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反駁群體利益大於個人利益?
有人曾和我說,在國外留學那麼長時間覺得國內人素質真的沒那麼高,覺得更應該守序一點,我就說什麼事有好有壞,守序不一定就好,他和我說,群體利益是大於個人利益的,而我認為個人利益卻不一定要保證群體利益(雖然目前我們都是這樣子做的,以保證群體利益的情況下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個人利益真的就不能脫離群體利益嗎?怎麼反駁他
--------------------------------------------------------------3.3 感謝大家的回答,我看到有朋友回答說,在小我與大我面前 肯定要選擇大我,然後舉了一些革命先輩的例子,在我看來他們還是偉大的,可是他們選擇是基於他們的價值觀,並不是說我一定要那樣選擇對不對?自私自利的社會是不能長久的,我想這是基於已發生的史實和現有的邏輯推斷出來,但是既然沒有發生不就不能證明這一定存在嗎?
作為一個利己主義者,我做事都是從利己的角度出發的。我反對「因為我們要維護集體利益,所以我們要犧牲個人利益」這種話,非常沒有道理,你怎麼不現在把所有錢都捐給慈善組織?或者給你們班同學?這也是我反對「偽民主」,即「少數服從多數」的緣由。是的我是一個利己獨裁主義者。
但是我會排隊,會讓座,會遵守社會規則,嚴格地服從法律。為什麼?
因為我是個利己主義者。
如果你不排隊,會導致什麼?短期內,你有可能被罵,被打,被鄙視,很丟臉。得到的那一點點時間相較於這個損失實在微不足道。長期來看,如果我的行為並沒有被制止,那麼越來越多的人會像我一樣插隊,最後損失的是我的個人利益,因為社會亂套了,根本沒法排隊了,而憑我的小體格肯定是被人欺負,而不是欺負別人的。
推而廣之,之所以我願意「暫時」地犧牲個人利益,去遵循社會規則,是因為這個規則的存在是有利於我的個人利益的,而維護這個規則本身給我帶來的收益是大於付出的。
而國家,或者說人類社會,為了防止腦子不足夠用,想不到這種「暫時」的犧牲是為了長遠的收穫的人破壞規則,制定了「法律」與「道德觀」。前者為破壞嚴重的社會秩序建立了直接的強有力的負反饋,讓一部分企圖獲得暫時利益的人望而卻步,後者在不自覺中影響了我們的價值觀,以及同輩壓力,讓我們更傾向於為維護「每個人(包括自己)」的利益努力。但是本質上,我們所做的大部分事情最終應該是利己的。
在這裡一定有人會說,我的想法和「讓集體利益最大化」沒有區別,其實並不是這樣的。我遵守的是維護我個人利益的規則,比如守序。還有一些讓集體利益最大化的規則,比如大家在一桌吃飯,有人說喝酒,一定是所有人都喝大家最開心,而我討厭喝酒而且深知喝酒對我毫無好處,我就會直接拒絕喝。同樣的,面對乞丐,我從來沒掏過錢。雖然在我們倆這個小集體內中,他得到的比我損失的多(同樣一塊錢對於兩個人不同的意義),但是我始終認為這種宏觀調控應該是國家去做,我個人的犧牲並不能給我帶來足夠的利益。我猜我將來一定不會成為一個慈善家。
對於我這種純粹的利己主義者來說,遵循社會規則這件事是屬於「個人利益」而非單純的「集體利益」的。所以即使我反對「集體利益」大於「個人利益」,我還是會說,排隊是對的。我揣測一下,這位「海外留學生」說國人不夠「守序」,而題主以「個人和群體利益」作為辯論有些不妥;因為你們應該不存在本質上的矛盾,這位留學生所要求的守序應該是希望國人學習西方對維護社會公正的法律體系的遵守,而非單純的服從集體意志,更何況服從集體意志就是守序,也是一種中國式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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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個守序多是相對於對法律規則的遵守,而非對強權和人脈的追求。這是我國學習西方法治社會的根本,而非簡單的異化成「個體服從集體」的問題。其次,個體服從集體是中國人對民主制的理解,認為大部分人有權決定少數人的自由意志乃至決定是否剝奪這部分人的基本人權,這本質上來講是違反了西方的人權和憲政精神的。洛克的自由主義強調在不干涉、不削弱他人基本人權的框架下實施憲法和公民自由,因此認為個體服從集體的想法本身,是即違反西方民主原則,也違反基於法律的西方「守序」社會的根本原則的。
最後,所謂守序,是為了保障個人自由不受到來自他人的威脅和削弱,建立一套保障社會公正和平等的法律和社會秩序。例如,留學生說國人不夠守序,不是說國人天天想著鬧GM,而是說國人不懂得按照正規流程排隊購物等,卻樂忠於插隊或者鑽空子投機取巧這類的問題。
