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門口被老人搶奪怎麼處理?
今天看虎撲論壇里有一個帖子《求助,我被一群大爺大媽給搶了,還打了他們,怎麼辦》 鏈接:http://bbs.hupu.com/11946834.html
附上原帖:今天真是倒了八輩子血霉。md。今天lz家有家超市新開業,lz去逛了逛,看到士力架特別便宜才3塊8一個,想
著自己有時候要吃,就買了十幾個。然後結賬出門,碰見了我大姑。我小時候我大姑帶過我一陣子,所以我見了她特別親,我大姑大概60多歲,喜歡吃甜的,我就
給她來了個士力架,我大姑象徵性的咬了一口,然後我倆說了啦了一會呱,她就進去買東西了。我剛走了沒幾步,就有兩個老太婆過來扯樓主的購物袋,樓主蒙了,
說你們幹啥,那倆老太婆就說給我一個。然後樓主袋子就被扯爛了,買的東西掉了幾個,袋子里還剩幾個。這可好,幾個老頭也上來搶,不知道還抓破了誰還撓了我
一下。當時情況特別混亂,都搶,lz傻了,從小到大沒見過這網的,出於自衛就先一腳踹開了第一個搶我的老太婆,老太婆坐地上了,然後有一拳錘翻了一個另一
個,其他人一看事情不妙,都散了。然後警察就來了,她們家人也來了,其中一個上來就踢了我一下,踢中了我小肚子,現在還疼。後來警察做調查,那兩個老太婆
以為我是超市宣傳人員,是能讓她們免費試吃的,就上來搶,我沒給她們,她們覺得我給另外一個人了沒給她們就很生氣,才撓的。現在她們讓我賠償她們醫藥費,
兩萬,我一個學生,什麼都沒有,家裡也正煩著這個事,求助,我這算不算正當防衛,我被搶的東西怎麼算,欲哭無淚了。一直覺得自己是那種特別老實的人,從小沒有犯過什麼樣的錯,大學以前上課都沒遲到過。今天犯了人生中的第一個大錯。家裡找關係,踢我的那個和我二表哥是仁兄弟。我高中的時候特別厭惡找關係,特別厭惡成人後的種種爾虞我詐的東西,也為彭宇案中的人喊過不值。亂七八糟的。現在人想要賴到你身上太容易了。昨天我還看到一個帖子,說,如果一個老人想要服你你下意識躲開了,老人摔倒或摔死了,賴不賴你。昨天我心想世界上哪有那麼多倒霉的人被人訛,哪有那麼多故意碰瓷的老人,那個樓主發這簡直是太無腦了,結果今天社會就給我上了一課。自認為自己是好人,沒打過架,不喝酒,不抽煙,經常獻血,經常打球,熱愛生活,結果社會逼你出手做惡人。我二哥和踢我的那個聽說是從小認識,關係些好,就這麼糊裡糊塗的和解了,我在派出所外面,我爸和我哥還有那一伙人在裡面商量。一人給了兩千,晚上一起吃頓飯。哈哈,我越來越成了自己小時候噁心的那種人。困了,睡覺去。昨天吃了飯,一人2000,說是賠禮錢。一夜無眠。煩。看了各位jr的建議,很多時候小地方的司法和暴力機關,根本就是在和稀泥。人情在小地方的作用,往往大於法律。我是濟寧曲阜的,目前在老家。謝謝各位。
謝邀。首先來分析基本事實,假定現場監控能夠完全還原全過程,並且與發帖人描述的完全一致。第一,老人的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撓傷發帖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第二,發帖人的行為不當,同樣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因為發帖人承認,踹倒,捶倒,從行為上判斷,這是毆打他人的動作,而不是反抗,防衛,制止的動作,但是屬於情節較輕,可從輕處理。
第三,老人家屬的行為,屬於毆打他人,同樣觸犯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並且可能構成從重處罰情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下面是應對的方法,首先積極配合警方調查,充分說明現場情況,主動表態行為不當願意接受處罰。第二,自訴被毆打腹部疼痛,需要入院檢查及治療。第三,要求公安機關對老人及其家屬依法給予處罰。第四,不接受任何調解建議,特別是附加經濟條件的,告知對方可向法院起訴,並且保留下一步追訴的權利。為什麼要這樣做呢,大家可以看到,發帖人的行為在法規中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也就是說兩種處罰形式擇其一執行,最壞的後果是治安拘留五天,最好的後果是罰款一分錢,一般會做罰款五百元的處理。但是老人及其親屬的行為,規定處罰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也就是說必須治安拘留,可以追加處罰罰金,老人和其家屬的行為,最好的結果是治安拘留五天,最壞的結果治安拘留十五天,罰款一千元;所以不要看他們吵吵的凶,處罰的時候是要付出很大代價的。看到有些觀點,莫名的覺得悲哀。。。
