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一個項目,如何避免創始人拿錢跑路,以及亂用資金?
需要簽定哪些協議,採取哪些措施來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先說一個毀三觀的言論:投資人要是一天到晚這麼想,一開始就輸了;只不過是錢一下子被人卷跑還是錢逐步被人造光的區別。道理比較簡單,如果創業者一開始就奔著騙錢卷錢去的,面對投資人頻率以月記或者以周記的管理,創業者每天都有24小時的機會來折騰,投資人一定完敗。所以,投公司(特別是早期公司),最重要的還是投人,選中靠譜的人最重要。
所以創投投資及公司治理的各種條款,只是防君子不防小人或者製造一定的柵欄防止好人心中的惡魔被勾引出來。一般採用以下措施- 建立嚴格的董事會機制,對運營及財務相關的決議,投資人有否決權,早年間嚴苛的Termsheet往往可以寫成如下的條款
- 按年(季度)做預算,按預算實施企業的支出
- 派駐投資人認可的財務總監
- 設立由企業和投資人共管的資金賬戶,承接所有的投資款。同時設立企業的運營賬戶,按照預算每月從資金賬戶往運營賬戶裡面撥錢
以上方式看似有效,但其實都是在犧牲投資人和創業者之間的信任以及降低運營效率為代價。隨著時代的發展,投資人也在失去對創業者的強勢以及放鬆對創業者的約束,而把主要的精力放在挑選的創業者和靠譜的商業模式,而著重於提供增值服務而不是簡單粗暴的監管。感謝美好的時代!
...更多文章請到數據冰山 - 知乎專欄...更多回答請看何明科的主頁處理過很多投融資爭議,結論很遺憾:沒有特別有效的辦法。
特彆強勢的投資人可以從合同條款、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對被投資企業進行人、財、決策等各方面的把控,但這樣對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沒有任何好處,把企業管得半死不活甚至管死也不符合投資人的利益。所以,成熟的、有實力的投資人只對項目做很有限度的管控,例如真格著名的一頁紙Term Sheet。
但成熟的、有實力的投資人也有被創始人坑的時候。我主觀上認為成熟的、有實力的投資人被坑的幾率相比一般的投資人可能要低一些(雖然沒有任何的調查數據支持),因為:
(1)他們更會看「人」;
(2)他們和創業者不是一鎚子買賣(比如後續各輪的追加投資);(3)對他們違約的成本更高(圈子就這麼大)。由於不能管得太緊,所以投資人事實上大都是處在弱勢地位的,創始人有五花八門的手段玩死投資人。從投資人的角度,我覺得有以下幾點可以注意:
(1)投資人做的事,本質上是生意,凡是生意要考慮成本和收益,不要太意氣用事,跟創始人斗個死去活來沒有太大意義。(2)注重宏觀調控而非微觀把控,投資人和創始人說到底是情人關係不是夫妻關係,建立利益分配和調整機制以利益引導更有利於雙方的利益最大化。(3)增加創始人違約成本,對創始人保持威懾。違約成本一方面是經濟利益上的,另一方面是法律上的。(4)幫助被投資企業成熟,包括幫助企業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利用企業自身力量糾錯),幫助創始人建立規則意識(例如該開董事會的必須開董事會)。上面說了那麼多,不是說投資人就該聽天由命,願賭服輸,投資時還是要找個好律師。有的投資人搞的投資協議千瘡百孔慘不忍睹。這麼說吧,大家去小飯館吃飯見過那種一次性桌布吧,如果上面有破洞,可能會有人忍不住把這個破洞再摳大一點。拿個一捅就破的網套在創始人身上,不光起不到保護投資人的效果,還可能激發創始人犯錯的衝動。
