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被告明顯有罪而陪審團堅持無罪的案例?
這是個悖論。只有法官才能認定一個人是否有罪,既然判決他無罪,他在法律上就是無罪的。還有,辛普森案也只是評論猜測,沒有直接有效的證據證明他殺人。
嚴格地說,辛普森殺人案可以算一個。因為偵破此案的警官的部分原因,最終辛普森無罪釋放,而警官卻被獲刑,自那以後,輿論便一直無法接受這個結果。辯方在此案中的表現非常高明,而辛普森充足的資金支持也是案件結果的一個原因。其實該案的解讀甚多,我覺得有一種解讀很有意思,在此分享:
「 1994年6月12日夜11點,有人報警,稱在洛杉磯西區幫迪街一座高級公寓樓前有兩人被謀殺。當晚福爾曼不當班,有事沒回去。別看這傢伙平時大大咧咧,口無遮擋,可工作特敬業。聽說自己管的街區有命案,他立刻跟同事前往現場。警察們被現場慘象震驚了:一男一女,均為利刃割喉而死,女的脖子幾乎被割斷,男的身中三十餘刀。經查,女的是為橄欖球明星辛普森前妻妮可。男的是一名義大利餐館服務生。茲體事大,怠慢不得,警方立即忙活起來。辛普森也在警方關注之內。警方決定派人到幾公里外辛普森住宅一看究竟。福爾曼主動請纓,說幾年辛普森對妮可實施家庭暴力,是他出警處理的,辛宅地址他熟。次日凌晨5點,福爾曼和另外三人來到辛宅圍牆外,按了好長時間門鈴,沒人開門。福爾曼在圍牆外轉悠,突然發現後門路上一輛白色陸虎越野車駕駛員車門把手上有血跡,四人一合計,宅里人可能有危險。可他們沒有搜查證,這時福爾曼顧不了這麼多,他翻牆入院,打開前門,到住宅門口,按了半天門鈴,一個白人男子開門,一問是辛普森的朋友。宅里還有辛的長女,辛女說她父親昨夜坐飛機到洛杉磯參加高爾夫球比賽去了。白人男子說昨晚10時45分,他聽到客房背後一聲巨響,以為是地震,沒有在意。福爾曼頓生疑竇,獨自前去搜查,發現了一隻沾有血跡的黑色皮手套,後經比對與現場遺留的手套是一對。在隨後的搜查中,福爾曼又發現了一隻帶血的襪子及家中多處血跡。以上證物的發現,辛普森殺人案便浮出水面。福爾曼在偵破此案中,可謂頭功一箭。
然而,辛普森絕非等閑之輩。他一面虛於應付警方,一面花巨資聘請組建一支「律師夢之隊」,薩皮羅、柯克羅、李·貝利、德肖維等人都是美國當今赫赫有名的律師,還請來了著名美籍華裔刑事專家李昌鈺做專家證人。據說辛普森此筆開銷達600萬美元。檢方也不遜色,由副檢察長克拉克公訴,助理檢察官達頓協助。洛杉磯檢察長坐鎮幕後指揮50餘名經驗豐富的檢察官和刑事律師應訴。聯邦調查局及洛杉磯、芝加哥警方調遣數百警察和專家參與破案格現場,據估計,至少破費納稅人800萬美元。雙方旗鼓相當,難分上下。
很快,「律師夢之隊」發現了警察破案過程的「破綻」:1、不應安排已經進入第一現場的福爾曼等人去第二現場,福等人極易沾染第一現場血跡與第二現場交叉沾染。在採集證據和保護現場上也出現了重大失誤。2、福爾曼無搜查證擅闖民宅,且入宅後,在沒有迫在眉睫的危險和非緊急情況下,福爾曼獨自一人到辛宅搜查,顯屬違法。3、警方抽取辛普森的血樣,辦案警察不送到近在咫尺的化驗室,而是回到數十公里外的現場,在現場遛達了幾個小時才送檢。隨後又發現警方證據漏洞百出,難以相互印證。
辛普森到案後,矢口否認犯罪,實際上是「零口供」。現場的血跡、手套、襪子、化驗結果等證據間接證據,若以間接證據定罪量刑,需形成排除一切可能的證據鎖鏈,且間接證據收集以及間接證據和案件事實之間的關係應當合情合理。律師們緊緊揪住警方違法取證和證據難以印證不放,猛烈炮轟,使本案公訴出現了空前的被動。
首當其衝是便是倒霉的福爾曼。律師們的質疑是,這位警官案發夜並不當差,為何不辭辛苦深夜趕到現場?為何自告奮勇帶隊前往辛普森住宅?越野車的血跡、血手套、血襪子等重要物證,為何都被他獨自慧眼發現?他到底是一個超級神探,還是一個劣跡累累的警方敗類?