老人犯法當然得到庇護。。。樓主即便是正當防衛也必須得息事寧人,法律往往屈從於國情。。。何其悲哀
讓我想起以前我跟我姐聊天我問她你工作有沒有簽勞動合同,她說沒有,你要簽那玩意兒誰還要你啊!那一刻真心覺得我滿腔正當的權利義務法律意識都抵不過現實二字。。。答主最新回復:駁一些知友認為老人們可定為搶劫罪以及對下面評論的統一回復。
有些自稱法律人的非要跟我辯駁老人符合搶劫罪,我真是太無語了,法律界出現這樣一波形而上學主義的「人才」,答主深感悲哀啊!!!那好,我就給你們詳細論論為啥法院根本不可能判老人一方搶劫罪。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裡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1.有些答友說,搶劫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數額起刑標準啊,這裡老人們搶了幾個士力架,按照理論和概念不是挺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嗎?錯了!!!你只知道搶劫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但你知道法益也要區分程度嗎?只有這個法益被侵犯到足以需要國家公權力保護了才能來適用,而且法益也有競合!在競合的情況下,你告訴我為嘛他單單就非搶劫罪不娶了呢?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你知道為什麼現在「尋釁滋事罪」被稱為口袋罪?就是因為尋釁滋事罪與很多刑法暴力犯罪有法條競合的地方,比如搶劫,搶奪,敲詐勒索,甚至強制猥褻婦女,兒童這類罪也有競合。但我們都知道,尋釁滋事的處罰相對於大多數暴力犯罪是非常輕的,一般在3年以下起刑。
判決法條依據: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精通刑訴的法律人應該知道搶劫罪的起刑點很重,至少三年以上起刑,所以對於在超市這種場合發生多人哄搶,在最嚴重的估計情況下,最有可能符合的就是尋釁滋事罪。
如果這種哄搶士力架的行為並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那麼可以定性為一般治安管理案件,這種處理方法可參考一樓點贊最多的那位刑警給出的方案,我很認同。
所以綜上,如果這次事件沒有引發什麼嚴重後果,那麼就按一般的違法案件來處理,該調解調節,該協商協商,該賠償賠償,在公安局錄個口供做個記錄就完事了。
如果引發了比較嚴重的後果,比如財產重大損失或者哄搶行為造成了當時公共秩序重大混亂或者造成數人人身傷亡,那麼就按照尋釁滋事罪也無可厚非。2、有些朋友問老太太主觀上明明是惡意的,是想「碰瓷」訛人,怎麼就不符合搶劫罪的主觀條件了??!那麼我請問你,你有證據嗎?你怎麼那麼肯定老人們的主觀意圖?你是老人們肚子里的蛔蟲心頭上的螞蟻嗎?首先這篇文章是受害人一方的筆述,未免帶有強烈的個人主觀主義,僅僅憑這個你就證明老人一方有搶劫的故意嗎?太荒謬了!!!法律是講證據的,也是要聽取雙方立場才能拿捏得當的一門科學,不是單單拿著刑法條文,聽了一個人的冤屈訴求你就牛逼的成包青天了。其次,就算你真的知道一個人的犯罪動機,犯罪故意,甚至犯罪客觀事實,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妄加推測,你這是對當事人的不負責!是對法律條文的褻瀆!對司法公正的侮辱!我個人強烈建議那些只依據法律條文就妄加評判的所謂的法律人退出這個行業,你們尋找更廣闊的舞台去吧。
而且,這些純粹考慮法條和理論的法律人,你有沒有實踐經驗,如果這個案子最後真給老人判了個搶劫罪,起碼我作為他們這方的代理律師,我百分百會上訴,你可知道現在我國中院和高院的判決書都要上網公開展示的,對待這麼個不是很嚴重的治安案件,法院不可能這樣來的,所以當時看到有部分網友言辭鑿鑿的說要判搶劫,我整個法律世界觀都被顛覆了。這些人,你們好意思說是學法律的嗎?
