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一個演算法侵犯專利?演算法專利侵權如何維權?

1,如果對方公司隨便公開一個爛演算法,說這就是我們的演算法,沒有侵權,怎麼辦?

2,如果A公司有一個核心演算法是不公開的,B公司想獲取這個演算法,於是編了另一個演算法申請專利,然後訴訟A公司演算法侵犯專利,A公司只能公開自己的演算法以避免懲罰,這種做法是否可行?


其實目前中國的專利審查,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不授予專利權的。基本上,演算法是被本條覆蓋的。所以單純的演算法在中國不會被授予專利權。

不過如果一個「解決技術問題、產生技術效果的技術方案」,只要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要求,即便裡面包含了演算法,也是可以被授予專利權的。

注意一點:被授權的不是演算法,而是那個技術方案。

然後回到問題1。

判斷一個東西是否侵犯專利權,和你公開不公開什麼演算法一點關係都沒有。

判斷侵權,是從你的產品看,把產品使用的技術方案和獲得專利權的技術方案進行對比,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就是侵權。

關於侵權的認定,一般是訴訟方式,這時,被訴侵權的一方要能提供其技術方案不同意專利的技術方案的證明。而法院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委託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所以你隨便拿出一個爛演算法,也得能過得了法庭辯論和鑒定這兩關啊)

那麼第二個問題也就順理成章可以知道了,這種訴訟是只需要被訴侵權方提供不侵權的證據的,人家只需要把不同點提出來就好,如果專利律師水平夠好,甚至可以幾乎不提供演算法就能舉證。所以這種情況不足以作為獲取演算法的好辦法。

另一方面,即便個別情況下真有可能把A公司逼到需要提供演算法證明的地步,人家也可以先訴你專利權無效,這時候前述訴訟中止,等待專利權無效訴訟的判決結果出來再說,要是你的專利被無效,則前述訴訟就沒有繼續的必要了。即便一次沒能被無效,如果那邊真是對方的根本利益,他還可以換個理由繼續訴你無效,拖也要把你拖得跟他和解。

所以說,想拿到別人的演算法有很多條路,告人家專利侵權絕對是實現這個目的最不靠譜的手段之一。

專利戰可不是這麼玩的。


謝邀。

這幾個星期實在太忙,所以一直沒空回答。

上面的知友們都提供了比較詳細的答案,我就不重複了;下面僅僅補充一些只有沒有被提到的。

第一,演算法本身不能獲得專利保護,但是,經過有經驗的專利代理人加工、包裝之後,基於演算法提煉出來的方案有機會獲得發明專利(且這種專利的保護範圍往往大於演算法本身)。

第二,大多數情況下,誰主張誰舉證。獲得「演算法專利」(不嚴謹的說法)的A公司,應當舉證證明對方(B公司)侵犯了專利權。

——即,B公司根本不需要公開一個爛演算法來證明自己沒有侵犯A公司專利權;因為A公司作為原告,需要證明被告B公司侵犯了專利權。

——所以,申請一件專利時,我們也得考慮以後的維權難易程度。

第三,如果A公司初步舉證,證明了B公司侵犯了專利權。而B公司認為沒有侵犯專利權,這時候,的確有可能需要B公司澄清自己採用的方案,才能說明自己沒有侵權。這種情況下,A公司的確有可能通過惡意訴訟獲知了B公司採用的方案。

——但是,這種情況,A公司依然需要先(初步)舉證B公司侵犯了專利權。因此,如果B公司與A公司的方案明顯不同,A公司就很難得逞。


大家都說了,根據25條和審查實踐,單純的演算法在大陸無法授權。

演算法,一般以計算機程序實現,在權利要求中一般以方法權項和產品權項保護(包括裝置/系統)。

比如產品權項常用means plus function方式限定,就是把演算法的一步/幾步總結成一個部件,由若干這種部件形成一個實現演算法功能的裝置,通過保護這種裝置間接地保護演算法。

但是這種限定僅保護說明書中公開的具體實施例,沒法上位地保護演算法。

具體對於當前問題1和2,因為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通過產品權利要求(裝置/設備/系統)保護演算法,產品中的各組件的功能被演算法步驟具體限定,且基於說明書的實施例被限制性解釋。被訴侵權方可以輕易地規避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這種規避大多僅需解釋就可以達到而不需修改實際的產品。因此,不會達到迫使對方公開演算法的程度。

