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轉增股本是否繳納個稅?

問題是這樣的:一家公司已經進行股改但尚未掛牌上市,在此期間以增資形成的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轉增股本(至此仍未掛牌上市),轉增股本所涉及的個人股東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依據是什麼?97、98年的兩個文件我也詳細看過,
但已股改尚未掛牌上市的企業是否適用國稅函【1998】289號中的免稅規定?求教!


我的理解是:

1、溢價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用交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因為溢價本身就是作為股東的個人和企業出資認繳的,是股東投資的成本,在股東轉讓股權計算投資轉讓所得時,這部分出資也是可以作為成本扣除的,而不用考慮被投資方是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是全部計入了股本還是分別計入股本和資本公積)。所以溢價轉增股本不應當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2、但是對於以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有不同的處理:免企業所得稅,交個人所得稅。如果將其視為利潤分配和投資兩步,這就很好理解了。

3、找到國稅總局網站納稅諮詢解答,全文如下:

序列號: 1000004793

問題分類: 個人所得稅

問題標題: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回復: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諮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製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複》(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對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均應依法納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諮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2/09/05


問題中的情形是可以免交個稅的。

國稅函〔1998〕28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2010〕54號

加強企業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疑點就是未上市之前的增資形成的股本溢價是否是股票溢價發行收入,這家公司已經股改完成,雖然還沒有公開上市,但內部增資形成的股本溢價也算是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只不過內部發行而已,因此可以適用這個文件,並且這部分溢價的確是自然人股東增資所形成的,不是所得,當然無需交個稅,這也符合立法精神。

對這一塊真正產生爭議的是股改前的公司用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各地爭論很大,從實質上來說,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增資形成的溢價和股份有限公司一樣,也不屬於個人所得,但是從總局文件中可以看出需要交個稅,各地執行不一,大部分公司都不會去代扣代繳稅款,一般是徵得主管地稅部門的同意暫緩繳納個稅,能拖就拖吧。


稅務局基本上不認權益法只認成本法(^_^)。


此問題前幾天剛好總結了一個帖子,可以看看。

一:稅法條文:

國家稅務總局

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

第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製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複》。(國稅函【1998289號)

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餘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發[1998]333號)。

內容:你局《關於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積金轉增資本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青地稅四字[1998]1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複如下: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精神,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轉增註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代扣代繳。

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

內容:加強股息、紅利所得徵收管理。重點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的扣繳稅款管理,對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要嚴格執行現行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加強企業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地方稅務機關:

1.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擬上市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2012年12月28日 遼地稅函〔2012〕263號)

規定:為加強企業融資能力,支持我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根據省政府領導批示精神,對列入遼寧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重點擬上市企業名單內的企業,將企業非貨幣性資產經評估增值部分轉增投資者個人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為投資者個人股本的,可向省地方稅務局備案後,在轉增投資者個人股本時投資者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在取得股息紅利或轉讓股權時,一併繳納個人所得稅。

2.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投資及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

(閩地稅函〔2012〕247號)

規定:一、個人存在以下情況,按規定一次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經納稅人申請,相關企業作一定承諾後,報縣(市、區)地稅局審核同意,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分期納稅。

(二)對進入上市資源後備庫的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用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不含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自然人股東獲得轉增股本數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3.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支持本市擬上市中小企業轉增股本具體操作辦法的通知》(滬地稅個[2008]13號)

規定:為加強金融服務,支持本市有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對列入上海證監局擬上市輔導期中小企業名單的企業將非貨幣性資產經評估增值轉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為股本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在取得股權分紅派息時,一併繳納個人所得稅。

4.《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資本公積等轉增實收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蘇地稅函[2009]132號)

規定:南通市地方稅務局:你局《關於海門市海天紙業有限公司改組改制中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通地稅發[2009]60號)收悉。來文稱,海門市複寫紙廠在改製為海門市海天紙業有限公司期間,將多年積累的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向投資者轉增實收資本。你局提出對這一情形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適用問題,經研究,現批複如下:

  一、該公司用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向股東轉增實收資本,不宜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0號)規定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這是因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聯想集團改制員工取得的用於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1]832號)中有關國稅發[2000]60號文規定適用範圍的解釋:

一&>是國稅發[2000]60號文規定暫緩徵稅的前提是集體所有制企業改製為股份合作制企業,而海門市複寫紙廠是由集體所有制企業改製為有限責任公司;

二&>是國稅發[2000]60號文規定暫緩徵稅的分配方式,是在企業改制時將企業的所有資產一次量化給職工個人,而海天紙業有限公司只是將多年積累的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分配給投資者。

  二、根據稅法規定,對企業將上述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向個人投資者轉增實收資本,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5.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類型變更過程中實收資本變動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魯地稅函[2009]97號)

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餘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1998]333號)的有關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