試想,如果有人插隊,那就干涉和削弱了你的個人自由以及破壞了維持社會公正的秩序;而至於某國以「個體服從集體」的理由強制大家都學會閉嘴,整天宣揚「法制精神」強迫大家服從一個不公正的甚至危害個人基本權利的社會制度,則完全是另一回事。
------------------------------------(正文END)----------------------------------------最後的最後,那些聲稱讓他人服從「集體」的人口中所謂的集體不過是他們「自己」的別名而已,換言之,既然要服從集體,這些所謂的「集體主義者」為何不去服從那茫茫大眾所追求的「個人主義」主張呢?#滑稽瀉藥。一個人選擇維護群體利益,一定是出於其個人利益的考量。或者說,群體利益本身就是無數個人利益的集合,也是為了保障個人利益而存在的。如果群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發生嚴重的衝突,那麼就可以判斷出這種群體利益不值得維護。但是在下想說的是,具體到這件事上,素質高些遵守規則沒什麼不對的。
個人利益不能脫離群體利益,這是肯定的。
集體的利益要高於個人的利益,
原因是個體的利益只是在於一個個體,而集體的利益在於更多數人的利益和需求。所以在小我和大我的抉擇中,一定要先服從集體的決定和集體的利益。
歷史上這些例子數不勝數,黃繼光邱少雲的烈士壯舉,
如果他們當時顧忌了自己的利益,自己尋求生的權力,可能會全軍覆沒,再比如當時為了祖國安危上戰場的戰士,沒有人要求他們為國效力,但是他們就做到了犧牲自我成全國家的利益。
現在的社會,大多強調自我,強調自己的個性發展,但是時刻也不能忘記集體的利益才是高於個人的利益的,自私自利的社會是不會有長久的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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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集體的班長,我曾毫不猶豫去為班級背鍋,
作為一位家中的長子,我也在家庭里承擔了很重要的位置,
人不應該自私自利,只有多奉獻一點自己的存在,才能換回一個更好的社會,
如果人人都這麼想,世界就不會有爭端。
利益永遠不是第一位的存在,人性和善良才是第一位。
謝邀
當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相衝突時,應該主動維護集體的利益。這句話我沒記錯的話是這樣子的,它出自初中的政治課本。也就是說,追求個人利益時不應該與集體的利益相衝突。但是注意,這句話,是對那些站在個人利益立場的人說的,也就是,那些剛好站在了集體利益上的人,別拿這句話作為剝奪他人利益的借口。
最後,你可以問問你那國外的朋友,如何看待《拯救大兵瑞恩》中一群人犧牲換回一個人的舉動。高天的回答已經足夠了,我在這裡做更通俗的解釋。
什麼群體利益。群體利益就是一個群體的個人利益的總和。
那群體利益當然要比個人利益大了,假如每個人的利益都是一樣的,那麼兩個人的小群體都比一個人的利益要大。個人利益與群體利益的矛盾,在於個人利益與很多個人的利益的矛盾,矛盾主要體現在總體利益有限的情況下此消彼長。
那麼如果個人利益爭取多了,那麼意味著有其他人的利益減少,而如果你爭取的個人利益是會損害整個群體的其他所有人的利益,那麼其他人都限制、約束你一個人,這不是很正常的事嗎。只不過在社會規範下,約束我們每個人。所以談到群體利益,你只要轉化成同樣是個人利益,那麼問題就很顯然易見了。正在讀這方面的書,所以來回答一下,下文如有不當之處歡迎指教。我想中國普遍的集體利益大於個人利益的思想源於民族主義與自由主義在中國的演變。在此引用其一小節 「不僅如此,因為傳統中國社會盛行的是文化主義,人民認同的是文化,這個因素更強化了政治精英的權利角色,他們不僅要為民族主權而鬥爭,而且要創造一個民族國家,創造人民的國家認同感。在這個過程中,國家的力量超越了人民的力量。所以我們說,人民主權的位置被國家主權所取代,就是說,集體的權利超越了人民個體的政治權利。因為只有在國家的組織下,人民個體的力量才能聚集成為集體的力量;只有集體的力量,才能求得民族的生存權。因為人民是由國家來組織的,國家自然高居於社會之上。」 ——《中國模式?經驗與困局》這是由中國在民族主義發展處於惡劣的國際環境所決定的。 對於集體利益是否大於個人利益,在此借鑒一位網友的文章,希望能幫助題主更好的理解以及對這個問題的延伸。
「不存在高於個人利益的集體利益!
