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轉發不實信息500條可構成造遙罪的規定是否是對言論自由權的侵犯?
謝邀!
我認為構成了對言論自由的侵犯。
補充於2014年12月21日中午。
下面評論里, @陸小聖知友說是來「聊聊」,而且提了一大堆問題,並舉了「殺人犯」的例子。看起來這涉及到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性質的判定,靠簡單的問答是沒法說清楚的,這裡就斗膽,以一個非專業人士的角度來嘗試說明一下。
既然要討論,那麼先得把討論的內容給確定了。
現在我看到的問題是:網路轉發不實信息500條可構成造遙罪的規定是否是對言論自由權的侵犯。?
而實際上,從官方新聞里看到的事實是:
那麼刑法第246條是什麼呢?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最高法:誹謗信息轉發500次入罪不是打擊轉發者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那麼好,看清楚了,要構成這個罪名,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對象是「他人」;
2)「情節嚴重」;3)如果沒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話,只有「告訴的才處理」。--就是說得有人去法院起訴了,才能按照這條法律判處。--而且起訴的主體,必須是前文提到的「他人」,也可以成為「受害人」,這個主體只能是個人。如果對法律條文不太熟悉,不懂這些術語及其邏輯關係的,請看:
誹謗罪的立案標準、司法解釋、構成要件、案例Break:看到了法律條文,咱們就不要再用「造謠罪」這種不專業的名詞了,OK?
但是話說回來,我朝的法律條文,其實更多的像是菜譜,不嚴密不確切。就說這個「情節嚴重」:怎麼算是嚴重?能否量化?現在這麼四個字,相當主觀,比如說可能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親友覺得很嚴重,可是周圍人都不覺得嚴重。所以這實際上給了執法和司法機構很大的空間去主觀發揮。
按照該條內容,「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條也是很模糊主觀的。什麼是「社會秩序」、「國家利益」?我們看這樣一個例子:
假設某市領導A為了改善當地經濟,提升就業率,與某國B公司達成協議,計劃在該市合作興建一個大型項目,如果建成投產,預期可以解決幾千人的就業問題,並給該市帶來每年幾千萬的經濟收入。可是該市某人C認為該項目會污染當地環境,歧途阻撓其實施,遂編造證據,向省里舉報,同時在網路上社會上傳播A領導貪污受賄,廉價出售國有資產等消息。儘管A領導在當地口碑頗佳,政府部門機構里沒有人相信這些說法,各項工作依然按部就班地進行,可是省里依然決定將A暫時停職,接受調查。原本計劃實施的此項目也被取消。
經調查後,發現C的舉報沒有事實依據,純屬誹謗誣陷。與此同時大家又發現,實際上某國B公司是一個騙局,與A領導談項目只是為了通過這個合作,來獲取別的政策或者資金優惠,這個項目即使建成投產,也不可能達到預期的產值和就業量,甚至可能對該市經濟發展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A領導在恢復工作後,即指示當地警方對C的誹謗行為進行立案偵查。當地警方調查後發現,C在網上發布的誹謗帖子,轉發量已經超過500次,遂向當地檢察機關提交這些證據,以及就「誹謗罪」對C進行逮捕歸案的申請。
那麼問題來了:當地檢察機關是否應該批准逮捕申請,並就這些證據對C提起公訴?也就是說C的誹謗行為(這是沒有疑義的)是否滿足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條件?