例如我處理的一個爭議,投資協議里約定投資人在董事會裡有一票否決權,但漏洞在於投資人沒有權利召開董事會,且投資人在股東會裡沒有任何特殊權利,這導致了什麼效果呢,創始人從來不開董事會,非得開會的話就開股東會,最後乾脆開股東會改章程把投資人在董事會的一票否決權改沒了。我猜測創始人不開董事會的原因一開始可能是怕麻煩和擔心被否決(因為協議和章程里沒說必須開董事會),但老不開董事會投資人會不高興,雙方的矛盾就慢慢產生了,最後創始人心生怨恨乾脆拿掉了投資人的特殊權利。說很簡單的要麼沒投過資,要麼碰到的都是善人。
這個問題要結合最近炒的火熱的空空狐聲討冷酷投資人的話題來看:投資人少打投資款,創業者能怎麼辦?難道只能坐以待斃嗎? - doing 的回答 - 知乎
非常不幸的是,創業者碰到令自己不爽的投資人和投資人碰到不靠譜的創業者一樣,都是沒什麼好辦法的。雖說理論上有個『法律武器』可以使用,但是實際上這個非常難用。我不是說咱們國家法律環境糟糕,就處理這類經濟糾紛來說全世界都差不太多。
投資人確實有一些手段可以加強控制,比如擠牙膏似的分批給錢,派出財務總監,用對賭約束業績,小到限制工資、限制購車等等。但是實際上這些並沒有什麼大用,如果一個創業者打算的就是坑掉投資款,那麼投資人基本上就只能認栽。
為了避免遇到不靠譜的創業者被坑投資款,靠的不是投後管理,而是事先多調研、多分析。投資就是投人,多了解人,找到靠譜的人就是關鍵的一環。如果這步沒做到位,遇到了不靠譜的創業者的話,這個項目就已經徹底失敗了。想盡辦法在投後控制住錢那是南轅北轍。就算本來能成的項目,也容易被這種方法搞黃了。關鍵是在創始人「無利可圖鋌而走險或破罐破摔」與「假以顏色有機可乘」之間找平衡。創始人無利可圖自然鋌而走險,任你什麼合同條款都沒用;管的嚴了,就破罐破摔。對創始人太放任,他們又會找機會挖牆腳。博弈!
如果還要那那麼多細節去約束創始人,那投資人天天不要干正事了。
樓主的提問很好的回答了為什麼天使、VC投資最重要的是投人;為什麼二次創業非常受投資人歡迎。
挪用資金也是屬於失敗的一種,如果創始人已經開始挪用資金了,還能指望項目能搞成?及時止損才是正道了。本來就是投10家成2-3家的遊戲,精力應該放在如何挑選好行業好企業身上,而不是放在防止挪用身上。這些小事兒,交給投後團隊吧
謝邀。
創始人如果兼任經理(ceo)的話:
1、通過監事監督他2、通過董事會制定規章。同時教育員工(尤其是出納):1、符合規章的情形,按規章執行不接受與之衝突的指令;2、規章沒有提及的情形,經理通過歸檔的書面文件行使職權,不接受非書面指令;3、監事、董事可以查看歸檔的指令。如果遇到緊急情況,為了保證運營效率,書面文件可以在當天歸檔,不允許跨工作日。我。我的pe老闆投過的企業。一律知曉財務,不干涉管理,但是財務監控。不管大小死活生熟與否!
