具體到「電療」、「化學閹割」等等,也許在影視、文學作品中較多,實際有多少,我懷疑也沒有人們想像的那麼廣泛。)但有這類行為的人也不一定是基督徒。(就像有些中國家長把有網癮的孩子送去「電療」,其中應該也有基督徒吧,但那跟基督教真的沒有關係,對吧?出於「愛」或者以「愛」的名義傷害他人,是人類很普遍的現象吧。)
同性戀是「天生」還是後天形成,或者兩者兼有,這個在學術界也還是有爭議的,並沒有很確定的定論。但過去一些「治療」同性戀行為的「療法」,有很多在今天已經被推翻,很多人相信它們是建立在偽科學之上的錯誤的方法。包括很多基督徒也同意,也承認。比如著名的「脫離同性戀」(基督教)組織Exodus International(參:去同性戀_百度百科)曾經積極使用「修正療法」(reparative therapy)來」治療「有同性戀傾向的人,但2012年該組織公開承認此類」療法「是錯誤、無效的,決定不再使用這類」療法「。2013年,該組織宣布關閉,退出歷史舞台。
今天,至少在我居住的美國,這方面的現狀已經跟幾十年、甚至十幾年前的情況有很大不同。大部分的美國人都支持同性戀者應該擁有包括結婚在內的各種權利,同性戀行為不再被大多數人視為不正常。連美國的」主流「(多數派、自由派/liberal)教會都已經完全站在爭取同性戀者權利的一方,把同性戀視為」天生「的行為,認同同性戀者應該享有平等的權利,包括在教會可以擔任牧職或領袖的職位。同性戀權利活動家多年的抗爭逐漸扭轉了美國的人心和社會、文化。這跟他們策略的成功是分不開的。他們成功地把同性戀權利變成了跟黑人民權一樣的」天賦人權「,並直接等同於進步、愛、正義、平等、寬容等等普世價值(參:知乎專欄——德楊牧師《同性婚姻的論證為何有說服力?》)。美國最高法院(以5:4的多數)認定同性婚姻在全國各州合法,被很多人認為標誌著包括福音派基督徒在內的反同人士在這場「文化戰爭」中已經被打敗。
反對同性戀婚姻和認為同性戀性行為不正常的人越來越少。當然,在今天,這樣的人是被大多數美國人視為落後、仇恨、偏狹、不公平、不寬容的。他們甚至可能受到主流社會的歧視、逼迫。(如買蛋糕的基督徒被剝奪拒絕給同性婚禮做蛋糕的權利,參:《基甸聊天:賣蛋糕的自由與寬容 》 。雖然我也不認同一些基督徒失實地誇大這樣的逼迫。)這一」少數族群「里確實包括一些福音派(神學上的保守派)的基督徒,但也包括有其它宗教信仰的人和沒有宗教信仰的人。在億萬基督徒當中,當然難免也真有極端的,有的可能真的只是出於厭同(「我生理上就會噁心」)或恐同(「性變態要入侵我孩子的廁所了」)。但我相信多數福音派基督徒並非如此。
基督徒是否應該反對同性戀?我認為這得看我們怎麼反對,反對的理由是什麼。納粹、穆斯林、佛教徒、專制主義者……也反對同性戀,我們跟他們有什麼不同?很多時候,我覺得我們可能在政教關係上搞亂了。基督徒反對同性戀,在信仰上當然要堅持,但在政治、公共領域,有時候我會覺得反而一些非「基督教」(但有「普遍恩典」)的理由(如美國九個大法官裡面那四個反對者的理由,純粹從法律角度)更有效、更有說服力。(BTW,我認為把同性戀權利跟黑人民權視為一樣是不合理的。種族沒有道德性,而性行為涉及道德。同性婚姻更牽涉重新定義婚姻。)
