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運作方式裡面的O&M、 MC、 BOT、 BOO、 TOT和 ROT各有什麼具體區別?

委託運營(OM)、管理合同(MC)、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BOO)、轉讓-運營-移交(TOT)和改建-運營-移交(ROT)

參考:

中國財經報網

今年將開建3條有軌電車線路 總投資123億


我國常見的BOT、BTO、ROT等PPP項目運作方式大致可按照上圖進行分類。然而對於各種運作方式的實質含義,卻少有人知。

今將各類PPP項目運作方式的基本概念、適用項目類型、合同期限等內涵整理歸納如下。

中國PPP項目運作方式圖示

一、管理外包類

1. OM

概念

OM是Operations
Maintenance的縮寫,即委託運營。是指政府保留存量公共資產的所有權,而僅將公共資產的運營維護職責委託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並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委託運營費用。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不負責用戶服務的PPP運作方式。

適用項目類型:存量項目

合同期限:≤8年。[1]

2. MC

概念

MC,Management
Contract, 是指政府保留存量公共資產的所有權,將公共資產的運營、維護及用戶服務職責授權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的項目運作方式,政府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相應管理費用。

適用項目類型:存量項目

合同期限:≤3年。[2]

二、特許經營類

1. BLT

概念

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設一租賃一轉讓,是指政府出讓項目建設權,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和建設管理,在項目建成後租賃給政府,並由政府負責項目運行和日常維護,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用政府付給的租金收入回收項目投資、獲得合理回報,租賃期結束後,項目所有權移交給政府。[3]

適用項目類型:新建項目

2. BTO

概念

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設-移交-運營,是指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為設施融資並負責其建設,完工後即將設施所有權移交給政府,隨後政府再授予其經營該設施的長期合同。

適用項目類型:新建項目[4]

3. BOT/BOOT

概念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運營-移交),或者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設-擁有-運營-移交),是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承擔新建項目設計、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職責,合同期滿後項目資產及相關權利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

適用項目類型:新建項目

合同期限:20~30年。[5]

4. TOT

概念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經營—移交,是指政府部門將存量資產所有權有償轉讓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並由其負責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合同期滿後資產及其所有權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

適用項目類型:存量項目

合同期限:20~30年。[6]

5. ROT

概念

ROT(Renovate-Operate-Transfer,改擴建-運營-移交),是指政府在TOT模式的基礎上,增加改擴建內容的項目運作方式。

適用項目類型:存量項目

合同期限:20~30年。[7]

三、私有化類

1. BOO

概念

BOO(Build-Own-Operate,建設-擁有-運營),由BOT方式演變而來,二者主要區別是BOO方式下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擁有項目所有權,但必須在合同中註明保證公益性的約束條款,一般不涉及項目期滿移交。

適用項目類型:存量項目[8]

2. TOO

概念

TOO(Transfer-Own-Operate)模式,即由投資者投資收購已建成的項目並承擔項目的運行、維護、培訓等工作,資產的產權歸屬於為項目專門設立的項目公司,而由企業負責宏觀協調、創建環境、提出需求。[9]


【轉載請註明出處:綠業匯】

PPP項目是一項參與者眾多、組織結構複雜的系統工程。PPP項目的運作流程、風險分擔機制、收益分配機制等會根據項目具體情況而區分。本篇文章將簡要介紹PPP項目的不同運作方式。

PPP項目的運作方式有許多種,如BOT、BOO、TOT、ROT、BLOT、BLMT、LOT等模式。其中BOT、TOT模式等的命名方法以公共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等為基礎,這種命名法在我國的實踐中應用較多。國際上還存在另一種以政府轉移給社會資本的職能多少為基礎的命名方法,如DBFOT(設計-建造-融資-運營-轉讓)和DBFO(設計-建造-融資-運營),這兩種模式可以分別與BOT和BOO模式對應。

PPP項目運作方式的選擇主要由項目類型、融資方式、改建擴建需求、收費定價機制和期滿處置等因素決定。

目前中國PPP項目較為常用的運作方式有:BOT、BOO、TOT和ROT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運營-移交」模式。

(1) 定義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通過投標等方式,從政府部門獲得對某個項目的特許權,一般合同期限為20~30年。然後項目公司對新建項目進行運作,包括設計、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用戶運營維護等,並獲得項目收益。一般政府還會給予某些優惠用以吸引投資人。在特許期結束後,將該項目資產和相關權利無償或有償移交給政府。BOT模式主要用於收費公路、電廠、廢水處理設施等基礎設施項目,是我國基礎設施建設PPP項目的重要運作方式。

