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判處一個少年犯死刑?

大家是如何看待槍斃一個孩子的?

這是鏈接:這真是一個很嚇人的問題:我們該不該槍斃一名少年重刑犯?


分享一個,93年英國男孩虐殺幼童案件。

1993年2月12號,英國利物浦。這天下午,丹尼斯?巴爾傑(Denise Bulger)女士領著她2歲的兒子詹姆士?巴爾傑(James Bulger)出門採購。15點40分時,就在這位母親去收銀台繳費的空當,她發現原本站在肉鋪前的孩子不見了。

心急如焚的母親立刻通知了警方,警察隱約在不太清晰的監控錄像中看到,小詹姆在15點42分被一名大孩子牽著帶出了購物中心。錄像中,一個男孩拉著一個剛剛學會走路的孩子的手,兩人前面不遠處,另一個小男孩在領路,看上去像兩個哥哥領著弟弟在商場里玩耍。

英國兩名10歲小孩虐殺2歲小孩

被殘忍殺害的幼童

那天早晨,兩名逃課的壞小孩在校外意外相遇。他們臭味相投,大搖大擺進了購物中心,開始肆無忌憚地搞破壞。接著他們又跑去麥當勞,踩髒了所有的凳子,直到被憤怒的店員轟了出去。

當這些惡作劇已經滿足不了這兩個混世小魔王時,他們忽然想到可以拿一個小孩子作樂。一個說自己很久沒有打小孩,手癢了;另一個說可以讓小孩先迷路,等過馬路時設計被車撞死……兩人首先找到一對小不點,百般勾引,結果被大人注意到,機警地把孩子叫了回去。但他們趁大人回頭結賬的功夫,竟然成功把其中一個孩子帶走。所幸這位母親動作迅速,衝到門外把孩子找了回來。後來發生的事情證明,這位母親當時是真的與厄運擦肩而過。

行動失敗,他們轉而來到糖果鋪前,卻失望地發現店家已經關門。不過在不遠處,有一個可愛乖巧的小孩,也就是小詹姆,正獨自站在那吃巧克力豆。他們輕而易舉地把小詹姆招呼過來,得到了他的巧克力豆,同時也掌握了他的命運。他們像來的時候一樣,大搖大擺,手裡牽著這個無辜的孩子,走出了監控錄像的鏡頭。

一路上他們對哭鬧的小詹姆拳腳相加。其間有人看到哭泣的小詹姆,好心告訴他們警局的方向,不想他們卻朝相反的方向走去。這個路人並沒有堅持,她覺得大概是兩個哥哥在照看弟弟。後來新聞播出了案情,這位路人非常悔恨、自責,「真希望當時我付出了行動」。

後來,當他們帶小詹姆進入一家寵物店時,店員對他們起了疑心,不讓他們離開。這本是小詹姆獲救的最後機會。不料這時街上突然著火,兩個蠻童趁亂牽著小詹姆溜走了。

老照片:丹尼斯帶著小詹姆遊玩

自此,他們不再漫無目地閑逛,把小詹姆帶到了鐵道旁。在這裡,他們往他的臉上抹塗料,拽掉他的鞋子和褲子,搬起石頭砸他、踢他……2歲的小詹姆就這樣被虐待致死。警方還發現他的直腸曾被塞入兩節電池。他死後,兩個惡童還把他的屍體放在鐵軌上,用石板蓋在他流血不止的頭上,希望火車碾過來製造事故假象……

至此,小詹姆失蹤案正式轉變成一宗惡性謀殺。警方立刻對嫌疑人進行了盤查:首先由小詹姆的父母開始——通常幼兒失蹤綁架,父母都會被列為第一嫌疑人。不過現場監控顯示,這一切都是那兩名惡童所為。

英國現代歷史上年紀最小的殺人犯

為了儘快將兇手歸案,警方公布了他們的懷疑對象:兩名年齡在10-14歲的學齡兒童,並開始在各學校排查當日(周五)逃課在外的學生。此時,公眾不管是出於憤怒還是同情,都表現了極大的參與熱情,甚至有母親向警方檢舉自己的孩子曾在當時逃課並有作案嫌疑。最終,一位匿名女性向警局舉報自己朋友的兒子羅伯特?湯普森(Robert Thompson)當日曾逃學,並且衣服上有案發現場的藍色塗漆。

安裝在商場內的閉路電視拍到,喬恩和羅伯特牽著伯傑爾離開商場的時間為15:42

2月18號,作為嫌疑人之一的羅伯特和他的同學喬恩?韋納鮑(Jon Venables)被分別帶到了不同的警局。警察同時從雙方的家中搜出了各種表明他們曾出現在案發現場的證物,如沾有藍色塗料的衣物,上面還留有小詹姆的手紋及血跡。

整個筆錄調查過程充滿了艱辛與困惑。兩個孩子否認罪行,並分別在警察面前表現出各種丑相:哭鬧、情緒失控、捏造案情,貶低對方甚至互相推諉指責……但面對衣服上小詹姆的血跡,以及在案發現場留下的指紋,他們無法再逃脫罪責。

這一年,羅伯特和喬恩才只有10歲。如果指控成立,他們將成為英國現代史上年齡最小的殺人犯。

曲折的審判

在兩人被捕後,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考慮,警方只將他們稱為「男孩A」和「男孩B」。但憤怒的英國民眾顯然不接受這樣的說法。在臨近審判時,出於外界壓力,主審法官同意將二人的姓名公之於眾。這時,媒體也挖出了兩個孩子的家庭背景:喬恩因為家庭破裂以及兄妹智力發育欠缺而遭遇冷落,羅伯特則在「老欺少、大欺小」的大家庭中挨盡欺侮。

