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父母虐待導致小孩死亡,只判虐待罪不判殺人罪?為什麼取輕罪判處?

虐待罪比殺人罪的刑罰輕很多啊。為什麼?

父母經過虐待致死孩子,孩子經受的痛苦更為劇烈。經過長期的虐待毒打,本來就是一種故意。為什麼對於沒有反抗能力的幼兒的虐待處罰如此之輕?難道因為生育了孩子就擁有了處理其生命的所有權?

補充案例:7歲女孩小瀟然http://www.fumuhui.com/news/149275.shtml

山西平順縣7歲女孩小瀟然疑被繼母虐待兩年致死的慘狀遭曝光後,引發輿論一片嘩然。李某虐待該女孩由來已久,「經常用針刺女孩手心、拿尖錐扎其肚皮和背部、用板子打臉、拿繩勒女孩頸部、用火燙女孩臀部,甚至讓女孩直接用手攥火球」,從頭到腳沒有一處完膚,淤青和煙頭燙傷疤痕隨處可見,腸子被打斷「

還有其他的例子補充些搜索到的:

鄭州一3歲女孩被父母活活打死

2010年6月18日,西安長安區一對夫婦因為懷疑8歲的女兒在家裡偷錢,將孩子打死

兩歲的李金良被養父虐待致死

也許是我搜索的不太完善,也可能出於保護人的隱私,多沒有具體的名字。但是給我的感覺,這樣的例子不算少。但是死了孩子判的都很輕。

是不是在中國:殺自己家孩子比殺別人家孩子判的刑罰要輕得多?


在很多人眼中,只要某人的行為導致了另一人死亡的結果,就被視為「殺死」。但這種「殺死」並不一定就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簡單的說,主觀上必須有殺人之故意,客觀上必須實施了殺人之行為。至於結果死沒死,只是既遂跟未遂的區別而已。

有些事情,雖然發生了致人死亡的後果,但其主觀上可能是過失或者根本就是意外事件。這就不能按照故意殺人罪來進行處罰。而要根據刑法的其他規定來定罪處罰,如果是意外事件則不承擔刑事責任。

父母殺死小孩,如果具有殺人的故意,那麼就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如果是在虐待時導致了死亡的後果,雖然有虐待的故意,但沒有殺人的故意。比如,想關在地下室教訓一下,但是疏忽大意導致了孩子在地下室悶死了。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用故意殺人罪。

我國刑法對於虐待致人死亡的,有專門規定: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地位不平等唄,修訂法律的都是為人父母的,處於能虐待家庭成員而不會被虐待的年齡段,他們自然要維護自己的利益啦


什麼呼籲「拐賣兒童判死刑」的根本不靠譜好嗎,應該是呼籲「虐待兒童,判處二到十年有期徒刑;虐待兒童致其重傷,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虐待兒童致其死亡,判處死刑,最多兩年緩期執行。配偶或虐待脅從人員具有連帶刑事責任。」 「呼籲健全公訴人制度及社區司法負責人制度,避免行政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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