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股權分期成熟與離職回購股權的退出機制,是否可以寫進公司章程?.合伙人退出時,該如何確定退出價格?

我們現在準備創業,成員基本都已經從原公司離職,過幾天我們需要做一個股權分配,需要諮詢專家以上問題,跪求!


現在很多公司為了吸引人才,會承諾給高管、核心技術人員分公司股權。為了黏住這些人才,又會要求必須工作到一定期限,或者實現達到某個業績或階段(比如上市、併購)。在此之前如果離職,公司就要收回股權。

這麼設定本無可厚非。公司給股權,核心員工貢獻未來的工作,很公平。但是,核心員工們也會擔心,如果哪一天乾的差不多了,公司不想兌現股權了,找個理由讓員工離職,那股權是不是就保不住了?

這個擔憂,還真不是杞人憂天。

最近看到一個案子,在海淀法院一審、北京一中院二審。公司高薪挖來了財務總監,分了股權,約定了服務期限,結果中途辭退了他,並收回股權。最後法院判決這名前財務總監應當返還股權。(參考判決書(2014)海民初字第6539號民事判決、(2015)一中民(商)終字第4683號)

這個案例的故事是這樣的:2010年,公司任命他擔任財務總監,跟這名姓徐的財務總監約定,如果2014年3月31日前離職,股權應該轉讓給公司指定的其他人。但是,在2012年1月的時候,公司宣布徐總監不再在公司擔任職務。

徐總監認為自己為公司賣命了四年,卻被公司由於管理風格不同而辭退,心裡非常不滿。也跟公司表示,要求股權繼續保留,將來公司融資或上市時退出。但是公司仍然不同意,直接將他告上法庭,要求收回股權。

法院認為,雙方合同上只是說,到期之前離職,股權就收回。合同並沒有說,因為什麼原因離職,是被辭退還是主動辭職,是公司沒有任何理由辭退員工,還是員工有過錯被辭退。這些原因都沒有說,只是說提前「離職」應當收回股權。那現在符合提前離職這個條件,所以股權應當按照公司的要求收回。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核心員工在簽訂股權授予協議時,一定要注意,如果約定了服務期限,那麼需要注意,如果提前離職就要收回股權,那麼離職的原因是如何約定的。

如果是自己主動辭職,那麼這個時候公司收回股權也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是自己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那麼這個時候公司收回股權也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員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公司似乎也可以收回股權,畢竟員工沒有提供合格的勞動。

如果是公司無故辭退,那麼公司似乎並不應該收回股權,否則員工付出了辛勤的勞動,公司就隨意剝奪掉承諾的股權。

但是,什麼時候是主動辭職,什麼時候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被辭退,什麼情況下算作不勝任工作,以及什麼情況下是公司無故辭退,這些方面,確實比較模糊,容易引發爭議。

如果有爭議,員工和公司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考慮在離職的時候,做一個勞動仲裁,讓勞動仲裁委員會作為第三方,來判斷到底屬於什麼類型的離職。大家都尊重第三方的意見,這樣也相對客觀。


你問的問題太及時了,股權一開始分配不好後遺症無窮,分配好了能起到非常好的激勵效果。

首先回答你第一個問題

1.合伙人股權分期成熟與離職回購股權的退出機制,是否可以寫進公司章程?

  工商局通常都要求你用他們指定的章程模板,股權的這些退出機制很難直接寫進公司章程。但是,合伙人之間可以另外簽訂協議,約定股權的退出機制;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盡量不衝突;在股東協議約定,如果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相衝突,以股東協議為準。

  2.合伙人退出時,該如何確定退出價格?

  對於退出的合伙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權;另一方面,必須承認合伙人的歷史貢獻,按照一定溢價/或折價回購股權。

  對於如何確定具體的退出價格,我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兩個因素,一個是退出價格基數,一個是溢價/或折價倍數。比如,可以考慮按照合伙人掏錢買股權的購買價格的一定溢價回購、或退出合伙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參與分配公司凈資產或凈利潤的一定溢價,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一定折扣價回購。至於選取哪個退出價格基數,不同商業模式的公司會存在差異。比如,京東上市時雖然估值約300億美金,但公司資產負債表並不太好。

對於具體回購價格的確定,需要到時候分析你們公司具體的商業模式,既讓退出合伙人可以分享企業成長收益,又不讓公司有過大現金流壓力,還預留一定調整空間和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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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創業者對股權知識的提問,我進行了系統的總結和梳理,有空可去聽。這個不是一下能講完的,有問題再追加問題吧。平時工作忙,電話號我就不公布了,有事加我助理微信(微信號:hysuper6789),另外如果有好項目需要融資或定增,可發送項目到助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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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

股份制本身是有先天缺陷的。

它基於兩個假設:

1、有一些資源對公司的貢獻是永久的,另一些是暫時的。

2、這兩種貢獻能夠以毫無爭議的程序、輕易地劃分,而且分別定出公允的價格。

這兩個假設在大航海時代是可行的,一些製造業是可行的。

在智力密集型企業,本身就不適用。

公司法和章程模版是固化這些基礎假設的,假設不成立,就不要在這個框架內修修補補啦。

合夥企業法、合作社企業法、合同法,都可以使用,基於新的假設:

1、所有資源的貢獻都是一時的;

2、所有資源都遵循統一的估價程序,沒有例外。

這樣踏踏實實地起步,能比公司走得遠得多。


謝邀,操作上來講工商局喜歡讓人用他們的模板寫公司章程,所以比較麻煩,其實為了保障後續控制權以及股份進退的靈活性/約定,可以考慮做一個有限合夥企業,讓這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你們公司的控股股東,未來的融資在公司層面做,創始人們都裝到有限合夥企業內,用有限合夥協議做相應的規定,保障能上能下、能進能退、責權對等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如果是重要的退出機制方案就要寫進公司章程。

對於退出的合伙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權;另一方面,必須承認合伙人的歷史貢獻,按照一定溢價/或折價回購股權。這不僅僅關係到合伙人的退出,更關係到企業重大長遠的文化建設。

至於價格的確定,要考慮退出價格基數與溢價/或折價倍數,可以考慮按照合伙人掏錢買股權的購買價格的一定溢價回購、或退出合伙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參與分配公司凈資產或凈利潤的一定溢價,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一定折扣價回購。至於選取那個價格基數,還要根據企業自身的商業模式。


股東退出,按照投資金額原額返還,一是公司沒有經營業績不好,二是退出是大股東,投資比例大,返還不起應該按照折扣和成熟期進行處理。


並不用寫進公司章程,只要另外寫個協議就可以了,裡面約定清楚退出機制。比如合同鎖定期限是3年,中間有股東退出按照股價打折方式退出,因為形成違約,合同沒有到期限就自己要退出。或者,是按照企業目前市值退出,這個要請專人估值。或者是按照當初股東投資的金額原額返回就是。


導入股權激勵機制,讓合作夥伴、員工與您同心同德、同甘共苦、自動自發;同時防範他們在某一天與您同床異夢、同室操戈。這必須是在一開始就要設計好「合理的股東進退機制」,並且寫入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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