——讀霍布豪斯《自由主義》札記之七 霍布豪斯在《自由主義》第六章《自由主義的核心》中說:「個人權利不能同公共利益衝突,任何權利脫離了公共利益就無法存在。」(第64頁)。霍布豪斯的話,對我們來說,挺聽起來是那麼的耳熟能詳。我們從小就被教育,個人利益要服從集體利益,集體利益高於個人利益,個人利益要為集體利益犧牲。似乎,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關係就只能是如此,連最標榜自由民主的資本主義國家的思想家都如此論述個人權利和公共利益的關係,我們又何必質疑我們已經習慣的主旋律? 可是,如果當有人要用霍布豪斯的「個人權利不能同公共利益衝突,任何權利脫離了公共利益就無法存在」這句話來教育大家個人利益要服從集體利益、個人利益要為集體利益犧牲的時候,千萬不要忽略了霍布豪斯在同一章節里的另一個發人深思的議論,這個議論,不僅僅是個人權利為什麼不能同公共利益衝突的基礎,也是自由主義的得以成立的基礎。任何忽略霍布豪斯的議論的行為,都是一種斷章取義的行為,都是一種試圖扭曲個人和群體真正關係,並使集體成為個人的行為的專斷者的卑鄙行為。 霍布豪斯是這樣表達個人權利為什麼不能同公共利益相衝突的。他說:「這番道理似乎使個人過分屈從於社會了,但這是忘記了原來的設想的另外一個方面。社會完全由個人組成。它不具有同其成員的人格分離並比它們優越的獨特的人格。誠然,社會具有某種集體生活和特性。英國是一個有它自己生命的統一體。但是這個統一體是由某些使全體英國人結合起來的紐帶構成的,這些紐帶是思想觀念、愛國精神、同胞情誼、共同的驕傲以及其他無數種把講同一種語言、有共同的歷史、能相互理解的人結合起來的更精微細緻的情感。英國不是一個超越四千多萬居民住在一起、遵守共同法律的生靈之上的神秘的實體。它的生命就是他們的生命,它的幸或不幸就是他們的幸或不幸。因此,每一個人的權利所服從的共同利益乃是一種每一個人都能分享的利益。這種分享在於充分發揮他感知和熱愛的能力,充分發揮他的精神力量和肉體力量,而在充分發揮這些能力和力量的過程中,他就在社會生活中盡了他的本分,或者用格林的話說,在公共利益中我到了自己的利益」(《自由主義》第六章《自由主義的核心》第64頁)。 分析霍布豪斯的論述,首先,我們可以看到自由主義者對社會組成以及社會本身地位的基本看法。社會是由個人組成,但是,社會或者集體,絕不是一個超越組成它的每一個成員的一個實體,也就是說,不存在一個高於個人之上的社會和集體,任何集體都不能利用集體的名義或者多數的名義對組成集體的個人和少數發號施令!其次,我們可以看到自由主義制度下社會和個人之間的基本關係。在自由主義社會裡,集體和個人在學理、法理意義上地位的平等、一致性,決定了集體的生命就是組成集體的個人的生命,集體的幸或不幸就是組成集體的個人的幸或不幸,只要任何一個組成該社會的成員在這個社會中生活的不幸,那麼這個集體就是不幸的,他的生活的悲慘,就是集體的恥辱,社會的恥辱,而不僅僅是他個人的問題。最後,我們看到了在自由主義社會下,為什麼個人要服從公共利益,因為每一個人的權利所服從的共同利益乃是一種每一個人都能分享的利益,也就說,個人為「集體利益」犧牲,其實是為他自己的利益犧牲的,是為了能夠讓他本人更好的享受集體所能提供給他的權利而犧牲的,這種犧牲因為是為了要維護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因此,它絕對是出自於個人的自願而非強迫,只要他明白他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一致性之後,他會奮不顧身的為集體奮鬥,同時也是為自己奮鬥! 