正式的審判於1993年11月1日在普雷斯頓皇家法庭開庭。有近500名示威者集結在法庭外要求重判兇手,兩名兇手的父母也因為受到死亡威脅而被秘密轉移到了其他城市。

在法庭上,羅伯特和喬恩坐在墊高了的椅子上,一言不發。兩名男孩被指控謀殺與綁架,但他們全部否認。在審判過程中,兒童精神病專家艾琳?維查德(Eileen Vizard)認為兩名男孩「完全具備分辨是非的能力」。

儘管兩人並未在法庭上做出任何回應,但是憑藉警方長達20小時的問訊錄音,當庭法官莫蘭(Justice Morland)宣布兩人所犯謀殺罪名成立,並稱這是一宗「極度邪惡和野蠻的犯罪」。而羅伯特和喬恩,也就成為了英國現代歷史上年紀最小的殺人犯。

在最初,他們被判8年監禁,但隨後英國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泰勒勛爵(Baron Taylor of Gosforth,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插手將兩人的刑期增至10年。不過這仍然不能平息輿論的憤怒。英國《太陽報》將一份有2.8萬個簽名的請願書提交給了當時的英國內政大臣邁克爾?霍華德(Michael Howard),霍華德不得不將兩人的刑期增加到了15年。

葬禮上,父親拉爾夫抬著小詹姆的棺材

11年後 母親再一次與殺兒兇手面對面

時間轉眼到了2005年,故事並沒有就此結束。這時羅伯特與喬恩已被釋放,由於媒體禁令,丹尼斯無從獲知兩人的去向和行蹤。

羅伯特與喬恩出獄後以新身份活在英國某處,丹尼斯費盡心機要查得兩人的住處,要親眼看一下這兩個殺死兒子的兇手。但他們住在哪裡,叫什麼名字,無人知道。但這樁案件在英國實在太有名了,關注羅伯特與喬恩的人並不止伯傑爾的家人。正是踏破鐵鞋無覓處,線人報料全不費工夫。就在丹尼斯遍尋不著時,一天突然收到一封匿名信:「你好,伯傑爾的媽媽……我經常與羅伯特接觸,儘管不知道他的確切地址,但對他每天的固定活動略知一二。你將能在以下地點看見他……在你看過這封信後,請你務必把它燒掉。」署名:祝福你的人。

當丹尼斯駕車按照指示,在那條街上第一眼看到羅伯特的時候,這時他已長成了21歲的成年人,她的血都要凝固了。「我把車停在路邊,他徑直向我的方向走來,並沒有看到我。」「我一眼就能認出那張醜惡的臉和邪惡的眼睛。這就是殺死我兒子的兇手,最後一次見他還只有11歲。」

「我一眼就能認出那張醜惡的臉和邪惡的眼睛。這就是殺死我兒子的兇手」——丹尼斯

「我想知道他現在長成什麼樣,住在哪兒。我想面對著他大聲尖叫:『為什麼你要殺死我的孩子?』但最後,我只是盯著他走完那條街,在路口拐了個彎,然後消失了。」「不過,我終於找到他了。我還要繼續找另一個。他們能改名換姓,但改不了容貌,他們無處可逃!」

10年來,丹尼斯一直與政府的媒體禁令抗爭:「他們知道我住在哪,為什麼我不能知道他們住在哪?自從那兩個小雜種被放出來後,我就不斷收到好心人發來的電子郵件,向我提供他們的線索。」

「我一直請求內政大臣、法官、社會義工,讓我和他們見一面,但都被拒絕了。我只有靠自己行動,幸好還有這麼多不認識的人願意幫助我。」

當被問及是否會原諒羅伯特和喬恩時,丹尼斯說:「我本以為如果見到他們,可能會原諒,但見了羅伯特後,我發現我還是很恨他,或許我一輩子都不會原諒他們。」

公眾普遍對未成年犯享受特權感到不滿

1999年,歐洲人權委員會(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介入,認為兩個少年犯遭受了「不公正待遇」,應當予以重新定奪。2001年,兩個孩子提前結束了牢獄之災,以全新的受到嚴格保護的匿名身份回到社會。這和「證人保護計劃」的操作方式類似,新的身份,新的住址,新的生活……他們還可以根據需要要求得到警方的人身保護。不過法庭要求他們斷絕彼此以及與小詹姆家的往來,並且不得返回默西賽德郡(案發地)。

同時,英國內政部修改法律,禁止兩小孩把自己的故事賣給出版社、電影公司以獲取利潤。此外,英國2001年出台了一項新法令,禁止媒體揭露任何使他們身份曝光的信息,遭到英國媒體的強烈抗議。

抗議的民眾

這項措施是基於伯傑爾父親的一句話,他曾發誓要窮追殺害他兒子的兇手。喬恩的律師聲稱:「從話語中可聽出拉夫爾想要做什麼。」

作為回應,拉夫爾對記者說:「伯傑爾擁有活著的權利,擁有成長、愛及被愛的權利,他原本可以擁有自己的孩子。但這些人奪取了他的權利,所以他們也不應該擁有任何權利,更不必說隱私權或者隱匿行蹤的權利。」

小詹姆和父親拉夫爾的合影

關於兩人8年的牢獄生活以及恢復自由後的生活情況,官方並沒有給出詳細的說法。《衛報》曾報道,兩人在服刑期間接受了系統的教育,並且均已通過高中課程考試(A-Level)。

不過平凡的「男孩A」似乎並不能抹殺喬恩內心的惡魔,這個問題少年出獄後一直麻煩不斷,他多次因鬥毆與持有可卡因被警方傳喚。2010年2月,喬恩向假釋官報告自己身份泄露,面臨嚴重的生命威脅。但在協助喬恩撤離的過程中,假釋官吃驚地發現,喬恩電腦中竟有大量兒童色情資料。據悉,此前他曾偽裝成35歲的戀童癖母親,在網路上下載並傳播兒童色情。這使他再次入獄。

在小詹姆案已漸漸遠離人們的視野時,喬恩的入獄又將往事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顯然,8年的教育與改造並沒有將喬恩心中的惡魔消滅殆盡。究竟是什麼會讓兩個10歲的小孩如此殘忍?是家庭,還是充斥著暴力畫面的電影、電視?