我更同意提姆-凱勒牧師說的,沒有人能夠僅僅因為是一名異性戀者就上天堂。同性戀性行為是違反聖經的罪,很多異性戀的性行為也是(婚外、婚前的性,看色情的東西……),貪婪、嫉妒、紛爭、拜偶像……都是。(這並不表示基督徒一定要迫使國家立法禁止色情,更不表示基督徒應該去砸華爾街公司、燒異教廟宇。參:知乎專欄——康來昌牧師《基督徒如何看待同性戀》。)「反對同性戀」如果變成歧視甚至迫害同性戀者,我相信肯定是違背聖經、違背基督教信仰的。
所以我自己的觀點和立場是:作為一名福音派基督徒,我也認為同性戀性行為是違反聖經、違背上帝的創造旨意的罪(sin)。但同時我也反對歧視(當然更反對逼迫)同性戀者。對於一些(主要是歷史上的)同性戀傾向」治療「方法,我持否定或者至少是懷疑的態度。我不反對基督徒用示威抗議等行動反抗同性婚姻合法化(基督徒有權用這類「非暴力抵抗」表達良心自由、參與政治,就如當年馬丁路德金帶領的民權運動一樣),但我也願意傾聽(像康來昌牧師那樣)不一味反對同性戀者權利的基督徒的意見。我同意康牧師所說,歸根到底這是人心的問題而不是法律(政治)的問題。基督徒首要的使命不是用政治的手段去挽法律的狂瀾於既倒,而是用傳揚福音、領人信主來使人心歸正,進而積極地影響(不斷墮落的)文化。另外我比較不認同基督徒把同性戀權利視為唯一的重要政治/文化議題(single issue)。而在基督徒反同性戀的做法裡面,我覺得最不靠譜的,可能就是「捏著鼻子」投川普的票,把希望寄托在他(或他將任命的大法官)身上。(參:基督徒如何看待特朗普當選美國總統? - 基甸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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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
有沒有基督徒逼迫同性戀的社會或歷史事件?
沒有做過特別的研究,但我相信有過「逼迫」。尤其是,取決於你對「逼迫」一詞的定義,有些人認為基督徒拒絕給同性戀做「婚禮」蛋糕就是逼迫,要起訴你,當然如果是穆斯林拒絕就沒啥了不起了。
如何看待基督徒鼓勵或逼迫同性戀使用電擊和化學閹割等方法進行「治療」,或者同性戀基督徒自己使用這些方法?
沒聽說過,不知道有沒有發生過。另外,不是醫生,所以無法評論比如「電擊」治療本身是好是壞。
BTW,你說的是ECT(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嗎?一些基督徒認為,這是因為這些行逼迫和勸導的基督徒不了解聖經,做出錯事。可我認為聖經也確實沒在其中起明顯的正向作用(其實我想說的是至少聖經的字句層面起了負面作用)。聖經只強調上帝是讓男女相配(好像沒直接說同性不能遵行婚姻制度),且在新舊約都貌似堅決反對同性行為。在有限的生理認知條件下,這種教義的引導確實容易讓人們嘗試電擊等實際有害的「治療」。
聖經上說得非常清楚,婚姻僅限於一男一女,而同性戀是上帝所憎惡的,是罪。
這是罪,本質上和其他罪沒有任何的區別,殺人放火是罪,坑蒙拐騙也是罪,說謊騙人還是罪,就連你動淫念也都是罪。所以說,基督徒從來不應該認為自己比別人高明半毛錢,恰恰相反,基督徒是一群罪人,我們都犯了罪,但蒙耶穌基督的救恩拯救,有了第二次的機會。這個問題擴展開來就是,如何看教義的字面引導結合有限的科學和社科認知水平造成的有害行為,特別是聖經條文在歷史上發生的惡行中所起的看上去的負面作用(當代人評判時喜歡說他們不是真正的基督徒,是受世俗權力誘惑等,這裡的問題是教條本身)?
