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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是犯罪嗎?


不談安樂死以及宗教法律的問題,自殺本身不是一種法律權利,法律對此無禁止,應該說是自然人處置自己生命權的一種自由。

但如果侵害到家人的權益,或者危害到社會公共安全,該行為可能涉嫌違法,嚴重的,則可能構成犯罪。

最後,「被自殺」絕對是一種犯罪。


如果自殺手段上採取了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則可能構成犯罪。


不是犯罪。犯罪是違反刑法的行為。從權利方面來說,這種行為是侵犯權利的行為。比如說,有人被非法監禁,那麼他的自由權利被侵犯了,又如某人被搶劫了,那麼他的財產方面的權利被侵害了。

自殺不是一種侵犯權利的行為,自殺本身也不是一種權利。一般的理解,權利以及法律涉及社會行為。


摘錄一段話:

耶魯公開課:justice 第七講 我的地盤我做主(講自由主義) 裡邊有這樣兩段話:

  • 每個人在自然狀態下都是自由而平等的,但是他同時指出自由狀態和放縱狀態是有區別的。因為即使處在自然狀態下,仍受某種法的約束。不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而是一種自然法。這種自然法制約著我們的行為,即便我們是自由的,即便是在自然狀態下。它制約的是什麼呢?自然法唯一制約的是我們擁有的這些自然權利,我們不能放棄也不能剝奪他人的。根據自然法,我不能隨意剝奪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也不能隨意剝奪自己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即使我是自由的,我也不難隨意違背自然法。不能隨意自身或出售自己成為奴隸或給別人絕對權力任意主宰我。 你可能覺得這些制約相當微小,但它從何而來呢?洛克告訴了我們它的來源,他給了我們兩個答案。
  • 在美國《獨立宣言》中可以看到,托馬斯傑斐遜引用了洛克的這個觀點。生命與自由不可剝奪,還在洛克基礎上加上了追求幸福的權利,都是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些權利如此基本,對我必不可少,連我自己都不能出售或放棄它們。這些就是我們在政府產生前自然狀態下擁有的權利。就生命和自由而言,我不能剝奪自己的生命。不能將自己賣為奴隸,我也不能剝奪他人生命或脅迫他人成為奴隸。

由上可知,在自由主義者看來,自殺是違背自然法的

但是犯罪實在談不上,因為你應該如何處罰自殺這種違法行為呢?

另外,話說回來,再引用一句話:

當一個人不得不走向死亡時,自殺代表著尊嚴和抗爭。


視乎使用什麼手段是么時間在什麼地方自殺,會有不同的結論。


目前在國內,使用一般手段不影響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通常不構成犯罪。


至少在中國,自殺本身不構成犯罪,因為故意殺人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但是,如果採取危險方式自殺,比如說在路上挖個大坑跳進去,那會構成其他犯罪(沒記錯的話應該叫「危害交通安全罪」)。可是,人已經死了,無法起訴,自然也不會受到懲罰。當然,如果人跳下去沒死,那就會被起訴、處罰了。


某些國家算犯罪。聽說英國是。

自殺不成功可能再被處刑。

從震懾力講,想死的人又何必在意這個呢?

一哭二鬧三上吊嚷嚷著自殺的會在意這個吧。


1:自殺成功的人,不構成犯罪也不起訴

2:自殺未遂的人,不起訴

3:自殺未遂而且進行了其他違法行為,例如堵塞交通等,按其他違法行為處拘留。

4:用犯罪方式自殺未遂,例如公共場所自焚,引爆炸彈,故意引發車禍,或者持槍飲彈。那麼則分別構成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起訴,自殺仍不夠成犯罪


私以為題目的想問的主要問題是自殺是否構成殺人罪

「犯罪」的定義是,該當於構成要件的違法的有責的行為。

犯罪有4個要件:1、構成要件該當性;2、違法的;3、有責的;4、行為

逐條分析如下:

自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故要件1滿足。

自殺顯然是一個具體行為,故要件4滿足。

而自殺是否滿足要件2和要件3,則有待商榷。

關於違法性和責任的具體概念、性質、內容,有很多種學說。

有一種學說認為違法性是「一般可罰性」,即這種對法益的侵害行為對於整個社會一般而言是否需要通過刑罰來制止;而有責性是「具體可罰性」,即考慮個案的特殊情況,他的行為是否應該受到刑罰。

在這個基礎上:

關於要件2(即違法性):

若認為人的自我決定權中包括對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完整處分權,那自殺不過是行使了處分自己生命的權利,不演算法益侵害,不具違法性。

若持自然法限制人們放棄自己生命的觀點,則自殺是放棄了自己的生命法益,違反自然法,具違法性。

關於要件3(即有責性):

有責性一般體現為是否具有刑事行為能力,而在自殺事件中,論點的焦點在於侵害法益行為(即生命處分行為)的支配者是誰。若是幫助殺人、囑託殺人,該生命處分行為的支配者並非自殺者本身,該行為是對他人生命法益的侵害,這種侵害顯然是不當的,因受到刑罰的懲罰;而在純粹的自殺事件中,生命處分行為的支配者是自己,儘管有觀點認為這違反了自然法,但這說到底是自己對自己生命法益的放棄,不能說是「不當」侵害,因此不具有責性。

綜上,無論在要件2(即違法性)上採取什麼觀點,自殺都不滿足要件3(即有責性),因此自殺不滿足犯罪的4要件,故自殺不是犯罪。

至於其他回答中所說「侵犯家人權益,危害社會安全」,這些牽涉到的都不是殺人罪,而是其他罪名。自殺行為在殺人罪上不具有有責性,並不代表在其他罪名上不具有有責性,因此根據情形可能構成犯罪。

PS 上述觀點均是基於2年前上的刑法總論課寫的,老實說很多地方已記得不是很清楚,也不能說完全理解透徹,歡迎各位拍磚...