當前中國專利法這樣的設定,也是對國內企業的一種保護,包括計算機程序,商業方法之類國外比較成熟的領域一旦開放專利授權,對國內企業的「傷害」較大。


這個問答有點奇葩。

提問者不知道演算法與專利幾乎是無關的,回答者不知道用專利的辦法是無法解決著作權的問題。

提問者和回答者都給差評。


以上很多都不是電學通信類的專利代理人吧

平常所說的演算法不能申請專利 主要是指單純的數學演算法不能申請專利 而題主提到的公司基於商業目的開發的演算法 肯定是為了解決技術問題而做出的 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當然能否獲得授權 還跟代理人的撰寫技巧有一定關係)

至於題主的問題 前面都有討論 我就不多說了


專利侵權案件的司法管轄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第一步就是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專利侵權案件屬於民事訴訟案件,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它是在法院內部具體確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個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一項制度。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具體可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級別管轄是要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我國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範圍不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級別管轄並不存在爭議。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侵權行為而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自然沒有異議,但侵權行為地卻具有一定的可選擇性。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原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該條確立了銷售地法院對專利案件的地域管轄。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確定管轄法院是雙方當事人的第一場較量。出於種種原因,原告往往希望在己方所在地或知識產權審判經驗比較豐富的法院起訴,而盡量避免在被告住所地起訴。但是,在通過網路購買侵權產品的情形下,銷售地的確定並不簡單,因為整個銷售行為涉及不同的主體、多個行為以及多個地區。

專利侵權案件的最大難度之一---取證。通過網路收集被告侵權證據已經成了常用的取證方法。那麼,通過網路購買的專利侵權產品的收貨地能否視為銷售行為的侵權行為地?

在先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拒絕僅僅通過侵權產品的收貨地來確定收貨地法院對案件的管轄。

但2015年2月4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卻做出如下規定:「以信息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此之後,某些法院已經開始認可收貨地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收貨地法院對專利侵權案件享有管轄權。

但是,將網路交易的收貨地認定為侵權行為地是否合理、合法呢?

為此我們做如下討論:

一方面,將網路交易的收貨地認定為侵權行為地,的確為專利權人維權提供了便利。

當下信息網路技術高度發達,網購成為一種無可忽視的購買方式。在網路購物中。買賣雙方通過互聯網完成交易。買家通過信息網路所傳輸的信息了解、選購商品,並以信息網路方式隨時隨地下單、付款;而賣家在買方下單後只需把貨物郵寄或派專人遞送至買方指定的收貨地,買方簽收後交易即告完成。因此,在網路交易中,以收貨地作為銷售地比以賣家的註冊地址或發貨地址作為銷售地更符合網路交易的特點,更符合客觀實際。

其次,參照最新司法解釋對網路交易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網路交易收貨地應當認定為侵權行為地。關於網路交易的合同履行地,2015年最新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以信息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以信息網路之外的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

這為解決網路環境下購貨方維權困難,被告住所地難尋、合同履行地難以確定,司法順應互聯網發展和客觀需求而做出的特殊規定。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原告同樣是通過信息網路方式向銷售者購買商品,其證明銷售侵權行為的過程,往往也是證明銷售合同簽訂和履行的過程。既然在合同糾紛中「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收貨地也可認為是侵權行為地。

在司法時間中,也出現了以原告購買通過網路購買侵權商品的收貨地作為專利侵權案件管轄地的案例。

如深圳市萬道視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道公司)與上海凱意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意公司)、上海凱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聰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中,專利權人萬道公司在被告的淘寶網店購買了侵權產品,申請廣東省深圳市深圳公證處對購買過程以及在深圳市接收產品的事實進行了公證,並依此提起侵權訴訟。兩被告提出管轄異議。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凱聰公司、凱意公司的住所地均位於上海市崇明縣,雖然萬道公司提出銷售、許諾銷售侵權指控,但目前尚未提交相關證據佐證相關被控侵權行為地在原審法院轄區之內;萬道公司還提出製造侵權指控,但亦未提交相關證據佐證凱聰公司、凱意公司未在其註冊地實施相關被控侵權行為。萬道公司僅以被控侵權產品通過快遞方式在廣東省深圳地區交付作為管轄連接點,理由並不充分,不予採信,因此支持了兩被告的管轄異議,裁定案件應當移送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萬道公司起訴時提交的公證書證明廣東省深圳市是通過網路購買被控侵權產品的收貨地,因此,廣東省深圳市是本案侵權結果發生地。該案仍然交由一審法院管轄。

