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歌,如果多人合力創作(比如一個樂隊集體創作),之後的利益要怎樣分配,是否存在一個約定俗成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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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有沒有相對固定的比例模式?版權公司一般解決這種問題?


卸腰您吶。

利益相關:三線搖滾樂手,半吊子法學碩士。

特殊情況,大概沒什麼普適性,關於搖滾樂隊的部分奉答如下供您垂閱參考:

先說結論,我對這個「約定俗成的比例」的存在及其必要性是有質疑的。

薩滿樂隊這邊,過去十一年的創作模式是從詞曲和聲到吉他貝司採樣與某些奇怪樂器聲部的編寫演奏都是我自己來,專輯售賣和演出收入一直按人頭平分。

畢竟樂隊成員的親密和默契已經到了這個程度,不是沒彆扭過,但沒有一次是因為錢。哥兒幾個也提起過要我多佔一點「原始股」,沒搭茬兒,不是客氣也不是中二朋克病,搖滾樂隊,餅一共就這麼大,怎麼切對我來說都沒區別,當年一場演出三千塊錢的時候也是,如今巡演季票房百萬的時候也是。

這方面據我了解國內沒什麼固定模式可參考,失敗案例倒是不少。畢竟在樂隊草創階段,離開了人情味兒就會寸步難行,而在進入成熟期之後,創作不是唯一的生產力。執著於創作的人通常不能兼顧經營,二手玫瑰的梁龍大概是萬里挑一的例外,而大多數樂隊主創包括我則完全不行。這時候革命無高低貴賤只有分工不同,所有音樂以外的努力,一樣有它不可替代的價值。所以,糊塗賬糊塗算,更多靠心中默契口頭約定而不是冷冰冰的條款,否則一張專輯十首歌,每首歌按照貢獻大小分配quota,專輯零售價格一百的時候怎麼分、批發價格七十五的時候怎麼分、這張推廣力度大賣成淘寶爆款另一張無人問津時怎麼分,現場演出中隊員A主導創作的作品占絕對多數對B不公平時怎麼分、鼓手二百二BPM十六分音符雙踩累成狗主唱完全不用張嘴還回頭使用嘲諷的器樂作品怎麼分、歌手忘一句詞和吉他手錯一個音扣完錢又該怎麼分etc,太細碎太耗人工不說,分到一萬零七毛五,還得揣著鋼鏰兒回家。

即使你的創造力拔群,也務請避免因為主導創作而使團隊陷入「XXX與樂隊」的模式,這種模式實質上是一種僱傭關係,實際操作中困難重重,如果frontman本人不是大IP自帶流量自帶光環,對內對外說服力都會很差。前天還和滾圈inner circle老炮兒(霧)my nigga @江央 聊起,世界上有種天尷地尬叫做「吃相難看又沒吃著」,一個心智健全的人無法承受這種恥辱。既然以當下「keep it real」的主流價值觀為參照系(神煩),「搖滾不是為錢」看起來是句怎麼說都說不錯的漂亮廢話或loser talk,那就換一種說法:再多掙點兒,你就不在乎了。親測有效。

理論之於操作,總是會打些折扣,因為一支搖滾樂隊就是一個沒有程式可套用的混沌系統。一己之力出四張專輯尚且心甘情願,集體創作還是別一個浮點一腳哇音算那麼細碎了吧。就算拋開感情因素,相信很多人和我一樣喜歡相安無事的對等關係,創作好玩兒,隊友充分尊重你的玩兒,為你的玩兒提供保障,已經是最好的回饋,集體創作亦如是。既然問的是利益分配,咱們就只說利益不提情懷:人和人得以長久共事的大前提永遠是擁有共同利益,維護這種相成相生的關係,也是創作者本人的利益所在。所以,同甘共苦在前,寫倆破歌兒不叫事兒,遑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集體創作。

以我的淺薄資歷只能回答關於搖滾樂隊的部分。問題的唯一標準答案請參考 @李明潛 老師的回答,音樂從業者一定要對相關法律有所了解,無論這些東西是否能在排練室里親口說給你對面的人聽,它都應該被納入所有人的理論儲備乃至常識中,搖滾樂隊也一樣,just in case。如果有天所有人都對著作權與著作人身權、作品與作品載體、表演權和表演者權等概念瞭然於胸,就不再會出現狗血如「你羞於開口便是拿我沒轍」的懦夫博弈

希望有一天中國的搖滾樂隊也能夠在不失精神與少年意氣的前提下做到規範。天下事,公等在。

以上

喊麥之鄉の土生金屬大樂團薩滿主唱 王老三

夜露死苦

感謝我們的樂隊和經紀人劉佳星


我想先從著作權法的條文了解:

l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l 第十條末款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l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l 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l 第十七條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1)若是就音樂(詞曲)著作來說詞曲創作人就是權利人, 除非經過詞曲創作權利人同意把收益與其他相關人共享(即約定比例後共享之),比如為了讓作品Demo在推歌的流程上更順遂,原詞曲創作人可能找了很牛的編曲人及演唱人合作, 它們可以採取約定享有比例或是支付一次性酬勞給編曲人和演唱人,雖然大都採取支付酬勞。

(2)若是錄音製品(或稱錄音著作)錄像製品(或稱視聽著作)來說,大都是出資人以出具合約方式取得著作權, 比如唱片公司於音樂作品製作時, 委託製作人及相關編曲人、樂手、和聲、錄音師、混音師、母帶後期工程師等等, 以合約約定製作物的著作權由唱片公司享有當然製作人和相關人員可以享有人身權(比如署名權等等),至於演唱人的部分,得約定唱酬一次性給付或是演唱人版稅進行收益分配模式。

或許有人問,前面(1)談到的作品Demo和(2) 錄音製品(或稱錄音著作)錄像製品(或稱視聽著作)有甚麼不同? 我想我們可以簡單的說,作品Demo是作者創作出作品後,為了達到可推薦給音樂需求方(如唱片公司、製作人、藝人等)的態樣,是音樂作品雛形;至於錄音製品(或稱錄音著作)錄像製品(或稱視聽著作)則是音樂需求方(如唱片公司、製作人、藝人等)經過正規製作的程序,為了達成商業銷售目的,將音樂作品達到可聆聽的完成品狀態 。


哥幾個淡定千萬別中了國外樂隊的毒,目前國內樂隊收入以現場演出為主。另外十年前我就說過不用練童子功不用守北影廠入圈最快捷徑就是哥幾個組個團名字不要太炫現場要懂會演。貴在堅持信念,嘻哈樂做到了。


應該由樂隊全體人員共同享有,當然該作品主要負責詞曲的樂隊成員,應該在利益分配時享有更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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