《鬼娃回魂3》海報

曾有人指出,在喬恩公寓中搜出的影片《鬼娃回魂3》(Child』s play3)和《鐵路少年》(The Railway Children)很可能是他們如此殘忍的原因。不過時任英國國務大臣大衛?麥考利恩(David Maclean)立刻出面否認了這一點。

兇手之一:羅伯特 10歲 小時侯曾受哥哥性侵犯

羅伯特從小養成冷酷性格有其原因,他經常受到5個哥哥,還有一個酗酒的媽媽的揍打。他爸爸也有家庭暴力傾向,經常毆打妻子,後來還拋家棄子,一走了之。

家中兄弟按年齡「話事」,大的欺負小的成為「家規」,而且沒幾個有出息。最大的被送到兒童保護中心,有一個也是慣賊,還有一個是縱火犯,並涉嫌對弟弟性侵犯(羅伯特可能就是其中一個)。當哥哥要照顧年幼弟弟時,他們就會把弟弟鎖在鴿子棚里,自己出去玩。義工對羅伯特一家非常熟悉,經常上門輔導這幾兄弟。

在學校,羅伯特害羞而安靜,但喜歡操縱班上同學,和他交往的朋友寥寥可數。儘管羅伯特名聲較臭,而且有欺負比自己年幼的孩子的習慣。調查者發現,羅伯特表面上看來老練些,但他比喬恩有著更多孩子氣的習慣,比如他喜歡收集洋娃娃,喜歡吮指頭。在整件事件中可能由喬恩扮演更重要角色,但羅伯特也絕對不是旁觀者。目擊者證明,羅伯特在遇到陌生人時更緊張,多次想放棄,反而是喬恩很鎮定,給羅伯特打氣。而性侵犯可能是羅伯特所為,因為他曾有類似的童年陰影。

兇手之二:喬恩 10歲 受父親看暴力電影污染

在老師印象中,喬恩是個神經質的小孩,他經常煩躁不安,上課時喜歡弄出怪聲響,用剪刀剪自己衣服,課餘時又喜歡咆叫。隨著年齡增長,煩躁發展成為暴力傾向,因為打架他被迫轉學。

喬恩成長的家庭環境也不太好,家境不算富裕,父母幾次離婚又複合,讓家裡小孩難以適應。而且,喬恩家族有憂鬱症史,全家人要不容易歇斯底里,要不就是智商有點問題。因為如此,他和兩個哥哥妹妹經常受鄰居小孩的欺負。

轉學後,喬恩認識了羅伯特,原本在班上老受欺負的喬恩與羅伯特結成「同盟」,反過來欺負別人。他們喜歡挑低年級、較孱弱的小孩欺負。老師為了拆散這對「惹事同盟」,把他們分到不同班,但沒用,因為他倆經常一起逃課。

喬恩爸爸經常租碟回來看,大部分是暴力類電影,許多時候,兩父子同坐客廳一同津津有味地看。喬恩往伯傑爾臉上潑顏料就是模仿電影中的殺人橋段。

受害者:小詹姆 2歲 被當作洋娃娃?塞進兩節電池就會唱會跳?

小詹姆的墓碑

小詹姆是家中獨子。因為有過一次流產的經歷,媽媽非常珍惜小詹姆這個兒子。而且小詹姆非常討人喜愛,一雙大大藍眼睛,孩子特有的綻放的笑容,還有一頭柔順的棕色頭髮,特像一個洋娃娃。

長得像洋娃娃,本來是讚美小孩可愛的話,但對小詹姆來說卻惹來殺身之禍。

眾所周知,羅伯特喜歡收集洋娃娃,而且特別喜歡會唱歌說話的洋娃娃。警方發現小詹姆的直腸曾被塞進兩節電池,這是否意味著,羅伯特和喬恩把小詹姆當成了洋娃娃,裝上電池就可以讓他唱歌跳舞?羅伯特此前在接受警方詢問時不愛作聲,但當心理專家帶來木偶,他就活躍起來,拿著木偶演示兇案過程,似乎木偶更接近於他的真實世界。

小詹姆慘死在英國引起轟動,被拐賣的購物中心門口、兇殺現場鐵路旁,還有安葬的墓地上,都擺滿了人們獻上的鮮花、玩具、燭光。媒體也以鋪天蓋地地報道破案全程、小詹姆下葬及出殯的情況。

人們在兇案發生現場放下鮮花紀念受害的詹姆士?巴爾傑(轉自觀察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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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我記得是在鳳凰衛視看完了這個案件的記錄,看完後感覺很複雜。

硬要說的話,就是。。。沒想到人性中殘忍血腥的一面會這麼快體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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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應該是來答題的,但無奈學識不足,且這種問題是很難有一個確切的答案的,所以放了這樣一個更加極端的案例,希望能引起更好的討論。


刑法不能起作用的地方,古老的血仇就會重新回歸


他首先是個人,才是個孩子。

況且,過失犯罪和故意犯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一個九歲小孩好奇玩手槍打死人,是過失,是無意。

一個十歲小孩為了偷東西怕人報警把主人打死,不可原諒。

對壞人的寬容,就是對好人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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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僅兩天就有這麼多人點贊,實在讓我惶恐。

平時我不怎麼回複評論,不過這次看著大家討論的如此激烈,不住想插一腳。

首先就是有一位網友說:狗咬人了應該追究狗主人的責任,而不是狗的責任。因為狗主人沒有把狗看好,教好。

對此我只能表示,我們人類存在了這麼多年感覺白進化了,居然要跟一隻狗來相提並論!