霍布豪斯的關於個人和社會關係的論述,是可以糾正我們所習慣的個人利益要服從集體利益這樣的觀念的,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致,告訴我們,作為個人要服從的社會公共利益一定包括服從者本人的個人利益在內,排除了每個個人利益的所謂的集體利益,只能是打著集體利益旗號的個別人的利益,而不是組成這個社會的全體的每個成員的利益!不論這個個別人是大多數人還是少數人,如果這個個別人是大多數人,那這就是民主制度下的多數人的暴政,如果個別人是少數人,那這樣的集體就只能是實行專制的威權集團! 它也讓我們認識到:集體的組成是為了組成它的每個個人的幸福和利益,集體的利益其實不是一個什麼單獨的東西,而是集體中每個個人全部利益的總和。因此,不存在犧牲成員的個別利益來滿足集體利益的集體,一旦人們發現在這個集體里,集體的存在是以他的犧牲為前提,這個集體馬上會不復存在!而這的確是人之常情!你加入一個集體,肯定是這個集體對你有好 [*? [*?@ *? 分發揮他的精神力量和肉體力量,而在充分發揮這些能力和力量的過程中,他就在社會生活中盡了他的本分,或者用格林的話說,在公共利益中我到了自己的利益」(《自由主義》第六章《自由主義的核心》第64頁)。 分析霍布豪斯的論述,首先,我們可以看到自由主義者對社會組成以及社會本身地位的基本看法。社會是由個人組成,但是,社會或者集體,絕不是一個超越組成它的每一個成員的一個實體,也就是說,不存在一個高於個人之上的社會和集體,任何集體都不能利用集體的名義或者多數的名義對組成集體的個人和少數發號施令!其次,我們可以看到自由主義制度下社會和個人之間的基本關係。在自由主義社會裡,集體和個人在學理、法理意義上地位的平等、一致性,決定了集體的生命就是組成集體的個人的生命,集體的幸或不幸就是組成集體的個人的幸或不幸,只要任何一個組成該社會的成員在這個社會中生活的不幸,那麼這個集體就是不幸的,他的生活的悲慘,就是集體的恥辱,社會的恥辱,而不僅僅是他個人的問題。最後,我們看到了在自由主義社會下,為什麼個人要服從公共利益,因為每一個人的權利所服從的共同利益乃是一種每一個人都能分享的利益,也就說,個人為「集體利益」犧牲,其實是為他自己的利益犧牲的,是為了能夠讓他本人更好的享受集體所能提供給他的權利而犧牲的,這種犧牲因為是為了要維護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因此,它絕對是出自於個人的自願而非強迫,只要他明白他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一致性之後,他會奮不顧身的為集體奮鬥,同時也是為自己奮鬥! 霍布豪斯的關於個人和社會關係的論述,是可以糾正我們所習慣的個人利益要服從集體利益這樣的觀念的,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致,告訴我們,作為個人要服從的社會公共利益一定包括服從者本人的個人利益在內,排除了每個個人利益的所謂的集體利益,只能是打著集體利益旗號的個別人的利益,而不是組成這個社會的全體的每個成員的利益!不論這個個別人是大多數人還是少數人,如果這個個別人是大多數人,那這就是民主制度下的多數人的暴政,如果個別人是少數人,那這樣的集體就只能是實行專制的威權集團!它也讓我們認識到:集體的組成是為了組成它的每個個人的幸福和利益,集體的利益其實不是一個什麼單獨的東西,而是集體中每個個人全部利益的總和。因此,不存在犧牲成員的個別利益來滿足集體利益的集體,一旦人們發現在這個集體里,集體的存在是以他的犧牲為前提,這個集體馬上會不復存在!而這的確是人之常情!你加入一個集體,肯定是這個集體對你有好 Xg*?Xg*?8b ? 分發揮他的精神力量和肉體力量,而在充分發揮這些能力和力量的過程中,他就在社會生活中盡了他的本分,或者用格林的話說,在公共利益中我到了自己的利益」(《自由主義》第六章《自由主義的核心》第64頁)。