個人觀點:自殺是犯罪。如果自殺成功,那犯罪既遂,但因犯罪主體已經客觀上消滅,所以處罰不能。但自殺未遂應該要承受刑事處罰。

一開始我也覺得自殺不應該是犯罪啊,人有各種的決定權。但是,現在改變了這種看法。就像自由一樣,所有的「任意」,「自由」等等都是相對的,必然要有一根「準線」。當一個人「自甘墮落」,可否被允許?就好比這樣一個問題,法律規定了九年義務教育,是否就只是父母或他人的責任?可否「自我」放棄呢?個人覺得是否定的。若法是用來保護人「自由」的話,那麼應該限制一定的「自由」,去較大限度地保障「自由」。就好比接受了九年義務教育從客觀上、總體上、理性上來說,在這個社會上「這個人」所能得到的利益或是「自由度」會比不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人更多,或者說是更大為限度的可能獲得更多的「自由」。(當然小孩子一般是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基於其認知主觀上免責)在這一點上,從「珍視生命」的角度,可以給「生存權」一種最基本的保障,就是「你」不可以「惡意」侵害你自己的「生存權」。即你有享受「最基本人權」的權利,也有著保障自己「最基本人權」不被侵犯的義務。「你」要對自己負責。我想,這該是「人權」的含義吧。

自我對「自我生存權」的侵害就應當承擔責任,受刑事處罰。可以理解成這樣,既然「我作踐」我自己處罰這麼重,那麼還不如「好好努力去追尋更好的生活」。這種理解不應短視,而是,從出生開始就要保持一種較為向上的姿態去「更好地生存」。

其實,從反面來看,如果人能夠任意處置自己的生命,必然可以給他人授權,也可以免除他人傷害自己的責任。這一切都非常主觀,其實人自己的判斷往往會受自身知識水平等等客觀因素的影響,往往自己權益被侵害了都不知道。誇張一點,就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行使各種民事權利一樣。現實的例子,醫患糾紛的這種「家屬簽字權」,經由「產婦」或者「患者」委託就可以有對其「身體、生命傷害的處分權了」,因被允許所以做出的決定所遇到的結果基本上不用負「任何責任」。這簡直荒謬。這不是嚴重的侵犯人權嗎?!既然有權利去處置他人的「生命健康」,那必然是要承受相應的義務的。處置不當應負刑事責任。對於自己而言,為了自己的生命,當然也要多諮詢醫師,多看書,尋找各種救濟方法拯救自己的生命啊!如果自己「啥也不知道」,自我放飛,也應該受懲罰。

另談及「安樂死」。可以延伸出另一種權利-「生存質量權」。意為人有追求較基礎的生存質量的權利。倘若出現「活著不如死了」,那是有權結束生命的。當然,這種「生存質量權」應有較為嚴格的具體的標準。在無法做到高度概括及分類的時候,可以窮舉。


瀉藥。

犯罪是指觸犯法律而構成罪行。做出違反法律的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而法律中並未明確認定不允許自殺,所以不算犯罪。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中國文化中有輪迴這一說,此生為人也是上世輪迴的結果,而自殺則說明不願為人,那麼以後的輪迴都會將人排除了。當然這一說法並無任何根據,看看就好。

就我自己而言,我是完全不支持自殺的。去年股災是逍遙劉強的自殺對我觸動很大,我突然意識到我是絕對不會自殺的,只要活著,什麼都有可能,要是死了,就真的什麼都沒了。

以上


按照我國刑法

自殺,不構成犯罪。

教唆,幫助他人自殺,構成故意殺人罪


不是


我覺得一個人要是想死的話很簡單。

被人發現自殺了,只能說明根本就不想死。


並非犯罪。

犯罪是由刑法所規定的,刑法是公法,只有行為危害社會或者國家才有必要介入。

  1. 若在公共場合之下自焚,捆綁炸藥自殺,雖然其目的都是為了結束自己的生命,但是其採取的行為相比於安靜的在家服毒,甚至是跳樓自殺來說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造成了損害。雖然非常冷漠,但的確是「你死你的,我走我的,你妨礙我了,就得管你了。」

  2. 雖然故意殺人罪中的人並沒有直接寫成別人,但是如果真的可以指自己的話,自殺未遂再處以故意殺人罪,國家還真的是幫助了自殺者了去了心愿呢。即使用刑法的技術使其免於刑事責任,其過程也是沒有效率的。

我想,這個問題更適合於道德上的討論,沒有必要適用刑法與刑罰:

自殺是應該譴責的行為嗎?

為什麽一定要阻止想要自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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