還有一些網友直接對我的身份進行了抨擊,認為我是老師所以應該要引導和教育。

對此我想說,

我是老師,不是佛祖,不能普度眾生。

如果光是教育就有用,那還要警察和法律幹什麼?教育的本質首先是傳播人類的知識和經驗,其次是讓人們能分辨善惡,引導大家行善,但這個過程必須要有一界定,那就是法律。

一個十幾歲的孩子他難道不知道不能殺人,不能強姦婦女嗎?他明明已經明辨了善惡,但他選擇為了自己的慾望和自私行惡,這難道能僅僅通過教育就能讓他改變嗎?

難道沒有這樣的例子嗎?一個從牢裡面出來的人,孤苦伶仃,然後被一個老闆娘邀請進店裡面,給他衣服穿,給他食物吃,還給他工作,而這個人就因為看著老闆娘有錢,選擇把這一家人全部殺掉搶了錢趕緊跑。

他從頭到尾都受到了關懷,受到了溫暖,但他還是選擇犯罪,你難道還要去教育他嗎?

無底線的善就是惡。

退1萬步講,就算這個孩子以後真的能變好,真的變的慈善家,億萬富翁,那又如何呢?他當年犯罪對那些受害人和家庭造成的巨大傷害,用多少錢都買不回來,做多少善事都換不回。

說句不好聽的,有一些人真的就是聖母病,他們有一個共同的想法,因為人死都死了,那現在應該照顧活的人,並且認為孩子未來都有上萬種可能。

但你有沒想過,那個被害人也有1萬種可能,他的家庭也有1萬種可能,但都被他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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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十四歲這個界定對於現在技術爆炸和知識爆炸的時代,已經太遲了。起碼要往前推3年,也就是十一歲左右。

初中階段,學生自主意識加強,性格衝動,自私,不顧他人,他們有善惡觀,而且他們很明白法律在保護他們。(絕對真實:現在孩子已經知道自己殺人也不會被怎麼樣!)

每個學校,幾乎都有校園欺凌案件。有的被報道,大多數都是息事寧人,家長帶回去教育一下,隨後照常上課。

家長、學校已經完全管不了了,老師教育了沒,當然有;家長教育了沒,當然有。

你以為他們不知道這是錯的?這會給別人帶來極大傷害?

不,他們什麼都知道,但他們覺得好玩,並樂在其中。

以前老師們都會嚇唬孩子:你們犯了法會被抓取坐牢,會被槍斃。

這種形式雖然很簡單粗暴,也很有效。

而你現在卻讓我們如何跟他們說?

」你要好好的做人,你看你殺了人,讓別人家很痛苦,你這麼做是不對的,你餓不餓我下碗面給你吃。」

對一個孩子空談大道理,那才叫無效的教育。

因為人性本來就是懶惰、自私的,人會不由自主的選擇讓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對於學生,他們自制力弱,更容易造成偏差。

行為偏差的學生,最有效的教育方式就是:感同身受。

其實任何一個人犯罪,你都可以怪教育和體制,不論年齡,那些殺人重犯一個個不也是曾經的教育失敗嗎?

但跟他成長經歷一樣的人許許多多,也就他成了殺人犯。

沒有法律強制和界限,簡單的把所有問題推給教育,這才叫真正的教育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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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更,不再回複評論和更新。

短短三天,我這裡最為激烈,舉報和人身攻擊並存,說到後面,感覺很多人都已經離題萬里了。

我的觀點:

1、我並不認為調皮的孩子和犯錯的孩子不可原諒,但我認為已經犯罪的孩子,必須要收到應有的懲罰。故意殺人則償命,故意傷人則判刑,而非像現在,不論什麼罪都是「帶回家教育」。

我從未放棄過任何學生,哪怕家長都放棄了,我也沒放棄,但教育是藝術和有限的,做老師的都知道,自己其實能做的其實很少。

總是有人看漫畫太多,期望我們成為GTO麻辣教師,但很可惜,我不是暴走族,我也沒法打個電話叫幾百人來,我連大鎚子都舉不起,我也不可能插手學生的家庭,我當不了學生的再生父母。

我有我的人生和家庭,我可以以身作則引人向善,但我畢竟不是上帝,況且,上帝旁邊還有熾天使,我旁邊,連法律都不跟我站在一起。

2、校園欺凌所帶來傷害有時候比死還難受,望各位看官不要單純認為只是孩子不懂事。

3、有些人認為孩子太小,死刑不足以震懾,這點我不予苟同,其實,每個人年幼時都被家長嚇過吧,如果你不聽話,就會被警察叔叔抓走之類的。曾經網路不發達,我們不知道警察會不會抓,但會害怕,而現在,學生自己都查出來了,他們不會被抓,德育處、校長室、派出所,根本拿他們沒辦法。

我也曾經親耳聽到,有小流氓在校外勸誘未成年學生犯罪,說:怕什麼,你們進去(派出所)幾個小時就出來了。。。。

4、十四歲以下的孩子有善惡觀,你可以說他們沒自制力,沒道德感,三觀不正,但他們有善惡觀,有明是非的能力,甚至可以說,他們更明是非,不是有句話嗎?