因此,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註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議通過後代扣代繳。

根據上述有關規定,山東尤洛卡自動化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制過程中,用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轉增的公司股本1825.77萬元(其中:盈餘公積金轉增198.91萬元,未分配利潤轉增1626.86萬元)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稅款入庫。

問題答疑:

1. 國家稅務總局

問: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和資本公積,個人股東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餘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1998]333號)規定:「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

  因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精神,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註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議通過後代扣代繳。」

因此,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轉增資本公積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鏈接:股改後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地方稅局答疑

問: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和資本公積,個人股東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餘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1998]333號)規定:「有限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精神,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註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議通過後代扣代繳。」

  因此,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轉增資本公積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鏈接: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和資本公積,個人股東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爭議與辨析【1】:

上述規範性文件對企業用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相對明確,而對於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不夠清晰,實務中一直存在爭議。

爭議點:

「一種觀點認為,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價發行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時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他情形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都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整體變更中的資本溢價不屬於股票溢價收入,轉增股本部分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1992年5月15日發布《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國家體改委等體改生[1992]30號)(現行有效),「股份制企業是全部註冊資本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並以股份形式構成的企業。我國股份制企業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組織形式」的規定,國稅發[1997]198號中的股份制企業應當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的規定沒有對股權(票)溢價轉增股本做不同的處理。因此,國稅函[1998]289號的「資本公積金」應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溢價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本)溢價兩種情形,不應當做區別對待。整體變更中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自然人股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種觀點主要以企業、證券中介機構為代表。」

辨析:國家稅務總局在上述規定中的概念表述和解釋不夠準確、完整,導致了大家理解的分歧。如果上述文件都明確表述為「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那麼就不會產生以上問題。此外,國家稅務總局始終沒有針對為何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解釋或論證,也沒有制定具體操作規程,對相關問題諮詢的答覆與文件規定不一致,這必然導致地方稅務機關、企業對本規定的理解產生混淆和歧義,稅收征管混亂。總之,我國立法機關應當就本問題出具明確細化的法律文件。

專家觀點:

1. 從資本公積的實質來看。資本公積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產生資本(股本)溢價、接受捐贈、資產評估增值等原因形成的與企業收益無關的資金。根據2006年頒布的新會計準則,資本公積科目下只設兩個明細科目:資本(股本)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其中資本(股本)溢價是資本公積的最主要部分,它與實收資本一樣,屬於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具有資本屬性,不具有利潤分配的性質。資本(股本)溢價的主要用途即是轉增實收資本,不能作為利潤進行分配,所以它不同於股息、紅利。「如果將股份制企業的股票溢價僅僅解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價,而不認可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溢價,實際上就違背了企業所得稅的一項基本原理,甚至是稅制的一項基本規則,即稅收不能侵蝕資本」。

2. 從稅收法定原則來看。

稅收法定原則是指稅收主體只能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徵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清楚的,公民沒有繳稅的義務。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最重要的原則,它解決了國家恣意徵稅的問題。其中「法」專指基本法律,即立法機關(在我國是全面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家稅務總局的上述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應該成為要求自然人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依據。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僅規定就股息、紅利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沒有明確規定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否屬於股息、紅利,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自然人股東沒有義務繳納整體變更中的個人所得稅。但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國家稅務總局等部委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往往成為徵稅的依據,這明顯動搖了稅法的根基,即稅收法定主義。

3. 從稅收公平原則來看。稅收法定但稅收不一定公平。稅收公平原則要求立法機關對具有同等納稅能力的人規定同等的稅收義務,對不同納稅能力的人規定不同的稅收義務,對同樣的事項規定同樣的徵稅要求;稅收機關對具有同等納稅能力的人公平對待,而不應區別對待。稅收機關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徵稅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首先,資本溢價和股本溢價實質相同,都是投資者投入的超過其實收資本的投資,本質屬性相同,立法機關和稅收機關不應當在有限責任公司資本溢價轉增股本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價轉增股本徵稅上進行區別對待。其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立法機關和稅收機關應當對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在整體變更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中一視同仁,都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區別對待也導致了同股不同權不同義務。再次,如果轉增股本的資本公積是由某自然人股東投資時投入的,在整體變更時對該自然人股東徵稅就相當於對其投入資本進行徵稅,這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和就所得進行徵稅的稅法精神。

備註:

1.本文本人主要將法律條文整理到此一個文檔,並截取和本人有關的片段。查看文件全篇請查看條文。

2.爭議與辨析【1】觀點截取《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作者周巧紅 周紅利。

3.整理文檔以便自己學習之用,勿他用。歡迎大家對此文提出自己看法。


對於企業來說:沒有增加收入,只是權益內部結構的轉換,不用徵收企業所稅務。

對於個人:個人入股溢價部分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要交個人所得稅,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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