(2) 特點

BOT項目的特點在於,項目公司在特許期結束後必須將項目資產和相關權利交還給政府,項目的最終經營權仍掌握在政府手中,且在項目運作過程中,社會資本方始終對項目都沒有所有權。

(3) 變形

和BOT模式較為相近的模式,如BTO模式(建設-移交-經營),由社會資本方建設,在項目完工後向政府方移交所有權,之後再由社會資本方進行運營,這種模式適用於政府方希望在運營期內保持所有權控制的項目 ;此外如BLT模式(建設-租賃-移交),由項目公司建設,在合同期內政府為項目的租賃人,而項目公司為承租人,租賃期滿結束後,所有資產移交給政府部門。

(4) 案例:廣安市潔凈水行動綜合治理

本項目包括97個污水處理站建設、西溪河水環境綜合整治、污泥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工程,總投資29億。項目採用BOT運作方式,以污水處理、污泥處置設施特許經營權作價覆蓋總投資約4.55億元。社會資本方為中信水務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項目公司資本金9億元,剩餘16億元資金缺口由項目公司通過銀行融資解決。合同期限30年,回報機製為可行性缺口補助。

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設-擁有-運營」模式。

(1)
定義

BOO與BOT模式有明顯的區別,在BOO模式下的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擁有項目所有權,但必須在合同中註明保證公益性的約束條款,一般不涉及項目期滿移交。

(2)
特點

BOO模式與BOT模式最大的不同在於,BOO模式中項目公司對項目擁有所有權和經營權,不存在期滿移交這一步,私有化程度高。

(3)
變形

在BOO模式和BOT模式之外,還有BOOT模式(建設-擁有-經營-移交),項目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對項目擁有所有權和經營權,期滿後轉讓給政府。相較於前兩者,BOOT的私有化程度居中。

(4)
案例:河南省洛陽仁大醫院項目

本項目採用BOO模式運作,伊川縣人民政府授權伊川縣衛生局與社會資本伊川縣嘉潤置業簽訂PPP項目合同,其中政府占股34%,社會資本方占股66%。該項目合同期限為30年,回報機製為可行性缺口補助。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轉讓-運營-移交」模式。

(1)
定義

政府將存量資產所有權有償轉讓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並由其負責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項目公司獲得項目收益,以收回投資並獲得回報。合同期滿後資產及其所有權等移交給政府。合同期限一般為20~30年。

(2)
特點

與BOT模式不同,TOT模式適用於存量項目。在初期,企業獲得政府存量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省去了建設環節,可以減少建設風險,有利於收回投資成本。TOT模式主要運用於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現有基礎設施項目中。

(3)
案例:河南省平頂山市區污水處理項目

平頂山市住建局與廈門水務簽訂PPP項目合同,由廈門水務獨資成立項目公司,負責對污水處理設施進行運營、維護和管理,30年合作期滿後無償移交給政府。本項目回報機製為可行性缺口補助。

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即「改建-運營-移交」模式。

(1)
定義

指政府在TOT模式的基礎上,增加改擴建內容的項目運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為20~30年。

(2)
特點

ROT有時也看作「BOT+TOT」,主要適用於改建、擴建的存量項目。

(3)
案例:如皋市同源污水處理廠一、二期提標改造和三期擴建項目

本項目包含對現有污水處理廠進行提標改造及三期擴建,總投資3.85億元,其中征地拆遷、管網配套費用2.35億元由政府配套支持,社會資本方如皋市同源污水處理公司(同時也是項目公司)出資1.5億元,用於廠區範圍內的投資建設。本項目合同期限為30年,回報機製為政府付費。

除上述四個國內常用的模式外,PPP項目還有以下多種運作方式:

BLOT(Build-Lease-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租賃-運營-移交」模式

私人部門與公共部門簽訂租賃合同,由私人部門在公共土地上投資、建設基礎設施,並在租賃期內經營該設施。合同結束後將該設施移交給公共部門。河南省滎陽市人民醫院整體建設PPP項目採取了該種模式。