小孩才看對錯,大人只看利弊。

5、在這很多人可能都忘了自己孩童時代的心境,其實孩子最看重的是尊重和認同,所以他們才容易被誘導,因為那些所謂的壞人最懂他們,他們不想學習,小流氓就帶他玩;他們不想聽父母的嘮叨,小流氓就帶著他花天酒地打遊戲。

學好三年,學壞三天,很快,他們就墮落了,因為這種「朋友」太好了。

這時,他願意為了這個「朋友」做事了,而沒有法律,事情就簡單了,小流氓也好,他自己也好,都知道社會、學校、家庭管不了他了,一次次談心,一次次德育處,一次次校長室,不管是苦口婆心教導還是未來生活展望,他都無動於衷,因為他覺得,他現在生活太好了,為什麼要走以前那條路?除非遇到極大的困難和折磨衝擊,否則,用教育的手段,無法讓其回頭。

最後他來一句:反正你們拿我沒辦法。。。。

讓你無言以對。

6、我贊同追究監護人的責任,從教多年,生而不養,養而不教,簡單粗暴的家長見太多,說實話,他們不配為人父母。

7、有人認為教育要重德行,而不是傳播知識和經驗。

對此,我想問:怎麼才算重德行?

一、知識爆炸的時代,我們用了十幾年也只是學了人類知識經驗的皮毛,而科技不斷在進步,不學習就會被淘汰。光是傳承知識都已經很費時費力了。

二、德行需要學校和家長共同承擔,簡單的講就是,我今天告訴學生過馬路不要衝紅燈,不要一放學家長就帶著學生橫衝直撞。家長做為孩子第一任老師,至關重要。

三、幼兒和小學應該承擔大部分德行的任務,而到了中學,則必須以法律進行限制,簡單講就是,我已經告訴你們基本的社會規則,該你們遵守了。

四、現在學校很多已經開滿了思想品德,其實已經能將大多數學生穩定。但少數學生因為自身、家庭、學校、同學、社會等原因偏差。不能就此說我們不重視德行教育。

五、有人說:如果一個好老師或者有人格魅力的老師,可以引導人向善,就不會有學生作惡。

這話沒錯,但如果一個學生做不做惡完全要憑藉老師的個人魅力,那豈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我沒魅力,你就能傷人?我對於這種神邏輯簡直佩服。

六、我自己貫徹的教育是:不以成績分學生之好壞,給每個學生展現自我的機會,引導學生思考自己的未來。

雖然我一直是如此做,但這是理想化的教育,沒有家庭教育支撐和法律限制的教育往往無效,現實殘酷的超乎人想像。

最後,如果法律不能保障教育效果,那這種教育有何意義?

引人向善,也要防人作惡。

望未來法律能讓我們老師和眾位家長說話更有份量。

————————————————2016.6.14更————————————————————

這個話題已經半年有餘,一直也有人點贊,也有人私信,而這半年來,校園暴力欺凌有增無減,近日看到人民日報評論認為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主張違背未成年人成長規律。

人民日報刊文: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主張違背未成年人成長規律

對此,我只能無奈一聲嘆息。

文中認為美帝80%的校園欺凌很高,所以有必要嚴治,而本國發生率低,所以都是個例。

真不知道這些坐在辦公室的人寫文章的時候有沒經過大腦,美國連微小犯罪也予以立案,而本國往往都是帶回家教育,非要嚴重到傷殘致死,心靈嚴重受傷害才介入調查,這叫做發生率低?

就好像曾經宣傳說美國犯罪率高一樣,拜託,人家連闖紅燈也算犯罪啊,要我們國家算進去,那犯罪率可能在全世界能排前十。

而且當老師都直到,每個班都多多少少有過欺凌,以小欺大,以強欺弱都人之本能,怎麼可能少,教育一次沒問題,兩次沒問題,十次了你還要讓我教育?這分明是這孩子已經有恃無恐了。

沒立案就當沒發生

本國自欺欺人要到什麼時候呢?


死刑是當我們確定一個人的壞已經無法被治癒,或者一個人需要用生命去抵銷他的壞,才能判處。

儘管大多數人,包括很多法律人士,都看重刑罰的報復效果,但刑罰也仍然有其預防和教育效果。儘管後者弱於前者,但弱與沒有是兩回事。

那麼問題來了,誰有權作出這樣的評價?以什麼標準評價?如何保證這評價絕對正確?如何防止這一評價被濫用?

全民投票?德高望重的少數人作決定?由法律人士、心理學專家、教師等等各界人士組成評審團?由統治者來決定?無論哪種方式,都不可能絕對公正地滿足每個人。

更何況,很多人評價「是否公正」的標準在於結果是否符合他自己的想法。

在死與不死的交界處,並不是非黑即白的一條線,而是彼此滲透。

對於壞的程度不夠深的人,「能否被治癒」往往就成了決定要不要判他們死刑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得出「無法治癒」的結論時,就必須十分慎重。

而這,正是不被重視並且目前也仍然爭論不休的:刑罰的預防和教育效果,到底如何?

正因這個問題還沒有明確的答案,我們在適用死刑的時候,更多的是採用前一標準:壞到我們相信絕大多數人的道德觀都認為必須用死刑來報復。而很少採用後一標準:這人即使不判死刑也不可治癒。

評價一個人「壞的程度」很容易,因為絕大多數人在這一評價上的標準相差不大;但要準確評價他「能否被治癒」卻幾乎不可能,因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

無論是誰下的決定,都很難保證絕對(或者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準確和公正。

無法確定這個人必須死,那就只能讓他不死。

在交界處的評價可以模糊和彼此滲透,但法律本身卻是清晰的規則,法律必須是一條線。

對於絕大多未成年人,由於未成年人的三觀等等尚未完全固定,仍然有改變的可能性,我們很難得出「無法被治癒」的結論。

請注意,是不能得出「無法被治癒」的結論,而不是確定他們能被治癒。

所以,法律劃的線就是18歲。少一天,就不能判死刑。

這條線確實不夠精確,我也相信一定存在未滿18周歲卻已經壞到無法治癒的人,但很抱歉,法律和執行法律的人都無法準確區分出這樣的人。因為刑罰只是事後的懲罰,在確定刑罰的時候,我們無法準確判斷一個未成年人是不是確實壞到不可救藥。

