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流行的洗衣片是騙局嗎?
老婆想做這個,怎麼聽起來像是傳銷一樣,又有點像安利。網上也沒有找到負面評價
今天專門花點時間來講這個所謂的泉立方,因為有兩個同學天天MD刷微信圈,看我的眼疼D疼,決定反擊。基本是下面的圖
穗工商處字[2016]59號
當事人:廣州笛梵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住所:廣州市白雲區雲城西路888號3504房 法定代表人:楊晶晶 註冊資本:伍佰萬元整 經營範圍: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業
2016年6月16日,根據投訴,本局對當事人位於廣州市白雲區雲城西路888號3504房的經營場所依法進行檢查。通過當事人電腦瀏覽其官方微博「1958笛梵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DIFO1958DIFO」,發現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和微博上發布標題為《記者親自實驗,太嚇人!這樣洗衣服可能致癌,對小寶寶危害更大!》的文章,對包括其他洗衣粉、洗衣液品牌的產品進行熒光增白劑檢測實驗,宣傳熒光增白劑的危害,並與自身產品對比,貶低其他品牌的洗滌產品。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商業詆毀,遂立案調查。
經查明:2015年10月28日和10月29日,當事人分別在其微信公眾號
「DIFO1958DIFO」和官方微博「1958笛梵官方微博」上發布標題為《記者親自實驗,太嚇人!這樣洗衣服可能致癌,對小寶寶危害更大!》的文章,對「汰漬」「藍月亮」「超能」和「碧浪」等四個品牌的洗衣粉、洗衣液產品進行熒光增白劑檢測實驗,在實驗結果顯示上述品牌的洗滌產品含有熒光增白劑的情況下,引用醫生意見說明熒光增白劑具有致病致癌的危害。經調查,當事人承認上述內容為其公司網路宣傳設計師虛構、捏造,該熒光增白劑檢測實驗和所引用醫生意見都不具有真實性。最後,文章得出以下結論:「可以看出,電視台最後給出的辦法是多麼的令人尷尬和無奈『盡量』、『建議』、『最好』。省級電視台,省級醫院況且不能有效避免,更何況普通老百姓呢。你再怎麼對比,再怎麼檢驗都不能徹底的杜絕熒光劑的危害,因為它是洗衣粉、洗衣液。對人體有危害的東西這些廠家不知道嗎?能不添加嗎?答案:是不能。因為它的清潔能力有限,很難清除衣物上的頑固污漬,為了達到衣物洗過後光亮如新,而採用的一種掩耳盜鈴的做法」。當事人在沒有任何科學論據和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宣傳其他品牌的洗衣粉、洗衣液清潔能力有限,很難清除衣物上的頑固污漬,為了達到衣物洗過後光亮如新,而採用熒光增白劑;宣傳其他品牌的洗衣粉、洗衣液不能徹底杜絕熒光增白劑的危害;宣傳其他品牌洗衣粉、洗衣液的廠家添加對人體有危害的物質。而根據國家輕工行業相關標準(QB/T
2953-2008),衣物洗滌劑實際上可以使用特定的熒光增白劑。
對比其他品牌的洗滌產品,當事人緊接上述結論,宣傳其產品「泉立方」超濃縮洗衣片「能力出眾,一片能讓3公斤-4公斤的衣服變的神奇般的乾淨;安全無害,告別磷、熒光劑、PH值中性,杜絕任何有害添加」,片面突出自身產品的優勢,但無法提供相應的科學依據或權威數據證實。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加以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楊晶晶、總裁胡清華、法人助理潘慧珍的身份證複印件,當事人對胡清華的授權委託書,證明了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相關人員的身份。
證據二:當事人於2015年10月28日和10月29日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DIFO1958DIFO」和官方微博「1958笛梵官方微博」上發布的標題為《記者親自實驗,太嚇人!這樣洗衣服可能致癌,對小寶寶危害更大!》的文章的列印件,投訴人提供的當事人於2015年10月28日和10月29日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DIFO1958DIFO」和官方微博「1958笛梵官方微博」上發布《記者親自實驗,太嚇人!這樣洗衣服可能致癌,對小寶寶危害更大!》文章的公證書,對當事人總裁胡清華的詢問筆錄以及當事人對胡清華的授權委託書,當事人的自述材料,證明了當事人商業詆毀的具體內容。
證據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行業標準》(QB/T2953-2008),中國洗滌用品工業協會出具的《關於衣物洗滌劑用熒光增白劑的說明》和巴斯夫(中國)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複印件,證明投訴人藍月亮(中國)有限公司的洗滌用品所使用的熒光增白劑符合國家輕工行業標準。
當事人依法進行了陳述和申辯,2016年8月9日收到本局送達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後未申請聽證,對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沒有提出異議。