BLMT(Build-Lease-Maintenance -Transfer),即「建設-租賃-維護-移交」模式

是指項目由投資人與政府在當地成立的項目公司投資建成後,租賃給特許經營公司。項目公司以租金方式收回投資並負責一定年限的維護,期滿後移交給政府。江蘇徐州市城市軌道交通2號線一期工程項目採取了該種模式。

OM(Operations and Maintenance),即「運營-維護」模式

政府將存量公共資產的運營維護職責委託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並不負責用戶服務。政府保留資產所有權,只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委託運營費。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8年。

MC(Management Contract),即「管理合同」模式

政府將存量公共資產的運營、維護及用戶服務職責授權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政府保留資產所有權,只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管理費。管理合同通常作為TOT的過渡方式,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LOT(Lease-Operate-Transfer),即「租賃-運營-移交」模式

指將存量及新建公共資產的運營管理職責、維護職責以及用戶服務職責轉移給社會資本的PPP運作模式,政府仍然承擔公共資產投資的職責並保留公共資產的所有權。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綠業匯】

PPP傻瓜書(2)運作方式


一個PPP項目選擇合作模式可以根據是否有存量項目、是否改擴建、是否移交等方面問題選擇具體的合作模式。

附圖:

其中MC、OM模式因合作期限一般短於10年,並不在PPP的範疇內;

BT模式建設—移交(BT)模式是政府利用社會資金來進行非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政府或業主,政府或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因其本質上屬於社會資本方墊資建設,並且缺少社會資本後期的運營,已經被禁止。相關鏈接:

財金[2015]57號 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示範工作的通知

"對採用建設-移交(BT)方式的項目,通過保底承諾、回購安排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的項目,財政部將不予受理。"

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示範工作的通知


這張圖表達的意思是,這些都是屬於廣義的PPP範疇

以上,BOT BOOT BOO的區別

我記得知乎上有類似的問題的。動手搜下嘛


PPP項目運作方式主要包括委託運營、管理合同、建設-運營-移交、建設-擁有-運營、轉讓-運營-移交和改建-運營-移交等。

委託運營(Operations Maintenance,OM),是指政府將存量公共資產的運營維護職責委託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不負責用戶服務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運作方式。政府保留資產所有權,只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委託運營費。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8年。

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是指政府將存量公共資產的運營、維護及用戶服務職責授權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的項目運作方式。政府保留資產所有權,只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管理費。管理合同通常作為轉讓-運營-移交的過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建設-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是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承擔新建項目設計、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職責,合同期滿後項目資產及相關權利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為20-30年。

建設-擁有-運營(Build-Own-Operate,BOO),由BOT方式演變而來,二者區別主要是BOO方式下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擁有項目所有權,但必須在合同中註明保證公益性的約束條款,一般不涉及項目期滿移交。

轉讓-運營-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是指政府將存量資產所有權有償轉讓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並由其負責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合同期滿後資產及其所有權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為20-30年。

改建-運營-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是指政府在TOT模式的基礎上,增加改擴建內容的項目運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為20-30年。)

談區別的角度可以包括:是否涉及建設、項目資產所有權歸屬、是否涉及資產轉讓、合作期限長短、項目收入來源、風險分擔程度等。


其實項目融資有多種模式:

1.BOT方式有如下幾種

(1)BOT

即,建設-運營-移交,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發展起來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主要適用於競爭性不強的行業或者有穩定收入的項目,如公路、橋樑、自來水廠、發電廠等。主要思路是,政府為項目建設提供一種特許權協議(Concession Agreement)來作為項目融資的基礎,由企業作為項目投資者和經營者安排融資,承擔一定的風險,開發建設完成後,項目在特許權協議期間內可獲得一定的商業利潤。在協議期滿後,將項目轉讓給政府機構。

(2)BOOT

在BOT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擁有(OWN),與典型的BOT不同之處,是增加了項目公司既有經營權還擁有一段時間的所有權。有了所有權之後,就可以將項目抵押給銀行獲取更為優惠的貸款了。所以這種模式要求「一段時間」要長。

(3)BOO

2.PPP方式

3.TOT方式

4.ABS方式

前段時間,八部委聯合發文,鼓勵資產證券化。

5.PFI方式

有空過來慢慢補充吧。


OM可以超過8年嗎?我這裡現在幾個項目混合的,前一個是om,後面是bot模式,這樣怎麼做方案,財政部的ppp項目庫如何填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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