謹慎使用死刑,僅僅是因為誰都無法保證死刑的評價結果絕對正確。

我理解人們出於自己的善惡觀和正義感要求判少年犯死刑的心理,但請原諒,無論是法律、科學水平還是複雜的人心和各種利益權衡,都無法達到絕對正義。

我們只好用法律來約束每個人不同的善惡觀和正義感。


看了不少人提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到11歲,我覺得如果真這樣,將來會出現一對13歲少男少女因早戀雙雙觸犯猥褻兒童罪被同時抓進監獄的奇觀。


損著別人的牙眼,卻反對報復,主張寬容的人,萬勿和他接近。——魯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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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里有人提到我使用這句話斷章取義,我認為這句話就是讓大家站在受害者的角度去考慮問題,用在這裡恰到好處。

看了題主鏈接裡面的相關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讓人觸目驚心。這些少年已經是主觀意識在犯罪了,並不是我們所想的那些「懵懂少年」。如果是你自己的親人朋友受到這樣的傷害,你會因為犯罪人是一個未成年人而原諒他嗎?

題主所說的槍斃我覺得應該理解為廣義的從重懲罰(沒有死刑的國家)。現在的校園暴力案件頻頻出現在公眾眼前,這並不是突然冒出來的問題,不過是自媒體時代讓這些以前一直在發生的事擺到了大家的面前。校園暴力中的施暴者及受害者大多都是未成年人,最終的處理結果大多是不了了之(除了部分重大刑事案件),但是這些校園暴力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是很難彌補的。歸根到底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不完善使之成為"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法"。我相信大多數能夠參與到立法的委員們的子女應該不會受到這些校園暴力的傷害,因為大多數的校園暴力受害者基本上都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只能依靠媒體的不斷曝光來引起立法者們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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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該如何處罰?(——知道日報未成年人犯罪,該如何處罰?)

幾歲,才要負刑事責任?

首先,各國立法機關必須回答一個問題:要到多大年齡的人,才算是已經成人,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承擔刑事責任呢?

比如,我國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是14周歲,即不滿14周歲的人,無論其行為如何,都不能構成犯罪,也就無需承擔刑事責任;14~16周歲的人,只對部分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如故意殺人、綁架、強姦等暴力犯罪)。

然而,這個標準是基於一國少年兒童的智力發育水平、社會治安狀況(犯罪率高低)、社會經濟條件,結合本國的法律與歷史傳統,人為規定的一個經驗性指標。並無一個內在的邏輯,說明為何是將負刑事責任的年齡線劃在14歲而不是13.5歲或15歲。

實際上,世界各國對於此年齡的規定,是存在很大差別的。

其中,日本國、韓國、德國、俄國等地的法律與我國一致,對於不滿14周歲的人,是絕對不追究刑事責任,無論其行為性質如何。

但是,另一些國家則有著不同的規定。

比如,美國是聯邦制的國家,各州的議會有權制訂自己的刑法,因此,對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也是五花八門:

(數據來源:美國司法部青少年司法和預防青少年不良行為辦公室,1997年數據)

而其他未制訂相應法律的州,則默認按照聯邦的普通法來劃定刑事責任年齡,即最低為7歲;但是,對7~14歲的被告人,法律推定其沒有刑事責任能力,必須由檢方證明被告人當時至少已經意識到「這麼干是違法的」,方可入罪。俄克拉荷馬州規定與之類似。

實際上,在世界範圍內,這個年齡普遍規定得不高。

在未成年人(18歲以下)的總數超過一千萬人的國家或地區中,至少有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11個國家將該年齡定為7歲;定為8~10歲的,則包括英國、烏克蘭、衣索比亞等10個;定為12~13歲的有韓國、法國、波蘭等7個;14歲的是6個;14歲以上的只有埃及、阿爾及利亞等5個。也就是說,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在國際上還是處於較高的水平的。(數據來源: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1997年數據)

另外,伊朗的規定比較奇怪,把刑事責任年齡和性別掛鉤了:女孩9歲,男孩15歲,不知是源於何種考慮?

如何審判?

通常,對於未成年的被告人,如果依照該國法律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會在程序上作出特別的安排,即單獨設立未成年人的審判機制。

這種司法體系,往往被稱為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法庭、未成年人合議庭等;有的國家和地區,還會採用圓桌法庭的形式,讓被告人、公訴人、法官、社區和教育機構代表圍坐在一張大圓桌上,就案情進行討論,儘可能的創造出一種有別於成年人法庭的和緩、溫情的氛圍,以利於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感化。

同時,未成年人的審判通常都是不公開進行的,限制旁聽和報導;公布判決時也不公開被告人的真實姓名,而代之以「李某某」、「男孩A」等模糊的稱謂。

然而,對於一些情節特別惡劣的犯罪行為,一些國家的法律又特別規定,可以轉到普通的法庭,也就是成年人的刑事法庭接受審判。

比如,日本國的福田孝行案(入室搶劫、性侵併殺害母女二人)、英國的瑪麗?貝爾案(11歲女孩被控先後殺死兩名男童)都是在普通的刑事法庭審理的。美國有31個州的法律中還特別規定,如果某個兒童,曾在成年人法庭被審判並定罪過,以後再次被刑事指控的,也都一律視為成年人進行,即「一次成年,永遠成年」(Once an Adult/Always an Adult)。

這種做法,雖然有利於陪審團以更客觀中立的心態看待案情,但對於未成年被告人的權益保護是不是有所妨礙,還是值得商榷的。我國法律規定,14-16歲的未成年人受審的,絕對不公開審理;16-18歲的未成年人受審的,一般也不公開審理,這一規定既有一定彈性,又體現了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宗旨。

如何懲罰?