話說,聖經上說得非常的清楚,基督徒並沒有權柄去審判他人。在這個世界上,審判的權柄在於政府,或者說是法院,而不在基督徒。到世界末日的時候,審判的權柄在耶穌,更不在基督徒。
大多數的時候,你看到所謂基督徒歷史上的邪惡,是人們打著上帝的旗號干著個樣的齷蹉事。比如說中世紀的贖罪卷吧,你說是符合聖經上的哪一條教訓呢?同樣的還有比如太平天國。
基督徒有沒有犯罪的?有,當然有。世人都犯了罪,也絕對包括基督徒。我們翻開聖經,上面記錄了一個一個又一個犯罪的人,從亞當夏娃,到亞伯拉罕,甚至到後來的彼得、保羅們,哪一個沒有犯罪?一個也沒有!問題的關鍵是什麼?問題在於,我們並不了解聖經,根本不知道上帝想要我們如何,在大多數的時候,我們只不過是要上帝來背書,要自己當上帝罷了。基督徒有用電療或化學方法「治療」同性戀者嗎?對此我不太清楚。我只能泛泛而談一些原則,以下內容主要引用自基甸老師的文章——
「同性戀與基督教」是個很敏感、也很複雜的議題。這個問題在基督徒之間也有不同的看法與爭論——儘管幾乎所有的基督徒都同意基督徒的態度應該是「反對同性戀行為,但愛同性戀者」。(這是基督徒「恨罪,但愛罪人」或者說「持守真理,同時有愛心寬容」的信仰在同性戀議題上的實踐。)在美國,一些有自由派神學傾向的教會對同性戀者甚至同性戀行為已經非常接納,一些教派甚至允許公開性取向的同性戀者被按立為牧師。但在中文網上,很多非基督徒網友都認為基督教是同性戀的死敵、基督徒是仇恨同性戀者的不寬容群體,並「痛扁」基督徒把自己的信仰強加於他人。
但基督徒言明自己的信仰立場跟強迫他人接受、遵守自己的信仰並不是一回事。對基督徒來說,不認同同性戀行為只可能有一個理由,那就是基於基督信仰——「在上帝的眼裡,那是罪」。
同性戀行為為何在上帝眼裡是罪?從基督教信仰的角度來說,上帝創造性和設立婚姻,有他的目的和設計。違背這個目的或者設計的,都是罪。就像人設計製造冰箱,是為了製冷,如果非要拿去烤肉,就不「正常」。按照聖經,性的愉悅應該在「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裡面享受,所以同性之間的性行為跟異性戀者婚前或婚外的性行為一樣是得罪上帝的「罪」。但正是因為這個緣故,我跟許多基督徒朋友一樣,不認為同性戀行為比異性戀者的婚前或婚外性行為「更有罪」。在這一點上我很同意王怡說的:
耶穌說,看見婦人心裡動邪念的,已經犯姦淫了。這不是一種儒家式的對外在行為的清規戒律,淫亂的反面就是聖潔。上帝的心意是叫人聖潔。所以聖經說,你要愛自己的妻子,就像愛自己的身子一樣。所以我跟同性戀者一樣,其實都是犯淫亂的人。只是我從來沒有受到過同性戀這一種很特別的試探,因此我也不了解他們的憂傷和痛苦。所以我寧願像基督徒文學家C·S·路易斯的態度一樣,不在自己沒受過試探的罪上去指責別人。不過我一樣總是受過淫亂的試探,我從一般性的淫亂的罪上,也了解那種難以自拔的罪的捆綁和糾纏。所以當一個基督徒說同性戀是一種罪時,我想他是出於一種憐憫,而不是出於一種把自己撇清的厭惡。並不是同性戀者的存在,顯出異性戀者的義來。(王怡《同性戀:罪與權利》)
也正因為如此,反對同性戀行為跟歧視同性戀者並不直接等同(正如反對基督教信仰和歧視基督徒並不直接等同一樣)。在歷史上和現實中,歧視甚至迫害同性戀者的人有很多,並不都是基督徒。當然我也並不否認,基督「教」在歷史,有很多不光彩、不寬容、黑暗的東西,即使在今天的現實當中,基督徒同樣可能「犯罪」,做出違背自己信仰的事情,包括歧視跟自己不同的人,包括歧視同性戀者。
我自己和很多基督徒朋友一樣反對基督徒歧視任何人,也反對任何人歧視同性戀者,更反對求諸國家機器和法律,要政府「取締」同性戀行為,等等。我也承認很多時候基督徒對待同性戀的態度可能過於自義,需要反思。「堅持真理」和「愛心寬容」是基督徒必須同時踐行的兩個方面。但我個人認為「愛心寬容」的這一面在同性戀之爭中更容易受到忽略。這很好理解。在唇槍舌劍、針鋒相對的爭論中,我們很容易把注意力放在誰對誰錯上,而忘了觀點與立場的後面,是有血有肉有喜怒哀樂也有痛苦掙扎的活生生的人。我們往往太急於「捍衛真理」,而忘了傾聽,也沒有「交流」。我們更容易被「維護真理」、我對你錯的「正義感」所誘惑。歷史上不乏一些人假借宗教名義或者說打著上帝的旗號迫害「非我族類」、為歧視他人找「神聖」理由的悲劇、慘劇。如果納粹也反同性戀(而且殘酷屠殺他們),伊斯蘭原教旨也反同性戀(而且公開將他們處以絞刑),基督徒的反同性戀有什麼不同之處呢?
