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法庭上,聖經真的能使人不敢撒謊嗎?

看美劇的時候,每次證人或被告打算撒謊的時候,律師一句:請記住,你已經發過誓了。然後他們就一邊哭一邊講真話。

聖經的約束力真的那麼大嗎?或者還是因為法律?現實中是什麼樣的情況?


西方證據法學中有個重要的證據規則叫自由心證,他指法官依據自身經驗產生的內心確認。

說白了就是感覺。

這個規則不僅適用於法官,同時適用於陪審團。

如果被告或者證人是基督徒,那麼手按聖經宣誓會影響陪審團和法官的自由心證,即可能傾向於認為發誓者說的是真話。

這和男人對女人甜言蜜語是一個性質,誓言並不必然與發誓者的良心相關或者不相關。


證人手按聖經宣誓不能讓他不撒謊,讓人不撒謊的是「偽證罪」。

在美國,向法庭撒謊、向國會撒謊可以構成刑事犯罪,夠蹲三、四年。律師撒謊還會弔銷律師證,柯林頓的律師證就是這麼沒的。

如實回答詢問,對自己不利,但是又不敢說謊,可以說:「本人根據憲法第五修正案賦予的權利,拒絕回答這個問題,免於自證已罪「,即俚語"plea the fifth"。

當然,引用第五修正案,雖然不用正面回答問題,但會讓陪審團里的元芳認為:此中必有蹊蹺。

如果清白,為什麼不回答問題呢?

所以,我們可以參考希拉里指出的第三條道路:

國會調查班加西大使死亡事件時,希拉里的應對:

不造、

當時我在睡覺呢,小夥伴沒叫醒我、

忘記了。

三者無限循環。

調查郵件門,希拉里回答:

不造、

忘記了呢。

無限循環。

既不用說謊(如果以後找到被刪除的郵件或內部爆料班加西問題,偽證罪直接坐實),也不會看起來不清白,姜還是老的辣有木有。


這就好比,讓你捧著祖宗的牌位一樣。

雖然沒什麼實質卵用,但心理上還是有壓制力的。

其實摸祖宗牌位和聖經,道理都是一樣的,都是通過外在的物質對於當事人產生道德上的壓力。

聖經是通過宗教,然後虔誠的當事人擔心不誠信而加深罪惡,不敢說謊。

牌位,其實也可以說是中國式的宗教吧,幾千年來,中國人為數不多保持不變的就是對於長輩的尊敬或者畏懼了吧。摸著牌位,直接訴諸道德了。當然,也是針對遵守這個規則而言的人有效。

有用么?

答案是,有時候有用,但是說不準。道德這個東西,沒有外在強制力,只能靠當事人自己約束自己。


美國是基督教國家,所以手按聖經發誓,對教徒來說還是有些作用的,信仰的作用,我等沒有信仰的基本上無法「感同身受」。

如果手按聖經宣過誓了,而又撒謊,那就是「誓言下的謊言」,無論從法律還是從宗教,都是嚴重的罪,一旦被證實,基本上這後半生就完了,這種高昂的代價對宣誓者來說是有很高的威懾力的。

而且,每個人都有這常識:撒謊只要一句話,圓謊卻要再加十句謊言,然後再圓那十句謊,想要謊言永遠不被揭穿,那是不可能的。


雖然舊約中有大量起誓的故事,但新約是明確反對發誓的。所以那些按著聖經的宣誓,本身就不符合基督教徒的行為準則,更別說對基督教徒有什麼效力了。

你們又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背誓,所起的誓,總要向主謹守。』

只是我告訴你們,什麼誓都不可起。不可指著天起誓,因為天是 神的座位;

不可指著地起誓,因為地是他的腳凳;也不可指著耶路撒冷起誓,因為耶路撒冷是大君的京城;不可指著你的頭起誓,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黑變白了。

我的弟兄們,最要緊的是不可起誓;不可指著天起誓,也不可指著地起誓,無論何誓都不可起。你們說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免得你們落在審判之下。


那是你沒看過按著bible發誓後依舊在court上說假話的美劇.......


當然還是有可能撒謊的。所以在證人席上撒謊,被人發現了,屬於犯作偽證的罪(perjury)。


不能,不過西方國家你敢在法庭做偽證,敢摸著聖經撒謊,一旦被戳穿,哪怕撒個小謊,下場會很慘


和入黨宣誓意義作用差不多


在法庭上手按聖經宣誓,更多的是一種象徵意義。它的含義是:

法律約束人的世俗行為,信仰約束人的精神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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