如果被法庭判決有罪,則下一步當然就是量刑、服刑了。

按照《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對於不滿18周歲的人,不得判處死刑,也不能判處沒有減刑、假釋機會的終身監禁。我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刑法》中的規定與之相同。

不過,在上世紀中期,該公約還沒有簽訂之前,不少國家是沒有這種限制的。比如,美國在1944年用電椅處決了喬治?史丁尼(被控謀殺兩名女童,但此案一直有爭議),當時他僅有14歲。直到2005年,美最高法院才通過「西蒙斯案」正式宣布,不得對未成年人施加死刑。

目前,依然允許對18歲以下人士處以死刑的,還有伊朗和索馬利亞等極個別國家。

同時,依照《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禁止將未成年的罪犯與成年罪犯混合羈押,最好是能有專門的管教場所。我國《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對被拘留、判刑的未成年人,都必須分別關押、分別管理。

另外,在量刑上,各國法律基本都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可以從輕處罰,在量刑幅度上較輕;對於未成年的罪犯,在減刑、假釋上的條件,應該比照成年罪犯有所放寬,以實現教育、幫助其回歸社會的目的。


所以我一直覺得

未成年保護法也好,14歲以下特殊處理也罷

應該是當他成為受害人時,我們對他保護

應該是當有人加害於他時,我們的懲罰更嚴厲

而不是他成為犯罪者,我們還要保護他

倘若年齡小就能當做借口,孩子們絕不是在天堂,而是被你們親手帶到了地獄!


他還是個孩子啊,千萬不要放過他!


原諒他們是上帝的事情,而我們要做的,就是送他們去見上帝。

——普京


法律的尊嚴與權威,比幾條人命重的多。

擁抱文明,需要付出代價。


在以前的問題回答里,我有個觀點:中國不缺少智力教育,也不缺少道德教育,甚至在二線以上城市都不缺少藝術教育。但是我們缺少底線教育。

什麼是底線教育?底線教育比法律教育還要根本:

1.無論什麼情況,傷殘他人身體是不對的,一定會受到嚴懲。

2.無論什麼情況,獲取不屬於自己的利益是不對的,一定會受到懲罰。

3.無論什麼情況,保護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是第一位的。

4.在滿足第三條的情況下行有餘力,應該去幫助他人。

5.人的生命,尊嚴永遠都不能拿價值來衡量。

我們教育孩子都是假大空的道德說教,什麼仁義禮智信,什麼溫良恭儉讓,什麼共產主義社會主義價值觀。不但小孩子做不到,教育者自己也做不到。即沒有情操也沒有底線。連對錯都不知道。

中國儒學的特點是知識建立在道德基礎上,所以中國社會就形成了一種共識:有知識就是有道德,知識越多,品德越高尚。 大學生的道德水準要高於沒文化的人,研究生的道德水準更高一些,博士教授就不得了,那一定是道德楷模。因為他們有知識,懂得更多的道理。

豈不知我們現在的教育體系和道德體系完全無關,是徹底的知識分級和能力分級。一個悶頭從6歲讀到30歲的博士後,其道德水準還真的不一定比路邊的小商販高,更談不上寬厚仁慈。有時候我們看到一些讓人目瞪口呆的新聞,比如某個著名高校的投毒事件,比如藝術專業的學生用彈鋼琴的頻率連刺他人很多刀,比如某些高知進入到官場極端奢靡,比如某些未成年人動不動就白刃相見,比如從小學到大學的霸凌與反霸凌,等等等等。 在我們瞠目結舌的同時,是不是應該想想到底問題出在哪裡?

我們不宣揚宗教,在這個無神論為主導的社會,宗教是一種精神奢侈品。 我們也無法倡導法制,法制是需要暴力機關來維持的,更何況大部分情況都不足以受到法律制裁,都不足以勞動暴力機關去處理。

我倡導底線教育。 不要講那麼多大道理,沒有那麼多口號和語錄。 就那麼簡簡單單的幾條。 把這幾條都做到了,你就是個對社會,對他人無害的人。 然後咱們再來說貢獻和發展。

個人沒有底線,社會就沒有底線,最後結果就是我們生活在一個互害的社會裡。


這個問題下的答案太情緒化了。大家都在感性地說,年齡小不是理由,應該負責,責任年齡應該降到11歲,殺人償命……可是社會並不是遊戲,法律的制定也不靠情緒。有沒有人想過,法律為什麼會這樣規定?降低年齡的理由又是什麼?劃定年齡應該考慮哪些因素?

我說一些基礎的思考,希望大家能夠跳出情緒,更理性地討論這個問題。

1.我贊同立法適當降低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

當前天朝法律規定的14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的確有點寬鬆。

14歲,已經是非常具有自主意識的人了。一個可供參考的角度是,從生理上來講,14歲女的已經來月經很久了,男的也基本性成熟,如果在自然界,這都是可以獨立存在的個體了。

至於是否死刑,這是量刑問題,現在連是否承擔刑事責任都要討論,量刑問題還是個偽命題。

2.應該連帶追究監護人刑事責任。

天朝法律對監護人責任的追究基本上是真空,前幾年被汽車碾壓致死的「小悅悅」事件,其父母的監護責任是第一位的,是最應該追究的。結果卻是一場對冷漠路人的批判,除了一些煽情悼念的行為藝術,沒有解決任何問題。

少年犯也類似。基本上都是監護人的教育與監護都出現了嚴重的失職,沒有制度性的問責機制,不會有本質改變。

3.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與監護、教育應保持一定的同步和協調。

這個問題稍複雜,主要有兩點。

A.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是否僅僅是自然年齡的劃分?