我想除了我們當然不會贊成「拔掉毒瘤」、肉體消滅以外,基督徒的態度和言論也應該有基督教信仰「愛」的特質。基督教信仰的核心,並不是黨同伐異、不容異己,而是寬容仁愛、悲憫苦難。在「哼小調的哈比人」博客上,基督徒天嬰說:「在我眼前站立的全是被社會拋棄、被人們放棄、被宗教摒棄的人。我常常問自己,我和我同性戀的鄰居相比,我那一點比他們更好,更配得神的恩典?」而炎炎提醒我們:「救人是愛人、尊重人。」基督徒不應該是一天到晚憤世嫉俗、怒氣沖沖、定罪他人的「宗教憤青」。正如天嬰所說,在十字架的真理裡面,罪(sin)的解決,不是靠「取締」,不是靠「替天行道」,而是靠上帝的恩典。基督徒口裡都說要「愛人如己」,而這裡的「人」甚至包括我們的「仇敵」,包括那些辱罵我們、歧視我們甚至迫害我們的人。同性戀者當然也不能例外。而在網上的爭論或者對話中,「愛」如何實踐出來?我想,尊重、傾聽、同情、寬容、饒恕。。。,這些都是「愛」的具體表現。
「少求被安慰、但求安慰人;少求被了解、但求了解人」;「在仇恨之處播下上帝的愛,在傷痕之處播下上帝的寬恕」——聖法蘭西斯的古老禱告常常令我反省。我想這是一個懂得上帝的愛的人的禱告。在結束本文之前,我想引用臨風大哥《吃人的派性——北愛爾蘭的英勇故事》一文中最後的一段話跟朋友們分享:
我有時想,凡是假宗教之名製造仇恨的人,可能都是沒有真正認識上帝的本性。凡是講求愛而沒有經過醫治經驗的人,也很可能不了解愛是什麼。這方面,信仰耶穌的人應當有比別人有更為寬大的心。因為耶穌在十字架上的禱告,要求父神寬恕那些逼迫他的人,那是人類寬容的最高表現,用自己的鮮血和犧牲,把上帝的心情最真實地刻畫了出來。這才是人類希望的最終泉源。
OC福音 - 用心靈行走,與生命對話
謝邀。是人都有罪性,就會互相傷害,基督徒也是時常犯罪的罪人。今天的同性戀是被白左利用的,所以被包裝成楚楚可憐,好像很時尚的樣子。其實,同性戀不是今天才有的,同性戀曾經泛濫過。歷史上同性戀迫害異性戀的事情很多,只是比較少被記錄下來,也比較少被傳播而已。即使在知乎,我也看到有男的說自己曾被同性戀者強姦,非常痛苦。
(圖片: Tom Brock)
湯姆·布洛克(Tom Brock)現年59歲,一直獨身。在1979年被按立為路德教會的牧師,之後在佛羅里達州和明尼蘇達州的教會中服侍。同時,布洛克牧師也在電視事工中服侍了24年,他的節目可以在周日8:30於DirecTV 和367頻道上看到,也可以訪問網站http://pastorsstudy.org。
我很長一段時間裡一直掙扎於同性戀的試探。因著神的恩典,我一直保持獨身,但對我而言,這掙扎非常強烈。令人難過的是,掙扎中也有與我自己所在教派的爭戰。22歲時,我是美國福音派路德教會的一名牧師,在教會例會的講話中,我支持那些受同性吸引的人們依據聖經標準過獨身生活。然而,2009年,美國福音派路德教會採納了更為自由的觀點,並開始任命有同性戀行為的人做牧師。我離開了該教派,但繼續在我的電視事工中堅持同性戀行為是罪的真理。對我來說,掙扎於同性戀試探的事實,並沒有讓我發展到發生同性戀行為。
今年夏天,美國長老會教會的會眾辯論是否要將傳統的婚姻定義更改成包括同性戀伴侶在內時,我在會眾面前做了見證。我解釋說,我是一個掙扎於同性戀吸引的人,但我最不希望看到的是,教會認可在生活中傷害人們的行為,因這將他們排除在未來的國度之外(哥林多前書6章9-11節)。
我說:「認為我們比那些在我們之前成為基督徒的人更為文明,不是有些傲慢嗎?」我認為,以2000年來基督徒們對聖經的理解來解釋同性戀問題是最安全的了。教會歷史上一直反對同性戀行為。一些教派在這一問題上誤入歧途,特別是美國福音派路德教會、美國長老會、美國新教聖公會、以及聯合基督教會,它們說聖經本身並沒有評論同性戀行為,所指責的僅僅是濫交的同性戀行為。只要我的肉體願意相信我可以合理地進行同性戀行為,聖經就是一個永遠的障礙。聖經利未記18章22節,20章13節,申命記22章5節,羅馬書1章26-27節,哥林多前書6章9-11節,提摩太前書1章8-10節,猶大書1章6-7節等處經文,清楚地宣布了聖經對於同性戀行為的譴責。從來沒有添加過這樣一則警告:如果你們深愛彼此的話,就可以。