分析霍布豪斯的論述,首先,我們可以看到自由主義者對社會組成以及社會本身地位的基本看法。社會是由個人組成,但是,社會或者集體,絕不是一個超越組成它的每一個成員的一個實體,也就是說,不存在一個高於個人之上的社會和集體,任何集體都不能利用集體的名義或者多數的名義對組成集體的個人和少數發號施令!其次,我們可以看到自由主義制度下社會和個人之間的基本關係。在自由主義社會裡,集體和個人在學理、法理意義上地位的平等、一致性,決定了集體??處,不然,你早就退出了!當然,你被暴力強迫加入某集體除外!個人利益的保障來源於集體利益的保障,個人利益不是服從集體利益,而是得益於集體利益,或者說是和集體利益一樣重要!不存在高於個人利益的集體利益! 而就是這樣的一個扭曲了的個人利益要服從集體利益,個人利益要為集體利益犧牲的觀念,竟然可以大行其道!而且成為了個人必須服從集體的有力根據!當我們被這樣的口號教育了多少代以後,當人們已經不再去考慮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係時候,當人們已經麻木於該口號的時候,這個口號就成了野心家的工具,而我們也可以這樣說,這個口號的製造者,本身就是野心家! 在一個權力缺乏約束的國家,一定會有人利用這樣的口號來達到自己的個人目的,因為一個人要想很順利的,快速的達到個人的目的,只要給自己的目的披上美麗的外衣,給自己的目的穿上正義的衣裳後,他就可以冠冕堂皇的放心的完成自己的心愿了,他不用擔心有人反對他,因為反對他就是反對大家,和集體作對,和大家作對!誰敢和大家作對呢! 當一個社會普遍具有這樣的個人利益要服從集體利益、個人利益要為集體利益犧牲的扭曲觀念後,而且在這個社會裡,對集體利益內涵的解釋權又一定是掌握在極個別的人手裡,由有極少數的人來決定集體利益是什麼的時候,這個思想就一定會成為極少數人剝奪大眾的最有力的武器和工具!而被這樣的扭曲的觀念剝奪走的個人利益也將不計其數! 明白了這樣的個人利益要服從集體利益、個人利益要為集體利益犧牲的扭曲觀念的存在,於是,你就會看到打著集體利益的旗號來傷害個人的人的虛偽和無恥,你就會看到為什麼你的個人利益會屢屢受到損害而你卻無法辯駁,你更會看到你被所謂的集體利益奪去了其他的應該屬於你個人所有的東西!在這樣的一個扭曲觀念橫行的國度,你一定會受到損害,這是宿命!這樣的國度,最不尊重的就是個人,最沒有尊嚴的也是個人,你想獨善其身,那絕對是不可能的!你想通過剝奪別人來擺脫別人對你的剝奪,可是,你能擺脫得了嗎?別忘了,還會有比你更強的人,會打著同樣的旗號剝奪你! 於是,我們要說,有沒有社會公共利益,答案是確定的,但是,絕對沒有高於個人利益的社會公共利益,更沒有高於個人利益的集體利益! 作於2012年5月4日夜,於從吾廬!」 ——人大經濟論壇個人認為這個到底是大於等於還是小於最後取決於本人的價值觀。集體利益是個人利益的集合,集體利益本質上就是個人利益的一個延伸,所以題目不成立,並且個人利益不應當狹隘地被定義為對於社會資源的掌控能力和多少。 集體本不存在,而是個體為了生存所採取的一種策略罷了。獨居的個體擁有很大的自由,它可以隨時啪啪啪(前提是有另一個生物不對物體也可以,好污啊o(*////▽////*)q好羞羞) ,燒殺劫掠,裸奔。。。無視一切法律道德的約束,但是其生存自然也時刻處於威脅之中。按照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人都有這樣的需求。人或者說群居生物有著這樣的需求,越底層則越重要和基本。想想也對,命都朝不保夕,又談什麼其他的呢。