你投了一個企業,他要是想套現,有太多的辦法了,全部要監控到的話,還不如把錢給天使投資機構吧,讓她們來代你投及管理或者投給你看好的朋友、同學,就坐等分錢,虧了就當扶貧
謝邀
首先,很同意 @tonyxie 的觀點,不要去過多干涉創業者,投資人可以做個好參謀,但上戰場打仗的還得是創業者。還有就是投後團隊不是吃乾飯的。。。
防範跑路的方法嘛,還是蠻多的。1.最重要的還是要投靠譜的人,靠譜的項目,其實大多數想騙錢的創業者很容易就能看出來。2.假設要投一百萬,根據創始人資金使用的情況分批給,比如每次給20萬,分5次給。
3.公司有正常的財務審計流程,定期開個董事會就知道了。4.如果數額較大,涉及決策問題,那就派駐經理人,多要董事席位。5.多見面擼個串,隨時看看。我個人認為這是一場賭博,所有白紙黑字的東西不過是一個君子協議罷了。我見識過一些不靠譜青年,忽悠能力極強,說得投資人一愣一愣的,告訴投資人要麼all in,要麼退股。那時候手游剛興起,沒辦法,投資人500w說掄就掄了。沒想到,錢一打過去,創業者就開始換豪車,外包UI,各種撒錢。你能拿他如何?去告他?我估計最後你跟他打官司花的錢比你獲得的賠償還多呢。現在投資界已經變聰明了,基本上就是嚴格按照PE來估值。當然,有些財大氣粗的金主去投一些不著邊際的項目我也有見,但是大部分投資機構和投資人都還是比較保守的,並且會簽署一些逆回購的相關條款。說白了,投資,投的是人,而不是idea有多好,或者說投資協議中條款有多麼嚴謹,本身就是一場賭博。
我有綠卡,你用美元基金投我,我不跑
與其看事,不如看人。每個職業都有展現自身職業價值的核心能力,比如產品領域的用戶體驗、產品減法。投資人這個領域呢,就是毒辣的眼力,創業者靠不靠譜就是這個行業的淘汰機制。
新三板再現鬧劇。
掛牌僅4個多月時間,哥侖步(835494.OC)董事長兼總經理魏慶華,將所持有的42.72%公司股權抵押,隨後用一紙快遞辭去董事長兼總經理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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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整?別說股權投資了,掛牌都能跑。只有事後督導多跑幾趟,密度頻率高一點,祈禱自己做的項目沒問題。
對賭分期。必須指定時間達到指定業績,才有下一期款。
能投資我的項目嗎
三點建議
1. 投資就是投入,這個人對你的人品是最要考量的。所謂對你的人品的意思是,只要對你靠譜。
2. 公司財務可以你安排人,說白了,公司決策經營權經營者說了算,財務你有監控。3. 一定要定期開通氣會,畢竟你是股東要有知情權,開這個會未必要很正式,說明問題就好,其次也是增強信任感消除誤解。每天跟著創始人,人肉監控。(攤手)
投資款是一筆一筆用的,也是一筆一筆申請的,你可以不管創始人的決策,但錢的走向一定要全程監管。
天哪,哥哥們啊。
這不是一般人玩的好嗎?有錢的交給專業的風投不好嗎(我給你介紹或者交給我拿稅務減免)?1。你這是Due deligence沒做好。2。一定要有合作的的律師啊。特殊案例特殊對待,跑zhihu問付費內容你就等著被坑吧。3。你覺得人家可能跑路?那就換一個可能不跑路的項目。4。VC從來都不是以單個項目取勝,全看你的portfolio 不是么。(我這裡20年平均年回報為9%)
5。覺得可能跑路但是項目很誘人必須投?你可以找自己人當項目的GP。6。好的項目其實都去找頂尖VC去了不是么?特別好的不用VC,銀行就行。初入VC的壕們,你得買個Pitch Book服務吧,差點的也行。你得有專業團隊幫你做Due deligence吧,不做的話人家騙你你都不知道。evaluation 也要花錢不是么。這不是VC啊,這是F1.肉包子打狗,很多投資其實是有去無回的,有很多人拿到投資之前,信用值本身不高,也沒有經手過大額的資金,加上自身不靠譜,所以看到肉包子就跑上去吃。
這個問題當然有解法,對於吃相難看的,基本上都屬於犯法範圍,法律會發揮作用,投資人都是有錢人,僱傭運用法律上的力量很足,這種情況固然不願意發生,但處理起來該走法律走法律。
其他的在「合法」範圍內的,不可能天天去盯著,很簡單,佔盡可能少量的股份即可,比如投1000萬佔10%,對於初創的項目,本身沒什麼資產,等於投進去之後,90%的所有權是屬於創始人的,也就是900萬是屬於創始人自己的錢,他幹嘛要造自己的錢?
如果有創業者連這都想不明白的,那就是屬於腦子缺一塊的,在初期篩選都看不出來,就會發生肉包子打狗事件。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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