於是,律師們對福爾曼開展「人肉搜索」,取得意外的收穫:福爾曼有過惡劣的種族歧視言論。有人說,十年前,福爾曼揚言他如果在大街上發現一個黑人男性與一個白人女性同在一車,就拉響警笛勒令停車。他還說希望看到所有的「黑鬼」成堆,一把火燒死或用炸彈炸死。還有有人說福爾曼崇拜希特勒,收藏了大量納粹德國黨衛軍的軍功章。但是,福爾曼堅決否認火燒「黑鬼」的指控。律師請求法庭允許盤詰福爾曼,企圖以此為突破口,徹底詆毀福爾曼的證人資格。檢察官反駁說:「這件事與尋求本案事實真相毫不相干,它只能起到一個作用,那就是使黑人陪審員惱火。辯方打出這種張種族牌,不僅會本案方向和重心,而且案情的整個形勢都會隨大變。」他要求法庭駁回。而辯方律師則說「黑人每天都生活在冒犯的目光注視下,每天都忍受著欺侮的境遇,但他們仍然信任這個國家的司法制度。……種族問題問題影響黑人陪審員的公正判決,這才是絕對冒犯。」雙方爭論不休。
在美國,聯邦和加州法律證據法和判例都規定,如果出庭證人的品格被有缺陷,則證人呈庭的某些證詞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庭宣誓後,如果證人在一部分證詞故意撒謊,那麼陪審團可以將該證人的其他敢視為謊言,此所謂品格證據。所以,法庭審判時,檢辯雙方都會在證人個人品格上大做文章,這是法庭允許的。最後,主審法官同意辯方請求。
律:「在過去的10年中,你曾使用過『黑鬼』一詞嗎?」
福:「就我所記得,沒用過。」
律:「你的意思是說,如果你叫過某人黑鬼,你也早忘了?」福:「我不能確定我是否回答你用這種方式提出的問題。」律:「我換句說吧,我想讓你承認,自1985或1986年以來,或許你曾在某一時刻稱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經忘了吧?」福:「不,不可能。」律:「你是否就此宣誓?」
福:「那正是我的意思。」律:「如果任何一個證人出庭作證,說你曾用黑鬼一詞形容黑人,這個人就是在撒謊。」福:「沒錯,他們是在撒謊。」律師環環相扣的詰問,徹底阻死了福爾曼的退路。
然而,天下竟有如此巧合的事。休庭後不久,有人爆料,說福爾曼曾接受一位女作家的多次採訪,錄製了十幾小時的錄音。辯方如獲珍寶,從中,福爾曼凡說黑人處均「黑鬼」,多達40餘次。錄音中,福爾大話連篇,自吹自擂,「我是世紀大案的關鍵證人,如果我不幫助檢方撐住,他們就會輸掉這個大案。血手套決定一切,如果沒有手套,拜拜別玩了。」他還胡亂吹噓說:「我曾拘留了不屬於這一地區閑雜人員,如果一定我講出理由,我就說這人有盜竊嫌疑。」「我們警察不是好惹的。我們就是殺了人,也知道怎麼說。」
福爾曼信口雌黃,釀成了塌天大禍。法庭上,辯方律師聲色俱厲:「你在預審時的證詞是否完全真實?」「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報告?」「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贓和偽造證據?」面對一連串連珠炮式的發問,福爾曼牙口無言。無奈中,他竟然說:「他希望維護我的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特權。」(即著名的米蘭達規則的保持沉默權)。福爾曼保持沉默,拒絕回答辯方質疑,相當於變相承認涉嫌偽造證據,陷害被告,之前他所有的證言,均沒有法律效力。而辯方律師則窮追不捨,斥責福爾曼是「一個擁護種族滅絕政策的種族主義者,一個作偽證的傢伙、美國最令人可怕的惡夢和魔鬼的化身。」