為了保證自己的生存利益,眾多個體的生存博弈的最優結果是形成一個有著對個體約束的集體,當然這些個體也就再也不能快快活活地那啥啥了。總之集體的存在是為了個體利益的最大化。上圖中個體的需求是分層次和複雜的。需求中的種種在一定意義上來說就是個體的利益。這些在每個個體中所佔 的比重也是不同的。 一位母親在面對災難時經常表現出來的行為就是寧願捨棄自己的生命也要保護自己的孩子。古時的刺客為報答主人的恩情而選擇有死無生的路途(此處不評論其是否是愚忠或者是封建什麼的,但是義理卻是其看做比生命更重要的東西)。所以說個人利益也包括對自己珍視東西的堅持。 常常困惑於一個問題,為什麼人都那麼看重自己死後的名聲?這輩子爽了,那管身後洪浪滔天,反正又聽不見聞不著。維持自己的名聲在身前還好說可以給自己帶來利益嘛,但是身後呢。榮譽名聲難道這麼重要,這很難用長期社會法律道德約束的慣性來解釋,因為太普遍了,簡直是深嵌於基因之中的啊(雖然環境可以引起基因的開關,但是暫時沒有看見過長期約束可以引起基因改變的理論支持),啊這當然是我瞎扯的咯。這也說明什麼名聲啊什麼的也很重要。 總之個人利益就是對於自己珍視的的東西堅持,各項的比例也因人而異。 最後一句:理性的分析,終究是為了感性的生活而已。做精緻的利己主義者,太累。
保證群體利益的最終目標是要增加群體中每個人的利益。
犧牲一個人的利益就拯救了大多數人的利益,這叫做保證了群體機子。
打著集體利益的幌子養肥了少部分既得利益者,窮了大多數人,這不叫保證集體利益。
犧牲利益之前,領導者要敢為人先,如此才能讓人心服。不想承擔責任、不敢犧牲的人,不配做領頭人。
犧牲一個人,拯救多數人,對於犧牲者是不公平的。但是正是因為這些人,才保證了人類社會的生生不息。請向他們致敬!
改革者無論成功與否都值得尊敬,因為他們在提著腦袋與既得利益階層拚命。(這句話跑題了,有感而發,請原諒。。。。)只有個人自由,才有普遍利益,只因有普遍的遵守,才可能保障個人的自由。事實上,輕蔑個人自由的人,也都不屑於普遍的遵守。
什麼是群體利益?從它出現開始,好像天生就和個人利益有所區別,互相對立。但是仔細想想,本質上它們是一樣的,這個問題本身就是一個偽命題!
人生在世有太多的慾望和需求,因此個人利益也就多種多樣。當其中一項為多數人同時擁有,也能同時滿足時,這項利益也就成為了所謂的群體利益。它不是天然就存在的,是由於一群個人利益的集合而產生。是先有了個人利益,然後才有可能出現集體利益。無論是大到民族富強、還是小到家庭幸福,這些群體利益拆分來看,就是我『個人所在』的民族富強、我『個人所在』的家庭幸福。說到底這些都是我『個人利益』的一部分罷了。
那麼回過頭來說,這個問題其實明確的說法應該是:『編號為A』個人利益是否大於『編號為B』個人利益,只是『編號A』同時也關聯著其他人的個人利益。當他們有所衝突時,你為了理想也好,為了某些人也好,只要你覺得值得,那你就犧牲『B 』去保證『A』;如果你覺得不值得,那是也你的選擇。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選擇,當他的選擇觸犯了你的利益,你仇視甚至要報復他同樣也是你的選擇。但是此時此刻,請記得不要先為自己揮起道德大棒群體利益大於個人利益只是一種理想狀況。現實中普遍的現象是當個人利益=群體利益時,人們才有動力去維護群體利益。
你同學當然能認為群體利益凌駕於個人利益之上,這是個很符合道德觀念政治正確的想法。但是在他的立場,他並不能強求這個群體中的其他個體和他有一樣的想法。他自己追求群體利益,你問我滋不滋持,我當然是滋持啦,蛤蛤。個人利益應該讓位於集體利益缺乏邏輯上的理由。更多是專制政體的詭計
一路看下來,沒有人說出我想說的,所以還是給出自己此刻的答案,供諸君參考。
1、什麼是群體利益?