本局認為,根據國家規定的行業標準,使用符合規定的熒光增白劑是安全的。當事人作為衣物洗滌劑的生產經營者,通過其微信公眾號和微博發布文章,在說明其他品牌的洗滌用品含有熒光增白劑的情況下,不考慮熒光增白劑的種類和用量,片面宣傳熒光增白劑的危害性,誤導消費者降低對其他品牌洗滌用品的評價,從而醜化同業競爭者的形象,對同業競爭者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造成損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第九條第(五)項「經營者不得採取下列手段,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五)以其他公開或者非公開的形式向用戶和消費者捏造事實、散布謠言,貶低競爭對手」的規定,構成商業詆毀行為。鑒於當事人該商業詆毀行為違法所得無法計算,依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沒收違法所得,可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商業詆毀行為,消除影響,並處罰款80000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局開出的《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前往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廣州銀行、廣州農村商業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中信銀行、廣發銀行、浦發銀行、華夏銀行、招商銀行在廣州市(含區、縣級市)內的任一網點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廣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廣州市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提起訴訟。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08月12日
為了搞清楚洗衣片是什麼,在度娘無果後,我決定找馬雲去看看。就是把洗衣粉做成餅的形態嘛。再上圖。 大家猜猜我把它發到我的朋友圈她們什麼反應?-------------------------------今天又跑到工商局查了他一下,果然又有收穫。又被處罰了。當事人在其廣告中使用的數據,無法確定其真實、準確性,且未表明出處。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等證據證實並確認。
我局於2016年8月2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依法告知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內容,並告知其享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提出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項「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 二、罰款50000元。
流弊流弊,本狗子隨意吐槽了幾句給我舉報了兩次,有本事你去改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啊。嘖嘖。
剛數了下,舉報5次了,同一個馬甲= =佩服佩服反正我不會刪的。嘻嘻。
註冊資本改改,不要錢的,記得改成2個億,這樣看上去更可靠。
營業範圍這麼廣不是我說,皮包公司都這樣啊,我有說你們是皮包公司嗎請問???exo me???做啥產品走點心,記得營業範圍也改改。
至於產品到底怎麼樣?技術含量多少你們自己心裡沒點兒——數嗎???(樓上的那麼多大兄弟都扒皮了,還要怎樣請問)
答應我至少搞的企業信息角度看上去可靠一點啊好嘛???遇到這麼執著舉報我回答的微商也是迷醉,請繼續你的舉報,反正本狗子不會撤掉這個截圖的= =哼
機智的人都懂啦,我還需要說啥??別的啥也不多說了。
作為社會主義的接班人大哥繼續看新聞聯播去了
本人觀點,分析一下,洗衣液多少確實是存在熒光劑,但這種量的熒光劑會不會對人體有害呢,不好說。就如轉基因食物是否對人體有害,這也沒個定論。然後洗衣片就用絕無熒光劑來做文章。這也是有行業內不標明的原因。像轉基因食品一樣,別國家說無害而又不吃,而進口來中國,誰愛做白老鼠誰做,反正我不願。但洗衣片說成納米技術就有點過了。主要成分是表面活性劑,去污效果也沒那麼神奇,但不排除那神奇的效果是因為可以在局部特髒的地方撕一點貼上,只能講用法較科學,方便。但是如果這麼貼的用法那就比較貴了。賣點也就健康,方便,環保的概念。不該賣得太貴。至於大牌為什麼不做呢,這個問題在業內可知,洗衣液一斤成本1.5,賣10塊多錢吧?有必要花高點的成本重新買設備去做洗衣片?並重新投入廣告和自己原有的洗衣液搶市場?最終利潤不一定有洗衣液高,假如用量定下來了,用量少了。你覺得大品牌的是腦殘~會這麼做?還不如把熒光劑事件搞定,還有那麼一部分消費者是覺得那個價錢要買量大幾斤的才感覺划算,洗衣液的市場也不會沒。現在悲催的是,產品都是為了客戶心理而定,而不是以最佳最科學的配比而定。多泡,超滑,特稠對去污沒啥關係,而我身邊都有很多人認為這就是質量好。反正都是消費者開心就好。總的來說,健康性的產品總會有市場,不過是不該誇大事實,並讓所有人都用得起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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