3、另外,僅憑上文中當事人被撓了一下,你就認為是符合搶劫罪的暴力or暴力脅迫?太天真了,太無邪了,我都氣的不想給這些人解釋怎樣的程度才算暴力!!!得了,有疑問的人,去百度翻書查字典,給我解釋下在哄搶混亂中(注意買士力架的那傢伙也在亂打一通),一個人趁亂撓了對方一下,這TMD到底是不是搶劫罪中的暴力!
在主觀客觀都存在重大瑕疵的情況下,連刑法理論最基礎的主客觀一致都講不通,我倒要看看堅持搶劫罪的人怎麼駁倒我的觀點。不服來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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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搶幾個士力架,這個算不上搶奪,也夠不成搶劫。起訴老人走法律程序的話要想贏1%的希望都不到。但是走訴訟程序或許對你還是有利的,或許能降低當事人賠償比例和數額。(如果沒造成重傷後果要兩萬未免獅子大開口,有訛人的嫌疑)搶奪罪(刑法第267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奪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是構成搶奪罪的重要條件。此外搶奪的情節對定搶奪罪也具有影響。因此,搶奪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同樣搶劫罪也受數額和嚴重程度的影響,且本文中尚無法證明老人有非法的佔有故意(老人宣稱是誤認為超市宣傳產品,免費發放)。嚴格來講老人一方不構成搶奪罪,搶劫罪,但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但是根據描述這種情況下舉證很難,唯一可靠的證據也就是錄像和現場目擊者,如果這兩樣也沒那就很難說清了)。公安機關會把這個當做一件普通的打架案件,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可能會對打人者進行教育警告,罰款,情節嚴會拘留,除此之外,打人者必然要賠償受傷者治療費用,這毫無置疑。
還有,當事人為保護自己財產的這種過激行為不能算作是標準的正當防衛,充其量算是自助行為,這篇講述沒有介紹老人的傷情,所以無法準確判斷其自助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如果沒有超過,那麼很大程度上,當事人不用負多少責任,如果造成了輕傷以上後果,那麼就算打人者起初在理,也必須要負一定責任,進行賠償來了解。但不一定負全責,因為雙方都存在過錯,具體過錯比例要靠被管轄的司法機關裁量。
當事人在這件事上是有過錯的,能選擇掙扎跑開,推開老人,幹嘛要給人家拳腳呢?就算你當時以為這是正當防衛,但是你能把握住度嗎?在對方是老人的情況下,你這樣做非常不理智,對方家屬追究責任是合理的。
如果這個事情現在鬧得特別大,對方家屬一直咬得特別死,不給你協商餘地,而且在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的幫助下都調解不了。建議當事人先要求對方家人做個傷殘司法鑒定,搞清楚後果到底怎樣,首選協商解決。畢竟事情鬧出來了,不拿錢是擺不清的,對方几個搶零食吃的老頭老太婆想必家境也不富裕,都是圖幾個錢,能得到心理安慰就行。
另外自己的態度一定要好,不要以為剛開始是老人們錯在先,別指望在道德上你能佔上風,在中國不管道德還是法律都對老人有傾斜式保護。所以,這個打老人確實是惹上事了。希望我的法律建議能派上用場,我在道義上同情這個買士力架的人~!但還沒完吃一塹,長一智這件事給我們的啟示:以後買士力架的時候不要太招搖,買完趕緊藏書包。開篇說明,本回答援引自供職於檢察院的虎撲網友 @Mtdbwt
如癮版權需刪除請聯繫我專業人士跟你說,不賠,搶劫可以無限防衛,毛線都不給他。
你跟公安說,就算你是免費發放的宣傳人員,東西也是歸你佔有,不發別人也不能搶。告訴公安這是具體認識錯誤的搶劫罪,如果公安不立案你就要去檢察院要求監督。最重要的,一定要求公安立案,不然這錢就得你賠。看到很多人有異議,我來簡單的說明下。