這裡至少有兩種看法。一種是從結果來看,即C向網路和社會散布這些信息後,當地社會和各級部門的既有秩序並沒有被破壞,各項工作依然正常順利開展。而且雖然合作項目擱淺,但是實際上國家利益並沒有因此受損,因此C的誹謗行為並不滿足這個條件,檢察院提起公訴是沒有理由的。A領導如果以個人名義向C提起誹謗罪告訴,理由還更充足一些。
--我個人傾向於這種觀點。另一種是從行為來看,即C向網路和社會散步這些信息,就已經「危害了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我本人不支持這種觀點,沒法說明其理由,不過大家都明白,在我朝實際上發生類似情況,出現這種結果的概率也是非常高的。
所以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也是個筐,並沒有嚴密地確定具體的符合條件。這樣也就導致「轉發500次入刑」會對言論自由造成嚴重的侵犯的結果了。
要說明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來考慮一下行為和結果的關係,來看看「發布誹謗信息」是否必然構成犯罪行為,要接受刑事處罰。這裡不說大段的法律專業術語文字,僅僅就基本的邏輯來探討:
該知友用「殺人犯」這個例子來打比方。那麼好,我們來看這種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之間的聯繫。我們知道,如果是故意的話,殺人的行為,和殺人的結果,是存在必然聯繫的。簡單來說,我拿刀子捅一個人,造成對方死亡的這個結果,是基本可以直接聯繫起來的。
而「網路轉發」和什麼結果有必然聯繫么?比如說我們前面說到的這個案例,C在網上發布的消息,可能被一個第三者D,出於「義憤填膺」的原因,轉發在其微博或者論壇上,然後被其他用戶轉發,那麼D的轉發行為對後來A領導被停職調查的結果,存在必然聯繫么?顯然不能證明。甚至即使D在了解C的目的後,依然轉發,也不必然導致那個結果的發生,因為省領導可能根本就是根據C舉報時提供的材料以及其他旁證,做出的決定,而不是網路轉帖。
這裡可以打一個比方,回到前面我說「我拿刀子捅一個人...」的地方。那裡因為我有「捅人」的行為,所以可以證明我這個行為與犯罪結果有必然的聯繫。但是如果我只是隨身帶著一把刀子(還不是管制刀具)上街或者去了某處,卻沒有證據表明我有過「拿這把刀子捅人」的行為,那麼即使街上或者某處有人被刀子捅死了,也不能證明我就是兇手,至多只是一個需要進一步調查的嫌疑人而已。「網路轉發」實際上就是和「帶刀子上街」類似的行為,因為轉發不代表行為人就有惡意犯罪傾向,也不必然導致任何犯罪結果的發生。
結合我朝的具體情況,這種行為更容易導致對本來就已經相當受限的言論自由權利的嚴重侵害。就像我給出的案例里的一樣,因為刑法法條限定條件的模糊性,導致A領導可以指令警方對所有轉發C的誹謗信息的網路用戶進行刑事調查,並申請逮捕,甚至提起公訴。而實際上面對同樣的內容,連省里上級領導都無法識別真偽,必須對A領導進行停職審查才能搞清事實,所以要求轉發者能比省里領導機構更有能力甄別這些信息是否誹謗,不覺得荒唐么?而這樣做,實際上是給了手握公權的領導幹部,對不同意見的更有效的打壓工具。
最後,@陸小聖最早提到的是「言論自由可以沒有分寸么?」
當然要有,但是不是針對對言論本身,而是對言論造成的後果,必須進行分寸的限制。言論本身,只能說明一個人的理念和態度,但不代表當事人就必然有這樣的行動步驟。比如有憤青說要「核平東京」,難道他就可以被當作恐怖分子進行逮捕起訴判刑了么?
在言論自由獲得最充分保障的美國,即使公開傳播納粹主義、共產主義,也是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該修正案起到的作用之一,就是政府不得立法禁止或者支持某種言論的傳播,防止「因言獲罪」。
美國歷史上因為言論自由打的官司不少了,很多具有歷史意義,對21世紀的我們依然有深遠意義,這方面可以參考我在另一個問題下的回答:
http://www.zhihu.com/question/21452860/answer/18274134明天要出門遠遊一下,所以如有評論提問,恕無法及時回復了。
對於大多數知乎用戶,這個問題要看美國怎麼規定。
自由不能影響他人。
你說你轉發的謠言說吹自己牛逼的,並註明他人不要模仿,自己不保證他人的效果,同時希望大家不要擴散,那你的謠言是可以原諒的。
如果你轉發的謠言是誤解他人的,比如說得了什麼病要吃毒藥才能好,或者說什麼名人專家告訴你必須該怎麼做,希望大家轉發出去的謠言,再經傳播後有人得病而吃了你推薦的毒藥導致死亡,那麼你應該負責任。
不要轉發謠言,有時候,謠言比暴力殺人還可怕,因為覆蓋面過於強大,而且是只對低教育無知人群的高傷害AOE。
面對造成特別大傷害的謠言,比如法輪功等等,可以執行死刑,並加大闢謠力度。任何自由都要在一定的範圍之內,否則就會上升到另一個問題,那就是秩序會混亂,而秩序是自由的基礎,離開秩序談自由,那是扯淡。
非常樸素的觀念:不存在絕對的自由,當你的自由危害到別人時,你的行為必須受到限制,或者為之付出代價。
freedom is not free
我黨保留對自由的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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