我認為群體利益並不是簡單的個人利益的總和,而是個人利益在削減後合併的結果,即對個人利益進行粒度放大,存在失真和磨損,聚合多數,而形成的利益體。至於失真和磨損的程度,由個人權力和角色不同而存在差異,即個人利益犧牲度。
2、群體利益比個人利益更大嗎?
我並這麼不認為。大格局的價值標準都是服務標準制定者個人利益的虛詞。什麼是大?主觀的還是客觀的大?多數人的主觀就更客觀嗎?
3、如何取捨?
我深知群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聯繫。
所以,在具體事件取捨的當下,如果我有選擇,那天平的兩邊就是「群體利益中和我個人利益相關的部分」和「和群體利益衝突的我個人利益相關的部分」。即更多地讓別人高興,並且我可能會因此得到隱形的高興更高興,還是直接就讓我自己高興來的更高興,之間的取捨。
長遠來看,更重要的事是讓自己的個人利益犧牲度降低。即
1)加入更契合自身利益的集體,
2)或是在集體內成為更有權力的個體。
按照社會達爾文主義,人類社會也是一個競爭的社會,每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去奮鬥無可厚非。群體利益從來都是在個人利益之後的。試問,給別人讓座是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關係嗎?不是,是個人與個人的關係。根據社會達爾文主意,我們就沒必要為別人讓座。因為首先是我佔到座位的,符合先到先得的規則。我們本身就是一個優勝劣汰的人類社會,敗者最終會被淘汰,這是社會發展的一般規律。況且,社會是建立在社會契約論的基礎上,政府是為了維護每個人的利益和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而存在的 所以,歸根結底,社會要維護的應該是個人利益而不是集體利益。集體利益只有在個人利益最大化的時候才能實現,或者是按照契約的規則讓每個人讓度一部分利益出來構成集體利益。那麼,這樣集體利益不就實現不了了嗎?不,恰恰相反,這樣才能夠實現集體利益。美國尊重個人利益,所以比爾蓋茨才能通過奮鬥成為世界首富,因為他們支持個人利益最大化。但是在奮鬥的過程中,個人的思想境界也是不斷提高的,這樣才有了慈善事業。美國有富豪低調地做著慈善事業,在中國這樣一個以集體利益為主的社會呢?有多少富豪低調地做慈善事業?像陳游標,很高調吧?最終也是為了自己一個良好的形象來提高自己,從而為進行二次斂財做鋪墊。因此,個人利益大於集體利益。
引用一句某人的名言「當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同時出現的時候,要毫不猶豫犧牲集體利益。即便兩者並不衝突」
集體本身就是靠著集體中所有個體的共同利益來維繫的,決定一個人集體歸屬的關鍵點就在於共同利益是否存在當個體利益與集體利益衝突時,分為兩種情況1.共同利益重於個體利益,則個體讓步於集體2.個體利益重於共同利益,則矛盾不可妥協,將會轉化為個體與集體對立的局面而判斷孰輕孰重取決於個體的價值觀,是由個體的主觀意志決定的 也就是說到底是個體利益高於集體利益還是集體利益高於個體利益的最終決定權在個體手中當個體不再認同與某集體的共同利益時,即使其名義上還是該集體的一部分,實質上他的利益與集體利益不再有交集,即與原集體發生了分裂。
如果群體 利益大於個人 利益
那麼兩個人的 利益就 大於一個人的利益最終 地球上只有一個人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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