刑法中不存在重大誤解,只有認識錯誤。
主觀上,本案中,老太在上誤以為樓主是免費發放的宣傳人員,士力架是免費發放的財物。但是,宣傳人員的發放財物屬於公司授權下的合法佔有,其合法的佔有轉變方式乃是宣傳人員的發放行為,意圖通過搶的方式來獲取發放財物,在本質上,與盜竊他人準備免費發放的財物一樣,是顯而易見的以非法佔有目的。客觀上,樓主屬於持有財物的普通人。所以老太屬於具體認識錯誤,根據目前我國刑法通說的法定符合說,免費發放財物的宣傳人員與普通人持有的財物,均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中的「他人財物」,因為該認識錯誤不影響本案的定罪。在具體行為上,老太採用的方式的是撓,其直接作用對象是樓主本人,即在對士力架的財產侵害之外,同時伴有對樓主人身權的侵害,是典型的意圖以暴力手段獲取他人財物。
在結果上,老太由於樓主踹肚子,而沒能使士力架脫離樓主的控制範圍,因此犯罪狀態為未遂。
綜上,本案屬於情節顯著輕微的搶劫罪未遂,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但是,被害人要求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立案偵查。
我之所以說讓樓主要求公安立案,就是讓樓主行使顯著輕微案件的自訴權利。根據現有的描述,這個案件被送到檢察院後,會被做相對不起訴。而相對不起訴的含義,一是已經構成了犯罪,二是犯罪情節還沒有達到需要刑事處罰的程度。但是樓主就可以根據搶劫罪的無限防衛,對於踹老太的行為進行免責。講這麼多法律第幾條第幾條,最後還是賠錢息事寧人,果然驗證了我一個想法。那就是法律要充分行使作用,也是要看條件的,尤其是在這樣一個國家。
首先一點小商品價格不貴,打傷人但也沒重傷,沒有嚴重情節出現,公安作為唯一可能在此事上作為仲裁者的一方,會儘可能減小此事花費的精力和封堵其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
什麼給你一個公正的裁決?除開你鬧,你鬧得越厲害,公安為了大事化小,反而更可能讓你滿意,這一點上,這些搶東西的刁民及其親屬可謂有豐富的經驗,完美繼承了中國小民幾千年來影響司法的基本技術——鬧。
要我的話,肯定更趨向於把搶我的人一律制服,盡量不讓對方認出我,然後馬上離開現場。
有這麼黑暗嗎?當然有,更黑暗的也多了去了。
真正公正的社會需要大量的人付出巨大的努力和代價,但是有覺悟放棄點個人利益來付出這種代價的人以求改變的人有幾個?大多數還是這種想搶你士力架的吧。基本同意排名第一的答案分析。
補充一下這類案子的博弈過程。
@一笑風雲過法律理論沒錯,但這種涉及拘留的案子,如果不願調解,就得比誰更能承擔損失(拘留)。通常來講,年輕人面臨工作生活的壓力(學生擔心處分、找工作會看前科),相比老年人更困難,所以妥協的年輕人較多。此外,身份、財力、面子都是博弈的重要因素。
舉兩個真實例子,都是互毆。
酒吧里。一方是酒吧服務員,一方是來消費的老闆,因口角發生小打小鬧,都沒什麼傷,監控證人都能證實清楚,如果依法處理就是雙雙拘留。最後調解結果,老闆賠了服務員2000塊——誰更丟不下面子,誰會先妥協。
公交車上,都是乘客,吵起來互打了幾下耳光,監控證人都沒問題。就因為一方的身份是教師,所以賠錢——誰的工作更容易被拘留等處罰影響(升職評獎等),誰就會妥協。
所以只要雙方都有錯,調解該誰賠償就要看綜合因素,光腳不怕穿鞋始終是真理。你傻啊!打完趕緊跑啊!
你就應該跟警察說,你當時包里有兩萬塊錢
我的媽呀……1,首先別打人,身外之物,幾顆糖沒了就沒了。2,被打了趕緊就地亂滾啊,來救護車再起來。3,應該有監控。4,如果在學校,和老師商量,組織出面解決,可能會好些。5,如果在家,和父母商量,去派出所溝通,諮詢律師。
天吶,曲阜人民都餓成這樣啦?!
孩子,長記性吧,努力學習,長大了,離開這種沒有公德沒有文化沒有法治的老文革餘孽多的地方。離開小城鎮。
打老奶奶,你攤上大事了!
按你描述,理應算正當防衛,但公安不會幫你的。你公安筆錄做了么?還不快找個當地律師?真是不知滋事體大啊。當時趕緊吃一個啊:嗯,來勁了!