在長老會大會中,一位牧師見證說,該教派應該允許她和教會裡的女同性戀者結婚,因為「如果我不這樣做的話,我會傷害到他們。」我回復說,「不,鼓勵他們進行同性戀行為,是搶奪了他們的救恩,這才會傷害到他們。」
我曾接受過明尼阿波利斯無線電台的採訪,那位記者問,「布洛克牧師,你為什麼不順著你本來的性取向生活呢?」我回答說,「我很高興我沒有那麼做,否則我就死掉了。許多過著那樣生活的我這個年齡的人,都死了。」我所認識的一些自由派路德教會的主教們相信,他們確認同性戀行為之後會更加被人熱愛。真相是,他們正在傷害著人們。正如一位路德教會的老牧師所說,「他們在取悅人們,領他們去地獄。」我無法對你描述,聽說一些主教在做著我知道是邪惡的事情,這一掙扎對我來說有多麼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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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如果一個人掙扎於同性戀的吸引,那該怎麼辦呢?我認為答案是:爭戰。沒有任何一處地方告訴我們基督徒的生活很容易。我曾經聽某人說「但神從不會要你否認同性戀這種居於你性格中心的事情。」我想,「為什麼不呢?」如果我們相信原罪的教義,即因為亞當的墮落我們一出生就是罪人(羅馬書5章),那麼實際上每個基督徒都被呼召要與罪爭戰,而罪在我們身上如此佔據中心位置。一個人經常會聽別人說,「我不能選擇這個」。我認同。大多數酗酒者並沒有在某天早上醒來後說「我認為我有喝太多酒的問題。」小偷也沒有說,「我認為我有偷東西的惡習。」我們或許沒有選擇生活中的試探,但我們確實可以選擇我們不陷入試探。受到試探並不是一種罪。在馬太福音4章中,耶穌也曾遇到試探。而我們如何面對試探,顯示出我們是否在儘力跟隨基督。並且,讚美神,即使我們陷入到試探中,當我們悔改並轉向基督時,我們會得到饒恕。
那麼,對於掙扎於同性戀吸引的人們來說,什麼會幫助到他們呢?當然是定期的禱告、讀經、並參與一間好教會,一間不會在這一問題上妥協的教會。但對於大多數掙扎於同性吸引的人們來說,關鍵在於承擔起責任。我曾經參與一個基督教組織,支持那些陷入到同性戀吸引當中的人們。如果你搜索「走出埃及國際組織」(Exodus International),你可能會找到一個你所在地區的小組,可以參與其中和其他人一同克服這一問題。還有,對我來說很重要的是,每周與幫助我擺脫同性吸引的人打電話聯繫。
最後,同性戀到底來自哪裡?它是源於基因呢,還是後天成長中形成的?我傾向於後者,但它並不重要。不論同性戀來自哪裡,我們都是被呼召要跟隨基督,對同性戀說「不」。就像主耶穌所說的:「若有人要跟從我,就當舍己,天天背起他的十字架來跟從我。」(路加福音9章23節)
基督事工團體所謂「扭轉同性戀性取向」的騙局【視頻證據】:
「改變同性戀性取向」的騙局_土豆_高清視頻在線觀看
美國同性戀「治療」機構向公眾道歉_土豆_高清視頻在線觀看
聖經里沒有任何確鑿證據可以用來反對我們現在一般所說的同性戀者間的戀愛/婚姻/性行為。(和合本)中文聖經中根本就沒有「同性戀」這個詞;把個別聖經經文單獨抽出來「反同性戀」,卻不考慮相關經文的上下文和時空背景,這樣的讀經方式顯然是錯的——如同歷史上那些濫用神的名義在現代社會維護奴隸制的所謂基督徒。
不管個人觀點如何,首先事實是現在支持同性戀者間的戀愛/婚姻的基督教會越來越多(比如美國聖公會、美國長老會等等)。而西班牙、阿根廷、葡萄牙、巴西、盧森堡、愛爾蘭、哥倫比亞等等這些國民中天主教徒占絕大多數的國家,恰恰也是走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前列的國家(還沒算同性民事結合合法化的)。