福爾曼註定為他的愚蠢買單。辛案剛落下帷幕。檢方立馬對其「問責」,以偽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一個警界英雄,轉眼間不可思議地淪為級下囚,箇中滋味,只有福爾曼在痛苦中慢慢去品茗。」
當然也有人認為該敘述相當一部分並不真實,並提出質疑: 相當一些敘述不嚴謹。1.福爾曼沒有坐牢,只是辯訴交易獲判緩刑;
2.福爾曼對辛普森住宅的搜查符合緊急無證搜查的情況,證據並未排除,不然我們就看不見辛普森戴一雙皮手套(其中一隻就在辛宅)向陪審團展示的情況了,也看不見越野車作為物證;
3.福爾曼們前往辛普森住宅的理由是很自然的:妮可的兩個小孩也是辛普森的,他們需要託付交代;
4.辛普森的手套是棕色的,不是黑色皮手套(有的圖片可能有色差,但文字描述都是棕色,還有視頻更清楚),這個用Google搜一下glove o j 可驗證;
5.「辛女說她父親昨夜坐飛機到洛杉磯參加高爾夫球比賽去了」,辛普森就住在洛杉磯呀,他打高爾夫球還要在洛杉磯飛?他前往的地方是芝加哥;
6.「律師們對福爾曼開展『人肉搜索』」,這個想當然了,這是1994年。實際是律師僱傭了私人偵探,發現了女作家和她錄製的錄音帶;
7.」最後,主審法官同意辯方請求」,這句話包含了相當多的想法和誤解,所有錄音帶只有兩段被截取使用,並且沒有「黑鬼」的話,主審法官實際上在審查錄音帶時被請迴避(陪審團更是要退席的),因為錄音帶涉及福爾曼的上司,即法官的夫人;
8.「然而,天下竟有如此巧合的事。休庭後不久,有人爆料,說福爾曼曾接受一位女作家的多次採訪,錄製了十幾小時的錄音。辯方如獲珍寶,」這一段把律師想得比較不專業,實際上律師早就知道錄音帶證據,設計了圈套(烏爾曼設套,李貝利勒絞索),這是策略的必然後果,並非巧合;
9.「他希望維護我的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特權。」(即著名的米蘭達規則的保持沉默權)。」這話可能就是中國很多人認為沉默權過時了的原因,因為米蘭達規則會出現判例變化,於是有人說美國的沉默權也……云云,其實第五修正案才是沉默權規定,而且早就是憲法原則,米蘭達規則是1966年的事情,它只是告知沉默權、獲得律師辯護權和中止訊問權,注意是告知三項權利,福爾曼不是犯罪嫌疑人,他怎麼可以引用米蘭達規則呢,他只是作為證人引用第五修正案,而且必須是每次詢問都引用,作為被告人無需次次援引;
認真一下有好處,至少:(1)自己對待案件會嚴謹一些,(2)對不理解的境外規則會更有興趣,以便更深入學習,(3)防止印象誤導,從而錯誤原因案例。
看了上述發表於2013年4月6日的博文,不禁感慨,一個案件過去快20年了,至今人們仍然在念念不忘,值得深思。
反對辛普森案件的例子,此案眾說紛紜,目前沒有嚴格認定辛普森就是殺人犯。與本問題不相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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