這其實還是個成本問題。
把事情鬧大,就可以按法律按正義來。但是時間會很久,而且費用估計也會比現在的一人2000多不少。
認為不划算的,就忍了唄。
正義從不免費,現階段不用指望基層法制建設願意耗時耗力幫你維權。有錢怕麻煩的人花錢省事,本就是我們制度設計時的一種解決方案。碰瓷業,就是這麼來的。
無奈,但現實,且預計長期如此。很好玩的問題。先說樓主,客觀方面沒什麼說的,有傷人行為。主觀方面,因為老人搶東西而做出打人行為,目的有二種,一是單純阻止對方搶東西,對傷害行為存在故意,因財物價值小,顯著低於人身安全,屬故意傷害。二是因事出突然,陷於搶奪認知而做出防衛,在此一情況,因施害人是老人,犯罪能力較低,樓主行為明顯超出防衛限度,構成故意傷害。以上二種,均因受害人於有過錯,得減輕。另外,因老人人數眾多,得降低樓主認知義務,視為受害者過錯程度較高,減輕情節+2。但是,具體本案,實在太小,不認為犯罪進入民事領域。直接套判決了,雙方在生活中遇到瑣事不能冷靜處理,進而互毆,導致………,應互負賠償責任,責任劃分本院考慮案情酌定………。然後,樓主賠醫藥費,對方賠你力士架和藥費。基本樓主是虧的,所以一人2000其實不多。然後家屬的行為,很簡單的傷害,不多說了。好吧,我也很煩老貨們,來點制裁。這裡有一個可以考慮的點是,家屬來的足夠快的話,不好意思,尋釁滋事。(就是被廢掉的流氓罪。老人用老刑法其實挺好,沒這麼多事情。)妥妥的樓主免責。但如果慢的話,加上因為很難證明共同故意,不能用結夥搶奪降低刑罰起點,所以最能認為是強拿硬要,治安處罰。然後,是老人,到一定歲數是不是就不能拘留了?這點忘了有沒有規定,百度吧。好吧,除了老人構成犯罪的情況,其他都得賠。抱歉,因為沒有流氓罪,暫時不能有效打擊這幫老流氓。玩笑了啊,流氓罪肯定不能搬回來的。總結一下,因為樓主年輕,能力較強,不管是動腦還是動手,注意義務都高,所以,該賠。一人2000其實可以接受了,以後長個教訓,遇到這種人,躲開,或者優雅的把東西甩他們臉上,嗟,來食。
這一段話在仔細看看後,只覺一股寒。是什麼時候開始為老不尊卻又能倚老賣老呢?
沒一個能解決問題的。首先要咬緊口風,這是搶劫,要求公安立案,不立案就去走行政。是搶劫,就是搶劫,我不知道老人要搶什麼,但他們確實搶了我的東西。其次要求驗傷,我疼,你也給賠個兩萬吧。
唉,作為平衡人,先問你幾個問題吧。第一,老人搶的時候你和他們說了是買的了嗎?第二,出手打人肯定不對。第三,打倒了第一個老人後第二個老人正在搶你東西時候你打了他還是人家已經不搶了你還打了人家?第四,警察來了後你被對方家人毆打,警察知道嗎?第五,兩萬你能接受嗎?對方實際花費多少錢?第六,看守所冷嗎?第七,你打了人不跑,果然是傻逼。針對以上七個細節,逐一回答你的對策。1說了買的,老人還搶,不是搶奪,別傻了。2你承認主動打人了嗎?如果沒有在警察那裡承認,你就說自己是為了護住士力架時候老人還要搶,自己摔倒了。3人家不搶了你還打,實在是作死。如果搶的時候打了,辯解理由同2。4和警察說你被踢了很疼。5兩萬太多了,還不如去看守所待五天。6進看守所就不用賠錢了,你家有你這熊孩子,在當地應該也不是軟柿子。但是注意看守所里保暖。7,你不跑,還是太傻逼!
如果真碰到這種事情,我不知道我會選擇什麼樣的解決方法,也許是接受調解,認罰了事,也許是拒不調解,走訴訟程序,但在錄口供的時候我會這樣:堅決不承認動手打了老太太,只說「用力」推了老老太太,一定要強調對方搶的動作大,而你只是因為害怕和慌張去推,如果有視頻證據,可以解釋說當時太混亂太著急,記不清楚了,如果真有視頻的話,對你更有利。同時要求對方賠償醫藥費。
以前有一種說法,搶奪的時候,你一定要收一收物品誘使對方構成搶劫。這樣無論對與警方抓人的熱情度還是法院的量刑都會產生極大的改善,畢竟搶劫一份錢也是要被判刑的,最好的結果也是緩刑。而在中國一個人哪怕有過被派出所警告的案底,對其一生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一笑風雲過您看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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