我已總結並不斷更新相關信息在同志基督徒網站http://www.tzjdt.cn
以及微信公眾號:同志LGBT基督徒
現僅附《 「反同性戀」基督徒常用經文小問答》一文的主要內容在這裡作為回應:
「反同性戀」基督徒常用經文小問答_Dr. Xavier
「反同性戀」基督徒常用經文小問答
《利未記》問題
利未記回應1首先,聖經中多次提到「男廟妓」。那問題就來了,在女性一般沒啥社會地位的「父系」社會裡,男廟妓通常的服務對象是男性還是女性?為什麼是「廟妓」,而不僅僅是男妓?……(「和合本」聖經里沒有把「男廟妓」一詞翻譯出來,不過2010年的「和合本修訂版」聖經已經對此做了修正)
利未記回應2【列王紀上14:24 國中也有男的廟妓。他們效法耶和華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趕出的外邦人,行一切可憎惡的事。】……【利未記18:3 你們不可做你們從前住埃及地的人所做的,也不可做我要領你們去的迦南地的人所做的。你們不可照他們的習俗行。】(在18:3這樣的前提下,才有利未記18:21-22)
利未記回應3【利未記18:21不可使你兒女經火獻給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22不可跟男人同寢,像跟女人同寢;這是可憎惡的事。】這裡的男男「苟合」,更可能指的是外邦人習俗中「拜偶像(摩洛)」、「男廟妓」相關的行為,即【列王紀上14:24】提及的「可憎惡的事」。
利未記回應4也就是說,【利 18:22】頂多是在提及「摩洛」這樣異教崇拜的事情的時候提及了男男「同躺」(即所謂「苟合」),這樣的反對很可能針對的是異教崇拜儀式上男男「貢獻精種」的行為;這和我們現在一般所理解的(同性互相吸引而所發生)的「同性性行為」本來就不完全是同一個概念。(利20:13同理)
《羅馬書》問題
羅馬書回應1羅馬書也從來沒有「同性戀」這個詞。【羅馬書1:25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 26因此,…… 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27 ……】單挑【羅 1:26-27】出來,怎能不看看這裡的「因此」是怎麼來的?
羅馬書回應2羅馬書1:26里的「因此」指明了在強調反對異教崇拜的事情(即【羅 1:25】)——常與男/女廟妓、同性性行為相關。【羅1:27男人……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這裡也「更接近」我們現在說的異性戀者的情況:對男同性戀者而言,非要與女人發生性關係的話才更可能是所謂「逆性」的。
羅馬書回應3聖經中特定情況下的所謂「同性性行為」不能簡單等同成 「同性戀者之間的戀愛行為」。現代社會裡也有因著錢財等去與同性發生性行為的異性/雙性戀者。何況「放縱的情慾」(【羅 1:26-27】)自然一般會是神所反對的,即便是對男女性愛而言。(不分男女的「慾火攻心」另可參見《士師記》19章)
羅馬書回應4關於所謂「逆性」的問題,同樣是使徒保羅寫的《羅馬書》11章里,「外邦人」因信耶穌基督而得救這件事也被形容為「逆性的/違反自然的」。顯然,這裡所指的「逆性」的事,恰恰應是神喜悅的。所以聖經里「逆性」這一個詞,也要分情況來討論看是好事還是壞事。
「所多瑪城毀滅」問題
所多瑪回應1《創世記》19章提及的所多瑪城事件(包括《士師記》19章的類似事件),相關的頂多是(同性)強姦行為。聖經中如此特定情況下的所謂「同性性行為」,卻偷換概念成了當今社會中人們說的、普世的「同性戀者之間的戀愛行為」,這不是謊言是什麼?難道「同性戀」=「強姦」?
