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音樂人發行個人原創歌曲 故意使用了其他歌曲的旋律作為前奏間奏和尾奏 意在致敬和表示喜愛 算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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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音樂人發行個人原創歌曲 故意使用了其他歌曲的旋律作為前奏,間奏和尾奏 意在致敬和表示喜愛 算侵權嗎?可以在發行的歌曲里註明出處嗎?謝謝回答。
除了致敬作品系公版及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理使用外, 自第四十七條開始, 對於侵權就已經諸多說明, 凡是未取得授權擅自利用別人已發表的著作, , 徑行公開發錶行為, 就是屬於侵權的範疇了! 並不存在註明向xx大師致敬, 就可以規避侵權的事實! 另, 只是看原作者權利人要不要提出告訴罷了, 筆者一直認為音樂相關行業是非常人性化的產業, 帶有充分的情感因子(不管是愛情、友情、親情…), 音樂也是讓人抒發感情的一種媒介! 所以,不到必要田地, 應該都不至於對薄公堂!
既然是致敬, 就大方地在作品的說明文案中好好的敘明一番吧!!
我想還是補充一下
有人說?只要不超過六小節或八小節,就沒有抄襲或侵權的問題?,我想這觀念不是正確的,翻開著作權法,沒有一條規定是這樣的。會有這樣的說法,只是在某個判例中出現,或許可以當作參考,但不是絕對可以合法允許的!
答案:參考論文發表,說到底知識產權的問題
可以參考方大同的小芳案例
要看你的引用程度是否達到音樂作品侵權的判定要求,這個要求沒有客觀限定,以往常見的有8小節判定方法。
由於用作發行,用途上肯定歸屬於商用,而且與原著作權人利益形成衝突,最好可以取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不要冒險和任性。
藝術歸藝術,法律歸法律。
所謂致敬只是一種行為的註腳,與法律概念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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