但另一方面,僅通過網路購買的收貨地來確定專利侵權案件的管轄也存在較大問題。

梳理近兩年全國法院的判決後,發現對於網路交易收貨地是否屬於侵權行為地,不僅不同法院的觀點不一,甚至相同法院同一合議庭在不同的案件中的裁判都存在差異。

因為如果認定網路交易中收貨地屬於侵權產品銷售地,原告就能通過安排收貨地址,要求賣方將侵權產品發送至任意地點,從而任意地選擇管轄法院。這會導致侵權案件中地域管轄制度形同虛設,嚴重損害案件管轄的確定性。

根據法律的基本原則和邏輯,侵權行為的結果發生地是侵權人的行為實施後客觀存在的地點,而不是被侵權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人為改變的地點。而原告採用網路交易方式購買涉嫌侵權產品再送貨至其指定地點的行為是原告自行製造的地點,該地點是由原告自己主觀掌握控制的,具有隨意性和不確定性。

在專利侵權的司法管轄中,「收斂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有法官提出:「侵權產品可能被購買者帶到任何地方,如果這些地方的法院都因此而取得訴訟管轄權,則原告幾乎可以選擇其認為恰當的任何法院起訴,現有的知識產權訴訟管轄規則將毫無意義」。

綜上,在目前通過網路交易購買侵權產品的收貨地法院對於專利侵權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的問題尚在探索的階段,建議當事人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與案件具有聯繫的各地法院具體操作標準來選擇合適的法院立案起訴。

上僅代表個人觀點,如有不足請見諒!!!


謝邀。首先很遺憾,演算法通常不屬於專利授權的客體。下面擴展解釋一下。

專利通常分為兩種:產品專利和方法專利。然而不是所有的方法都可以申請專利。有一些方法是明確排除在專利可授權的主題之外的。單純演算法,類似的還有計算機程序,遊戲規則等,屬於智力活動規則類,不能被授權。另一類如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也是排除在外的。

但是並非沒有規避方法。比如演算法包括在一個利用了自然規律,解決技術問題,併產生技術效果的技術方案中就可以授權。疾病的治療方法如果改成某化合物在製備用於治療某病的藥物中的用途,就可以授權。

關於侵權,不得不說,方法專利的保護力度遠低於產品,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取證難。根據誰主張誰取證的原則,你必須證明對方侵權(例外情況很少,前面有人提到了)。市場上出現了類似產品,你立馬可以拿到和自己產品比較是不是一樣,但怎麼知道是用什麼方法生產的呢?就算知道對方用自己的方法又怎樣證明呢?


侵權判定以其產品或方法是否落入權利要求書的保護範圍為準;

誰主張誰舉證。


題主假設的前提錯了。專利侵權訴訟遵循一般民事訴訟的規則:誰主張,誰舉證。

舉證責任倒置僅限於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的情況: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因此

1、被告通常不會主動公開自己的「爛演算法」,以證明自己不侵權。而是會大聲嚷嚷:你說我侵權,有本事你提供證據啊!

2、同理,你想編一個方法來框別人,前提是你能通過各種手段獲取他人的演算法,而且準備好合理合法的證據。否則,參見第1條。


實際當中證明侵權相當難。

因為在法庭上舉證通常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因此,需要由原告舉證侵權的證據。

然而演算法通常是在對程序內部計算方式進行的改進,很難通過正當方式

得知對方的具體實現方法,因此極難舉證。

通常只有得到對方的程序代碼等內部資料才能夠判斷對方是否已經侵權。

退一步說,這種代碼就算通過各種方式得到了,又怎麼證明是對方使用

的代碼呢?