所多瑪回應2【以西結書16:49看哪,你的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她和她的女兒們都驕傲,糧源充足,大享安逸,卻不扶持困苦和貧窮人的手。】不招待客旅,卻要(不分男女)強姦,也顯然是該受譴責的「逆性的情慾」。《士師記》19章尤其明顯:先要強姦男客人,後來實際上強姦/輪爆了男客人的妾。
《創世紀》問題
創世紀回應1如果單單以「創世」的情形來裁決「同性戀」的是非,為什麼不以同樣的標準來處理「獨身」、「不孕不育」、「近親結婚」等情形呢?現在有基督徒「獨身侍奉神」,也和神起初的創造相違背啊;因此就要譴責他們/她們、就應該要「矯正」他們/她們以改變他們/她們的「性趣」嗎?
創世紀回應2現在的異性戀者若因故不能生育,也是違反神起初創造的「要生養眾多」的啊,單因這個就要禁止他們結婚嗎?創世初期人類是「亂倫」結婚生子的,我們現在為什麼不繼續當初的「近親/亂倫結婚」傳統了呢?……這些都顯然不能忽略時空背景去討論,同性戀問題也一樣。
創世紀回應3人類只有1男1女時的「無罪」世界的情形,不能以比如所謂「神的話永不變」為借口在人口「眾多」的「有罪」世界裡也「生搬硬套」。類似的,現世看來「沒問題」的那些人類婚姻傳統,耶穌也明確說不適用於「天國」這樣的「無罪」世界:(復活後)人不娶也不嫁。【路加福音20:34-36】
「親男色/好男色」問題
親男色回應1如果僅從中文字面判定,那(行淫的)異性戀女性顯然可以是「親男色/好男色」的,憑什麼斷定這裡是專指男同性戀者呢?實際上(英文)聖經也是直到接近20世紀中期才開始在這裡引入「同性戀」(homosexual)一詞的,雖然這個詞至少早在19世紀就已經用在其他文獻中。
親男色回應2「親男色」對應的古希臘文單詞不能單靠拆分為「男性-床」來解讀(如同中文裡表示國家的「葡萄牙」不能靠「葡萄-牙」來理解),更別說用它來泛指以「性取向」這個【現代概念】劃分的同性戀者了;更可靠的驗證方法是看這個古希臘文單詞在早期基督徒文獻里是怎麼使用的。
親男色回應3(兩情相悅的)同性戀和(含「習俗」性質的)同性性行為不能簡單地「互相等同」。結合當時背景和(至今已發現的)早期文獻,所謂「親男色的/同性戀/homosexual」對應的古希臘文聖經原文,其更可能是在譴責帶有暴力、權勢威逼、金錢誘騙、偶像崇拜等背景的(放縱的)性剝削行為。
對基督教的信徒提這種問題是無意義的。
讓他們去守雅威的律法,干好你自己的事情。
當然,也有同志福音教會和團契,還有天主教系統和新教系統互撕誓反派的戲碼,但這不關不信教的人的事情。基督徒有沒有逼迫同性戀的行為?佛教徒有沒有逼迫同性戀的行為?伊斯蘭教徒有沒有逼迫同性戀的行為?無神論者有沒有逼迫同性戀的行為?
百分之百有,記得看過一個美劇,就是講 性 歷史的,裡面男豬腳醫生工作 醫院的院長 就是 男同志,並且電療自己
題主,真的不要跟這些神棍攪合,對這幫腦子欠缺的人講道理是沒有用的。你沒發現這裡回答的基督徒很多都在左顧而言他嗎?以前我也經常跟神棍爭論,然後就慢慢放棄了。為啥?因為他們永遠都能找到借口為自己那有些毀三觀的教義開脫,對這些神棍最好的方式就是武力和打壓,讓他們不再噴糞。
回答你的問題。有,而且很多,比如非洲一些基督教國家就在迫害同性戀,可以百度搜索「烏干達 同性戀」。至於美國,很多基督教家庭將自己未成年的LGBT子女拋棄,全美流浪的青少年中,LGBT青少年高達百分之30、40,而整個LGBT群體占青少年的比例才不到百分之5呢。很多基督教機構會對那些性取向"不正常「的青少年進行治療,內容無非就是毆打、電擊、用聖經洗腦等。這些你去外網隨便翻翻就可以了解到。。
不要指望那些基督徒能夠善待同性戀者,也別指望他們能夠對迫害同性戀者的行為」懺悔「,這裡那些沒有直面問題的回答就是最好的證明。
同性戀這個議題,是基督教面臨的一個陷阱。基督教這個宗教的唯一大使命是傳福音,可如今這個大使命卻大有變成反同性戀的趨勢。實在是丟西瓜撿芝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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