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收的法律文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問題前提:法律文件通過民營快遞公司(非郵局特快專遞)送達,被拒收。

條件:合同中約定「以快遞發送的通知應於交予公認的快遞服務發送後第三(3)日視為有效送達」,

問題:1、合同中約定的送達條款是否有效?

2、通過非郵局特快專遞形式送達的法律文書被拒收是否產生送達的效果?

3、送達條款的完善,補充,使之成為基本上實用性較強的送達條款。

重點:本問題的題主及回答者在本問題中描述的及表述的所有獨創性或一般性內容或文本適用Creative Commons許可。

具體條款如下:

通知及送達

  1. 依據本租賃合同要求由任何一方發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件應以中文書寫,可經專人遞交,或以(預付郵資的)航空挂號信件,或以公認的快遞服務,或傳真發到雙方於本租賃合同中預留之有效通訊地址。

  2. 如通訊地址發生變更,變更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如應通訊地址無效導致不能送達,責任完全由預留地址無效一方承擔。

  3. 通知被視為送達的日期應按如下方法決定:

3.1專人遞交的通知在專人遞交之日視為有效送達;

3.2以(預付郵資的)航空挂號信件發出的通知,應在寄出日(以郵戳為憑)後第七(7)日視為有效送達;

3.3以快遞發送的通知應於交予公認的快遞服務發送後第三(3)日視為有效送達;

3.4以圖文傳真發出的通知,在傳送日後第一(1)個營業日視為有效送達。


快遞系有效送達,有法律效力。

  • 問題寫的是「(約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實際討論仍是送達行為是否有效。因為條款核心是「視為有效送達」。(題目已被改的讓答案看著答非所問了,我把初版摘錄在本文末尾)。

  • 最高院在對河北高院的復函《關於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以特快專遞向保證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但缺乏保證人對郵件簽收或拒收的證據能否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請示的復函》([2003]民二他字第6號)中就類似問題作出過答覆:

你院[2003]冀民二請字第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債權人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保證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在債權人能夠提供特快專遞郵件存根及內容的情況下,除非保證人有相反證據推翻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應當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

  • 如果對方簽了個「滾」,在快遞單已寫明內容的前提下,並不需要擔心--這是通過對方行為來證明已實施送達;麻煩的是對方關門不理,此時則需藉助第三方的證明。根據復函,債權人可憑藉寫明快遞內容的郵件存根(即底聯)來證明已做出有效送達。首句強調的「通過郵局」我認為其目的在於藉助國家郵政的信用來提高證明力。個人認為該復函在此例中也可引用。

另,提問人所摘條款「以快遞發送的通知應於交予公認的快遞服務發送後第三(3)日視為有效送達的三日後視為送達」,從「應於交予公認的快遞服務……」來看,應該是有文筆的人所寫,後文卻出現「第三(3)日」的寫法卻比較奇怪。

  • 我回答的原提問:

被拒收的法律文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法律文件通過快遞送達,被拒收,合同中約定「以快遞發送的通知應於交予公認的快遞服務發送後第三(3)日視為有效送達」,能否有法律約束力?


個人觀點:送達

理由:

《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法釋[2004]13號)

第十一條 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雖然該司法解釋僅適用於法院郵寄,但其傾向很明確,拒收視為送達。


前幾天剛跟教授討論過這個問題。

這裡面涉及兩個問題:

第一,送達被拒收是否視為送達,答案是應當視為送達。

第二,送達被拒收如何證明你送達被拒收的文件,確系你主張你已經送達的文件,答案是只要根據雙方一般的文件送達習慣,除非對方提出反證,應當視為你送達的即是你主張已經送達的文件。如果你們之間從未有過文件送達的習慣,比如在另外一個案例中,送達的是要求刪除侵權鏈接的通知書,那麼也應當視為送達的就是這份文件,除非對方提出反證。


根據題主更改後的補充說明,此情形屬於送達。


雙方既然約定了,拒收視為送達肯定是有效的。問題是,你怎麼證明快遞裡面是什麼東西?只有公證了。。。


法律規定,以郵遞的方式送達的,以收件人收到郵件時視為送達。」收件人收到「即簽收。所以你所述的情形不屬於法定的送達。如證明對方拒收或提供地址有誤可以視為送達(這方面的證據在實踐中是很難取得的)。

如你想以約定送達進行主張的話,需先確定」公認的快遞服務「的含義,這個詞不是一個專有的法律名詞,需進行解釋,既然涉及解釋就很難有同意標準,最後還是的法官裁量。


拒收:視為送達。

假裝不在家:不屬於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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