因此,這種情況下,侵權證據獲得的難度非常之高,首先應當考慮要不要

去申請專利,或許作為商業秘密保護更好。

此外,如果該演算法專利是標準專利,那情況就會好很多。只要該產品符合

某標準,必然會侵犯專利權,無需對程序本身進行解讀和分析演算法設計。


涉及商業秘密的肯定要秘密審查,不會把大量細節公開。

至於秘密審查會不會泄漏,就難說了。

演算法能不能當專利,先看專利局批不批。

貌似現在的標準是,純理論性的不能申請,但解決了技術問題的可以申請。

這就有個問題,很多理論問題其實都是有技術背景的,理論吃透以後自然能投入相應技術應用。

所以批不批,看專利局的意思。

要申請專利,肯定得公開細節。不公開細節是保密,而不是專利。

B公司起訴A公司侵權,首先B公司起訴的證據何在?B公司得給司法機構出證據,然後A公司對此也提交反駁,具體的保密演算法(不是專利)如果要審查,肯定是法律部門和少量技術人員審查,原則上不可能公開。

如果A,B對於司法過程沒有信心耗,那麼走和解道路也是有可能的。


我有兩個在美國申請的演算法專利,不熟悉國內的情況,不好多說。

在美國的法律下,如何依靠一系列步驟,去實現一個問題的解決方案,這個過程是可以申請專利的。但是這個專利的範圍有多寬/窄,是代理律師和原作者需要商議的,基本上不可能做到很寬泛的Claim。比如最寬泛的基本數學過程,就沒法申請專利;但是如何利用一系列數學模型,整合出一可重複的步驟從而得出一個問題的解,這一系列步驟的實現,是可以申請專利的。

舉例來說,1+1=2不能申請專利,但是你用1+1=2和別的數學定理做出了一個複雜的數學模型,然後用計算機語言寫了一個演算法,然後圍繞這個演算法架起了伺服器,來提供股市預測服務。那麼這一系列的具體實現,就可以申請專利保護。


同意 @Choicky ZHOU 的觀點,實際代理中很多發明人給出的方案就是一個演算法(專利上講為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但是綜合發明人想獲得專利權的願景和代理人本身要提成的現狀,還是包裝包裝寫吧。下面提供一個包裝思路:

方案:將蘋果按照其果皮顏色不同分類的方法。(類似於指定交通規則,人為規定顏色等級····技術問題沒有,技術手段沒有,技術效果沒有)

換一個思路:按照上述方法挑選蘋果的設備符合專利權的保護客體

PS:都是混口飯吃啊································


演算法是不能申請專利的……同樣也不能以某公司侵犯了我的演算法專利而要求他公布自己的演算法


謝邀。


1.演算法很難授權,即便包含在可授權主體中也難授權,授權後也不能真正保護演算法本身。


2.不可行,就醬。


導讀

專利侵權判定和判斷合同違約不一樣,合同有相應的合同條款,可操作性比較強,而專利侵權判定需要與權利要求書做比較,被控產品方案很多情況下與權利要求書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達到什麼程度構成侵權,不一致達到什麼程度不構成侵權,這是一個比較難解決的問題,因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問題,同時又涉及到技術問題。司法實踐中專利侵權判定,經歷了一個從整體方案比較到具體特徵一一進行對比的過程。

概念解讀

  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所確定的範圍為準,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範圍。「相等同的特徵」 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簡單的說,就是行業內一個普通的技術人員能直觀聯想到的特徵。

  其中,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包括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簡單來說,就是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相近。

參考案例

  韓國LG電子株式會社的天津子公司LG電子電器有限公司起訴廣東格蘭仕公司「盜版」了他們的技術。一台LG微波爐和一台格蘭仕微波爐在市二中院的法庭上被「開膛破肚」以此演示證明,並索賠150萬元。而格蘭仕則反唇相譏說他們才是「原創」的。

  LG公司在法庭上表示,韓國LG早在1996年就在中國申請了名為「自動烹調設備」的發明專利,並在去年將此專利在全球範圍內的排他性使用權授予LG公司。但LG公司很快發現格蘭仕的4款微波爐產品使用的自動烹調技術和他們如出一轍。LG公司認為格蘭仕公司已構成專利侵權,要求格蘭仕停止侵權,收回市場上所有尚未出售的侵權產品,並向LG賠禮道歉,賠償侵權損失150萬元。

