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幼父母離異,我該對我的神經病媽媽負責嗎?

小學一年級父母離異,我跟了我爸,成長過程中很少與我媽見面,溝通。多年後再拾起這份「親情」的時候卻發現,由於價值觀,環境等等因素影響,我媽患有輕度神經病。具體體現為給臉不要臉,耍無賴等。因為我媽至今沒有再婚,所以我想知道等她年紀再大些以後,我需要對她負贍養的責任嗎?(用詞可能不對 懂我意思就好)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因此,你作為子女,對於你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你仍有贍養你母親的義務。


你在經濟獨立以前都是沒有義務的


法律上的問題在一樓的幫助下已經很清楚了。但是要怎麼和一個很少打交道,精神有些問題的,心理扭曲的「母親」溝通呢


我也想跟我老婆離婚啊,她的癥狀跟你說的一樣,請問這樣對子女有無負面影響,應如何糾正。我是打算帶孩子遠走高飛,老死不相往來的。


她不曾養育我,但賦予了我生命。我覺得客觀認清楚這一點,就知道該怎麼做了。法律不外乎人情。


其實我個人覺得,你是應該去贍養的, 因為不管怎麼說 她都是你的母親,即使在你印象里她沒有對你負起母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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