這個問題看似無聊,其實不然。大多數人想到刑事責任年齡,都會想到自然年齡。但實際上這並不是天然合理的,更不是唯一的——這只是最基本的。

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定,不是想當然,應有一定的生理、社會調查基礎。一個可供參考的角度是:以我國青少年接受完整小學教育的平均年齡作為承擔刑事責任年齡。這不一定是合理的,只是提供一種思路,即法定年齡的劃分可以將教育階段作為一個參考因素。

B.應有與法定年齡相匹配的教育。

這點其實是A點的基礎。其邏輯是:

假如我國接受完小學教育的平均年齡是12歲(6歲上學,6年制),並且法定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是12歲,那麼學生應該在小學教育之內,完整地接受到有關刑事法規的教育。而正是因為小學教育完整地履行了刑事法規教育,我們才可以以此為依據制定法定年齡。這兩者是相互依存的。

4.永遠不可能出現所有年齡都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

幼年個體承擔有限責任是一個可見的通識,成年個體承擔刑事責任又是一個剛性的要求。人的意識是慢慢養成的平滑曲線,而法律條文卻必須精準明確。這就註定了法律永遠不可能調和這樣的矛盾。

14歲不承擔刑責,大家說年齡太大,那麼13呢?12呢?11呢?當我們在不斷刷低這個數字的時候,我們需要考慮一個問題,這個數字到底是什麼意思?

承擔刑事責任,最核心的詞不是刑事,而是責任。之所以低於一定年齡要免於刑事責任,不是因為小就萌萌噠,也不是因為小還有無數種可能,而是意味著:法律上認為當事人不是罪行的主要責任人。這就是這個數字的含義。美國已經出現過8歲的殺人犯,對於這樣的情況,毫無疑問其監護人才是主要責任人。

如何界定責任是個很複雜的問題,這跟聖母婊有本質的區別。

5.對2和3的補充。

基於4的分析,如果當事人不是主要責任人,那麼主要責任人就是其監護人。所以對監護人的追責應更加嚴格。

同樣基於4的分析,少年犯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其也不再適合普通的學校教育,理應有相應的特殊教育相匹配。可能是類似少管所的機構,也可能是其他。

6.針對殺人償命。

法律不是算算術,不是一條命頂一條命。要算算術,三個人殺一個人,每個人只需要還1/3條命。我相信這不是正常人想要的答案。

以上。這次沒人邀。


槍斃了少年重刑犯就是對我們其他人的保護。


不知道說這句話是不是不和時宜

為人父母,一分鐘沒看好孩子都是你的過錯。


如果給孩子一把槍(或者刀),在沒有成年人阻止下,他會去殺人

我最荒唐的事都是小孩子時候做的

孩子只是一張白紙,長成怎樣全看身邊的人

未成年與成年人很難界定,法律上的界定只是為執法需要

結論是我也不知道是否應該區別對待孩子


暴力犯罪大部分起始於未成年,這是生物本能,僅僅依靠法律和教育很難控制青少年暴力,這是一個普遍的社會問題

想想我們都是過來人,當年小學初中見識了多少打架鬥毆拉幫結派,到了高中逐漸社會化成熟後反而有些學會克制了

對未成年暴力的及早強制干預措施是公共安全的必須,怎麼做待議


14歲以前和朋友打趣,我們這個年紀去殺個人都沒問題。

然後想想家裡還是要賠償的,我的爸媽作為監護人還是要承擔責任的,所以就打消這種念頭了。


立法法是根本。

法律咋說就咋辦唄。不合理的,靠立法法去完善。如果法律都白扯,那隻能說藥丸。

看那文章里bold的一句話:「他畢竟只是個孩子!」

所以看到我的簽名,就釋然了。

這群畢竟的懦夫也是助長各種惡現象的罪魁禍首。

畢竟有孩子,他做什麼我都不會離婚的。

畢竟是孩子,他做什麼都不是故意的。

畢竟家裡困難,搶了就搶了,偷了就偷了。

。。。

畢竟,你們都活該。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

五、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

締約國應確保:

(A)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成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對未滿18歲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

截止至2009年,只有伊朗、沙烏地阿拉伯、巴基斯坦和蘇丹仍然對18歲以下的罪犯適用死刑。

由此可見,整天高唱反綠的貴乎,其實也不過是一群滿口謊言和虛偽的人——當他們發現古蘭經能為他們處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依據時,他們很愉快地就臨時信仰起了它。


「對教育能改變這種狀況的言論,只是中國教育不好」等大多數人的這個觀點,提出一點反對意見。

事實上,教育沒有想像的那麼厲害,當一個人出現了問題後,教育能起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學校教育甚至可以說是直接無用的。

這跟那個國家沒啥關係,縱觀全世界的情況,未成年人犯罪率高發在那個國家都已經成為很嚴峻的法治問題了。

對於侵犯行為本身來說,大家都知道青春期攻擊行為多,其實也算是一個誤區。其實暴力侵犯行為最多的年齡階段是學齡前階段,差不多就是幼兒園時期。然後直接的暴力侵犯行為會慢慢向言語侵犯行為轉變,但是從小學後期到中學階段會呈現為固定的某一部分人,暴力行為加重。

最起碼到現在為止,全世界還沒有找到,真正有效的教育方式,或其他形式來制約這種傾向的發展。

反正教育學一直處於學科鄙視鏈的最低端,還不如電擊算了。

不歡迎撕逼,發現錯誤的,歡迎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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