  LG公司知識產權部的一名職員拆開一台LG微波爐和一台格蘭仕微波爐當庭對比演示,向法官指出兩台微波爐在自動烹調上的設計、紅外線獲取裝置、溫度檢測裝置等技術特徵一致。

法律依據

一、關於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專利侵權解釋》第五條 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專利侵權解釋》第七條 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專利侵權解釋二》第八條 功能性特徵,是指對於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係等,通過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徵,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除外。

與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前款所稱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徵相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徵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相應技術特徵與功能性特徵相同或者等同。

二、關於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專利侵權解釋》第八條 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採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專利侵權解釋》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確定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

《專利侵權解釋》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專利侵權解釋》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徵,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於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徵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徵,應當不予考慮。

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於其他部位;

(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徵相對於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徵。

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

《專利侵權解釋二》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認定一般消費者對於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一般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設計空間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設計空間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

《專利侵權解釋二》第十五條 對於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一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判定方法

一、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判斷標準

(一)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1.對被控侵權技術方案(包括產品或方法)進行技術特徵的分解(可委託技術專家概括分解),確定其技術方案包括的全部技術特徵。「技術特徵」是指技術方案中能夠相對獨立地實現一定的技術功能,併產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的最小技術單元。

2.依照原先提供的專利權利要求書對專利技術方案進行技術特徵分解,確定其包括的全部技術特徵。根據《專利法第59條》第一款之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3.就權利要求書中所描述的專利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中的全部技術特徵,進行「相應技術特徵對比」。

4.得出結論,是否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

(二)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類型與判斷標準

1.」字面侵權」。字面侵權採用「全面覆蓋原則」作為侵權的判斷標準。如果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一個都不少地出現在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中,構成字面侵權。反之,如果被控侵權物中缺少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一個或數個技術特徵,則不構成字面侵權。

2.「等同侵權」等同侵權是指若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專利申請日後,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日之前「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聯想到的特徵。

二、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判斷標準

1.被控侵權的外觀設計使用的產品與專利外觀設計使用的產品相同或者類似。而「產品相同或類似」,指產品的用途相同或者類似。

2.被控侵權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判斷整體視覺效果上是否相同或實質性相似,以一個「一般水平的購買者」的注意水平為標準,或者說,判斷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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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8 09:45 上傳

法律維權攻略

一、起訴需要的材料

  原告起訴侵權專利權所需要的材料:

二、起訴法院的選擇

專利侵權訴訟,作為侵權訴訟的一種,在管轄法院的確定上遵循侵權訴訟案件的一般通則。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級人民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以下的管轄法院均指中級人民法院。

1.依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專利案件管轄權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其次,依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法院。

  侵權行為地不僅包括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也包括侵權結果的發生地。下面分三種情形簡要說明:

a.原告僅起訴製造者的,侵權產品的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b.原告同時起訴製造者和銷售者的,製造地和銷售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c.銷售者是製造者的分支機構的,原告向銷售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製造者的製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三、起訴費用的交納

1.受理費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2.申請費: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進行交納:

①不涉及財產或財產不超¥1000元的,¥30/件;

②超過1000-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③超過10萬部分,按照0.5%交納。註: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四、訴訟流程圖


如何判定一個演算法侵犯專利?演算法專利侵權如何維權?修改

1,如果對方公司隨便公開一個爛演算法,說這就是我們的演算法,沒有侵權,怎麼辦?

2,如果A公司有一個核心演算法是不公開的,B公司想獲取這個演算法,於是編了另一個演算法申請專利,然後訴訟A公司演算法侵犯專利,A公司只能公開自己的演算法以避免懲罰,這種做法是否可行?

純演算法在我國沒法用專利保護,可以考慮用軟體形式撰寫文本,但授權前景也是比較難以估計的,所以上述問題基本無解


厄,你了解了我國的演算法專利之後,你會發現侵權的潛在對象基本上都是終端用戶,而非製作者或者銷售者。

你確定要起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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